某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方案计划政策
银行工作计划 风险管理

银行工作计划风险管理
对于银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1. 加强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定期对各类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2. 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流程和制度,确保风险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3. 提高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系统,加强对各类风险的动态监测和预警能力。
4. 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意识教育培训,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5. 加强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沟通,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沟通机制,及时向上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报告风险情况,确保信息透明和及时性。
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市场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市场风险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等。
第三条市场风险管理遵循“集中管理、责任落实、如实报告、快速反应”的原则。
集中管理原则是指全行市场风险集中于总行进行管理,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统一组织全行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工作;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总行风险管理部统一组织所在分行辖内市场风险事件或隐患的报告工作。
责任落实原则是指各业务部门和分支行经营承担市场风险业务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行市场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充分了解并在业务决策中充分考虑所从事业务中包含的各类市场风险;及时报告有关政策和程序的履行情况以及相关的市场风险状况。
如实报告原则是指各业务部门和分支行应客观、详尽、及时地将市场风险事件或隐患报告风险管理部门,对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不客观的,应追究其责任。
快速反应原则是指经营承担市场风险业务的部门应及时报告市场风险事件,风险管理部门在接到市场风险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牵头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方案,迅速处理,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条市场风险管理目标是通过全面的市场风险管理,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以本币为计量单位、风险调整后的全行综合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和职责分工第五条本行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一)董事会;(二)监事会;(三)经营管理层;(四)市场风险统一分析、管理、合规检查及审计监督部门,包括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部、审计部;(五)涉及市场风险的各业务部门;(六)各分支行及其职能部门。
第六条董事会承担对市场风险管理实施监控的最终责任,确保本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市场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并审批市场风险管理的各项基本制度和程序,确定本行可以承受的市场风险水平;(二)督促本行经营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三)定期获得关于市场风险性质和水平的报告,监控和评价市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以及经营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1.2 商业风险的主要类别
国家风险
是指经济主体在与非本国居民进行国际经济贸易与金融往来时,由于别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变化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种类: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 特点:发生在国际经济金融活动中; 在国际经济金融活动中,不论是政府、企业、个人等经济主体都可能遭受。
1.1 基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念
风险(risk) “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或者说是一种实际结果偏离预期结果的概率。 ——风险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 ——风险是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是未来结果对期望的偏离,即波动性。 “商业银行的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得实际收益偏离预期收益,从而导致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国外有学者认为,对于银行来说,可以直接将风险定义为“结果不确定性的暴露 (Exposure)”. 风险与银行经营 银行风险是银行业发展的内在推动和制约力量之一。银行风险客观存在于经营活动全过程中,既带来机遇又带来挑战。一方面,银行通过有效风险安排,规避风险负面效应,可以获取较好收益;另一方面,银行风险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警戒作用,能够对银行行为产生约束,成为业务过度扩张的有效制约力量。
利率风险
银行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的波动时面对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
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的风险,在极端的情况下,流动性不足会导致银行资不抵债。
操作风险
银行因失误、欺诈、未能及时做出反映而导致银行财务损失,或使银行的利益在其他方面受到损失。
法律风险
银行因不完善、不正确的法律意见、文件而造成的同预计情况相比资产价值下降或负债加大的风险。
操作风险
第1章 风险管理基础
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我行避免遭受到因承担了超越我行风险偏好而产生的不可预测的损失,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所承担的一切市场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的制定基于以下目的:(一)股东的长期风险调整收益最大化;(二)依据风险容忍度和谨慎性限额来管理整体市场风险;(三)有效地支配风险敞口以协助在利率变动中获利。
第四条本办法是由我行金融市场部拟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再经行长同意及我行的董事会予以批准。
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负责至少每年审定本办法与配合业务发展市场风险管理目标及法规上的要求相匹配。
本办法的所有变更必须由我行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行长同意后再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市场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五条我行的风险管理自上而下由董事会通过行长实施。
为了使风险管理更为有效,风险管理权限由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至各业务部门,风险权限组织如下:第六条风险承担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之间存在明确的责任分割。
各部门的具体权责如下:(一)董事会我行的董事会是我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市场风险管理的决策机构,同时决定我行的风险偏好。
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董事会职责主要包括:1、明确我行市场风险管理目标。
2、批准我行的风险管理和策略,以及风险管理构架,其中包括组织结构、管理层的职责、风险管理相关事宜的授权、风险鉴别与度量,风险监管与控制及管理风险收益率及风险组织结构和市场风险结构的管理。
3、制定企业策略和资产负债可承受的风险水平,批准限额以管理我行的市场风险。
4、决定我行有关部门审核的风险限额和政策,但不包括程序上的操作的改变。
任何程序上的操作上的改变由我行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
通过对政策遵循的复审及审计报告监管市场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二)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辅助我行市场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是风险控制委员会。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4篇)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包括:1. 风险策略和政策制定:制定和监督银行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政策,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2. 风险测量和评估:开发和实施风险测量模型和工具,监测和评估银行的风险水平,并提供相关报告和分析。
3. 风险监控和控制:建立风险监控体系,监测和控制风险的暴露和幅度,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和问题。
4. 风险报告和沟通:编制风险报告,向管理层和监管机构提供关于风险管理情况的信息,并与内外部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5. 风险政策和程序培训:制定和实施风险管理培训计划,提高员工对风险政策和程序的理解和遵守程度。
6. 风险治理和合规:确保银行的风险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参与和支持内部和外部的风险管理审计和评估。
7. 风险应对和危机管理:制定和实施风险应对和危机管理计划,及时处置和解决风险事件和危机情况,并保护银行的利益和声誉。
8. 风险技术和系统支持:建立和维护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系统,提供必要的工具和支持,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确保银行在运营过程中能够有效管理并控制风险,并最大程度地保护银行的资产和股东利益。
以下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范文:1. 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部需要研究和分析市场、信用、操作和流动性等各种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这些策略需要根据银行的业务情况和风险偏好进行定制,以确保银行能够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实现收益最大化。
2. 确定风险限额和控制措施:风险管理部需要制定并监控风险限额,以确保不会超过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同时,部门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以减少或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例如,设定信贷风险控制措施,即规定贷款的最大额度和贷款风险评估标准,以确保贷款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3. 监测和评估风险水平:风险管理部需要通过建立风险监测系统,对银行各项业务的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并及时报告给高层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计划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中,商业银行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有效的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稳健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制定一份全面、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计划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至关重要。
一、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融通、信用创造等重要职能。
然而,伴随着业务的开展,风险也如影随形。
风险管理不当可能导致银行面临巨大的损失,甚至危及金融稳定。
良好的风险管理不仅能够帮助银行降低损失的可能性,还能够提升银行的声誉和竞争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二、风险的分类与识别(一)信用风险这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之一。
指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导致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包括贷款违约、债券违约、信用卡逾期等。
(二)市场风险由于市场价格(如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利变动而导致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例如,交易错误、欺诈、系统故障等。
(四)流动性风险银行无法及时以合理的成本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客户提款、偿还到期债务和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五)声誉风险由于银行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六)战略风险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过程中,因不适当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风险管理的目标(一)确保银行的安全性保障银行的资产安全,使其能够抵御各种风险的冲击,维持稳健的财务状况。
(二)保持流动性保证银行能够随时满足客户的提款需求和正常的资金支付,避免出现流动性危机。
(三)实现盈利性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银行的盈利目标。
(四)提升声誉通过良好的风险管理,树立银行在市场中的良好形象,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任。
四、风险管理的策略(一)风险规避对于风险过高、无法承受或管理的业务,选择不参与。
农商银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为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建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结合本行风险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以及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风险管理策略本行的风险管理策略主要包括:风险分散、风险对冲、风险转移、风险规避、风险补偿五个方面。
(一)风险分散:即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和降低风险的方法。
在经营中不应集中于同一业务、同一性质或者同一地域的客户,使客户多样化,从而分散和降低风险。
(二)风险对冲:即通过投资或者购买与标的资产收益波动相关的某种资产或者衍生产品,来冲销标的资产潜在风险。
(三)风险转移:即通过购买某种金融产品或者采取其他合法的经济措施将风险转移给其他经济主体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可分为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如担保)。
(四)风险规避:即通过拒绝或者退出某一业务或者市场,以避免承担该业务或者市场具有的风险。
(五)风险补偿:即对于无法通过风险分散、对冲或者转移进行管理,而且又无法规避、不得不承担的风险,可以在交易价格上附加风险溢价,即通过提高风险回报的方式,事前(损失发生以前)对风险承担的价格补偿。
本行按照公司管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制,将风险管理流程分为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和风险控制四个主要步骤。
(一)风险识别:指借助于各种分析方法,对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即确定正在或者将要面临的风险。
(二) 风险计量:指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对不同类别的风险选择适当的计量方法,基于合理的假设前提和参数,计量所承担的所有风险,并采用压力测试等其他分析手段进行补充。
(三) 风险监测:指通过监测各种可量化的关键风险指标以及不可量化的风险因素的变化和发展趋势,确保风险在进一步恶化之前,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随时关注采取的风险管理、控制措施的实现质量、效果。
(四)风险控制:指对经过识别和计量的风险采取分散、对冲、转移、规避和补偿等措施,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过程。
农商银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农商银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以及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为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建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结合本行风险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以及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一、风险管理策略本行的风险管理策略主要包括:风险分散、风险对冲、风险转移、风险规避、风险补偿五个方面。
(一)风险分散:即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和降低风险的方法。
在经营中不应集中于同一业务、同一性质或同一地域的客户,使客户多样化,从而分散和降低风险。
(二)风险对冲:即通过投资或购买与标的资产收益波动相关的某种资产或衍生产品,来冲销标的资产潜在风险。
(三)风险转移:即通过购买某种金融产品或采取其他合法的经济措施将风险转移给其他经济主体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可分为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如担保)。
(四)风险规避:即通过拒绝或退出某一业务或市场,以避免承担该业务或市场具有的风险。
(五)风险补偿:即对于无法通过风险分散、对冲或转移进行管理,而且又无法规避、不得不承担的风险,可以在交易价格上附加风险溢价,即通过提高风险回报的方式,事前(损失发生以前)对风险承担的价格补偿。
二、风险管理流程。
本行按照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制,将风险管理流程分为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和风险控制四个主要步骤。
(一)风险识别:指借助于各种分析方法,对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即确定正在或将要面临的风险。
(二)风险计量:指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对不同类别的风险选择适当的计量方法,基于合理的假设前提和参数,计量所承担的所有风险,并采用压力测试等其他分析手段进行补充。
(三)风险监测:指通过监测各种可量化的关键风险指标以及不可量化的风险因素的变化和发展趋势,确保风险在进一步恶化之前,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随时关注采取的风险管理、控制措施的实现质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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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市场风险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保证本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有效实行,依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将市场风险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的最大化。
第二章市场风险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行应当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之下安全、稳健经营。
第五条本行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
第六条为确保有效实施市场风险管理,本行将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与全行的战略规划、业务决策和财务预算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机结合,并与本行总体资产负债管理策略相匹配。
第七条本行的资本分配应根据董事会确定的资本总额及分配办法,
核定市场风险的资本分配总量,并在本行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中进行合理分配。
第三章市场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八条本行应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本行市场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实施部门。
第九条董事会承担对市场风险管理实施监控的最终责任,确保全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
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批市场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确定全行可以承受的市场风险水平;
(二)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
(三)定期获得并审阅关于市场风险性质和水平的报告;
(四)监控和评价市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上全部或部分职能。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就承担的相关职能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层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程序以及具体操作规程;
(二)及时了解市场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确保全行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以及恰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水平来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根据超限额发生情况决定是否对限额管理体系进行调整;
(三)积极推动本行市场风险压力测试的研究和应用,为压力测试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定期对压力测试的设计和结果进行审查,不断完善压力测试程序;
(四)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市场风险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负责对内外部审计报告所发现的市场风险管理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采取改进措施;
高级管理层可授权风险控制委员会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履行上述全部或部分职能。
第十二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本行与市场风险有关的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识别、计量和控制方法有足够的了解。
第四章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第十三条本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的有关要求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并根据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市场风险识别、
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
第十四条本行应当对每项业务和产品中的市场风险因素进行分解和分析,及时、准确地识别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市场风险的类别和性质。
第十五条本行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对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选择适当的、普遍接受的计量方法计量承担的所有市场风险。
本行市场风险的计量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缺口分析、久期分析、敏感性分析,并采用压力测试的方式进行补充。
第十六条本行应当对市场风险实施限额管理,制定对各类和各级限额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操作规程,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定期审查和更新限额。
总的市场风险限额以及限额的种类、结构应当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本行在设计限额体系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
(二)能够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
(三)业务经营部门的既往业绩;
(四)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五)定价、估值和市场风险计量系统;
(六)压力测试结果;
(七)内部控制水平;
(八)资本实力;
(九)外部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本行应当为市场风险的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完备、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数据的准确、可靠、及时和安全。
第十九条本行应当对市场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定期对应急处理方案进行审查和测试,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和本行声誉可能受到的损害。
第五章市场风险报告体系
第二十条本行应建立明确的市场风险报告体系,包括报告路线、报告内容、报告频率。
有关市场风险情况的报告应当定期、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提供。
不同层次和种类的报告应当遵循规定的发送范围、程序和频率。
第二十一条市场风险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全部或部分内容:
(一)市场风险头寸和市场风险水平;
(二)对市场风险头寸和市场风险水平的结构分析;
(三)盈亏情况;
(四)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及程序的变更情况;
(五)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
(六)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包括对超限额情况的处理;
(七)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情况;
(八)内部和外部审计情况;
(九)市场风险资本计提情况;
(十)对改进市场风险管理政策、程序以及市场风险应急方案的建议;
(十一)市场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当出现重大市场风险事件时,相关部门应提高市场风险报告的报送频率。
市场风险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出现超过我行内部设定的市场风险限额的严重亏损;金融市场发生重大事件、引发较大市场波动对我行市场风险管理产生的影响;交易业务中的违法行为;其他重大意外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场风险信息披露
本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披露市场风险状况的相关定量和定性信息,主要包括:
(一)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
(二)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如利率、汇率变动对我行收益、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三)市场风险管理政策;
(四)市场风险资本状况。
第六章市场风险内部控制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本行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作为本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促使本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确保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为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本行应确保各职能部门具有明
确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职能适当分离,实行严格的前后台职责分离,业务经营部门的业务人员不得参与业务正式确认、对账、市值重估、交易结算和款项收付;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六条本行应当避免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与市场风险管理目标产生利益冲突。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避免薪酬制度具有鼓励过度冒险投资的负面效应,防止绩效考核过于注重短期投资收益表现,而不考虑长期投资风险。
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薪酬不应当与直接投资收益挂钩。
第二十七条本行稽核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各个组成部分和环节的准确、可靠、充分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既对业务经营部门,也对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进行。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直接提交给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督促高级管理层对内部审计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采取改进措施。
稽核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内部审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
(二)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文档的完备性;
(三)市场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市场风险管理职能的独立性,市场风险管理人员的充足性、专业性和履职情况;
(四)市场风险管理所涵盖的风险类别及其范围;
(五)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备性、可靠性,市场风险头寸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数据来源的一致性、时效性、可靠性和独立性;
(六)市场风险管理系统所用参数和假设前提的合理性、稳定性;
(七)市场风险计量方法的恰当性和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八)对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
(九)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
(十)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系统的有效性;
(十一)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和内部配置情况;
(十二)对重大超限额交易、未授权交易和账目不匹配情况的调查。
第二十九条本行在引入对市场风险水平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和新业务、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出现重大变动或者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应当扩大市场风险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增加内部审计频率。
第三十条在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时,本行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市场风险的性质、水平及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
第七章市场风险资本
第三十一条本行应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为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政策自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政策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