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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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零售信用风险管理

交通银行零售信用风险管理

交通银行零售信用风险管理第4章交通银行零售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与局限性简析4.1交通银行的历史交通银行始于1908年,是中国早期的四大银行之一,也是发钞行之一。

1986年7月,作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试点,交通银行重新组建,总行设在上海,成为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现为中国五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之一,在国内外190多个城市建立了分支机构,拥有2700多个网点,员工近8万人。

重新组建的交通银行既是百年民族金融品牌的继承者,又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先行者。

2004年6月,交通银行深化股份制改革的整体方案经报国务院审批,完成了财务重组,成功引进了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并着力推进银行整体的体制机制、经营方向的良性转变。

2005年6月、2007年5月,交通银行成功的在香港、上海,成为A+H股的同时挂牌的金融机构,银行净资产跻身全球银行前40位。

目前,交通银行已经发展成为一家“发展战略明确、公司治理完善、机构网络健全、经营管理先进、金融服务优质、财务状况良好”的具有百年民族品牌的全牌照现代化商业银行。

交行自2006年以来,在做大做强传统业务的同时,积极推进战略转型的步伐,将资源更多投入到个人金融、小企业服务、中间业务以及其他创新型业务领域。

交通银行始终比照国际先进银行最佳风险管理实践,针对本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现状,率先实施了信贷风险垂直管理改革工作,并先后对公司信贷、零售信贷实行信贷风险垂直管理。

一个全行集中、统一、垂直管理的信用风险管理新组织体系和新运行机制己经初步形成。

新的风险管理体制的效果正逐步显现,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

交通银行在近年以来的信用风险管理实践活动中不断地完善着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构架,并逐步形成了下述适合本行的零售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构架。

4.2交通银行零售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构架现状4.2.1组建信贷组合管理委员会交通银行银行建立了信贷组合管理委员会,该委员统一负责公司、零售、金融机构三条业务线信贷风险政策的制定。

交通银行最新规章制度文件

交通银行最新规章制度文件

交通银行最新规章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原则为了加强交通银行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交通银行全体员工和相关合作机构。

第三条基本原则交通银行在内部管理中秉承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强调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第四条行政机构交通银行设立总行、分行等行政机构,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负责管理、监督各业务板块的运作。

第五条部门设置根据业务需要,交通银行设立不同的部门,包括信贷部、财务部、风控部等,实行分工负责。

第六条责任制度交通银行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职责分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决策程序交通银行规定了严格的决策程序,包括决策主体、程序要求、决策程序等方面,确保各项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员工行为规范第八条诚信原则交通银行要求员工在工作中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保密责任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责任,保护客户和银行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职业道德交通银行员工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与银行业务无关的活动,不得涉足违法领域。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风险防范交通银行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管控。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交通银行要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风险,确保银行的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风险应对交通银行在发生风险事件时,要建立救灾机制,迅速应对,并做好风险后续处理,减少损失。

第五章业务规定第十四条存贷款规定交通银行明确了存贷款的各项规定,包括存款利率、贷款额度、逾期处理等,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外汇业务交通银行在外汇业务中,要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及时报备外汇信息,确保合规操作。

第六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交通银行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解聘等。

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公司操作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操作风险管理,完善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根据《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证券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信息技术系统,以及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本办法所称人员是指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人员、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客服人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统称“各部门”)。

第四条操作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符合监管要求,与公司发展战略、业务特点、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将操作风险损失控制在公司可承受范围以内。

第五条操作风险管理原则:(一)全程全员原则。

公司操作风险管理覆盖公司各部门,包含各类岗位、活动、流程、信息系统、产品等,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二)协同管理原则。

公司各专业职能部门发挥操作风险管理作用,根据专业领域特点与分工,有针对性地协同开展风险管理;(三)审慎应对原则。

公司审慎识别和控制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操作风险,对操作风险管理重点领域和环节加强风险识别、评估、监测与控制,最大程度地防范和减少操作风险事件对公司、行业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四)防范预见原则。

公司充分识别和评估新业务、新产品涉及的操作风险,严格防范已有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可能因新业务、新产品引发的操作风险。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公司以分层架构、集中管理模式对公司操作风险进行管理,操作风险管理组织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首席风险官,风险控制部、合规部、审计部、内核部等内控部门,其他各部门共四个层级。

第七条公司操作风险管理应符合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总体目标以及审议批准的操作风险风险偏好、容忍度等要求,并在监事会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14•【文号】银监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工作计划

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工作计划

一、前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业务的日益复杂化,银行操作风险问题日益凸显。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确保银行稳健经营,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建立健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实现操作风险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2. 提高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处置能力,降低操作风险发生的概率。

3. 强化操作风险防控措施,确保银行各项业务安全、合规、高效运行。

三、具体措施1. 完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1)成立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操作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流程,监督和评估操作风险管理效果。

(2)设立操作风险管理部,负责操作风险管理日常工作,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处置等。

2. 建立健全操作风险管理制度(1)制定操作风险管理办法,明确操作风险管理的范围、原则、流程和责任。

(2)制定各项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要求。

3. 加强操作风险识别与评估(1)定期开展操作风险评估,全面识别各类操作风险点。

(2)对高风险业务和岗位,制定专项风险评估方案,实施动态监控。

4. 提高操作风险监测能力(1)建立健全操作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实时监测操作风险状况。

(2)利用科技手段,提高风险监测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5. 强化操作风险处置(1)制定操作风险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

(2)对操作风险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降低损失。

6. 加强操作风险培训与宣传(1)定期开展操作风险培训,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2)加强操作风险宣传,营造良好的风险防控氛围。

四、工作进度安排1. 第一阶段(1-3个月):完成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调整、制度体系建设、风险识别与评估。

2. 第二阶段(4-6个月):加强操作风险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开展操作风险培训与宣传。

3. 第三阶段(7-9个月):完善操作风险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第四阶段(10-12个月):总结经验,持续改进操作风险管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XX操作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确定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总体架构,明确操作风险管理职责,并逐步建立起对操作风险损失的测度、分类、统计、分析、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和健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有效缓释和控制操作风险,降低操作风险带来的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以及外部事件给本行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如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商业银行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法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操作风险引发的损失指某一操作风险事件发生后,按照本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反映在本行法定财务报表的损失,损失包括所有与该操作风险事件相联系的成本支出,但不包括为避免后续操作风险损失实施的相关成本支出。

第五条本行操作风险管理遵循全面管理、及时调整、有效缓解与控制、成本与效益匹配、责任追究的原则及以下的方针:(一)本行把操作风险作为影响银行安全和效益的重要风险进行专门管理,操作风险管理应符合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与全行发展战略、方针相适应。

(二)操作风险存在于全员、全过程,要确保全员了解操作风险管理文化,形成对操作风险定义的一致性理解并具备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意识。

各业务及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承担操作风险管理职责的人员是操作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各项活动;操作风险管理范围应涵盖所有机构、产品、活动、流程和系统。

(三)合规风险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各业务部门是操作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承担着操作风险日常的重要管控职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当前,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突出。

一些银行机构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或者对制度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对不执行制度规定者查处不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大案、要案屡有发生,导致银行大量资金损失。

为此,各银行机构必须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

各银监局要高度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问题,切实抓好本通知在基层的监管抽查工作。

一、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

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上级行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

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得延误。

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

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时,要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总行及相关上级行要对跟踪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三、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

对权力过大而监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监督,促其及时整改;要强加对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

操作风险管理知识自测题

操作风险管理知识自测题

操作风险管理知识自测题(二)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项,不是影响风险容忍度的要素:A.操作风险偏好B.历史损失数据C.业务量D.获利率说明:推广手册和网络学习中都有说明。

操作风险容忍度的影响要素包括操作风险偏好、业务量和获利率。

2.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损失事件类型的定义,薪酬,福利,解聘纠纷应属于以下哪一类损失事件?A.内部欺诈B.外部欺诈C.就业政策和工作场所安全D.以上皆非说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损失事件说明在印发的《交通银行损失数据收集管理暂行办法》中。

以上损失事件都可在办法中查询到。

3.某操作风险事件:内部人员在办理同城交换提出业务时,利用职务之便伪冒客户身份申请业务或服务,造成客户投诉或损失,致使银行须支付由此引起的赔偿费用及诉讼费用,同时遭到监管机构的处罚支付罚款,并使声誉受损。

请问属于以下哪一类型的损失事件?A.内部欺诈B.内部系统安全C.越权D.以上皆非4.下列哪项,适用于操作风险监测?A.损失数据收集B.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C.流程分析D.关键风险指标5.“针对操作风险事件的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收集、内容分析、整改分析设计与执行、损失分配、内外部报告等程序。

”——描述的是以下哪一种操作风险管理工具?A.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B.损失数据收集C.关键风险指标D.行动计划说明:见《交通银行损失数据收集管理暂行办法》。

6.依据本行损失数据管理办法的规范,下列哪些条线的损失金额收集起点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A.会计业务B.公司信贷类业务C.后勤类业务D.个金类业务说明:见《交通银行损失数据收集管理暂行办法》。

7.依据以下定义――差错(incident):可能导致”损失事件”的事故。

事件(event):有可能直接导致直接损失(财务损失)或间接损失(银行所特别关注)的事故。

下列描述中不属于“事件”的是:A.零售部门在向客户寄送对账单时寄错地址,遭到客户投诉。

B.授信过程中遗失了客户税务登记证原件,但客户表示可自行补办,对银行未予追究.C.受理信用卡申请时被不法分子以假冒证件办理信用卡,造成信用卡透支额无法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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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董〔2010〕13 号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通知各省分行、直属分行,各海外分行,总行各部门:2010 年3 月30 日,我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二○一○年四月七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操作风险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本行全面风险管理规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操作风险的定义。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三条操作风险管理的战略目标。

持续改进和完善全行操作风险的管理,建立符合本行实际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

使用国际通行的工具和方法,对全行操作风险进行统一全面管理。

最大程度减少操作风险事件,降低操作风险损失,维护本行声誉和市场价值。

满足新资本协议达标要求和操作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

操作风险源于人员、程序、系统和外部事件,本行各部门、各单位对操作风险均负有管理职责,操作风险的管理应贯穿于本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

同时,要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法对重大操作风险和日常操作风险进行分层管理。

第五条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类型。

依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银监会有关指引,损失事件分为内部欺诈事件、外部欺诈事件、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事件、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事件、实物资产的损坏、信息科技系统事件、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等类型。

本行应依据实际管理的需求,针对操作风险事件、事件的起因、事件的影响效果等进行更细致的分类。

第二章操作风险偏好和容忍度第六条风险偏好是风险与收益的权衡。

操作风险偏好是在本行总体风险偏好框架下,对操作风险的基本态度和公司管理层对操作风险管理的承诺。

操作风险管理作为主要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审定关键操作风险环节、领域,主要包括银行所关注的操作风险环节、特定的领域,愿意并可承受的风险程度,以及银行为将操作风险损失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所愿意耗用的资源及成本。

本行提倡实行“积极、稳健、平衡”的风险偏好,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强调业务规模、获利与风险承受度的匹配,在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同时注重操作风险的管理,持续强化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落实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操作风险容忍度是将战略层面的操作风险偏好转化至实际管理层面的管理工具。

在操作风险偏好的基础上,通过设定风险边界将操作风险暴露程度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达到监控风险暴露与生成预警信息的目的。

第三章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第八条操作风险管理需要一个完整的组织架构来保障,并与银行的经营战略相适应。

在公司治理层面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组成操作风险管理的领导、监督机构;在职能管理层面由业务经营部门、条线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组成操作风险管理“四道防线”。

第九条董事会是本行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本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五)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本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第十条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总体政策及体系。

主要职责包括:(一)在操作风险的日常管理方面,对董事会负最终责任;(二)根据董事会制定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及总体政策,负责制定、审查和监督执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操作风险总体情况的报告;(三)全面掌握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特别是各项重大的操作风险事件或项目;(四)明确界定各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职责以及操作风险报告的路径、频率、内容,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操作风险管理职责,以确保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五)为操作风险管理配备适当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经费、设置必要的岗位、配备合格的人员、为操作风险管理人员提供培训、赋予操作风险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权限等。

第十一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操作风险管理的履职尽责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第十二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应与其他部门保持独立,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主要职责包括:(一)拟定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二)定期分析总结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作情况,持续研究、改进和创新操作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工具;(三)牵头管理重大操作风险,指导、协助总行各条线管理部门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和报告操作风险;(四)负责全行层面的操作风险管理培训,协助各条线部门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履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各项职责;(五)制定和维护全行范围内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办法。

制订业务连续性管理计划的编制方法;指导各部门制订和维护业务连续性计划和灾难恢复计划;定期审查各部门业务连续性计划和灾难恢复计划;(六)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操作风险报告。

第十三条总行各部门负责管理本条线的操作风险,部门负责人对本条线操作风险管理情况负责,并指定专门的二级部门牵头履行以下职责:(一)在制定本条线业务流程和相关业务制度时,充分考虑操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确保与操作风险管理总体政策的一致性;(二)根据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或结合条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后,指导、组织本条线进行持续、有效的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及报告;(三)制定本条线的业务连续性计划或灾难恢复计划,并定期测试和演练,确保业务持续性计划或灾难恢复计划的完整性、有效性;(四)负责本条线的操作风险管理培训,协助本条线各级经营管理部门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履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各项职责;(五)向总行风险管理部和分管行领导提交操作风险报告。

第十四条各省直分行负责管理本分行的操作风险,分行负责人对本分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情况负责。

各分行应指定风险管理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应指定专人配合,共同遵循总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办法和程序,运用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工具,组织本分行各经营管理单位实施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和报告。

第十五条各子公司和海外分行负责管理本机构的操作风险,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情况负责。

各机构应指定风险管理部门牵头,机构其他部门应指定专人配合,共同遵循总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办法和程序,运用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工具,组织本机构各经营管理单位实施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和报告。

各子公司和海外分行属地监管机构或所属行业监管机构的规定与总行规定不一致的,应及时报告总行并按总行的审批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法律合规部、信息技术管理部、监察室、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在管理好本部门操作风险的同时,应在涉及其职责分工及专业特长的范围内为其他部门管理操作风险提供相关资源、支持。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独立审查、监督、评价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作情况。

第四章操作风险管理流程第十八条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流程主要包括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和报告等,并通过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进行整合和实施。

第十九条操作风险识别。

操作风险识别指识别存在的主要操作风险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其范围应涵盖本行各个层面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

操作风险识别应具有前瞻性,并应识别出各业务管理流程存在的主要操作风险事件、风险因子、影响类型、控制措施等,为操作风险评估、监测、控制/缓释和报告提供基础。

操作风险识别可采用业务流程分析和损失数据收集等操作风险管理工具。

第二十条操作风险评估。

操作风险评估是指评估操作风险暴露程度并确定操作风险是否可接受的全过程。

操作风险评估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对操作风险事件的固有风险暴露、剩余风险暴露和控制有效性等进行评估,并结合对应流程的风险容忍度,确定操作风险暴露是否在可接受范围之内。

操作风险评估可采用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等操作风险管理工具。

第二十一条操作风险监测。

操作风险监测应通过设置并监测各类风险指标,动态、持续的监测操作风险状况及其控制/缓释措施的质量;快速发现政策、流程和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操作风险监测可采用关键风险指标等操作风险管理工具。

第二十二条操作风险控制/缓释。

操作风险控制/缓释是指根据操作风险评估或监测结果,制订并组织实施操作风险控制/缓释行动计划的过程。

通过流程控制、行为监控、电子化、保险、外包等一系列控制手段或缓释方法,对操作风险进行转移、分散、降低、规避,将操作风险暴露降低至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第二十三条操作风险报告和披露。

本行应建立操作风险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种类、路线、内容、格式和频率。

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应当根据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提交操作风险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对于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监管机构。

本行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要求披露操作风险信息。

第二十四条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为有效识别、评估、控制/缓释、监测和报告操作风险,本行应逐步建立并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为上述流程及相应的操作风险管理工具提供整合和实施的平台。

第五章业务连续性管理第二十五条业务连续性管理的目标是将服务运行中断的影响最小化,保证关键业务中断时及时恢复,控制业务中断事件所带来的收入和资金的损失,保护银行的声誉和品牌。

主要包括危机管理计划、业务连续性计划和灾难恢复计划。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制定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性相适应的业务连续计划或灾难恢复计划,保证持续经营,将重大或较大业务中断事件发生时导致的操作中断对银行业务、产品和服务的影响最小化。

业务连续性计划和灾难恢复计划至少应考虑系统不可用、人员不可用、办公场所不可用、外部供应商不可用等场景下的恢复步骤、行动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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