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豫建[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2011〕52号)各省辖市(扩权县)建设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燃气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行政许可行为,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及《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设定的重要行政许可事项,是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要高度重视燃气经营许可工作,认真执行《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切实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对辖区内正在经营的燃气企业和分销站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敦促其尽快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
已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已通过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及已取得原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燃气企业须于2011年5月31日前向本办法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发证机关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许可证。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联系人:范军付郭歌舞联系电话:0371-68080856 69523920附件: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附件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及《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湘建城〔2012〕183号)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供应,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页脚内容1第四条城镇燃气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以及销售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分为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和其他燃气经营四个类别。
按照经营方式和规模实行分级燃气经营许可。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供气能力1万户(含1万户)或日供气规模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上(含400立方米)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供气能力1万户以下或日供气规模低于3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及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州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页脚内容2第七条负责初审的燃气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查勘,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
负责审核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200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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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2007]77号)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第315号令和新修订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我省燃气管理实施经营许可制度。
为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经营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机关各市、州、直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燃气经营许可的审批机关,具体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实施工作,也可依法委托燃气管理机构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审批的具体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项目1、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2、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审批;3、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经营企业及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母站);2、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子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四、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一)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2、建设项目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3、燃气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消防要求。
从事液化石油气的经营企业还应有接卸、残液回收等生产设施。
工程竣工后,应通过验收、备案、存档;4、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及偿债能力、抗风险能力;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组织、人员、设备、仪表、通讯工具;7、有包括建设、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有专人保管;8、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9、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文件淄公燃发〔2011〕128号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原《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条件等做出了调整,进一步提高了经营许可门槛,特别是对企业人员从业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要求和时限。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认真自查,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要抓紧补充、就位,并按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要求于4月底前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经营许可资料,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把握好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具体要求,仔细审查、严格把关,于5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和审查意见报市公用局审批。
按照省厅要求,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结束后,未换领新《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原许可证书一律作废,不得再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燃气许可管理办法通知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印发共印10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行业主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修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晋建城字〔2012〕11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为规范全省城镇燃气经营活动,提高城镇燃气行业运营水平和服务质量。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企业,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各类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城乡管理,以下简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镇燃气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经营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设区市的城镇管道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煤层气等)企业、CNG 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企业,由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城镇燃气企业,由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经营许可审批同意后的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粤建城函[2011]139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粤建城函〔2011〕139号)各地级以上市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新修订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的规定,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的内容和格式各市燃气主管部门要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范本(见附件一)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印刷。
二、统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内容和格式《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二,各市要将《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挂在公开的网站上,并告知燃气企业通过网上下载方式获取。
三、燃气企业行政许可和换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准入行政许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其中《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必须公开悬挂在企业经营场所。
同时,对已有经营合格的燃气经营企业要根据新规定,分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换证。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书按下列要求统一编号(一)广东行政区划编码序号:广州:01 湛江:08 阳江:15韶关:02 茂名:09 清远:16深圳:03 肇庆:10 东莞:17珠海:04 惠州:11 中山:18汕头:05 梅州:12 潮州:19佛山:06 汕尾:13 揭阳:20江门:07 河源:14 云浮:21(二)证书编号的格式为:粤建燃证字01-0001号行政区发证划编号顺序号发证顺序号:按照颁发证书时间的先后顺序以阿拉伯数字编号,从0001开始,到0002、0003……。
陕西省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
申请表
申请企业(公章)
申报日期
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制
一、燃气企业基本情况
二、担任职务的企业主要人员
三、审批情况
陕西省燃气企业办理经营许可现场检查情况表
编号: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国务院《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T28885-2012《燃气服务导则》等规范标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燃气企业相关审批手续、燃气工程资料、经营场所、燃气设施设备、生产工艺、安全间距、安全管理等进行了现场检查。
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
经营类别:规模:
企业地址:
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
年月日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审查意见及参会人员名单审查企业名称:
年月日。
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经营、供应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发证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发证及管理工作.第四条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从事瓶装燃气供应的站点必须取得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供应活动。
第五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供应设施,并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技术负责人具有化工、燃气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四)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五)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三)瓶装燃气经营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认可);(四)气源来源情况;(五)资产证明材料,管理、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附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六)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的配备情况(附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章程和服务规范;(八)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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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
申请表
申请企业(公章)
申报日期
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制
一、燃气企业基本情况
二、担任职务的企业主要人员
三、审批情况
陕西省燃气企业办理经营许可现场检查情况表
编号: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国务院《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T28885-2012《燃气服务导则》等规范标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燃气企业相关审批手续、燃气工程资料、经营场所、燃气设施设备、生产工艺、安全间距、安全管理等进行了现场检查。
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
经营类别:规模:
企业地址:
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
年月日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审查意见及参会人员名单审查企业名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