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度
问责主要机制

问责主要机制引言问责是指对责任人追究其责任并实施相应处罚或纠正措施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各个领域和层级中,问责机制都是保障公平、公正和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问责主要机制及其作用,以及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
一、政府领域的问责机制政府领域的问责机制主要包括行政问责、监察问责和司法问责。
1. 行政问责行政问责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对下级单位或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负责任、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当行为进行追责的制度。
行政问责的基本要素包括责任明确、权力受制、责任追究和处罚严谨。
行政问责的形式主要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责任追究、组织处理等。
2. 监察问责监察问责是指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不当行为进行追责的制度。
监察问责的特点是全面性、专业性和法治性。
监察问责的主要手段包括谈话函询、提醒告诫、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
3. 司法问责司法问责是指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为或职务不当行为进行追责的制度。
司法问责的特点是独立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司法问责的主要形式包括纠正错误决定、惩治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企业领域的问责机制企业领域的问责机制主要包括内部控制、激励约束和外部监管。
1. 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指企业内部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以保护企业资产、推动企业目标实现以及防止犯罪行为。
内部控制的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督机制。
2. 激励约束激励约束是指通过激励手段和约束措施来促使企业管理者履行职责、保护股东权益,并提高企业经营绩效。
激励约束的手段包括薪酬激励、绩效评估、股权激励等。
3. 外部监管外部监管是指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监管的机构,如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
外部监管主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颁布行业准则、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来实施。
三、学校领域的问责机制学校领域的问责机制主要包括师生问责、管理问责和社会监督。
1. 师生问责师生问责是指学校中教师和学生之间相互负责、相互约束的制度安排。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依法、按程序、按规矩履行职责,如果出现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相应的问责。
行政问责制度的核心目的是强化政府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恢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行政问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在法治之上。
法律法规是政府行政机关行事的准绳,是问责的依据。
在行政问责中,需要明确违法违纪行为的界定和责任范围,以此为基础进行问责。
其次,行政问责制度注重程序公正。
行政问责应当依照程序进行,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原则,确保被问责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再次,行政问责制度强调责任倒查。
在问责工作中,应当追究责任的主体,对失职渎职的当事人进行惩戒和处理。
目的在于警示其他行政人员,加强纪律建设,确保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依法行事。
最后,行政问责制度追求结果导向。
行政问责的目标是改进行政工作,提高效能,使政府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通过问责,发现问题、纠偏正偏,达到预期的目标。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具体包含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问责机构或委员会,明确问责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问责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其次,明确违法违纪行为和责任范围。
政府要制定明确的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界定和相应的惩处措施,同时明确行政人员的责任范围和职责。
再次,建立监督机制。
政府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舆论监督、公众评议等方式,加强社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促使政府工作更加透明、高效。
最后,加强教育培训。
政府要加强行政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行政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促使其依法行政,并为行政人员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和指导。
总之,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于推进政府行政效能的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构建良好的问责机制,使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
行政责任制度与问责机制

行政责任制度与问责机制行政责任制度和问责机制是现代公共管理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概念。
它们旨在提高政府部门的管理效能,推进政府机构的透明度和责任意识。
本文将围绕行政责任制度和问责机制展开,介绍其定义、意义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挑战。
行政责任制度是指政府机关建立起来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规范行政行为,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力、职责和义务。
行政责任制度的核心是明确权责边界、规范行政程序、强化责任追究。
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责任制度,可以提高政府部门的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良好形象,同时也为公众提供了一种依法依规与政府打交道的保障。
问责机制是指一种制度化的方式,通过对公职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对其不履职、滥用权力、违法乱纪等不良行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问责机制可以激励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也是一种保护公众利益和权益的手段。
通过问责机制,政府机构可以自我纠错,提高治理水平,增强对社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行政责任制度和问责机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责任制度可以促使政府机构按照法定职责行使权力,避免滥用职权或越权行事。
问责机制可以对政府机构的不当行为进行追责,真正做到官员不能为所欲为。
再次,行政责任制度和问责机制有助于改善政府机构的工作流程和效率,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社会满意度。
最后,行政责任制度和问责机制可以强化政府部门的自我监督和纠错能力,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的风险。
然而,行政责任制度和问责机制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制定和执行行政责任制度和问责机制的过程需要各方的积极配合和共识,而政府机构内部的利益冲突和官僚主义的问题常常导致难以推行。
问责的标准和程序需要明确和公正,避免滥用权力和个人化处理。
同时,问责机制也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评估指标体系,以确保问责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行政责任制度和问责机制是推进现代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
它们的建立和落实可以促进政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维护公众的权益和利益。
行政问责

问责制热点分析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
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有:(一)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责任主体难以明确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基础,就是对于每一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要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拥有清晰的责、权、利,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真正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作用。
由于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导致当前我国党政关系错综复杂,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
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
突出表现在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三个方面。
(二)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根据世界各国问责制的实践,问责制既需要同体问责,也需要异体问责,但关键在于异体问责。
异体问责是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离开异体问责的行政问责制是苍白无力、缺乏持续性的。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以同体问责为主,主要是由党委和政府来实施行政问责,问责的制度依据主要是党的文件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异体问责相对比较薄弱。
虽有罢免制度,也主要是对已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官员才实行等。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效果。
(三)问责范围过于狭窄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激励政府官员负责任、承担责任、保证政府正确行使职能的机制,也是对政府行政责任的实质性实施。
它是政府运行的一种重要保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在立法、政府机构建设、有关制度的制定、任用制度的建立、政府行政组织机构建设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改革,创新社会主义政府职能。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有关行政问责制度的规定,包括政府职能及其责任范围、责任人的保护及行政机构承担责任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将确定责任的范围、分类及标准,明确责任的主体,降低责任的政治性歧义。
其次,建立健全政府组织机构,不仅要保持党政机关的一体化,也要完善行政体制,使政府机构在问责活动中增强主体性和责任性。
同时,完善行政组织机构的报告、检查机制,加强对行政组织机构行为的监督,制止和消除行政组织机构的腐败行为。
此外,还要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问责的调查和处理机制,从立法、执法、监督等多个方面制定有关规定,构建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使问责有效有力。
此外,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体制,实行全面的任免制度,使政府官员有责任接受公众社会的监督,有责任承担行政责任。
同时,也要制定有关行政问责和问责机关及行政处罚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等,使行政问责制度具有监督性、“问责励保护”的特征。
最后,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必须坚持实施社会主义和兼顾发展、法治、民主、规范的政府行政运行,建立一套效果明确、权责明确的法治行政政策,使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在充分的社会控制下有效运行。
重视政府承担责任的有关制度,建立完善的责任状态报告制度,使政府官员真正承担责任,为政府施政提供保障。
由此可见,要形成健全的行政问责制度,必须改革立法及政府组织机构,制定清晰的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完善的责任体系,注重政府官员的责任担当。
仅有这样的制度,才能保证政府有效施政,推动政府官员廉洁自律,最大程度地推动政府的良性运行,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追究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等,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责任追究的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包括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停职检查、降职、撤职、辞职、开除等处分。
3.责任追究的程序: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进行,包括事实查清、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等。
责任追究工作可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通过调查组、核查组等方式进行。
4.责任追究的标准:责任追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明确责任人的职责、权限、义务等,并以失职、渎职、失责等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可以有效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提高,增强了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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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问责制度

中国问责制度
中国的问责制度是指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违法等行为,需要接受法律、政治、道德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其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行政问责制度: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失职、渎职等情况,相关部门可以采取问责措施,如责令改正、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
2. 刑事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官员如果涉嫌犯罪或违纪,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刑事追究措施,如立案调查、逮捕、起诉等。
3. 行政复议制度: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权力行使方式、行政手续等方面的争议,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措施,对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纠正。
4. 行政监督制度:政府部门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查办问题线索、检查督察、投诉举报等,确保政府官员严格遵守法律和职责。
5. 官员资产申报制度:政府官员需要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申报,防止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贪污腐败等行为的发生。
以上是中国问责制度的主要参考内容。
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加强政府官员的行为规范,减少失职、渎职、违法等不良行为的发生,保证政府的公正、廉洁和高效。
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

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机制,旨在确保行政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构的规范运行。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构承担着繁重的行政任务,而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有助于实现行政机构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其行为和结果负有的法律、纪律和道义上的责任。
行政责任要求行政机构依法行政、公正无私、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行政机构的管理与行政责任的落实密切相关,只有严格执行行政责任,才能促进行政机构的规范、高效运行。
行政问责制度是指对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约束的制度。
其核心是对行政机构形成一种追责机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问责。
行政问责制度有利于防止滥用职权、遏制腐败行为,提高行政机构的透明度和廉洁度。
在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中,各级行政机构都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接受问责的责任。
政府是最高行政机构,应对国家、民族和人民承担最重要的行政责任。
政府首脑要负责国家的整体运行和全面发展,对国家重大决策和政策的实施必须负责任。
地方政府也承担着行政责任和问责的任务。
地方政府应服务于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同时也要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当地政府必须对本地区的问题和困难负责,并采取措施解决。
行政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他们是行政权力的执行者,必须遵守法律和纪律,依法履行自己的职务。
行政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应保持廉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必须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需要依法进行。
法律和法规是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的基础,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对行政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正确的评估和监督。
在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中,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评估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公众参与是行政责任与问责制度的重要环节。
公众检视、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应得到充分重视和广泛支持。
公众的监督能够有效促使行政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行责任,提高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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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度为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形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良好氛围,形成执行顺畅、政令畅通的行政管理新局面,促使全乡工作人员按照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行政事项。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指示,特制定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镇直各站、所正副职和各办负责人,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
(二)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10.监管不力、处臵不当。
(五)问责方式: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采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问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七)从重、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予问责的情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1)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2.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1)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八)问责程序1.问责反映渠道(1)乡党委、乡政府及其领导批示、指示和通报;(2)乡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3乡人大代表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4)其他各站所办等提出的意见建议;(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6)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7)新闻媒体的报道;(8)其他渠道反映的。
2.通过以上渠道反映有本实施细则(四)规定情形,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由乡党委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并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在处理调查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3.被调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
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4.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
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5.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乡党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6.调查终结后,由乡党委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作出问责批示、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7.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乡党委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8.乡党委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9.被问责人对问责申诉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0.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乡党委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一)全乡机关工作人员要规范服务行为,凡属我乡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服务内容要作出办理承诺,并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二)服务承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臵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对外服务应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四)全乡人员要坚持挂牌上岗,对来人要求办理的属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能及时给予办理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能办但一时无法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并向其承诺办理时限,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当事人;属部门职责,但因政策、资金、计划等限制不能办理的,应认真解释,充分说明理由。
(五)未按承诺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或者搞假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相关人员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站所办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一)首问责任人是指当事人或办事人到本单位咨询、办理业务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
服务对象到本办各科室咨询或办理业务时,首问责任人要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
(二)首问责任制应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到“四个一”、“四个声”,即:一张笑脸、一句文明用语、一把椅子、一杯水;来有迎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合作有谢声。
(三)各站所办要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四)咨询或办理事项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且具备办理条件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五)咨询或办理事项属本单位其他站所办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并将当事人引导到相关站所办;若相关站所办人员不在,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责任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相关业务站所办。
(六)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并尽已所有给予指导和帮助。
(七)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部门其它站所办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八)违反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站所办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站所办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1.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2.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3.在规定期限内不给服务对象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的。
四、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一)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二)本办工作人员要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三)限时办结范围包含。
岗位职责内的工作事项;党委会、政府办公会研究决定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四)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有关站所办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乡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五)各站所办处理行政事项,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六)全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业务工作要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
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七)对于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及时办结或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站所办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站所办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2.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的;3.对于不属于站所办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站所办,办理而没有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及时转办的;4.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未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求得谅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