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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依法、按程序、按规矩履行职责,如果出现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相应的问责。

行政问责制度的核心目的是强化政府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恢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行政问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在法治之上。

法律法规是政府行政机关行事的准绳,是问责的依据。

在行政问责中,需要明确违法违纪行为的界定和责任范围,以此为基础进行问责。

其次,行政问责制度注重程序公正。

行政问责应当依照程序进行,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原则,确保被问责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再次,行政问责制度强调责任倒查。

在问责工作中,应当追究责任的主体,对失职渎职的当事人进行惩戒和处理。

目的在于警示其他行政人员,加强纪律建设,确保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依法行事。

最后,行政问责制度追求结果导向。

行政问责的目标是改进行政工作,提高效能,使政府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通过问责,发现问题、纠偏正偏,达到预期的目标。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具体包含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问责机构或委员会,明确问责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问责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其次,明确违法违纪行为和责任范围。

政府要制定明确的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界定和相应的惩处措施,同时明确行政人员的责任范围和职责。

再次,建立监督机制。

政府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舆论监督、公众评议等方式,加强社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促使政府工作更加透明、高效。

最后,加强教育培训。

政府要加强行政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行政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促使其依法行政,并为行政人员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和指导。

总之,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于推进政府行政效能的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构建良好的问责机制,使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范本(2篇)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范本(2篇)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范本一、总则问责制度是组织管理中的重要工具,是提高工作效率和明确责任的保障。

为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充分发挥问责制度的作用,提高组织绩效,特制定本细则。

二、问责的目的问责的目的在于推动责任落实,促进组织的良好运行和发展。

通过问责,可以追究责任,激励责任人改进工作,推动问题的及时解决。

三、问责的主体组织内部问责工作的主体是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问责主体的具体范围。

四、问责的对象问责的对象是直接责任人,即具体承担某项任务或职责的个人或团队。

五、问责的依据问责的依据是责任追究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

责任追究原则包括事实性、合法性、公正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原则。

六、问责的程序1. 问题的发现: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发现与工作要求不符的情况,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2. 问题的调查: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并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

3. 问题的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材料,对问题进行核实和判断,确定责任人。

4. 问责的通知: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向责任人发出问责通知,明确责任事项和追责要求。

问责通知需具体明确,列出被问责人的违规行为、责任和违反的规章制度。

5. 问责的听证:对于有争议的问责事项,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被问责人和相关证人的陈述和辩解,形成听证报告。

6. 问责的实施:根据问责程序和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问责处理,采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聘等不同的处罚措施。

7. 问责的反馈:问责处理结束后,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需向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问责结果的反馈,告知处理决定和原因。

七、问责的方式1. 口头警告:对于问题较小的责任人,可以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其改正错误。

2. 书面警告:对于问题较严重的责任人,可以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其认真对待问题,确保类似情况不再发生。

3. 记过处分:对于责任人的错误行为较为明显,但尚未达到较严重的程度,可以给予记过处分,并要求其进行深刻反省和改正错误。

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制,促使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和推动力,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避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系统各级机构因不正确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规定进行问责。

前款所称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行政问责依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实施行政问责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行政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经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工作任务,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对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和交办的事项,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的。

(二)不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会议决定或决策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政府整体形象及工作的。

(三)事关民生等重大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义务监督员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不履行对社会、公众公开承诺的。

(四)没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时间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五)虚报浮夸政绩,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事故预防职责的。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激励政府官员负责任、承担责任、保证政府正确行使职能的机制,也是对政府行政责任的实质性实施。

它是政府运行的一种重要保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在立法、政府机构建设、有关制度的制定、任用制度的建立、政府行政组织机构建设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改革,创新社会主义政府职能。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有关行政问责制度的规定,包括政府职能及其责任范围、责任人的保护及行政机构承担责任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将确定责任的范围、分类及标准,明确责任的主体,降低责任的政治性歧义。

其次,建立健全政府组织机构,不仅要保持党政机关的一体化,也要完善行政体制,使政府机构在问责活动中增强主体性和责任性。

同时,完善行政组织机构的报告、检查机制,加强对行政组织机构行为的监督,制止和消除行政组织机构的腐败行为。

此外,还要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问责的调查和处理机制,从立法、执法、监督等多个方面制定有关规定,构建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使问责有效有力。

此外,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体制,实行全面的任免制度,使政府官员有责任接受公众社会的监督,有责任承担行政责任。

同时,也要制定有关行政问责和问责机关及行政处罚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等,使行政问责制度具有监督性、“问责励保护”的特征。

最后,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必须坚持实施社会主义和兼顾发展、法治、民主、规范的政府行政运行,建立一套效果明确、权责明确的法治行政政策,使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在充分的社会控制下有效运行。

重视政府承担责任的有关制度,建立完善的责任状态报告制度,使政府官员真正承担责任,为政府施政提供保障。

由此可见,要形成健全的行政问责制度,必须改革立法及政府组织机构,制定清晰的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完善的责任体系,注重政府官员的责任担当。

仅有这样的制度,才能保证政府有效施政,推动政府官员廉洁自律,最大程度地推动政府的良性运行,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行政问责实施细则(通用版).doc

行政问责实施细则(通用版).doc

***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为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行政问责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局内推行“四项制度”。

一、行政问责办法(一)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行政问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负责人是指局领导班子正副职,各科室负责人(以下称行政负责人),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所属部门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三)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合规,在适用行政问责上人人平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1.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的;2.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上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而影响本局工作整体推进、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3.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4.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5.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6.工作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的;7.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8.创业精神不强、不思进取、工作平庸造成不良影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的;9.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及本局涉秘事项的;10.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或纠正的;(五)问责方式:1.诫勉谈话;2.限期整改;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免职;8.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下档次。

行政问责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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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劝其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责任事故,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这些责任人包括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等。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出现责任事故后,相关部门应进行调查、定责,并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问责的方式可以包括严重警告、降级、罚款、停产整顿等。

2. 企业负责人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如果发生责任事故,应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对安全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问责。

4. 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应对个人行为进行追究,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此外,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还可以建立责任人名录,并定期公布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和问责结果,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企业和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追究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等,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责任追究的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包括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停职检查、降职、撤职、辞职、开除等处分。

3.责任追究的程序: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进行,包括事实查清、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等。

责任追究工作可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通过调查组、核查组等方式进行。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和谐健康发展,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厂、企事业单位、商贸企业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由本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进行追究和问责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原则是依法、公正、严格,追究责任要有区别对待,既要重罚重责,又要宽严相济,承担追究责任的主体可以采取警告、诫勉、罚款、停产整顿、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适用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同时也适用于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第二章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界定和追究原则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法定代表人:指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企业负责人、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二)直接责任人员:指企事业单位中的相关责任人员,包括安全生产负责人、班组长等。

(三)其他责任人员:指企事业单位的其他员工,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安全员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界定原则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简单明确,不搞灰色地带。

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造成事故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在追究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时,应注重责任的层级关系,首先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其次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再次追究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和问责程序第十条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采取如下问责程序:(一)事故发生后,成立由单位领导或安全生产责任部门负责的事故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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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行政问责制度全文,行政问责制度的主要
内容
一些地方和单位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喊在嘴上浮在面上。

有的发现了问题,但在问责时却吼吼嗓子做做样子;有的地方在问责上有“凑数”嫌疑,把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事项也统计在内。

(《中国纪检监察报》) 问责绝不允许出现弄虚作假,欺骗民众,绝不允许出现“凑数”现象,这就需要完善“问责制度”,加大对“假问责”的惩罚。

问责唯有实打实,才能成为利剑。

什么是问责制?
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简述
英文名称是AccountabilitySystem。

这个在西方社会早已实施的人事制度,意思是从民选中当选的国家首长亲自选出合适的官员来负责各项事务;当政策出现失误时,那么犯错的官员将要离职以示向首长问责;如果因犯错而引致政策失误过于严重的话,首长便须下台;向其他官员和市民问责。

另外,这个制度亦可引入体育比赛以提升每位运动员的责任感纪律自律和平等机会(每位队员都有获得参加比赛的权利)。

释义
法律术语的问责制称之为法律责任的追究。

根据宪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包括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政府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

这是为增强官员的责任感而设置的一道“紧箍咒”,从而使这些人民公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特点
首先,它区分了责任,是谁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其次,它重点追问的是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既不会“一竹篙打一船人,把所有的责任人同等处理,更不会“只拍苍蝇不打老虎”,只是拿具体责任者问罪。

第三,问责制问的是“责”,追究的是具体问题的具体过错,不问功劳苦劳,不搞将功抵过,是真正的赏罚分明。

行政问责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安全生产
在安全生产中引入问责制,其本质在于对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和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强化安全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自 xxx颁布《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地方规章,对一些事故中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7月,xxx办公厅 xxx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对有因工作失职造成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11月,xxxxxx 省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除规定对党委政府相关人员实行安全生产
行政问责外,还明确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扣减一定比例的效益年薪,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安全生产问责制的实施,提高了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改善了安全生产工作局面,有效防范和遏制了重特大安全事故,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定的偏差,形成了一些误区。

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经济组织中的特殊群体,必须理性地看待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研究当前问责环境中的应对策略,并做好相关工作。

推行
(一)明确岗位责任。

要通过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工作分工和工作责任,对各岗位作出尽可能完备细致的规定,要明确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以便在实施责任追究时能够确定相应的责任主体,也让员工真正领悟自己岗位所负责任的内涵,认识到履行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明确工作事项。

对年度工作,要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制定明确的目标和指标,如产值任务开发综合效益安全质量等。

对日常工作,要求机关各部门和各项目部根据年度目标,每月底上报次月工作计划
,由办公室汇总后用电子邮件下发,月底对照月初工作计划进行总结和分析,再制定下月工作计划。

为什么我们常遇到更换一个项目经理或部门负责人,都会暴露出许多问题,其原因就是我们许多事情未能跟踪落实,一些问题一直捂着,换人之后才暴露出来,有时等发觉之时已非常严重。

(三)制定问责文件。

在问责文件中,一是要确定问责事项,明确发生什么样的情况或事情启动问责程序;二是要规范问责程序,就是要规定在问责事项发生后,谁来启动问责程序,如何确定问责对象如何核查如何追究等;三是要充分
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作出后,被问责人在一定时间内享有申诉的权利。

(四)实施问责。

就是在平(日)常工作年度考核和监督检查中,当发现问责事项后,相关部门依照问责文件启动问责程序,依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安排确定问责对象,并做到问人与问制同时进行,在事情发生后不仅对人进行问责,还要进行制度层面的问责,进而进行制度的改进,不能白交学费,要研究产生事故的根源,看问题究竟发生在哪个环节?是制度存在缺陷,是执行不力,还是监督未能到位。

(五)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问责制的真正实行,还需要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予以支持。

要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对现有的规定制度认真进行清理,该修改的要修改该整合的要整合,以增强其适应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要本着开拓创新的原则,有针对性的推进相关制度建设。

既要着力解决有关问责的实体性规范的空当问题,又要着力解决现有制度有关问责规定的细化和配套问题,还要着力解决确保问责制度都能得到有效的运用和执行的程序和机制问题。

一般应建立或修订员工处罚条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项目成本管理办法党委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人事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

(六)营造问责文化。

在问责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建立之后,单位领导要带头大力倡导并实施问责制,从而变成为大多数员工共同遵守的制度,必须让全体员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参与进来,让员工感到自己参与了公司管理,从而营造出问责文化。

具体做法:可以运用各种方法和工具,让单位领导和大家一起认真地思考和研讨:我们为什么要问责,我们为谁问责,我们问责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如何达到目的?我们以什么样的态度和观念来对待问责?我们的公司应该提倡什么?不提倡什么?……
误区与影响
事故型问责现象比较普遍,安全管理绩效体系建设尚不到位。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主要是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追究,问责时忽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偶然性不确定性和难有效控制性”等因素,往往是出了事故就归咎于国有企业领导监督不力,就要被追究责任。

加上国有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未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容易产生“无法控制的被动指标突破必须承担责任,能够控制的主动指标做好了也无法减免责任”的现象,造成一些工作责任心强安全管理绩效突出的人员也同样受到处理,无法真正实现“安全生产问责制是促使各级履行相应责任”的目的,无法从根本上改善安全生产工作。

对号入座型问责现象常常出现,问责标准体系建设显得滞后。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的直接问责,问责制过分简单化扩大化,往往是将发生的事故严重程度与处理相应职级的干部相联系,不管具体情况,一味追究责任。

加上国有企业管理层级较多业务复杂,内部又缺乏明确而规范的标准范围和责任边界,容易造成被问责人员范围扩大,救济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挫伤了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容易产生“出了事故是不走运造成的,只能自认倒霉”等不正确思想,使问责制背离实施的初衷。

责任推托现象明显存在,安全管理标准要求日趋提高。

随着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等规定的出台,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问责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道路,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

但在实践中也产生了安全生产“调子过高门槛过高”等现象。

如有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在出台规范性制度时,为了减少自身的责任,不考虑国情企情,一味就高不就低;在出台文件布置工作时一味高标准严要求,使企业难以落实,甚至将本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企业,造成安全生产工作表面上十分重视,形式上轰轰烈烈,但实际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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