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交心谈心制度
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2篇)

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为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加强信息中心作风建设,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加强沟通理解,达到风正心齐气顺,解决实际问题,激发工作热情,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目的意义建立和实行干部职工谈心交心制度,是发扬我党关心爱护干部的优良传统,是加强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的有效方法。
通过谈心交心,有利于促进中心上下级之间和同志之间相互了解、沟通思想、交换意见、互相提醒、拉拉袖子、增进团结,进而了解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综合业务能力等,从而建设一支和谐奋进、公正清廉、求实创新的高素质队伍,为推进信息中心不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组织和情感保障。
第二条交流内容谈心交心的内容主要包括交流双方对重大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个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和家庭情况及遇到突发事件等,敞开心扉、沟通思想、交流情况。
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谈心交心或教育帮助:(一)工作岗位交流、职务任免或退休时;(二)受到重要表彰、奖励或受到批评、惩处时;(三)工作遇到较大困难或挫折时;(四)家庭发生特殊情况时;(五)发现或被举报有违纪、违法等问题时;(六)班子有不团结苗头或干部之间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时;(七)临时工作人员被辞退时;(八)遇到较重疾病时;(九)婚恋出现变故时;(十)干部职工主动要求找领导谈心时。
第三条交流方式谈心交心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个别谈心与集体谈心相结合的方式。
领导与下属谈心要关心和了解下属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增强谈心交心的针对性、有效性,真正做到思想上帮助、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
中心支委会成员及科室负责人,由中心党支部书记或行政负责人负责谈心交心;一般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负责谈心交心;特殊情况下的干部谈心,由党支部确定谈心交心者。
中心所有谈心交心双方均为平等交流。
第四条交流次数党支部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及各科负责人定期谈心交心,一般每年不少于____次,并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与中心其他干部职工及时谈心交心。
领导班子成员谈话交心制度(3篇)

领导班子成员谈话交心制度为进一步关心爱护员工,了解员工的思想情绪,不断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党支委和员工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增强员工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现制定员工干部谈心制度如下:一、谈心的范围1、党支部成员之间;2、党支部成员与员工之间;3、站长、副站长、见习站长之间;4、站长、副站长、见习站长与员工之间。
二、谈心的原则和基本内容1、开展谈心活动要突出“四风”问题,围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针对存在着不符合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的问题,通过相互交心,坚定党的群众路线思想,全面贯彻落实____,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开展谈心活动要紧密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党的建设、综治工作等多方面的主题。
通过谈心,统一认识,协调工作,明确任务,从而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3、开展谈心活动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原则。
襟怀坦白,坦诚相待,既肯定成绩又不回避矛盾,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言者无罪,闻者足戒。
4、开展谈心活动要注意把执行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和措施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通过谈心,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有效地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腐朽思想的侵蚀。
三、谈心的具体分工1、主要负责人要做到全年与场站其他领导干部谈心至少____次;2、班子成员之间开展谈心,每年不少于____次,结合每年一次的____进行。
3、班子成员和每个员工每年谈心不少于____次;4、主要负责人与每个员工每年谈心至少____次。
四、谈心的要求和基本方式1、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谈心和谈话。
干部工作变迁、职务升降、退休时;干部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处分时;干部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干部家庭发生特殊情况时;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政建设、思想作风方面出现问题或群众对干部在这些方面有反映时;对领导干部考核、考察或民主评议后,需向干部通报情况、反馈意见时;干部主动要求谈心时。
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5篇)

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为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加强信息中心作风建设,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加强沟通理解,达到风正心齐气顺,解决实际问题,激发工作热情,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目的意义建立和实行干部职工谈心交心制度,是发扬我党关心爱护干部的优良传统,是加强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的有效方法。
通过谈心交心,有利于促进中心上下级之间和同志之间相互了解、沟通思想、交换意见、互相提醒、拉拉袖子、增进团结,进而了解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综合业务能力等,从而建设一支和谐奋进、公正清廉、求实创新的高素质队伍,为推进信息中心不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组织和情感保障。
第二条交流内容谈心交心的内容主要包括交流双方对重大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个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和家庭情况及遇到突发事件等,敞开心扉、沟通思想、交流情况。
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谈心交心或教育帮助:(一)工作岗位交流、职务任免或退休时;(二)受到重要表彰、奖励或受到批评、惩处时;(三)工作遇到较大困难或挫折时;(四)家庭发生特殊情况时;(五)发现或被举报有违纪、违法等问题时;(六)班子有不团结苗头或干部之间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时;(七)临时工作人员被辞退时;(八)遇到较重疾病时;(九)婚恋出现变故时;(十)干部职工主动要求找领导谈心时。
第三条交流方式谈心交心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个别谈心与集体谈心相结合的方式。
领导与下属谈心要关心和了解下属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增强谈心交心的针对性、有效性,真正做到思想上帮助、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
中心支委会成员及科室负责人,由中心党支部书记或行政负责人负责谈心交心;一般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负责谈心交心;特殊情况下的干部谈心,由党支部确定谈心交心者。
中心所有谈心交心双方均为平等交流。
第四条交流次数党支部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及各科负责人定期谈心交心,一般每年不少于____次,并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与中心其他干部职工及时谈心交心。
2024年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2024年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预计到2024年,在中国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方面可能会出现以下一些变化和趋势:
1. 更加科学的谈心谈话制度: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谈话制度经验,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有效的谈心谈话制度,进一步提高谈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 多元化的谈话方式:结合社交媒体、在线平台等新的沟通手段和方式,丰富谈话方式,使干部能够更便捷、高效地交流和反映问题。
3. 关注干部个人成长和思想引导:谈心谈话不仅关注干部的工作表现,更注重对干部个人成长和思想引导的关心和指导,帮助干部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各种挑战。
4. 强调谈心的人文关怀:在谈话过程中注重培养干部的情感、关怀干部的生活和家庭情况,为干部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增强干部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5. 谈话内容不仅局限在工作方面:除了工作表现和能力评估,领导干部谈话也会涵盖更广泛的议题,如干部的家庭状况、职业发展规划、社会责任感等,以全面了解干部的情况和需求。
6. 更加注重谈心谈话结果的回馈和跟进:谈话结果会及时回馈给干部,并跟踪干部的问题解决和工作改进情况,以确保谈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总体而言,到2024年,中国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并与时俱进,更加注重引导干部成长和解决问题,为推动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2024年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2篇)

2024年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引言:谈心谈话作为一种重要的组织管理方式,对于干部职工的工作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谈心谈话是指组织上对干部职工进行心理疏导、工作指导、激励鼓励等一系列工作沟通方式的总称。
在2024年,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以更好地服务于组织的凝聚力和创新力的发展。
本文将从谈心谈话的重要性、制度设计、实施和评估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使谈心谈话制度在2024年对干部职工的工作和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谈心谈话的重要性谈心谈话作为一种组织管理方式,有助于建立良好的沟通氛围,增进组织和干部职工之间的信任关系。
通过谈心谈话,可以更好地了解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心理需求,为干部职工提供针对性的工作指导和发展建议,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满意度。
二、谈心谈话制度的设计1.明确谈心谈话的目标和范围。
谈心谈话的目标是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工作和发展中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其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
谈心谈话的范围应覆盖所有干部职工,包括领导干部和一线员工。
2.确立谈心谈话的权责和程序。
谈心谈话由组织上的相关领导或专职人员负责实施,对于重要的决策和工作调整,可以由更高层次的领导亲自进行谈话。
谈心谈话的程序应规范,包括谈话的准备工作、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的内容和方式等。
3.建立谈心谈话的档案管理系统。
谈心谈话的内容应及时记录和整理,形成干部职工的个人档案。
这样可以帮助组织更好地掌握干部职工的工作历程和发展变化,为未来的谈心谈话提供参考依据。
三、谈心谈话制度的实施1.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组织应为谈心谈话的实施人员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指导,使其具备良好的谈心谈话技巧和沟通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心理学知识、沟通技巧、情绪调控等。
2.注重谈心谈话的实效性和人性化。
谈心谈话应注重实效性,即要解决干部职工在工作和发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具体制定可行的解决方案。
同时,谈心谈话也要注重人性化,关心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个人发展,给予他们合理的帮助和激励。
2024年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范文开展谈心谈话,是发扬民主、增进团结、促进廉洁从政、推动质监事业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
为促进此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谈心谈话的范围(一)领导班子成员之间。
(二)班子成员和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之间。
(三)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之间。
(四)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之间。
第二条谈心谈话把握的原则和主要方式(一)按照领导干部所分管的部门,实行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谈。
县局主要负责人每年与县局班子成员、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谈心谈话一次;县局其他领导成员每年与分管的科室、直属单位谈心谈话一至二次;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每年与工作人员谈心谈话一至二次。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也要适时谈心沟通。
(二)集体谈与个别谈相结合。
一般采用“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也可采取”一对多”、“多对多”的方式。
(三)工作变动时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群众对廉政有不良反映时必谈,干部主动要求时必谈,退休时必谈。
第三条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三)提出廉洁从政要求、转告群众对其遵守廉政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反映、评议情况,对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提出纠正和整改要求。
(四)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并结合实际,共同研究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对策措施。
(五)了解和掌握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发现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正的办法和要求。
(六)征询对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自己查找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
(七)交流思想,倾听谈心对象呼声,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沟通彼此的思想和感情。
(八)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化解相互间的分歧和矛盾,增进彼此间的熟知和信任。
2024年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范例为了促进谈心谈话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特此制定以下规定:一、谈心谈话的范围1.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需定期开展谈心谈话。
2. 班子成员需与各自所负责的部门、各支部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
3. 班子成员还需与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谈心谈话。
二、谈心谈话的原则与主要方式1. 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一级抓一级。
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各室、各支部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其他领导成员每年至少与联系的室、支部负责人进行一至二次谈心谈话;各室、各支部负责人每年至少与工作人员进行一至二次谈心谈话。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也应适时进行谈心沟通。
2. 谈心谈话应采取集体谈与个别谈相结合的方式,灵活采用“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也可视情况采取“一对多”、“多对多”的方式进行。
3. 在特定情况下,如工作变动、受到表彰或处分、遇到困难或挫折、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群众对廉政有不良反映、干部主动要求以及退休等情况下,必须进行谈心谈话。
三、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1. 深入了解并评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开展状况。
2. 审查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以及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
3. 对廉洁从政提出明确要求,转达师生对其遵守廉政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反映和评议情况,对不正确履行责任制的行为提出纠正和整改要求。
4. 针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共同研究制定反腐倡廉工作的对策措施。
5. 全面了解谈心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改进方向,提出具体的改正措施和要求。
6. 虚心征询对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以此帮助自己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剖析其根源。
7. 通过交流思想,倾听谈心对象的真实想法和呼声,以增进彼此间的理解和信任。
8. 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误解和隔阂,化解分歧和矛盾,促进团结和谐。
干部谈心谈话工作制度范文(2篇)

干部谈心谈话工作制度范文开展谈心谈话,是发扬民主、增进团结、促进廉洁从政、推动质监事业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
为促进此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谈心谈话的范围(一)领导班子成员之间。
(二)班子成员和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之间。
(三)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之间。
(四)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之间。
第二条谈心谈话把握的原则和主要方式(一)按照领导干部所分管的部门,实行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谈。
县局主要负责人每年与县局班子成员、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谈心谈话一次;县局其他领导成员每年与分管的科室、直属单位谈心谈话一至二次;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每年与工作人员谈心谈话一至二次。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也要适时谈心沟通。
(二)集体谈与个别谈相结合。
一般采用“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也可采取”一对多”、“多对多”的方式。
(三)工作变动时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群众对廉政有不良反映时必谈,干部主动要求时必谈,退休时必谈。
第三条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三)提出廉洁从政要求、转告群众对其遵守廉政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反映、评议情况,对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提出纠正和整改要求。
(四)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并结合实际,共同研究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对策措施。
(五)了解和掌握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发现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正的办法和要求。
(六)征询对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自己查找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
(七)交流思想,倾听谈心对象呼声,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沟通彼此的思想和感情。
(八)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化解相互间的分歧和矛盾,增进彼此间的熟知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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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交心谈心制度领导干部交心谈心制度领导干部交心谈心制度一、交心谈心的对象和范围班子主要领导同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股室成员之间。
二、交心谈心的主要内容(一)互相通报近段时间主管、分管、联系工作的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和矛盾,以及下一步要采取的措施和打算,共同做好工作的有效方法。
(二)主动征求对自己工作、学习、思想和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和看法,相互提醒和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了解、反馈社会及干部群众对身边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的反映。
(三)对工作上、除尘滤布认识上产生的分歧和不同看法,及时主动地说明情况,交流思想感情,消除误会,化解矛盾,增强相互理解和信任。
三、如遇下列情况,领导干部之间要及时谈心(一)在任务重、困难多、工作压力大的时候;(二)在群众有反映,本人背上思想包袱的时候;(三)在班子成员接受考核和民主测评以后面临荣辱、进退留转的时候;(四)在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个人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况下,班子主要领导和其他成员要主动关心,及时沟通,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思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四、交心谈心的基本要求(一)坚持原则,出以公心。
要按照党性原则和对领导干部的要求,对原则问题、是非问题要态度鲜明,对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要明确指出,不能只讲成绩,回避问题。
(二)平等待人压滤机滤布厂家,开诚布公,要以诚相待,消除顾虑,推心置腹,讲真话、实话,通过真诚的感情交流解决思想问题,统一思想。
(三)突出重点,有的放失。
要从实际出发,找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交流。
交流中注意方式、方法,既要讲清问题,又要维护团结,达成共识。
附送: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了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推进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交流是指领导干部按照组织决定,在县、市(工、行委)之间、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进行的调动或者挂职锻炼。
第三条干部交流工作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培养锻炼干部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以下人员为重点交流对象:(一)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二)州级部门领导成员,州级有关部门重要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州级部门内设机构中人事、财务及其他需要交流的科室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干部交流的主要类型:(一)培养型交流1、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必须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
2、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3、州级部门和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到艰苦地区、压滤机滤布厂家关键岗位任职或者挂职锻炼。
(二)回避型交流1、县、市(工、行委)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以及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正职,一般不得由本地籍或本地出生、生长的干部担任。
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县、市(工、行委)任职满一届的党政领导班子和上述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必须易地或者在部门之间交流。
2、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等亲属关系,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者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
(三)任职期满交流1、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2、州直各部门和县、市(工、行委)部门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3、州级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工、行委)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岗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4、州级经济部门、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部门重要业务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州级部门内设机构中的纪检、人事、财务等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应在部门内部或者部门之间进行轮岗交流。
(四)调整性交流班子成员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不合理,或者班子内部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应进行交流。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进行交流:(一)县、市(工、行委)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二)州级部门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5周岁的;(三)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四)经考核、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干部,除提拔任职、降职以及因年龄、健康原因需交流调整外,正职领导干部任期未满一届、其他领导干部任职不满3年的;(七)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七条干部交流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州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主要在全州范围内交流;县、市(工、行委)党委管理的干部,主要在本地范围内交流。
第八条干部交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干部交流工作方案;(二)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研究提出交流人选,必要时可听取本人意见;(三)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等有关手续;(四)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与被交流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五)被交流干部移交工作,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并将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等转入新单位。
第九条需要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其任免职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按有关规定应实行离任审计的,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十条干部交流一般在领导班子换届或者届中调整时,有计划地集中进行。
为保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每次交流干部的数量,一般不应超过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
同一地区或者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第十一条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
第十二条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一)任何地区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干部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安排。
(二)各级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准个人或者少数人指定交流对象,不准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不准借干部交流排斥异己,拉帮结派。
(三)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地区或者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和携带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
对违反上述干部交流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者,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在干部交流工作中,采取以下配套措施:(一)对交流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应优先提拔使用;(二)凡上挂、外派、下派挂职锻练的干部,在锻练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三)被交流的干部,其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可尊重干部本人意愿。
第十四条干部回避是指为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等方面所作的适当限制。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除尘滤布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凡有第十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同一领导,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回避的种类包括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
所谓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某种亲情关系的干部,在其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所谓公务回避,是指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时,凡处理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某种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都应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
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它部门协商调整;与其它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十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二)本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三)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门调整公务安排;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领导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二条领导干部在办理任职手续时,应当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
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
应回避的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领导干部从事公务活动时,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关系。
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其中因未回避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海西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