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存续期管理规定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范本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是银行为规范自身存款管理行为而制定的一套具体规定和制度,旨在确保银行在存款管理过程中合法、规范、高效、安全地开展业务。
以下是一份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存款管理行为,保障客户权益,加强内部管理,促进银行科学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银行的存款管理业务。
第三条银行存款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客户权益,做到诚信服务。
第四条银行存款管理应当遵循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
第二章存款业务规定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存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存款业务的组织架构、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措施。
第六条银行应当按照客户需求,提供不同形式的存款业务,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存款账户开立、销户等业务的管理制度,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且及时记录存款人的变更信息。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存款利率管理制度,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存款利率,并及时向客户公示。
第三章存款业务操作规定第九条银行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和控制手段,确保存款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银行应当按照存款业务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各项存取款业务,做好账务处理和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加强存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以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四章存款销售和宣传规定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存款销售和宣传制度,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积极宣传存款业务,使客户充分了解存款业务的特点和优势。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规范存款销售行为,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和误导性销售。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遇变更,须经银行内部审批和公告后实施。
总之,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是银行的重要管理制度之一,对银行存款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存续期管理是指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相关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按照业务规则和约定对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及清偿义务承继方(两类主体简称“融资人”)进行辅导、监测、排查,督导融资人合规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各项义务的行为。
本规程所称存续期为债权融资计划初始信息记载完成直至本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权融资计划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具备主承销商资质,原则上应为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主承销商。
融资人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在挂牌文件中指定一家机构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原则上应为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管理人。
第四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稳妥有序地开展存续期管理工作。
第五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章存续期管理工作内容及要求第六条存续期管理工作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辅导融资人责任人员及时了解存续期有关制度要求;(二)监测和排查融资人存续期义务履行情况及信用风险;(三)督导融资人履行存续期应尽义务;(四)按照业务规则和文件约定组织召开持有人会议;(五)协助融资人开展风险和违约处置;(六)其他北金所要求开展的工作。
第七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标准,对融资人按特别关注、重点关注、一般关注、暂不关注四类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特别关注、重点关注和一般关注类融资人组成关注池。
第八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根据融资人分类情况制定辅导、监测和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频率、内容和方式等,并有效落实。
其中排查工作包括常规排查、风险排查、偿付资金排查以及其他排查工作。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是指银行在接收、存储和处理客户存款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1. 存款凭证:客户在存款时必须出示有效的存款凭证,如存折、存单、银行卡等。
2. 存款限额:银行可能规定单笔存款的最高金额和存款的最高限额。
超出限额的存款需要特殊处理。
3. 存款时间:客户在开放时间段内可以进行存款操作。
不同银行的开放时间段可能有所不同。
4. 存款方式:客户可以选择不同的存款方式,如现金存款、转账存款等。
5. 存款利率:银行根据存款的类型和期限,对存款支付一定的利息。
利率可能根据外部经济状况和银行政策有所调整。
6. 存款保险:许多国家设立了存款保险机构来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存款安全。
7. 存款冻结和解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银行可能对客户的存款进行冻结或解冻处理。
8. 存款提取:客户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存款,提取存款时可能需要出示相关的身份证明和存款凭证。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银行存款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国家、地区和银行而有所不同。
对于存款人来说,了解和遵守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顺利进行银行存款业务。
如果有具体疑问,建议咨询当地银行或金融机构。
银行场外自营与理财资金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自营与理财资金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场外自营与理财资金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工作,建立全行统一的投后管理机制,提升场外自营与理财资金投资业务投后管理规范化、流程化水平,切实防范场外自营与理财资金投资业务风险。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主要覆盖各类场外的交易品种(如各类形式的信托受益权、信托计划、各类定向资管计划、委托贷款等)。
具体各类产品或业务的投后管理要求执行相关产品管理办法、与产品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账户分类制度。
本细则规定的风险预警管理、投后检查、到期管理等适用于投资项目类资产投资业务以及场外自营等需我行最终承担信用风险的投资业务。
本细则规定的盯市管理要求适用于投资资产涉及净值监控、以及相关办法有盯市要求的投资业务。
第三条定义和分类本细则所称投后管理指本行场外自营及理财资金投资业务(以下简称“投资业务”)发放投资资金后到业务终止(含提前终止)前针对投资资产、担保、投资资产、信用风险主体等开展的风险管理。
本细则规范的投后管理内容包括盯市管理、内部检查、非现场监控、风险预警、投后检查及到期管理。
本细则所称项目类资产投资业务为投资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投资业务。
其中债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贷款收益权、委托债权、应收账款及相关受(收)益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金融资产交易所或股权交易所上市的私募债以及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动性较差的债权性资产,包括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等。
股权类资产主要指具有股权回购、质押等安排的股权性资产,包括股权及相关受(收)益权投资、基金份额及相关受(收)益权、股权直接投资等资产品种。
本细则所称信用风险主体包括业务申请客户、实际用款客户、还款责任客户以及回购客户。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全面管理原则。
投后管理不仅包括对信用风险主体、投资资产、担保、相关市场风险的管理,而且包括本行内部投后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廉政建设要求,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证券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切实增强廉洁从业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禁止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
二、证券公司应恪守独立履责、勤勉尽责义务,根据法规规定和客观需要合理使用第三方服务,不得将法定职责予以外包。
证券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
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全面提升合规风控水平,制定规范聘用第三方的制度,明确第三方应有的资质条件及遴选流程,同时严格履行背景调查、合同审查、费用审批等流程,强化对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行为的管控力度,确保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对相关聘请事项,包括聘请流程、聘请协议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
合规审查意见应按规定归档保存。
四、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只能以自有资金支付聘请费用,并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提交各类投资银行类项目申请(以下简称项目申请)时,在发行保荐书、财务顾问报告、主承销商核查意见、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或证券公司出具的其他文件(以下简称披露文件)中披露聘请的必要性,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和实际控制人(如有),以及聘请第三方的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五、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项目申请时应在披露文件中说明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六、证券公司应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专项核查,关注其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及相关聘请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管理

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投资银行业务是证券公司中重要的一项业务,其在股票发行、并购重组、资产证券化等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使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顺利开展,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
本文将就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管理进行探讨。
一、组织架构与职能划分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需建立适应业务需求的组织架构。
首先,核心团队应包括投行总经理、投行副总经理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其次,根据业务类型,可设立股票发行部、并购重组部、债券事务部等专门部门,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划分。
例如,股票发行部负责管理公司的股票发行业务,债券事务部负责债券发行和资产证券化业务等。
二、风险管理与内控体系建设投资银行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证券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控体系。
在风险管理方面,应重点关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建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控业务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同时,证券公司还应制定合理的内控制度,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三、人员培训与激励机制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需要一支专业素质较高的团队来支撑,因此,证券公司应加强人员培训与激励机制的建设。
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培训等方式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使其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此外,还需建立激励机制,对业绩优秀的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信息化建设与科技创新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管理中,信息化建设与科技创新不可或缺。
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实现业务的高效运行和信息的及时沟通。
同时,推动科技创新,引进先进的技术和工具,提升业务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例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数据分析,提供精准的投资建议。
五、与监管机构的合作与沟通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需要与监管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与沟通机制。
保持与监管机构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监管要求和政策变化,并主动配合监管工作。
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向监管机构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
六、完善的业务流程与规范化操作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需要建立规范、高效的业务流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2020.12.10
•【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33号
•【施行日期】2020.12.1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20〕33号
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
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债券市场风险防控相关指示精神,健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机制,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及相关自律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前期施行的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和整合,制定形成《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经2020年10月16日交易商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同时废止。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0年12月10日。
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修订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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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订
第四十五条
利益冲突审查机制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对拟承做的投资银行类项目与公司其他业务和项目之间、拟承做项目的业务人员与该项目之间等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进行审查,并对利益冲突审查结果发表明确意见。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合规部门应当对拟承做的投资银行类项目与公司其他业务和项目之间、拟承做项目的业务人员与该项目之间等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进行审查,并对利益冲突审查结果发表明确意见。
(四)对处于持续督导、受托管理等后续管理阶段的投资银行类项目实施跟踪检查;
(五)按照合规部门要求,开展其他投资银行类业务合规工作。
原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应当委派代表列席包销决策会议,对包销决策实行全程监督,并对包销决议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1、进一步细化合规专员的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和具体职责的要求;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风险管理是指在公司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下,通过风险监测和评估、参与项目审核和决策、风险提示等措施,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流动性、操作等风险的控制职责。
1、在风险管理的定义中增加风控的开展风险排查的职责,在风险管理的定义中删除参与项目审核和决策职责;风控部门不具有审核项目和决策职责,强调风控的外部监督角色;
根据合规部门授权,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可以行使以下职责:
(一)开展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管理制度与内控机制建设、法律法规跟踪、合规咨询、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报告等日常合规管理工作;
(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制度、重大业务决策、新业务和新产品方案等开展合规审查;
(三)组织落实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信息隔离墙、员工行为管理、反洗钱、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等专项合规工作;
证券公司应当设置投资银行类业务合规专员岗位,专职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合规管理工作。合规专员根据合规部门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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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
存续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行投资银行业务存续期管理,有效防控业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制度,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存续期管理定义)本规定所称存续期管理,是指在我行对法人客户办理投资银行业务中,资金发放后的业务存续期间,我行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手段,对融资客户、融资项目、具体业务、担保物(人)、合作机构等进行跟踪检查、监测预警、资金使用监督、风险事件处理、信息披露等工作,以掌握融资风险状况和客户偿付能力变化情况,防控业务风险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法人客户定义)本规定所称法人客户,是指在我行办理投资银行业务的除自然人以外的客户,包括公司法人客户、事业法人客户、社团法人客户,以及非法人组织客户等。
第四条(存续期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公司银行部(投资银行部)管辖的各类投资银行业务,具体包括债务融资类、股权融资类、并购重组类、银团贷款、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业务等。
(一)债务融资类业务。
是指我行接受委托,将我行理财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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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或代销资金,以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融资客户(或融资项目,下同),用于其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周转、并购重组及其他合法用途,融资客户以其项目运营、综合经营、收益权等产生的合法收入偿付投资本金和收益的业务。
(二)股权融资类。
是指我行接受委托将我行理财计划资金投资于合作机构所设立的投资工具,或代销合作机构投资工具代为募集资金,或通过同业投资渠道投资于合作机构所设立的投资工具,由该投资工具最终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权,通过企业上市后股权出售、股权转让、原股东股权回购、投资工具份额受让等方式退出并获得收益的业务。
(三)并购重组业务。
是指我行运用投资银行技术手段,为并购交易主体涉及股权、资产、负债的收购、出售、合并、分拆、分立、置换和重组活动提供全过程、综合化、专业性的一站式财务顾问服务,以及可能提供与之配套的融资安排。
我行并购重组业务主要包括并购重组顾问业务和并购重组融资安排。
(四)银团贷款。
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五)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是指以我行存量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且由我行按约定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履行存续期管理职责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前款除第(三)项中的并购贷款等表内授信和第(五)项业- 2 -
务外,我行为维护投资人权益,协助投资人以及合作机构或受其委托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我行不承担融资客户信用风险和投资人投资风险。
第五条(各层级机构分工)根据存续期管理职责不同,全行各级机构分为存续期业务管理责任行、业务日常管理行和客户日常管理行。
(一)业务管理责任行。
发起投资银行业务融资客户尽职调查的分支行或部门(即业务发起行)是业务管理责任行。
业务发起行尽职调查负责人是本笔业务存续期管理主责任人,承担存续期管理主要责任。
其中,总行发起融资客户尽职调查的,业务发起部门负责人是主责任人;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或支行发起融资客户尽职调查的,业务发起行行长或业务分管副行长是主责任人。
(二)业务日常管理行。
投资银行业务所在地分支行是存续期业务日常管理行,业务所在地分支行客户经理和客户营销部门负责人是存续期业务日常管理责任人,承担本笔业务的跟踪检查、各项现场信息收集等存续期日常管理责任。
业务发起行作为业务管理责任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指定业务日常管理行。
其中,业务管理责任行跨分支机构层级指定业务日常管理行的,中间层级分行应组织协调业务日常管理行做好各项存续期管理工作职责。
(三)客户管理行。
融资客户注册地或主要业务经营所在地分支机构(即融资客户所在地行)是客户管理行,管户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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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部门负责人是客户管理责任人,负责融资客户信息收集、整理、维护和汇总,会同各相关业务管理责任行进行客户整体风险分析,并提示相应风险。
业务管理责任行、业务日常管理行、客户管理行可为同一分支行。
对没有异地融资业务的客户,业务管理责任行即为客户管理行。
对于银团贷款业务以及异地办理的投资银行业务,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上述要求以及总行银团贷款管理规定和异地业务管理规定,在业务办理前明确业务管理责任行和业务日常管理行,或由业务发起行与融资客户所在地行签署书面的存续期委托管理协议,约定业务管理责任行和业务日常管理行。
对于集团关联客户,还应按照逐级管理的原则,由其上级公司(或关联体)的客户管理行牵头各下级公司(或关联体)的客户管理行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存续期管理职责及分工)按照工作主要职责不同,存续期管理工作包括日常管理、业务产品管理、监测督导与风险处理、支持保障等四个方面。
总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存续期管理工作。
(一)日常管理工作。
包括融资客户跟踪检查与资金流向监控、信息收集与维护、落实风险防控措施、资产质量分类、本息及收益催收、风险处理,以及合作机构日常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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