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矿长违规处罚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矿长违规处罚细则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违规操作:矿长在煤矿生产中违反规定或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或安全隐患产生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直至免职等处罚。
2. 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矿长未能履行煤矿生产的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安全隐患屡禁不止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直至免职等处罚。
3. 故意隐瞒事故信息:矿长故意隐瞒煤矿事故发生的情况,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直至免职等处罚。
4. 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矿长不按要求制定和执行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直至免职等处罚。
5. 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矿长未按照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配备不足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直至免职等处罚。
6. 拖延事故调查处理:矿长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逾期未能报告或者未能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直至免职等处罚。
7. 违规生产经营:矿长违规生产经营,超范围、超产量、超时限进行生产,或者违反规定从事禁止生产的活动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煤矿安全生产矿长违规处罚细则还需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
煤矿企业安全处罚标准

处罚标准(一)事故方面1、当月发生多人(三人以上)轻伤事故,一人重伤事故,对有关单位处罚3000元,处罚队组负责人10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300元,有关管理人员不得享受任何奖励。
2、当月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对有关单位处罚10000元至20000元,对队组负责人处罚3000元,事故直接责任者处罚1000元,全矿管理人员取消当月全部奖金和浮动工资,并连续三个月不得享受任何奖励,同时取消主要负责人评比先进的资格;死亡二人以上(包括二人)取消年终各种奖励,对有关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3、发生三人以上(包括三人)重大恶性事故,取消矿全部管理人员年度内的各种奖励。
4、队组瞒报误时和轻伤事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队组负责人50—300元的处罚,瞒报重伤和死亡事故的,一经发现,队组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二)通风方面1、井下通风系统方面存在的问题,队组在矿通防部、安监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完毕,罚队组负责人500—1000元,如罚款后仍未及时整改,矿通防部、安监部有权停止通风系统存在问题工作面的生产,直到其整改后方可恢复生产。
2、无故破坏通风设施者(如风门、风帘、风桥、贯眼墙、密闭墙)等,罚款200—500元。
3、井下局扇必须保持连续运转,对无故停风机者罚款50—100元。
4、局扇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并灵敏可靠,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30元。
5、井下掘进巷必须使用直径不小于50公分的风筒,否则每发现一条,罚责任人50元。
6、掘进巷道的风袋必须吊挂平直、逢环必挂、缺环必补,不能拐死弯,接头不能反接,要严密不漏风,风袋不得有破口,风袋出口距工作面不得大于6米,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挂风袋者5—10元。
7、井下采掘工作面严禁风流短路作业,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8、井下盲巷或微风巷道必须封闭或设置栅栏、提示警标,否则每发现一次罚作业队组50元。
9、回采结束一周内,必须在进回风顺槽砌永久密闭,永久密闭规定为双墙夹黄土,掏槽见底,单墙厚为50公分,并饱含灰浆,黄土为50公分并夯实,掏槽为30公分,墙体水泥抹面,光滑整洁,如不按规定施工罚负责人100元。
采煤队罚款制度范本(2篇)

采煤队罚款制度范本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采煤队的行为,加强对于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
适用于所有采煤队成员。
二、违规行为与罚款标准1. 未戴安全帽:一次罚款100元。
2. 未穿防护鞋:一次罚款100元。
3. 违反作业规定:一次罚款200元。
4. 使用酒精、违禁药物等影响工作安全的物品:一次罚款500元。
5. 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次罚款200元。
6. 进入禁区:一次罚款500元。
7. 未经安全许可证上岗作业:一次罚款1000元。
8.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和工具:一次罚款1000元。
9. 丢弃废弃物、污染环境:一次罚款500元。
10.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一次罚款500元。
三、罚款执行方式1. 罚款由罚款小组负责执行,罚款小组成员由采煤队队长指定。
2. 罚款小组将对违规行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将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3. 违规行为当场发现,当场罚款;如当事人不在现场,将进行书面通知并于一周内缴纳罚款。
4. 罚款应在现金形式下缴纳,罚款收入将纳入采煤队资金账户。
5. 罚款小组应妥善保管罚款记录,以备日后查阅与核对。
四、奖惩措施1. 连续三次被罚款记录的人员,将被暂停工作并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期满后方可恢复工作。
2. 罚款达到总工资50%的人员,将被停职并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期满后可恢复工作。
3. 若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有可能被解雇。
五、罚款记录管理1. 罚款记录应详细记录被罚人员的姓名、罚款原因、罚款金额、罚款时间等数据信息。
2. 罚款记录由罚款小组保存,堪为资料使用。
3. 罚款记录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销毁或篡改,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六、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此前所有相关制度与规定。
2.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采煤队队长所有。
以上为采煤队罚款制度范本,请各位成员严格遵守,确保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
违反本制度者,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罚款处理。
煤矿安全生产奖罚制度(5篇)

煤矿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工作历来为每个煤矿一切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为加强煤矿的安全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治合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矿井安全软硬环境,现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矿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如下:一、职工有以下成绩之一的,由煤矿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规及作业规程和各种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抢救事故有功的。
4、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1、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每查处一次罚款____元,造成事故的,严格追究责任。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每次罚款____元。
3、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经查处每次罚款____元。
4、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每查处一次,罚款____元,情节严重者可开除出矿,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每查处罚款____元。
6、凡从事煤矿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煤矿的安全和生产调度,如安全和生产发生矛盾冲突时,必须服从安全,任何人不得无理取闹和违章作业,否则每人每次罚款____元。
7、坚持出勤与请假制度,凡有事缺勤的必须请假,如不请假未上班的,作旷工处理,凡旷工一天,罚款____元。
8、坚持上下班制度,不准迟到、早退,坚持参加上班前安全会议,违者,每次罚款____元。
9、不准穿化纤衣服下井,不准劳护用品穿戴不齐下井,违者每次罚款____元。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前言煤矿安全生产事关广大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国家能源安全以及瑞典企业的生产发展。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规范违法违规行为,制订本处罚细则。
一、处罚原则1.坚持依法治矿、依法处罚的原则,处理职工违法行为时,需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作业规程等约束性文件的规定。
严格依法处罚,坚决打击违法行为,提高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2.重点打击职工实施的不安全行为及违规行为,针对不同行为设置不同的处罚措施,运用一定的震慑力和惩罚力,让职工懂得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
3.公开、透明,将处罚结果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让大家充分了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激励职工加强安全意识。
二、职工违法行为及相应处罚措施1. 不戴安全帽(1)第一次违反:警告。
(2)第二次违反:罚款50元。
(3)第三次违反: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
(4)第四次违反:暂停上岗1天,并罚款150元。
2. 不做到“五查”、“三控”(1)第一次违反:警告。
(2)第二次违反: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
(3)第三次违反:罚款200元,并严厉批评。
(4)第四次违反:暂停上岗1周,罚款500元。
3.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井下(1)第一次违反:暂时停职1个月,并罚款1000元。
(2)第二次违反:解除合同,并罚款3000元。
4. 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1)第一次违反:警告。
(2)第二次违反:罚款100元。
(3)第三次违反:罚款200元,并通报批评。
(4)第四次违反:暂停上岗3天,并罚款500元。
5.违章进行维修、施工等作业(1)第一次违反:罚款1000元。
(2)第二次违反:罚款2000元,并通报批评。
(3)第三次违反:取消晋升资格,并通报批评。
6. 未经许可擅自离岗或离井(1)第一次违反:警告。
(2)第二次违反:罚款100元,通报批评。
(3)第三次违反:罚款200元,并暂停上岗1天。
煤矿安全处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从业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外协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煤矿安全处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处罚范围与标准第四条煤矿安全处罚的范围包括:(一)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行为;(二)违反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行为;(三)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岗、脱岗、串岗的行为;(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五)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行为;(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擅自使用火源、火种的行为;(七)其他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五条煤矿安全处罚的标准如下:(一)警告: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二)罚款: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可处以50元至1000元的罚款;(三)停工整顿:对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可给予停工整顿,期限为1日至15日;(四)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可解除劳动合同;(五)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六条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现场制止: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告知当事人停止违规行为;(二)调查取证: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等;(三)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按照本制度规定,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四)告知当事人:将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五)上报备案:将处理决定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矿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矿安全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矿长违规处罚细则范本(2篇)

煤矿安全生产矿长违规处罚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维护煤矿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处罚细则。
第二条本处罚细则适用于所有煤矿安全生产矿长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矿长承担督导管理责任,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工作,并对煤矿安全负最终责任。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矿长违反煤矿安全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者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违规行为和处罚第五条矿长在煤矿安全生产中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将被给予相应的处罚:一、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根据具体情况,将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罚。
二、以违法违规手段获取矿山安全生产证书的,将被吊销矿山安全生产证书,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煤矿安全生产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根据具体情况,将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瞒报、隐瞒、谎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将给予严重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矿长在煤矿安全生产中若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将给予严厉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意图规避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和审计工作的,将给予撤职或责令辞职的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故意误导、隐瞒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的,将给予降级甚至撤职的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重大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组织救援和善后工作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四、包庇、纵容他人违法违规行为,或与他人串通作案的,将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矿长在安全事故中履行职责不力,导致重大伤亡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将给予严厉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履行煤矿安全管理职责,导致煤矿生产环境不达标的,将给予降级或责令辞职的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煤矿员工未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防护设备,或者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将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惩罚细则煤矿安全生产是当前社会紧要的一项工作,在煤矿生产中,为了维护煤矿的安全生产,必需订立一系列安全制度和规章,严格执行,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必需严格惩罚。
本文将对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三违惩罚细则进行认真的阐述,即对违章指令、违禁行为和违反禁令的惩罚情况作出规定。
一、违章指令煤矿生产中,违反规定是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其中违章指令是违反规定的一种形式,重要是指生产过程中显现的命令不合法,不符合操作规程,给生产过程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例如,矿工在进行操作时,领导或者上级给出错误或者不合理的指令,协调不当或者未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等情况。
对于违章指令的处理,应实行以下措施:1.口头警告:对于首次违反规定的人员,可以实行口头警告的方式。
通过口头警告,可以充分告知他们,他们的行动是违法行为,并向他们提出改正行动的要求,同时要记录下当时的时间、地点和人员姓名,并让他们签字表示接受教育。
2.书面警告:对于职工在口头警告后依旧没有改正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书面警告,告知其违规的行为,并要求其立刻改正,向其说明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在书面警告中,应当明确规定强制措施,如罚款、责令停工等。
相应的学习培训也应当进行。
3.罚款惩罚:对于无论是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都没有效果的人员,应当进行罚款或进一步惩罚,以达到威慑效果。
依照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相关条例,对于职工违法行为,可依规依法予以行政惩罚。
同时也会对其进行记过、降职等惩罚。
同时,必需在内部公开违法行为情况,加强内部警示效果。
二、违禁行为违禁行为是煤矿生产中紧要的问题之一,重要是指在标准化、合法的生产过程中,有员工背离合理的操作规程,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违法的行为,对煤矿安全产生重点威逼。
例如:职工在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未经授权开车、超时工作等等。
对于违禁行为的处理,应实行以下措施:1.立刻停工查处:对于发觉职工有违禁行为,应当立刻停工调查,查清事件真相,订立后续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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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复查处罚1~1.5万元。
5
使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复查处罚1~1.5万元。
初查处罚0.6~1.0元。
附件二(四)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参照标准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条款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规定
罚款参照
标准
初次检查
复查
17
发生事故的煤矿,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尚未构成犯罪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复 查
7
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或未组织实施,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初查处罚2000~4000元。
8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第二项。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
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复查处罚1~1.5万元。
4
未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未为井下作业人员购买赔付金额每人3万元以上的意外伤害保险。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复查处罚3~4万元。
16
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的决定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复查处罚1~1.5万元。
2
生产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第二项。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复查处罚1~1.5万元。
3
生产作业场所的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附件二(一)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参照标准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条款
行政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规定
罚款参照标准
初次检查
复 查
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第一项。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复查处罚0.5~1.5万元。
14
对从业人员针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等,进行打击报复。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初查处罚2000~3000元。
15
未建立矿山救护队,或者未与临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罚款5000元、3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罚款4万元、2万元。
18
煤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初查处罚2000~4000元。。
10
未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学习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初查处罚2000~4000元。
11
未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有效使用,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初查处罚2000~4000元。
9
未定期组织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
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复查处罚0.5~1.5万元。
13
新招用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少于40学时。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
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初查处罚2000~4000元。。
附件二(三)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参照标准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条款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规定
罚款参照
标准
初次检查
复 查
12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少于16学时。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
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1~2万元。
1监察机构处理的以外的一般安全事故。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
6
新建、改扩建矿井未落实“三同时”规定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复查处罚3~4万元。
附件二(二)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参照标准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条款
行政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规定
罚款参照标准
初次检查
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