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未休年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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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朝先、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朝先、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朝先、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47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良谷付冬琦徐苑效【审理法官】陈良谷付冬琦徐苑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朝先;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陈朝先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朝先【当事人-公司】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贺晓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张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贺晓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张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贺晓薇张强【代理律所】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朝先【被告】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陈朝先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均无原件以供核对,亦无相应证据佐证,真实性难以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合同过错不可抗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康凤公司应否向陈朝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康凤公司应否为陈朝先补缴社保或赔偿陈朝先社保费用33863.85元?3.康凤公司应否向陈朝先支付2013年11月17日至2019年5月12日期间的工作日、周末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一审判决确认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金额是否正确?5.康凤公司应否向陈朝先支付失业保险金?针对前述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一、关于康凤公司应否向陈朝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康凤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员工出具的《情况说明》、陈朝先书写的《情况说明》、陈朝先签名确认的《劳动合同》《奖惩管理办法》,依据前述证据足以认定陈朝先于2019年5月13日与同事陈刚打架,严重违反康凤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

涉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纠纷典型案例

涉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纠纷典型案例

涉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年假工资有时效逾期主张不支持李先生所在公司自2020年2月起未足额向其支付工资。

2020年7月3日,李先生以长期拖欠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并于次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至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4万余元。

公司则称,同意支付2018年至2020年的未休年假工资,但2017未休年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同意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主张的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故仅支持了李先生2018年至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

法官说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同时,该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带薪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上述第一款规定。

考虑到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安排的特点,本案中李先生2017年的年休假最迟可以在2018年12月31日享受,如其未休,应最迟于2019年12月31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其于2020年7月提起仲裁已经超过一年时效,故法院对其要求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案例二:年假未休应补偿自行辞职不影响2017年8月刘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年8月,刘先生因家庭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

辞职后,刘先生以公司未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事由申请仲裁。

后因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庭审中,公司表示,刘先生主动提出辞职,公司不应支付其当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影响其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最终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另案被告)、另案原告)与另案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另案被告)、另案原告)与另案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另案被告)、另案原告)与另案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20)皖03民终18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公礼胡松涛李艳【审理法官】吴公礼胡松涛李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刘文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刘文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文军【当事人-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从江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郑贤红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袁士东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徐越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从江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郑贤红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袁士东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徐越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从江郑贤红袁士东徐越峰【代理律所】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刘文军【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本院观点】综合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蚌埠电信公司与刘文军的劳动关系于何时解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蚌埠电信公司与刘文军的劳动关系于何时解除。

2.一审法院判决电信蚌埠分公司向刘文军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年休假请假条简单

年休假请假条简单

年休假请假条简单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想向您请假,原因是我需要利用我的年休假前往探望我的父母亲。

我父母在另一个城市,我已经很久没有见到他们了,我很想念他们。

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可以在获得年休假之后申请休假。

根据我的年假余额,我还有15天的年休假。

我希望能够使用其中的5天来探望我的父母。

我计划在下个月的20号开始休假,休假期间为期5天。

我将安排好我的工作,确保在我离开之前没有任何未完成的任务。

我会将工作交给我的同事,并向他们解释我的离开原因和计划。

在休假期间,我将会乘坐火车前往另一个城市。

我已经购买了往返车票,并预订了一间酒店作为我的住宿。

我会尽量安排与父母的时间,和他们共度美好的时光。

我在休假期间将会保持手机通讯畅通,以便随时接听公司的紧急事务。

如果有任何紧急情况需要我参与,我会随时回复并采取行动。

如果我的休假请求获得批准,我将会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交所有必要的假期申请表格,并在我返回后及时补全所有相关文件。

非常感谢您审阅我的请假申请,我希望我的请求能够得到批准。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我的请假计划或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谢谢!
此致
敬礼
[你的姓名]。

未休年假情况说明表

未休年假情况说明表
未休年假情况说明表
(2018年度)
姓名
所在线室
职务
享受年休假天数
休假日期
已休天数
未休天数
未休假情况说明
(供参考方向:从工作任务、时间节点等;)
签名: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日
线室主任
意见建议
签名:年月日
征地项目组组长意见建议
签名: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建议
签名:年月日
党工委意见
签名:年月日
备注
填表说明:1.2018年未休年假或未休完年假干部职工需详细填写此表格;此表格将作为认定未休年假的依据;
2.表格签名项必须手签,并填上填表日期;
3.若无征地项目任务的人员,征地项目组意见栏可不填。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1.1.5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1.1.6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度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但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员工本人日岗位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相关记录和报告
请假单
****页次:2/2
1.1.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1.3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1.4员工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1.1.3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批准
年 月 日
审核
年 月 日
作成
年 月 日
****页次:1/2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版本号:B
1.5事假
员工办理私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事假。员工应向上级领导提交《请假申请单》,以有相应审批权限领导批准的权限范围内天数为准进行休假。
员工年休假未休完的,原则上不批准休事假。
1.6工伤假
工伤假是指员工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机构认定的工伤医疗期。在劳动鉴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后,医疗期结论未出来前,可按指定医疗单位证明需要治疗、休养的时间休假。
1.1.7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2婚假
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按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可享受7天婚假。婚假应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段休假,婚假期间的法定节休假日、休息日计入婚假假期。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47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平【审理法官】黄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莺【当事人】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莺【当事人-个人】杨莺【当事人-公司】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艳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毕晨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王诤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艳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毕晨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王诤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艳毕晨王诤毅【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杨莺【本院观点】关于经济赔偿金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经济赔偿金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案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京北方公司以杨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和合理性,且未能证明所依据的公司规章制度已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公司职工,故京北方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杨莺经济赔偿金。

一审判决认定的经济赔偿金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垫付福利费29600元问题。

此款是杨莺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员工发放春节福利所垫付款项,属于京北方公司的应付款项,且杨莺关于此款的相关报销已经公司管理人员审批,京北方公司应当予以返还。

王丹、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新劳人力资源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丹、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新劳人力资源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丹、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新劳人力资源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新01民终5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宏王晴胡颖【审理法官】王宏王晴胡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丹;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劳人力资源派遣有限公司【当事人】王丹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劳人力资源派遣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丹【当事人-公司】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劳人力资源派遣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广英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陈晓平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广英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陈晓平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广英陈晓平【代理律所】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丹;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新劳人力资源派遣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王丹向机场(集团)公司主张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9485.95元有无事实依据。

王丹2019年3月1日与新劳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机场(集团)公司2019年4月9日作出的《关于发放2018年安全发展奖的通知》内容对王丹不具有约束力,且王丹已完成了2018年的工作任务,机场(集团)公司亦未提供王丹在2018年工作期间违反了其公司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因此,机场(集团)公司应当支付王丹2018年全发展奖,机场(集团)公司未提供王丹的发放标准,本院采纳王丹主张数额,即机场(集团)公司应当支付王丹2018年全发展奖5634.84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驳回起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机场(集团)公司2018年12月25日作出《关于兑现2018年各类绩效奖励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发放范围为:2018年1月1日以前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含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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