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合作社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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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公司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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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合作社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和权益分配。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合作社名称]。

第三条本合作社性质:由从事[具体行业或业务]的农民、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合作社宗旨:发挥合作社优势,提高成员经济利益,促进[具体行业或业务]发展,服务[服务对象]。

第五条本合作社住所:[合作社住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合作社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会员大会(二)理事会(三)监事会(四)经理层第七条会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第十条经理层由理事会聘任,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会员权益与义务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获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三)查阅合作社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四)对合作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照规定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二)积极参加合作社活动,支持合作社工作;(三)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四)按期缴纳会费;(五)保守合作社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本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本合作社的经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具体行业或业务]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二)提供农业技术指导、咨询服务;(三)组织成员开展农业培训、技术交流;(四)其他与合作社宗旨相符的业务。

第十五条本合作社的经营方针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效益为目标。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本合作社的财务制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合作社的财务收支应当真实、合法、公开。

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审计机构审计,并及时向会员大会报告。

供销社章程设计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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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和活动,保障供销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供销合作社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农业、农村、农民为宗旨,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成员社。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供销合作社、市级供销合作社、省级供销合作社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第五条基层供销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本组织形式,由农民自愿组成。

第六条县级、市级、省级供销合作社由基层供销合作社联合组成,负责协调、指导、服务基层供销合作社。

第七条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供销合作社的最高组织形式,负责全国供销合作社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成员资格第八条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以及其他与农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供销合作社的成员。

第九条申请成为供销合作社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章程;(二)自愿参加供销合作社,承认并履行成员义务;(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成员入社程序:(一)提交入社申请书;(二)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审查批准;(三)缴纳入社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供销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供销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社员大会是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五章职责与义务第十五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行使表决权;(二)选举和被选举权;(三)对供销合作社工作进行监督;(四)优先享受供销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六条成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二)按时缴纳会费;(三)参加供销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四)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办理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办理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办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销合作社的自律管理,规范社员之间的合作关系,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员经济共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依法办理非营利性社团登记,采用自愿入社、自由退出的原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名称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英文名称为「×××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 Union」,简称为本联合社。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本联合社的组织形式为以合作社为单位的联合社,联合社下设多个合作社,实行一级管理。

第五条本联合社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和指导下属合作社的运营,协调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资源共享和合作发展,维护社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联合社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机构。

第三章会员大会第七条本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联合社所有成员组成,行使制定章程、选举理监事、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等权力。

第八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并主持。

会员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及参会方式提前至少30天向全体会员公告,并且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通知。

第九条会员大会的决议原则上采用简单多数方式,重要事项决策应达到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第四章理事会第十条本联合社设立理事会,是联合社的常设机构,负责联合社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联合社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一名理事长和若干名理事组成。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代表联合社参加对外事务,履行其他职责。

理事会成员应按照联合社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保护会员的利益,促进联合社的发展。

第五章监事会第十三条本联合社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联合社的财务、经营和合规情况。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联合社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1995 年 5 月 15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 年 9 月 7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 年 1 月 30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22 年 3 月 22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总社实行自愿、互利、 ##、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总社理事会是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总社社址设在.Cooperatives,缩写为 ACFSMC.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是:〔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与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三〕推动和参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与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六〕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七〕为全国供销合作社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等活动,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参预国际合作社联盟以与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材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十一〕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总社,经总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员社的权利是:〔一〕选举或者推荐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三〕请求总社匡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四〕享受总社提供的服务;〔五〕以总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六〕监督总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七〕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八〕对总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成员社的义务是:〔一〕遵守总社章程;〔二〕执行总社决议;〔三〕向总社交纳成员社股金;〔四〕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五〕维护总社与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六〕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七〕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八〕接受总社的指导和监督.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销其成员社资格:〔一〕丧失法人资格的;〔二〕自动抛却成员社资格的;〔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决议;〔四〕通过或者修改总社章程;〔五〕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六〕选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决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总社理事会应当在全国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成员社向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总社理事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Array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Array会议.总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Array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销成员社资格;〔五〕代表总社履行出资人职责;〔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全体味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暂时召集理事会全体味议.理事会全体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三〕决定总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决定总社内部管理制度;〔五〕决定总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六〕决定总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七〕决定总社对企业的出资与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总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总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的职权是:〔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五〕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允许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用的,有权向全国代表大会反映;〔六〕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七〕提议暂时举行理事会全体味议.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会设农民监事和专家监事.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总社理事以与理事会办事机构、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味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暂时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总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总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总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总社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总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Array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伤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总社出资企业要坚持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管理结构,提高Array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总社举办科研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哺育Array各类经营管理人员,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材支撑.总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各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积极加入相关的国际性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与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总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与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合作发展基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扶持资金和总社决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成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国家拨入总社的财政预算拨款与国家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总社自有资金,由总社管理使用.总社自有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总社审计机构对总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与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由"合"字的艺术图形、汉字"中国供销合作社"和英文"CHINA CO-OP"构成,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各级供销合作社与社有企事业单位、主管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具体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总社备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总社理事会.本章程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供销社领办合作社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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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销社领办合作社的组织和运作,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合作社名称](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性质:由供销社领办,以农民为主体,以农业生产经营为纽带,以服务农民、发展农业、致富农民为宗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本社住所:[住所地址]。

第五条本社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六条本社成员资格:1. 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经合作社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均可成为合作社成员。

2. 合作社成员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合作社成员的权利:1. 享有合作社的财产权利,包括盈余返还权、优先购买权等。

2. 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决策。

3. 参与合作社的教育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

4. 对合作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 优先获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第八条合作社成员的义务:1. 遵守本章程,执行合作社的决议。

2. 积极参加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技术服务等活动。

3. 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利益。

4. 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章合作社组织机构第九条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的职权包括:1. 审议和批准合作社的章程修改。

2. 选举和罢免合作社的理事会成员。

3. 审议和批准合作社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组成,负责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合作社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合作社财务管理第十二条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

第五章合作社终止第十五条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事由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合作社公司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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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运作机制、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名称],以下简称“本社”。

第三条本社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发展经济、繁荣市场、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

第四条本社住所地为:[住所地]。

第五条本社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社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元。

第二章社员第七条本社社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自愿加入本社,承认本章程;(三)在本社有合法权益;(四)按照规定缴纳股金;(五)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第八条加入本社的社员,应当向本社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九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二)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三)优先购买本社的产品或服务;(四)对本社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五)依照规定转让、继承或赠与股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社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社员大会决议;(二)按照规定缴纳股金;(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四)保守本社的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四)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以下事项:(一)执行社员大会决议;(二)制定和实施本社的发展规划;(三)决定本社的经营活动;(四)决定本社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五)决定社员入社、退社;(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负责以下事项:(一)监督理事会、经理层执行社员大会决议;(二)检查本社财务;(三)对本社的经营管理和决策进行监督;(四)提出整改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供销社合作总社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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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合我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三条总社的性质: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总社的宗旨: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中国特色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第五条总社的任务:(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二)负责全国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工作;(三)组织全国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四)推动农村商品流通,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五)加强供销合作社与农业、农村、农民的紧密联系,维护农民利益;(六)组织开展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七)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我国供销合作事业的国际影响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和批准总社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章程的修改;(三)选举和罢免总社理事会成员;(四)决定总社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总社理事会是总社的常设机构,负责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审议和批准总社年度工作报告;(三)制定总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四)决定总社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五)决定总社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具体工作。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是一份关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组织和运作的规范性文件。

它规定了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结构、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一些关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主要内容:1. 性质和宗旨: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旨在通过整合各类供销合作社的资源,提高供销合作社的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任务: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主要任务包括:推动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协调供销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为供销合作社提供政策咨询、培训、信息服务等支持;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3. 组织结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通常设有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联合社的决策、监督和管理。

理事会由会员单位的代表组成,监事会则由会员单位以外的代表组成。

4. 会员资格: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会员单位通常是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下属企业。

会员单位需要遵守联合社的章程,参加联合社的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

5. 权利和义务: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会员单位享有参与联合社决策、监督和管理的权利,同时需要按照联合社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如缴纳会费、提供信息和资源等。

6. 财务管理: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财务活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联合社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会员单位的会费、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支出主要用于联合社的日常运营和各项活动。

7. 修改和解散: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章程可以由理事会提议修改,经会员单位表决通过后生效。

如果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或会员单位要求解散,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散。

8. 法律责任: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会员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是规范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组织和运作的重要文件,对于保障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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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李飞刀供销社合作社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经营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条公司法定名称“”、法定地址:城关镇东街。

第四条公司是企业法人,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并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主营育林、鱼、农副产
品购销、百货、纺织、针织品、粮油、五金电化工、建筑材料(除国家有专项规定不准经营外)。

兼营烟酒糖。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万元。

第九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公司经理会由经理副经理办公室主任组成,经理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检查公司财务;
(九)修改公章章程。

第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福利、安全生产
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先听取和征求职工大多数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听取大多数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利润分配表;
第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经理会议,可以提取10%左右的任意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不再提取。

第十六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时,应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的资本。

第十八条提取的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九条除法定的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

第四章公司合并、分立第二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由经理会议研究作出方案,报请镇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合并,高深莫测由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
的担保,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第二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第二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因合并或者分立而新设立公司,应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二十五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六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一)经理会议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无论出现哪一种情况解散,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八条清算小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具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小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清算小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镇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应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小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经人民法院
裁决宣告破产后,清算小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条清算小组成员应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小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补充,须经理会议研究通过,并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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