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软件著作权律师软件许可合同纠纷
乙方起诉状软件侵权行为

乙方起诉状软件侵权行为原告:乙方被告:某软件公司案由:软件侵权案号:XXXXX人民法院:我是原告乙方,就某软件公司的软件侵权行为向贵院提起诉讼。
现将事实与理由陈述如下:一、案情概述某软件公司是一家以开发和销售软件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其开发并推出了一款名为“XXX”的软件。
该软件在市场上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用户群体。
然而,经过我方对该软件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发现该软件存在侵权行为。
二、侵权事实1. 侵权软件描述:乙方发现,某软件公司的软件“XXX”涉嫌侵犯了我方的知识产权。
该软件在功能和界面设计方面几乎与我方开发的软件“YYY”完全一致。
从软件的整体结构、界面布局以及操作方式等多个方面来看,可以明显看出某软件公司在开发“XXX”时存在直接抄袭我方软件的行为。
2. 存在的侵权行为:乙方对比了我方的软件“YYY”和被告公司的软件“XXX”,发现以下明显的侵权行为:(1)软件功能一致:被告公司的软件“XXX”几乎完全复制了我方软件“YYY”的功能模块,包括但不限于登录注册、浏览文章、发表评论等功能。
(2)界面设计相同:被告公司的软件“XXX”在界面设计方面直接照搬了我方软件“YYY”的主题色、布局风格,以及各个版块的页面排版等。
(3)操作方式相似:被告公司的软件“XXX”对于用户的操作方式与我方软件“YYY”完全一致,包括按钮位置、手势操作等。
综上所述,某软件公司通过复制我方软件的整体结构、功能和界面设计等要素,构成了对我方软件的侵权行为。
为维护自身权益,我方决定向贵院提起诉讼。
三、我方要求鉴于上述事实,我方要求贵院作出以下判决:1. 判定被告某软件公司的软件“XXX”侵犯了我方软件“YYY”的知识产权。
2. 要求被告停止使用、销售及推广软件“XXX”。
3. 要求被告支付我方合理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4. 要求被告向我方公开道歉,恢复我方的商誉。
五、证据我方已准备了以下证据予以提供:1. 《软件著作权证书》:证明我方软件“YYY”的合法所有权。
知识产权案例: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知识产权案例: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名称: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事件背景:1998年,A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SpeedyCalc”的计算机软件,该软件拥有强大的计算功能和用户友好的界面设计,备受用户好评。
A 公司在同年申请了软件著作权,并依法获得了该软件的独家所有权。
2005年,B公司发布了一款名为“QuickMath”的计算机软件,该软件的界面和功能与“SpeedyCalc”软件极为相似。
A公司发现B公司的软件涉嫌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双方因此引发了一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事件经过:2005年12月15日,A公司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交软件著作权侵权投诉申请。
申请中,A公司详细列出了“QuickMath”软件与其自己的“SpeedyCalc”软件在界面设计和功能方面极为相似的几个关键点,并提供了相关软件比对截图和用户证词等证据。
2006年1月5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接受了A公司的投诉申请,并启动了对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调查程序。
调查人员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对两款软件进行了全面比对和评估,并出具了相应的鉴定意见书。
2007年4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正式发布了调查结论,认定B公司发布的“QuickMath”软件确实侵犯了A公司的“SpeedyCalc”软件的软件著作权。
据调查结论,两款软件在界面设计和功能实现上存在明显的相似之处,且B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软件是独立开发的。
2007年5月9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B公司处以罚款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QuickMath”软件的行为。
同时,知识产权局还要求B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给A公司作为经济损失的补偿。
2007年6月1日,B公司以不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调查结论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复议诉讼。
B公司认为其“QuickMath”软件并未抄袭“SpeedyCalc”软件,而且在界面设计和功能上存在一定差异。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的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具有典型性和新颖性。
广州互联网法院涉网络游戏纠纷典型案例

广州互联网法院涉网络游戏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4.04.25•【分类】其他正文广州互联网法院涉网络游戏纠纷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挂机画面的作品属性认定——A公司诉B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案例二】网络游戏按其表现形式可认定为汇编作品——A公司等诉B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三】游戏场景地图的著作权保护探析——A公司诉B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案例四】如何确定网络游戏的基本表达和侵权比对内容——A公司等诉B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五】准确划定游戏改编电影的侵权边界——A公司诉B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六】游戏账户封禁与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保护——王某诉A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七】电子商务平台对虚拟财产交易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某诉A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八】网络虚拟财产的用户权益应由账户实名认证人对外主张——张某诉A公司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案例九】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方法——张某诉曹某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案例十】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代练服务的法律效力认定——连某诉A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一】某云游戏平台获取用户数据行为的正当性认定——A公司诉B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十二】仿冒游戏应用程序图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C公司诉D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十三】明晰游戏聚合类平台身份认定标准——A公司诉B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十四】厘清和划定内容平台合法有序经营的法律界限——A公司诉B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十五】以民法典生效日期为界,分段适用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A公司诉陈某、张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一】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挂机画面的作品属性认定--A公司诉B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为A游戏的著作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害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0.12正文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戈龙,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网某科技(苏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刘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松,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及一审被告刘某甲、吴某某、谢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月27日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上诉人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谢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刘某乙,一审被告刘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刘学松,一审被告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到庭参加询问。
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广东省律协

附件4:广东省律师承办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诉讼业务第一节作品自愿登记的操作第二节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的操作第三节代理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关的事宜第四节代理与著作权转让合同有关的事宜第五节代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的有关的事宜第六节其他版权法律服务第三章民事诉讼业务第一节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人的注意事项第二节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人的注意事项第四章行政法律业务第五章刑事法律业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以下简称“著作权业务”),主要包括:涉及著作权的取得、转让、许可使用、保护等方面的非诉讼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与著作权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要有:1、《民法通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3、《刑法》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著作权法》6、《著作权法实施条例》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11、《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2、《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13、《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四条本指引旨在为律师从事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作。
第二章非诉讼业务第五条著作权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代办作品自愿登记;2、代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3、协助客户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及代办备案;4、协助客户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及代办备案;5、协助拥有著作权的客户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里限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定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授权委托合同,及协助使用客户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作品使用权;6、其他版权法律服务。
软件版权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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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纠纷如何处理
调解或者进⾏诉讼。
(⼀)调解。
《著作权法》第五⼗四条第⼀款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
调解,是纠纷当事⼈按照⾃愿的原则,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种⽅法。
当然,达成协议后,很可能也会出现⼀⽅反悔、不执⾏调解协议,调解失败,当事⼈还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
(⼆)仲裁。
《著作权法》第五⼗四条第⼆项规定:,也可以根据当事⼈达成的书⾯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是仲裁机构依法⾏使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法律⾏为,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只有⼀⽅不履⾏仲裁裁决,另⼀⽅才可以提起诉讼。
(三)诉讼。
诉讼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式,主要⽤于:
1、当事⼈直接因著作权纠纷向⼈民法院诉讼解决;
2、通过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在达成协议后反悔,另⼀⽅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3、⼀⽅不执⾏仲裁裁决,另⼀⽅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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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证制度的探索与实践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为视角

案例引证制度的探索与实践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为视角案例引证制度研究课题组【摘要】将过往类似判例引入裁判作为审判参考的案例引证制度是案例指导制度之外的又一创新性探索.201 3年东莞市第一法院便制订规则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率先试行案例引证制度,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以该法院试行案例引证的工作实践为样本进行分析,第一部分,围绕《案例引证指南(试行)》所确定的适用范围、引证报告的提供者、引证程序、引证考量因素等问题展开,明确要求法官应对当事人提出的引证案例及其裁判规则进行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对是否参照说明理由,而不得仅以案例为依据做出判决.第二部分,从案例引证的前期准备、适用方法以及具体适用等三个方面对实践运行情况进行了介绍.第三部分,在对案例引证制度遇到的适用困惑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其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并相信伴随着制度价值所焕发的强大生命力,当前面临的一些问题将会迎刀而解.【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5(000)008【总页数】7页(P16-22)【关键词】案例引证;引证报告;实践【作者】案例引证制度研究课题组【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诉讼中律师时而会提供类似案例的判决以支持己方观点,法官遇到困惑时,也会主动查找类似案例作为审判参考。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法律的滞后性问题日益突出,司法公开的深化则使寻找类似案例愈加便利,由此参考既往类似判例的案例引证制度成为案例指导制度之外的又一创新性探索。
2013年8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适用案例引导调解的基础上制订规则,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率先试行案例引证制度,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
案例引证是当事人或者独立的第三方对过往类似案件进行类型化梳理,根据具体需要提供不同形式的案例引证报告,由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以判决理由的方式加以利用,以确保更大说服力和司法一致性。
正式认可既往案例在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并将其进行制度化设计则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该规定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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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软件著作权律师软件许可合同纠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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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案情简介原告聚吧科技公司诉称:2006 年8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同志广告公司签订了《软件销售合同》,依照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同志广告公司提供软件及设备,合同总金额 5.5 万元;结算方式:被告同志广告公司确定购买软件后支付定金16500 元,其余货款38500 元在硬件安装调试正常后立即支付。
原告收到定金后,于2006 年9 月25 日向被告同志广告公司、被告杨锋提供了所有的软件和设备,并安装调试正常,但被告同志广告公司、被告杨锋拒绝支付剩余货款38500 元。
请求判令被告同志广告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8500 元及利息2310 元整(按借款利息一年6%、办理贷款手续费3%来计算,从2006 年10 月 1 日至2007 年 4 月 2 日,以后另算),被告杨锋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同志广告公司和被告杨锋辩称:两被告对购买原告的软件及设备的事实没有异议。
原告销售给被告的软件及设备由于自身设计的原因,导致从交付时始一直没有调试正常,即没有符合双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的结
算最后一笔货款的条件,因此被告有权拒付最后一笔货款。
被告杨锋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长昊律师事务所专注商业秘密、软件网络著作权侵权与维权。
办案思路及心得
针对焦点问题,律师认为:
1、双方在诉讼中均未提出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可参照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及通常标准,本案《软件销售合同》标的物应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
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9 条、第11 条、第12 条、第14 条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包括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在内的申请文件。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的鉴别材料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 页组成。
若整个程序不到60 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清单。
但在规定的情况下也可申请作例外交
存,在登记申请批准后,申请者为了以后取证的方便,可申请交
存全部或主要部分的源程序清单。
申请时,申请者应当提交申请表,阐明交存源程序的数量及要求保存的年限。
软件登记中心应
当将交存的源程序清单加以封存,未经申请者的同意或法庭的决定任何人都不能启封。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南宁市同志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岑溪市聚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8500 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
38500 元为基数,从2007 年 4 月 2 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息);二、被告杨锋对被告广西南宁市同志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杨锋对被告广西南宁市同志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市同志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追偿。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791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1 元,共计1582 元,由被告同志广告公司与杨锋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