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3篇)

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规范我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1、GPS监控系统由监控管理人员负责使用、管理,系统管-理-员通过分配的账号及密码登录使用GPS监控系统。
2、GPS车辆监控系统实行专人管理制度,由安全科GPS监控室安排监控管-理-员管理。
使用参照《GPS系统使用手册》,因操作不当所引起的责任由使用者承担。
3、GPS监控系统的数据涉及公司的运营机密,任何人没有得到公司的书面许可,不能以打印、网络传输、移动存储设备拷贝等方式将数据携带出公司。
4、GPS监控系统的数据特别是车辆超速、超界线行驶等车辆违章行驶数据要及时、迅捷传递到车辆安全管理部门。
5、车辆限速规定:(1)、高速公路车辆限速____公里/小时(2)、一级路车辆限速____公里/小时(3)、二级路车辆限速____公里/小时(4)、城市道路车辆限速____公里/小时(5)、夜间(22.00-凌晨6.00)车辆速度为白天的____%6、疲劳驾驶的限值:客运驾驶员____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____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____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____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____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____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____分钟。
7、监控处理程序(1)、报警车辆的监控和处理:①当发现车辆超速行驶时,即向该车发出警告指令,若有车辆经警告不减速且持续行驶。
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②当发现有车辆向中心发出紧急报警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采用电话方式进行查询,若查实车辆确实发生意外的,根据情况类型立即向公安或交-警大队报告,并提供车辆位臵、行驶方向、行驶速度以及其它相关信息。
③值班人员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值班日记上做好记录,并且在公司驾驶员安全例会上给予点名批评并按照管理制度进行处罚,提高驾驶员行车安全意识。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监控,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安全性,确保车辆正常运行,保障公司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的管理和监控工作。
第三条公司车辆指挥部是车辆管理和监控的主要机构,负责制定车辆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车辆配备和规范管理第四条公司为保障正常运行需求,按照业务需求配备足够数量的车辆,并依据车辆使用情况调整车辆数量。
第五条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车辆号牌等。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必须及时整改或淘汰,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条公司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八条公司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
第九条公司车辆使用应按照实际需求和路况,合理规划线路,减少不必要的行驶。
第十条公司车辆必须按照规定附带相关证件和备品备件,确保临时需求时能够及时处理。
第三章车辆监控系统建设和使用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监控系统,包括GPS定位、视频监控、远程控制等设备。
第十二条车辆监控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保障监控效果和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公司车辆监控系统必须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车辆监控系统应该定期更新和升级,以适应新的监控需求和技术发展。
第十五条公司驾驶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了解车辆监控系统的功能和使用方法。
第十六条公司车辆监控系统的数据必须保存一定时间,以备查阅和分析。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对违规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处理,确保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司规定。
第四章车辆使用管理和监控第十八条公司车辆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不得私自改变目的地或途经路线。
第十九条公司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载客数量进行,不得超员或超载。
第二十条公司车辆不得擅自停靠或在非法地点停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驾驶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驾驶,不得疲劳驾驶。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监控设备管理 (2)2.1 监控设备种类 (4)2.1.1 GPS定位器 (6)2.1.2 视频监控系统 (7)2.1.3 车辆行驶记录仪 (8)2.2 设备安装与维护 (10)2.2.1 安装要求 (11)2.2.2 维护保养 (11)2.3 设备更新与升级 (13)三、车辆动态监控 (15)3.1 实时监控 (16)3.1.1 监控平台 (18)3.1.2 监控终端 (19)3.2 数据处理与分析 (20)3.2.1 数据收集 (21)3.2.2 数据分析与处理 (22)3.3 信息发布与反馈 (24)四、驾驶员行为监管 (24)4.1 驾驶员行为规范 (25)4.2 违章行为处理 (26)4.2.1 举报制度 (27)4.2.2 处理流程 (28)4.3 驾驶员培训与教育 (29)五、应急响应与处置 (30)5.1 应急预案 (30)5.2 应急响应流程 (32)5.3 处置措施 (34)六、监督与考核 (35)6.1 监督检查 (36)6.2 考核评价 (37)6.3 奖惩机制 (38)七、附则 (40)7.1 解释权 (40)7.2 修订日期 (41)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是指利用卫星定位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动态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分析和应用的管理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1.引言车辆是运输公司的重要资产,有效管理和监控车辆的状态和行为对于运输公司的安全和效率至关重要。
为此,运输公司制定了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以确保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合规性。
2.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运输公司能够实时监控车辆的位置、状态和行为,及时发现并处理车辆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升运输过程的安全和效率。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运输公司所有的车辆,包括自有车辆和租赁车辆。
4.监控设备安装与维护4.1.监控设备应安装在车辆的固定位置,保证设备的稳定性和准确性。
4.2.监控设备的维护工作由技术人员负责,确保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4.3.监控设备的数据传输应采用安全加密的方式,防止数据泄漏和被非法获取。
5.监控范围和内容5.1.位置监控:监控设备应记录车辆的实时位置,并能够将位置信息传输给监控中心。
5.2.行为监控:监控设备应记录车辆的行驶速度、里程数、停车时长等行为信息,并能够将这些信息传输给监控中心。
5.3.状态监控:监控设备应记录车辆的引擎状态、燃油消耗量、电池电量等状态信息,并能够将这些信息传输给监控中心。
5.4.报警监控:监控设备应能够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如发生事故、超速、疲劳驾驶等情况,以便监控中心能够及时采取措施。
6.监控中心运营6.1.监控中心应24小时全天候运营,确保能够及时处理和响应车辆的动态监控信息。
6.2.监控中心应设有专门的操作员和技术人员,具备处理和分析车辆监控数据的能力。
6.3.监控中心应配备高效可靠的通讯设备,以确保与车辆的实时连接。
7.数据分析与处理7.1.监控中心应对车辆监控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和处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7.2.监控中心应建立数据分析和处理的标准和流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7.3.监控中心应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以提升车辆管理和运输效率。
8.违规处理和纪律处分8.1.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监控中心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工等。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2.02.14【实施日期】2022.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9月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应急管理部部长黄明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项中的“JT/T 796”修改为“GB/T 35658”。
二、将第六条、第七条中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
三、删除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删除第四项。
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将其中的“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修改为“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中的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其中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修改为“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其中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修改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将第三项中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修改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项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项制度1.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的目的与背景为了提高车辆运输行业的管理效益和安全水平,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货物的安全送达,我们制定了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运用先进的监控技术,对车辆的行驶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追踪,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2.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所有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
所有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都需要进行动态监控,并且相关人员需要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3. 车辆动态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为了进行车辆动态监控,我们将在所有的运输车辆上安装专门的监控设备。
这些设备可以实时记录车辆的位置、行驶轨迹、车速等信息,并通过无线网络上传到监控中心。
所有驾驶员需要熟悉监控设备的使用方法,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分析和管理监控中心将负责对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和管理。
他们会根据数据的变化情况,及时判断车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同时,监控中心将对所有的监控数据进行备份,并定期进行数据的整理和归档,以便后续的查询和分析。
5. 车辆动态监控的管理流程车辆动态监控的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a) 监控设备的安装和维护:要求运输车辆在入职前完成监控设备的安装,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
b) 监控数据的实时传输:要求监控设备能够实时将数据上传到监控中心,并对传输进行监测和管理。
c) 监控数据的分析和处理:要求监控中心对接收到的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d) 数据备份和归档:要求监控中心定期对所有的监控数据进行备份和归档,以备后续查询和分析。
e) 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监控设备的使用培训,并对他们的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督。
总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提高车辆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
通过使用先进的监控技术,我们能够对车辆的行驶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追踪,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从而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和顺利送达。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强化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提升企业运输管理水平,科学化地管理和派遣车辆,及时高效地完成运输任务,根据公司车辆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动态监控系统,便于对车辆运行位置、速度、方向、路线、历史轨迹等展开实时安全监控,规范车辆运行受控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X。
第二章监控原则与适应范围第四条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位置、行驶路线、速度等,具备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通讯等综合监控功能,对预防窜货行为起到关键作用。
第五条进厂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配备车载定位设备和必要的通讯工具,并将备案资料及账号提供给监控中心,对未安装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物流调度中心拒绝开具派车单,有特殊情况请相关部门会同审批,详见车辆动态监控备案流程。
第六条凡装置了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的进厂车辆,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监控员职责一、负责统一管理本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正常使用及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
随时关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情况,并在车辆出现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时对驾驶员及时提醒,防范和控制驾驶员在行驶途中的各类违章行为。
二、监控员负责管理进厂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检查进厂车辆设备是否运转正常。
3、监控自有车辆的运行情况,在车辆发出报警信息时,进行报警确认,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对有妨碍的监控系统及时上报并下发维修单,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对监控中发觉驾驶员有违规行为的,及时依照相干管理规定下发通知单。
四、按规定定时采集车辆行驶记录数据,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违规行为分类汇总上报相关部门。
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道路情况、交通状况等情况,及时通过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短信发送平台发送预警信息。
六、监控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对擅自更改路线、绕行高速或私拉乱跑等行为,做好监控记录,并及时报送备案。
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公务车、营运车、租赁车等。
第二章监控系统建设第三条公司应配备先进的车辆动态监控设备,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1. 实时定位:实时显示车辆位置,包括经纬度、速度、方向等信息;2. 行驶轨迹:记录车辆行驶轨迹,便于查询和分析;3. 违章提醒:对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车道行驶等违章行为进行提醒;4. 报警功能:在车辆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发出警报;5. 数据统计与分析:对车辆行驶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第五条车辆使用前,驾驶员应接受监控系统的操作培训,确保熟练掌握。
第六条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章驾驶。
第七条车辆行驶过程中,监控平台应实时监控车辆运行情况,对违章行为进行记录和提醒。
第八条车辆使用结束后,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关闭监控系统。
第四章监控数据管理第九条监控数据应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第十条监控数据应定期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一条监控数据用于车辆使用管理、驾驶员考核、事故调查等方面。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驾驶员违章驾驶,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因监控设备故障、系统维护等原因导致监控数据缺失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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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强化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提升企业运输管理水平,科学化地管理和派遣车辆,及时高效地完成运输任务,根据公司车辆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动态监控系统,便于对车辆运行位置、速度、方向、路线、历史轨迹等展开实时安全监控,规范车辆运行受控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阳泉冀东物流贸易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控原则与适应范围
第四条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位置、行驶路线、速度等,具备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通讯等综合监控功能,对预防窜货行为起到关键作用。
第五条进厂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配备车载定位设备和必要的通讯工具,并将备案资料及账号提供给监控中心,对未安装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物流调度中心拒绝开具派车单,有特殊情况请相关部门会同审批,详见车辆动态监控备案流程。
第六条凡安装了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的进厂车辆,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监控员职责
一、负责统一管理本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正常使用及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
随时关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情况,并在车辆出现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时对驾驶员及时提醒,防范和控制驾驶员在行驶途中的各类违章行为。
二、监控员负责管理进厂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检查进厂车辆设备是否运转正常。
三、监控自有车辆的运行情况,在车辆发出报警信息时,进行报警确认,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对有故障的监控系统及时上报并下发维修单,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对监控中发现驾驶员有违规行为的,及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下发通知单。
四、按规定定时采集车辆行驶记录数据,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违规行为分类汇总上报相关部门。
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道路情况、交通状况等情况,及时通过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短信发送平台发送预警信息。
六、监控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对擅自更改路线、绕行高速或私拉乱跑等行为,做好监控记录,并及时报送备案。
八、监控权限严格按照规定授权,不得私自赋予他人及越权使用,如需授权使用,需上报领导审批。
第八条驾驶员职责
一、保障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处于开机状态,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等行为,如有故障及时上报解决。
二、行驶中保持终端信息通畅,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
三、遵守安全行车制度规定,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更正。
第九条大区市场部职责
一、水泥公司市场部门必须对自提客户所有进厂车辆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资料准确无误,并提前报于物流公司进行备案。
二、对于自提车辆运行出现问题,物流公司监控员上报市场部时,市场部需及时沟通物流公司与客户并紧急处理。
三、配合监督车辆动态监控系统。
第十条水泥公司销售部职责
一、水泥公司销售部门收集公司客户所有进厂车辆的资料信息,提供给大区市场部进行审核、备案,并要及时新增和更新资料。
二、对于自提车辆运行出现问题时,物流公司监控员上报销售部时,销售部需及时沟通物流公司与客户并紧急处理。
三、配合监督车辆动态监控系统。
第四章监控管理
第十一条日常监控管理内容,包括车辆超速处理、偏离规定线路检查、疲劳驾驶、定点停放、停车不熄火、长时间停车等情况。
一、车载终端设备由本车驾驶员负责,公司在日常监控中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通知设备运营商进行维护。
二、车载终端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经查证系人为破坏的,由本车驾驶员承担设备维修或更换费用。
如发现损毁、丢失情况应立即汇报,查明原因和责任人。
三、驾驶员不得自行断开车载终端电源,确因车辆检修需断开电源的,应及时告知监控员,并做记录备查。
车辆维修完毕后应检查车载终端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如有损坏及时维修。
四、驾驶员不得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避免影响系统判断,贻误警情,对随意报警人员按规定给予处罚。
五、对监控范围内的车辆发现偏离规定路线、变更卸货地点、长时间待车、系统信号丢失等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对未在监控范围内的车辆,由销售部、市场部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车辆动态监控报警设置
一、超速报警:以交通执法部门及本公司限定时速为准,最高时速不超过80KM/小时,路段有限速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二、车辆故障和事故报警: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延误时限,造成更大损失或影响。
三、疲劳驾驶报警:以交通执法部门及本公司限定驾驶时间为准,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间隔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三条报警的处理
监控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迅速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一、超速报警:及时警告驾驶员减速慢行,消除安全隐患;
二、异常报警及紧急报警:及时与驾驶员联系,查明报警原因,了解求助内容,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三、事故报警:及时与驾驶员联系,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
四、疲劳驾驶报警:及时与驾驶员或调度员联系,确认是否为疲劳驾驶,及时安排驾驶员休息。
第五章违章行为及处罚
第十四条违章行为
一、非专业维护人员严禁私自打开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或损坏监控系统部件,造成设备无法正常工作。
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移动手机卡接收卫星信号,人为遮蔽会干扰设备接收信号,擅自拆卸SIM卡将无法定位,将影响车辆正常监控与管理。
三、无故切断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电源,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报警的。
四、驾驶员超范围或变更行驶路线行驶等脱离监控。
五、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行为,未立即终止的。
六、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七、对监控范围内的车辆发现偏离规定路线、变更卸货地点、长时间待车、系统信号丢失等情况。
第十五条违章处罚
一、私自打开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或损坏监控系统部件,造成设备无法正常工作。
第一次给予100-2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5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
二、人为遮蔽会干扰设备接收信号,擅自拆卸SIM卡将无法定位,将影响车辆正常监控与管理。
第一次给予100-5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10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
三、无故切断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电源,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报警的。
第一次给予1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2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
四、驾驶员超范围或变更行驶路线行驶等脱离监控。
第一次给予100-5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10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
五、监控中心警告车辆有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未立即终止的根据情节给予100-500元处罚;若由超速造成任何事故,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六、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根据情节给予100-200元处罚。
七、对调度或监控员发出的指令及提示,置之不理的,为严重犯规,每次罚款300元。
八、由公司统一派车的第三方物流车队如出现偏离规定路线、未到指点站点、停车时间过长、出厂后信号丢失等情况时,经确认后可协商在结算运费时进行处罚。
九、客户自提车辆如出现偏离规定路线、未到指点站点、停车时间过长、出厂后信号丢失等情况时,经确认后提交资料由水泥公司市场部、销售部进行处理。
第六章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及数据统计
第十六条
一、监控员负责车辆动态日常监控,监控人员每周不少于两次的定期抽查。
二、自车载终端设备上统计的报警、违章、违纪情况应及时制止及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监控员应于每周进行一次数据汇总,把每周异常数据核实清楚后汇总上报,每月底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反映出的数据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时根据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上产生的即时数据制作分析报告。
四、车辆转移或报废,车管人员应及时请示上级,对车载终端设备设施予以拆卸、变更使用车辆或予以暂时保存。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颁布的法律与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