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460_关于调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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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60_关于调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费率

关于调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费率

标准及有关工程计费程序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消耗量标准颁发执行以来,有关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现行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取费标准及计费程序要求予以明确,同时,对编制市政工程等初步设计概算时采取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费率标准要求予以明确。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2号)、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0号)、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湘建价〔2001〕第7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及采用2006年消耗量标准编制市政工程等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其计价依据、取费标准及计费程序综合规定如下:

一、直接工程费和施工措施费。在新的概算定额没有编制颁发之前,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建筑工程机械土石方仍按2001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执行;市政、安装、仿古建筑、园林景观绿化、市政机械土石方工程以省建设厅湘建价〔2006〕330号文颁发的消耗量标准为基础计算。

1、人工费。人工工资单价均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工资单价计算,其中取费单价按每工日30元计取。

2、材料费。材料预算价格按编制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计取。

3、机械费。建筑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机械土石方以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中的机械费为计费基础;市政道路、桥涵、隧道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则以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中的机械费为计费基础。超过取费基价的人工工资单价、燃料及电的单价其价差应予调整。

二、打桩并入相应工程内计算。

三、机械土石方不分工程量大小,其建筑工程机械土石方按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执行;市政工程机械土石方则按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执行。

四、随同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项目并入建筑工程内计算。

五、设备运杂费按设备费的7%计取。

六、总概算中的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其价差预备费费率按有关规定计算。

七、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标准详见附表的规定。

八、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2006年颁发的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准。

九、本文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人工费为计价基础)

附件二: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价基础)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

(人工费为计价基础)

序号费用名称计算基础及计算程序费率(%)

安装工程市政给水排水、

燃气工程园林景观

绿化工程仿古建筑

1 直接费1.1~1.8项

1.1 人工费按规定计算的直接工程费和施工措施费中的人工费

1.2 材料费按规定计算的直接工程费和施工措施费中的材料费

1.3 机械费按规定计算的直接工程费和施工措施费中的机械费

1.4 主材费除1.2项以外的主材费

1.5 大型施工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1.1~1.4项)×费率0.50 0.50 0.50 0.50 1.6 工程排水费(1.1~1.4项)×费率0.20 0.20 0.20 0.20

1.7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1.1~1.4项)×费率0.16 0.16 0.16 0.16

1.8 零星工程费(1.1~1.4项)×费率5.00 6.00 5.00 5.00

2 企业管理费人工费×费率37.90 35.20 28.60 33.10

3 利润人工费×费率39.00 34.00 19.00 24.00

4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费率21.26 14.9

5 14.95 19.57

5 其他

6 规费(1~5项)×费率长、衡、潭、株、岳6.64 6.64 6.64 6.64

其他地区6.66 6.66 6.66 6.66

7 税金(1~6项)×税率市区

县镇

其他

8 单位工程概算总价1~7项合计

附件二

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

(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价基础)

序号费用名称计算基础及计算程序费率(%)

市政道路、桥涵、隧道、给排水工程构筑物机械土石方工程建筑工程

1 直接费1.1~1.8项

1.1 人工费按规定计算的直接工程费和施工措施费

中的人工费

1.2 材料费按规定计算的直接工程费和施工措施费

中的材料费

1.3 机械费按规定计算的直接工程费和施工措施费

中的机械费

1.4 主材费除1.2项以外的主材费

1.5 大型施工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1.1~1.4项)×费率0.50 5.00 0.50 1.6 工程排水费(1.1~1.4项)×费率0.20 0.20 0.20

1.7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1.1~1.4项)×费率0.16 0.16 0.16

1.8 零星工程费(1.1~1.4项)×费率6.00 4.50 5.00

2 企业管理费(人工费+机械费)×费率31.00 7.50 33.30

3 利润(人工费+机械费)×费率21.00 5.00 22.00

4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机械费)×费率15.19 5.46 20.07

5 其他

6 规费(1~5项)×费率长、衡、潭、株、岳6.64 6.64 6.64

其他地区6.66 6.66 6.66

7 税金(1~6项)×税率市区

县镇

其他

8 单位工程概算总价1~7项合计

北京2020年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北京2020年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行业工伤风险划分为八个类别 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各缴费单位新费率时,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缴费费率执行。 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费率于7.1正式实施 根据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要求,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结合本市实际,定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公布实施,在此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费率进行缴费。 2017年7月1日后,按照新的缴费费率测算,多缴纳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处理。 届时,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等相关指标纳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考核指标,每一至三年核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 1.1%、1.3%、1.6%、1.9%。 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及调整办法 根据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要求,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 各缴费单位新费率时,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 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缴费费率执行。 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结合本市实际,定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费率进行缴费。2017年7月1日后,按照新的缴费费率测算,多缴纳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 方式处理。 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及浮动办法 本市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 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3号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 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第九条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第十条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第十二条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 健康保险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险种类别。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研究

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研究 从国际方面看,自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导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形势不容乐观,仍处于深度调整过程中。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纷纷下调经济增长预期。从国内方面看,一方面,受金融危机和世界整体经济形势的影响,中国经济也出现放缓迹象,近几年经济增长速度也连续下滑。2015年3月,国务院 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下调2015年GDP增长目标。 经济下行压力大。另一方面,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这一基本国策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国又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启了市场化改革的大幕,先后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汇率制度改革、利率市场化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促进了经济发展。但限于体制和社会形势的需要,改革进行到今天,留下了诸多问题,如环境污染、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等诸多问题。 鉴于此,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全面深化改革”,“让市场 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从保险行业方面看,由于发展初期、人口红利、经济拉动的高边际增长导致的高速增长势态逐渐消弱。保险业作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如何进行自身改革以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健康发展,为中国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就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自 1979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一直实行高度管制的保险费率定价措施。 费率管制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初级发展阶段的市场稳定,但从长远看这种方式也降低了市场效率、抑制了创新活力,不利于保护和提升消费者权益,制约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保险费率市场化是保险业深化改革的核心举措, 也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关键。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起步晚,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对保险费率市场化进行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以及与保险业和经济社会的互动影响,以期对中国快速进行的费率市场化改革提供借鉴。 本文从定性理论研究和现状经验研究两个路径出发,系统研究费率市场化的理论基础、实施条件、影响、国内外发展历程及经验。本文研究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首先从世界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国内深化改革加速和保险业市场化改革三个方面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其次,阐述本文的研究意义, 即对费率市场化改革具有现实借鉴价值,在理论上丰富费率市场化相关研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C款)费率.doc

附件2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C款)费率 一、基准费率 二、保险期限系数 注:保险期限超过上述各档保险年限,超出的期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收,满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例如,若保险期限为3年零两个月,则按3.5年计收。 三、风险调整系数 (一)投保人资质等级调整系数 (二)建设工程项目性质调整系数 (三)建设工程项目类型调整系数

BT是Build Transfer的缩写,是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意为建设-经营-转让的项目。BOT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是指公私合营模式。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在我国施工行业PPP模式中,资金来源由项目子公司通过融资落实,在PPP模式中,实质的融资行为更多时候由社会主体完成。 (五)资产负债率调整系数

(六)投保其他相关保险产品情况调整系数 (七)续保优惠系数 注:各风险调整系数相关风险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时,该系数取1.0。 四、保险费计算公式 投标保证保险费=投标保证保险金额×基准费率×风险调整系数之乘积 履约保证保险费=履约保证保险金额×基准费率×保险期限系数×风险调整系数之乘积支付保证保险费=支付保证保险金额×基准费率×保险期限系数×风险调整系数之乘积总保险费=投标保证保险费+履约保证保险费+支付保证保险费

各省公路工程规费费率汇总

规费 规费系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养老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工伤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各项规定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四川省: 湖南省(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

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 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取定为35%,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7 %(含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5%,工伤保险费1%。 河南的我来补充一下 养老:20% 医疗:7%(生育:1%) 工伤:1% 失业:2% 住房公积金:5% 合计:35% 此外,人工43.89元/工日 以上数据是河南定额站公布的 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31号)

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皖交基[2008]17号 间接费中的规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标准为38.1%,计算基数为人工费。 浙江省浙交〔2008〕85号 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规费费率表(43%) 湖北省公路工程定额规费组成情况 项目组成费率 养老保险20%

第七章 保险费率

第七章保险费率 教学目的与要求:理解大数定律的内容及保险学意义,掌握保险费率的含义与厘定原则,了解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费率厘定的计算方法和内容。 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是对保险费率的理解、厘定保险费率的原则、影响保险费率的因素、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费率厘定的方法和内容等;难点是如何厘定保险费率。 第一节保险费率概述 一、保险费的含义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转移风险、取得保险人在约定责任范围内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而交付的费用;也是保险人为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保险费是建立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也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经济基础。 二、保险费率的含义 保险费率,是每一保险金额单位与应缴纳保险费的比率。保险费率是保险人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计算保险费的影响因素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期限,以上三个因素均与保险费成正比关系,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或保险期限越长,则应缴纳的保险费就越多。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保险费的增减变动。保险金额单位一般为1000元或100元,所以保险费率通常用千分率或百分率来表示。 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习惯上,将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的费率称为毛费率。纯费率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主要部分,它是根据损失概率确定的。按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纯保费,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和给付。附加费率是保险费率的次要部分,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附加保费。它是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 三、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 保险人在厘定费率时要贯彻权利与义务相等的原则,具体而言,厘订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为充分、公平、合理、稳定灵活以及促进防损原则。 1、充分性原则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第九条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 健康保险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险种类别。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条款设计或者费率厘定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费率表(2015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费率表(2015版)一、年基准费率 保险责任年基准费率 投标保证保险3‰ 履约保证保险6‰ 支付保证保险6‰ 二、调整系数 1、投保人资质等级调整系数 企业资质等级调整系数 特级0.85 一级0.95 二级 1.0 三级 1.1 未评级 1.2 2、工程类型调整系数 工程类型调整系数 楼宇0.8-1.1 工业企业建设0.85-1.15 管线工程 1.0-1.3 陆上交通建设工程 1.4-2.0 涉水工程 2.0-3.0 其他工程0.8-1.2 3、反担保方式调整系数 反担保方式调整系数 抵押/质押反担保:抵(质)押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 0-5%(含) 1.1-1.0 5%-15%(含) 1.0-0.9 15%-25%(含)0.9-0.8 >25% 0.8-0.6 保证反担保0.9-1.1 未办理反担保 1.1 4、资产负债率调整系数 投保人的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调整系数 <50%(含)0.8-0.9 50%-70%(含)0.9-1.0 70%-90%(含) 1.0-1.5 90%以上不承保 5、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 根据保单约定的免赔方式确定,若同时约定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则取两者调整系数较高值。

每次事故免赔率或每次事故免赔额占总保 险金额的比例 调整系数 0%(含)-10%(含) 1.1-1.0 10%-20%(含) 1.0-0.9 20%-30%(含)0.9-0.8 30%以上0.8-0.7 6、保险金额与工程造价比例调整系数 保险金额与工程造价比例调整系数 (0%,5%] 5.0-3.5 (5%,10%] 3.5-2.0 (10%,20%] 2.0-1.5 (20%,50%] 1.5-1.0 (50%,80%] 1.0-0.8 80%以上0.8-0.6 7、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根据投保人近三年赔付率,进行划分。 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 0%(含)—30% 0.7-0.85 30%(含)—50% 0.85-1.0 50%(含)—70% 1.0-1.15 70%(含)以上 1.15-1.5 无历史赔付数据 1.0 三、保险期间系数 如果保险期间为整数年,那么保险期间系数为年数;如果保险期间为非整数年,那么非整数年部分按照短期费率表计算,保险期间最多不超过5年。 即,如果保险期间为n年:保险期间系数=n; 如果保险期间为n年零m个月:保险期间系数=n+m对应的短期费率系数 非整数年保险期间一 个 月 二 个 月 三 个 月 四 个 月 五 个 月 六 个 月 七 个 月 八 个 月 九 个 月 十 个 月 十 一 个 月 十 二 个 月 短期费率 系数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85 0.9 0.95 1.0 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四、保险费计算 投标保证保险保险费=投标保证保险金额×投标保证保险年基准费率×投保人资质等级调整系数×工程类型调整系数×反担保方式调整系数×资产负债率调整系数×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保险金额与工程造价比例调整系数×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保险期间系数履约保证保险保险费=履约保证保险金额×履约保证保险年基准费率×投保人资质等级调整系数×工程类型调整系数×反担保方式调整系数×资产负债率调整系数×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保险金额与工程造价比例调整系数×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保险期间系数支付保证保险保险费=支付保证保险金额×支付保证保险年基准费率×投保人资质等级

关于存款保险费率准则的设定

关于存款保险费率准则的 设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关于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标准的设定 一.两种基本方式 目前国际上关于保险费率有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 单一费率是指不根据保险对象的风险而相应调整保费,但它不是固定费率,执行起来比较容易,但显失公平合理,而且容易衍生道德风险和使存款机构承担高风险。 差别费率,即按各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风险大小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费率,对风险高的金融机构采用较高的费率,而对风险相对较低的金融机构则采用较低的费率。 根据保险机构的风险制定相应的保费。从和实践的角度考察,差别费率较有利于形成银行间公平竞争,促使银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不恰当的冒险经营。以美国为例:1993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决定根据风险程度调整保险费率,具体是:对倒闭风险最小的存款机构对其国内存款每100美元征收0.25美元的保险费,而对实力最弱的机构征收的保险费为0.31美元,这一差距将随着时间而拉大,如果这些实力最弱的机构未能改变其风险状况的话,其保险费每半年将提高一次,直到该机构风险状况得到改善。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采用单一费率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另一方面它也能对投保银行的经营产生较大的制约作用,特别是对经营状况差、信用等级低的银行征收较高保费,就会加大这些银行的经营支出,由此迫使其改善经营,提高资产质量,以争取降低保费,增强市场竞争力。截至1999年,世界上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采取差别费率的方式。 二.存款保险费率制定的具体实践经验 台湾于1982年出现的“亚信”挤兑风潮,两天之内被挤提达新台币几十亿元。为了应对该危机,1985年1月9日台湾《存款保险条例》公布施行;4月,台湾成立“中央存款保险公司”(CDIC);9月27日,“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业,接受存款货币机构的参保。 在保险费率的设定方面,CDIC开始实行的是单一费率制。随着台湾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展开,存款机构的经营风险开始出现明显差异,单一费率制容易衍生道德风险和使存款机构承担高风险的问题开始显现。为使保费与风险挂钩,在各方高度共识、全面投保制度实施的条件 下,1998年开始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在订立存保基金目标值的前提下,降低推行阻力和考虑要保机构负担,按风险组群制定九等三级制。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1.风险指标: 以「资本充足率」及财政部全国金融预警系统「检查资料评等得分」作为风险分级指标。 2.风险分级: 1)“资本充足率”的风险等级分为:资本良好,资本充足,资本不足三级,定义如下: a.资本良好: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达20%以上,外国银行在台 分行的外国银行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达到20%以上,信用合作社及农渔会信用部门的净值占放款总额的比率达20%以上。 b.资本充足: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达8%以上未达20%,外国银 行在台分行的外国银行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达到8%以上未达20%,信用合作社及农渔会信用部门的净值占放款总额的比率达6%以上未达20%。 c.资本不足: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未达8%以上,外国银行在 台分行的外国银行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未达到8%以上,信用合作社及农渔会信用部门的净值占放款总额的比率未达6%以上。 2)全国金融预警系统“检查资料评等综合得分”的风险等级分为A级,B级和C级。定义如下: a.A级:综合得分65分以上 b.B级:综合得分在50分以上,65分以下 c.C级:综合得分在50分以下 3)全体金融机构差别费率分级表(九等三级费率)

xx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 (2)

xx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7) 一、总则 (一)本费率标准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深圳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所规定的有关项目的特征及内容编制而成,所公布费率包括参考范围和推荐费率。 (二)本费率标准适用于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等计价标准编制建 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确定工程造价。 (三)除另有规定外,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当依据本费率标准的推荐费率计算。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宜超出本费率标准规定的各项目费率参考范围。 (五)部分费用项目未公布推荐费率,使用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费率参 考范围中确定合适的费率进行计算。 二、分部分项工程费 (一)企业管理费 1.综合单价构成中的企业管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管理费:E=(人工费A+机械费C×0.1)×企业管理费费率 a 2.根据目前本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实际情况,不区分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参考范围为11%~27%,推荐费率为18%。 (二)利润 1.综合单价构成中的利润计算公式为: 利润:F=(人工费 A+材料费 B+机械费 C+企业管理费 E)×利润率 b 2.根据国家公布的行业利润率水平和目前本市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赢利情况,不区分专业工程,利润率参考范围为1%~9%,推荐费率为5%。采用装配式(预制率达到15%以上,装配率达 到30%以上)等新技术、新工艺的利润率参考范围和推荐费率可适当提高1%~2%。

计算公式:履约担保手续费=担保金额×担保手续费费率 担保手续费费率参考范围:1‰~5‰,推荐费率4‰。 担保金额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计算;当招标文件无具体要求时,可取发包工程总造价的15%。 (三)夜间施工增加费 符合夜间施工增加费计取条件时,其费用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夜间施工增加费=人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系数 (注:夜间施工增加费计算基数中的人工费是指单位工程夜间施工部分的人工费) 表2夜间施工增加费系数 系数 参考范围推荐系数费用名称 夜间施工增加费0.20~0.300.25 (四)赶工措施费 计划工期压缩超过按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计算所得定额工期20%的,其周转材料的摊销次数缩短、人工加班费用增加等费用可按下列公式计算。需采取特殊措施以缩短工期的,可据实估算相应费用。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缺项的专业工程,其标准工期应按相关规定确定。各专业工程赶工措施费系数参考范围和推荐系数如表3所示。计算公式如下: 赶工措施费=(1-合同工期/标准工期-20%)×(人工费+措施项目费) ×赶工措施费系数 (注:赶工措施费计算基数中的人工费是指单位工程中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措施项目费是指不包含赶工措施费的措施项目之和。) 表3赶工措施费系数 系数 参考范围推荐系数费用名称 房建工程0.8~1.8 1.2 赶工措施费0.7~1.10.9

各保险公司费率系数

广州所有保险公司商业险单面折扣计算方法保险业资深人士都知道,所有车辆的保费都是按固定的公式计算出来的,这个公式里面,最重要的就是单面折扣;车险集中平台上线后,所有车辆的以往承保记录、过户记录、赔付记录等都已全国联网,保费单面折扣的计算方法也有了新的规定,熟练掌握这些规定就能准确的算出折扣。下面我以常见的散单业务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怎样算出一份保单的单面折扣。 折扣又称优惠,现在监管机构允许使用的优惠系数如下: 一、前三年赔付次数。 二、续保还是转保(又称客户忠诚度);在天平保险公司,还分一年续保和多年续保。 三、平均年行驶里程,因为新车无去年的行使里程记录可以参考,所以不能使用此系数,旧车都可以使用此系数,且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文件。 四、上年交通违法记录。(新车因无上年交通违法记录不能使用此系数调整,非新车须客户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该车上年在广东省境内无交通违规、违法记录证明方予浮动。 五、约定行驶区域。使用“约定行驶区域”系数时,必须在保单上注明约定行驶区域,在非约定行使区域出险时,每次赔付只赔定损金额的90%。 六、指定驾驶人,即在保单上写明此车辆的驾驶人身份证号码,且要写明“性别”、“驾龄”、“年龄”,如果非指定驾驶人驾驶标的车辆时出险,每次赔付只赔定损金额的90%。 七、多险种优惠,如果被保人同时投保第三者和车损险的话,可以使用此优惠,保费可优惠5%。(除天平保险公司之外的所有公司都能使用此优惠)广州所有保险公司的散单业务只能使用上述7个优惠系数来调整保单的单面折扣。

在上述7个优惠系数里面,“约定行使区域”和“指定驾驶人”每次赔付只能赔定损金额的90%,容易和被保人产生纠纷,故大多数保险公司和业务员都很少使用。而上年交通违法记录,因为需要提供广东省境内无交通违规的证明,而现在暂时还没有交管部门面向公众提供此项服务,所以这个系数现在是不能使用的。 那么剩下的就只有“前三年赔付次数”、“客户忠诚度”“平均年行驶里程”和“多险种优惠”这四个系数了。而“前三年赔付次数”和“客户忠诚度”都可以在车险集中平台上查询,“平均年行驶里程”所有的旧车都能享受此优惠,所以,知道险种,再上车险集中平台查询赔付次数及客户忠诚度,就能准确的知道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折扣。(所有优惠总和不能高于30%,即最低折扣为0.7)。 附: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91119220115).pdf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2011年12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 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 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 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 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 法权益。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 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 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 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

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 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 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 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第九条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第十条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 定的退休年龄; (二)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 保险等。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 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 约定对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 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 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 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第十二条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 健康保险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

普通型寿险费率自2013年8月5日起调至3.5%

普通型寿险费率自2013年8月5日起调至3.5% 储蓄类险种收益较大,首批新产品最快在年内推出 新报讯人身保险费率改革的另一只靴子终于落地。根据保监会发文公布《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从昨天起,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从2.5%的上限调整为3.5%。这意味着将定价权交给了保险公司和市场。有寿险公司人士昨向记者表示,此举相当于保险公司集体降价,通过大规模的“让利于民”,扭转当前整个寿险行业增长乏力的状态,从而集体走出泥淖。 预定利率是保险公司因为占用了投保人的资金而承诺的预定年回报利率,通常回报利率越高,寿险产品的价格越便宜。1999年预定利率被设定为2.5%后,一直沿用至今。 在招商证券保险分析师罗毅针对利率变化敏感性所做的测试中,选取了传统寿险中的两全保险和重疾险两大主要险种:如果预定利率上升到3.5%,保费将减少6%~10%,保险产品的利润率将下降6%~41%。 保险公司将6%~10%的保费让渡给投保人,无疑为保险行业传统险的普及提供了契机。近年,内地保单贵过境外的声音时有出现,不少人涌向香港购买保险,也可证明内地投保人对传统保险的旺盛需求和对价格的敏感。 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是人身保险业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重大改革,是引领行业完善体制机制、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人身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第一,费率政策改革为保险企业落实经营自主权、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二,综合性的改革举措将充分调动市场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寿险生产力。第三,费率政策改革将激励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向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保险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真实需求。第四,费率政策改革将同时倒逼保险企业和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使我国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保险监管与国际接轨,推动人身保险市场良性发展。最后,费率政策改革将助推风险保障业务发展,有利于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缓解人民群众养老和看病压力,服务国家民生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地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0817033236.html,/web/site0/tab40/i252604.htm

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无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

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 (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除贷款本金、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之和。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该比

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

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 1、费率 1.1、建筑工程部分:本费率为工期费率。 厘定上述费率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若超过下列范围,承保单位应在此费率基础上加费30%~50%。 (1)无特种巨灾风险地区 (2)施工期限为1~1年半,不含保证期 (3)工程金额为USD1500万以下的项目 (4)楼高在20层以下 (5)免赔额USD2500左右 1.2、建筑用施工机器、设备部分:本费率为年度费率,一揽子承保费率为5‰。 1.3、加保第三者责任:本费率为工期费率

1.4、加保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为12至24个月不等,属一次性费率。 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0%~15%加收。 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5%~25%加收。 1.5、附加保障部分:本费率为工程费率。附加保障的费率应视具体危险程度来确定。如无特别风险,每增加一项附加保障,应加费0.2‰。 2、免赔额 2.1、物质损失部分的免赔额有两类:各保险项目的免赔额和特种危险的免赔额。免赔额的高低,应根据工程危险程度,工地自然地理条件,工期长短等因素,与被保险人协商制定。现将各项免赔额的掌握幅度规定如下: (1)建筑工程部分:一般为USD2,000~USD50,000,也可以分别规定自然灾害的免赔额与其它损失的免赔额。自然灾害免赔额一般比较大些,其它损失免赔额一般比较小些。 (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一般为USD500~USD1,000,或同时再规定损失金额的15%~20%,以高者为准。 (3)其它保险项目:一般为USD500~USD2,000。场地清理费用一般不规定单独的免赔额。 (4)特种危险:一般为折合美元在USD10,000~USD50,000左右。 2.2、第三者责任部分只对财产损失规定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一般可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关于费率报备制度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管理办 法(2015年修订) (2011年12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得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得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得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得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与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得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对其拟订得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得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与分析经营情况,及

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得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 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就是指以人得寿命为保险标得得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就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得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就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得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就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得人寿保险。 第九条年金保险就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得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得人身保险。 第十条养老年金保险就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得得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得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得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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