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
高等教育法知识点

高等教育法知识点高等教育是指在本科层次以上的学习和研究活动,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
高等教育法是指专门规范高等教育活动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和质量。
在高等教育法中,涉及到的知识点有很多,本文将结合不同维度的知识点进行讨论,从法律保护、学生权益、教师教育以及高等教育评估等不同角度进行深入探讨。
一、法律保护高等教育法的主要作用是法律保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和质量。
在高等教育中,法律规定了学生的招生和录取标准,保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学生退学、转专业等方面也有明确规定,保障学生的选择权和安全。
此外,高等教育法还规定了教育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条件,确保高等教育的质量和稳定发展。
二、学生权益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主体之一,享有各种权益。
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生的权益,包括就业权、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教学质量的保障等。
其中,就业权是学生非常关注的一个方面。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教育机构有义务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岗位,为学生顺利毕业提供帮助。
此外,高等教育法还规定了学生的学籍管理和学籍保护,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个人隐私。
三、教师教育教师作为高等教育的主要承担者之一,其教育质量和能力对高等教育的发展至关重要。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教师的资质条件和评价标准,确保教师具备良好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素养。
此外,高等教育法还规定了教师的聘用和管理,保障教师的工作权益和教学自主权。
教师教育涉及到的知识点包括教师资格考试、教师培训等方面。
四、高等教育评估高等教育评估是评估高等教育机构和学位授权点的质量和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教育评估的目的、原则和程序,保证评估的公正和有效性。
评估涉及到的知识点有教学质量、科研水平、人才培养等方面。
高等教育评估的结果对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和学位授权的保障起到重要作用。
总结:高等教育法是规范和保障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涉及到法律保护、学生权益、教师教育和高等教育评估等方面的知识点。
教育政策法规必背知识点总结

教育政策法规必背知识点总结摘要:一、教育政策法规的重要性1.教育政策法规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2.教育政策法规对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指导意义二、教育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1.教育基本法律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教育部门规章a.《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b.《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3.教育行政法规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b.《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置标准》4.地方性教育法规a.各省市义务教育条例b.各省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三、教育政策法规的实施与监督1.教育政策法规的执行主体2.教育政策法规的监督与检查四、教育政策法规对教育公平与质量的影响1.教育政策法规对教育公平的保障2.教育政策法规对教育质量的提升正文:教育政策法规在我国教育事业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们既是教育实践的指南,也是保障教育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教育政策法规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实施与监督及其对教育公平与质量的影响进行探讨。
首先,教育政策法规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们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等各类教育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权责划分和行为规范,使教育活动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
同时,教育政策法规确保了国家教育目标的实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教育权益。
其次,教育政策法规对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教育政策法规不仅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任务,还明确了教育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可以根据这些法规,调整自己的教育行为,以符合国家教育发展的要求。
教育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基本法律、教育部门规章、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教育法规。
其中,教育基本法律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教育部门规章如《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对教育活动的具体实施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高等教育法概论知识点归纳

高等教育法概论知识点归纳高等教育是指在普通教育基础上进一步提供研究性、创新性和专门性的教育,培养高度知识化、专门化和应用能力强的人才。
高等教育法是指规范和管理高等教育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
本文将从高等教育法的概念、基本原则、组织机构、招生录取、教师管理、学术自由、学生权益等方面归纳高等教育法的主要知识点。
一、高等教育法的概念高等教育法是指以高等教育为对象,调整和规范高等教育活动的法律法规。
它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高等教育法的主要目标是维护高等教育的正常秩序,保障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公开,并保护教育主体的权益。
二、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民主、法治、独立和透明。
这些原则是高等教育法的基础和指导思想,旨在保障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三、高等教育法的组织机构高等教育法的组织机构一般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个层面。
立法机关负责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负责具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司法机关负责解决高等教育领域的纠纷和争议。
四、高等教育法的招生录取高等教育法对招生录取工作作出规定,包括招生政策、招生程序、招生计划和录取标准等方面。
高等教育法要求招生工作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高等教育法的教师管理高等教育法对教师管理作出规定,包括教师的任职资格、聘任制度、考核评价、职称晋升和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
高等教育法要求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学术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同时也保障教师的权益。
六、高等教育法的学术自由高等教育法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学术自由。
学术自由是指教师和学生在学术研究、教学和学习中的独立自主权利。
高等教育法要求学校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保护学术自由,促进学术研究的创新和发展。
七、高等教育法的学生权益高等教育法对学生权益作出规定,包括学费、住宿、助学金、就业等方面。
高等教育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帮助。
《高等教育法规》知识点总结

《高等教育法规》考试内容与基本要求(一)依法治教理解依法治教1、依法治校21、教育管理法制化的含义6,法治与人治3、法制与教育法制的关系4;明确依法治校的目的22、基本要求23;充分认识高校教师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24及应当如何实施依法治校25。
(二)教育法基础与我国教育基本制度理解法或法律27及教育法30、教育基本制度的含义51;掌握教育法的特征31,教育法的基本原则38、渊源41与体系43;明确我国教育法规定的主要教育基本制度,包括学校教育制度51、职业教育制度52、成人教育制度54和教育评估制度56。
(三)高等教育制度理解高等教育的任务61;掌握高等教育的性质60和原则63,高等教育的学业66和学位制度67,我国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77以及政府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的权力与职责77。
(四)高等学校法律制度理解教育法律关系、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含义98;掌握高等学校与教师87、学生的法律关系89,设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的必要性及意义93,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原则91;了解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96、高等学校的具体内部管理体制99。
(五)高校教师法律制度理解高校教师101、高校教师资格制度105、高校教师权利109、高校教师义务116、高校教师职务制度121、高校教师聘任制度125、高校教师培训制度131、高校教师考核制度132 、高校教师奖惩制度等概念的基本含义133;掌握高校教师的基本权利111和义务117,有关高校教师的各项法律制度;正确行使和维护高校教师的法律权利110,模范履行法定义务116,积极参与和贯彻执行各项高校教师法律制度。
(六)高校学生法律制度理解高校学生入学与注册135、休学与退学137、毕业、结业与肄业138等学籍管理制度;掌握高校学生权利140与义务144,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147,正确行使和维护高校学生的法律权利,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明确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及合理配置154。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通过研究《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作为一名高等教育工作者,我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对自身的定位也有了一定的认识。
以下是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各章重点内容的总结,以及结合本人在高等学校工作的心得体会。
一、《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各章重点内容总结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共七章内容。
第一、二、三章分别阐述了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教师、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制度;第四章论述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第五章阐述了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讲的是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第七章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
第一章是关于高等学校法律制度的,共五节内容。
从高等学校的类型、设立变更与终止、权利与义务、章程、以及内部组织机构五个方面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
高等学校的类型包括公立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以及本科层次院校和专科层次院校。
高等学校的设立需要遵守原则、基本条件和程序。
变更方面包括基本形式、变更的审批和核准。
高等学校终止的情形和审批也在其中。
高等学校的权利包括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证书权、聘任权、管理财产权、拒绝干涉权以及其他权利。
高等学校的义务包含遵纪守法、贯彻方针、维护权益、提供情况、合理收费和接受监督。
高等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位、内容、制定和修改。
高等学校的内部组织机构则采用校长负责制。
二、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高等教育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十分重要。
它不仅是国家实现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还是国家实现教育公平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途径。
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繁荣。
三、个人心得体会作为一名高等教育工作者,我深刻认识到高等教育的重要性和责任。
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同时,我们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维护高等教育的良好秩序和形象。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
教育政策法规必背知识点总结

教育政策法规必背知识点总结教育政策法规是规范我国教育行为、保障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为了让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学子更好地了解、学习和应用教育政策法规,本文对教育政策法规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以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规的自觉性。
一、教育政策法规的重要性教育政策法规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宏观调控手段,旨在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教育政策法规具有以下特点:权威性、强制性、普遍性和针对性。
了解和掌握教育政策法规,对于教育工作者和学子来说,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自我保护。
二、教育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教育政策法规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政策文件和教育部门规章。
1.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教育行政体制、教育活动的主体权益等。
2.教育政策文件:如《新时代教育现代化2035》、《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等,是政府对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涉及到教育目标、改革举措、资源配置等方面。
3.教育部门规章:如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等,是对教育实践的具体规范,指导教育工作者和学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必背知识点总结1.教育法律法规条文:如《教育法》中关于教育行政体制、教育经费、教育教学活动等方面的规定;2.教育政策核心内容:如《新时代教育现代化2035》中提出的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战略举措等;3.教育部门规章关键点: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关于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等。
四、如何学习和应用教育政策法规1.系统学习:教育工作者和学子应结合自身实际,系统学习教育政策法规,全面了解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部门规章的内容。
2.结合实际工作:将教育政策法规融入教育教学实践中,指导和规范自身行为。
3.关注政策动态:密切关注教育政策动态,及时了解政策调整,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1简述教育法治化的内容与特征教育法制化内涵:通过法律规章来协调、规范和引导教育关系以及教育行为,从而保障教育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教育法治化包含以下内容: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守法。
教育法治化具有以下特征:教育法治的权威化;教育治理的法律化;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教育法治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
2试述高校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及提升的路径。
必要性: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p9 (1)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
育人的本质决定了法治社会的教师更应该知法、守法和用法,教师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有可能培养出具备法治素养的学生。
(2)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和价值需求使得教育问题复杂化,只有教师的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更可能依法执教,维护自己和学生的权力,从容面对各种教育问题,促进教育的繁荣与发展教师法治素养主要表现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
(1)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
(2)法治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重点.(3)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
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路径(1)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2)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3)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依法治教和教育法治化的关系:依法治教体现的是高等教育的“管理”,教育法治化对应的是高等教育的“治理",依法治教的实质是通过法律来管理教育,强调的是自而下的行政化的管理,法律是管理的工具推进一流大学和一式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千学科进入世界流学料前列;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前列,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高等教育整体实力显著提升;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数量和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4简述《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02020)》规定的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
高等教育法主要知识点

高等教育法主要知识点高等教育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乎着一个国家的未来和竞争力。
高等教育法是指规范高等教育管理、保障高等教育质量和公平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高等教育法的主要知识点。
1. 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教育公平原则、质量保障原则、办学自主原则、管理科学原则和法治原则等。
教育公平原则要求高等教育机会应当向全民提供,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和个人身份。
质量保障原则强调高等教育应该追求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
办学自主原则意味着高等教育机构应有一定的自主权,能够独立决策和管理教学事务。
管理科学原则强调高等教育管理应该依据科学理论和管理方法开展,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
法治原则要求高等教育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各项规定必须合法合规。
2. 高等教育法的主体高等教育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地方、高等教育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等。
国家在高等教育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制定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和规划,监督和指导高等教育的实施。
地方是高等教育的地方管理机构,负责地方高校的管理和支持。
高等教育机构是执行高等教育任务的主体,包括各类大学、学院、研究机构等。
教育行政部门则负责高等教育的监管和管理,维护高等教育的秩序和利益。
3. 高等教育法的内容高等教育法的内容主要包括高等教育的目标和任务,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与管理,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和评估,高等教育的融合发展以及高等教育的体制改革。
高等教育的目标和任务是指高等教育应当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高级专门人才,推动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
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与管理涉及到高等教育机构的类型、设置和运营管理。
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和评估包括高等教育的认证、评估、监控和质量提升等工作。
高等教育的融合发展指的是高等教育与其他领域的融合,如产学研结合、创新创业教育等。
高等教育的体制改革是指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变革,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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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一、新《宪法》的理念1、以人为本2、尊重和保障人权3、正当程序原则二、教育法律的范式转型1.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相互博弈;2.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3.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
三、事业单位改革1.事业单位的概念“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 传统事业单位制度的特征(1)政治、社会保障、服务功能的合一性;(2)资源的不可流动性(3)事业单位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3.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1)从单位到法人:自主权(2)从财政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3)从任命制到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4)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共20条);《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共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共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共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共40《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共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68条)。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高等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3).招收学生权(4).学籍管理权(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9).其他合法权益高等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5.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一)国外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1.公务员:在日本、法国及德国,其公立学校的教师系由政府任用,教师的身份基本上与一般公务员无异,属国家公务员。
根据日本《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第3条规定,国立学校的校长,教员及部、局长为国家公务员,公立学校的校长、教员及部局长、教育长和专门性教育职员具有地方公务员身份。
2.雇员:在几乎所有的私立学校和某些国家的公立学校中,教师是由校长聘任,教师与校长间完全属于私法上的契约关系。
因此,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教师都是雇员。
这种雇佣关系,决定了学校在其权限内,可以决定教师的雇用和解雇,向教师布置任务、监督和评价教师的工作;教师在任用期内享有教育自由权以及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对于校方侵害教师权利的行为,教师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诉。
3.公务雇员:即公务员兼雇员身份,比较典型的是英、美两国,其公立学校的教师一般由地方政府任用,即教师的任用权在地方教育当局。
但任用时,教师需与地方教育当局签订合约,以采取鉴订合约的方式雇用,由此,英国、美国公立学校的教师通常被称为公务雇员,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
(二)我国对教师法律地位的界定《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6.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7.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教育法42条)(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教育法42条)(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教育法42条)(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教育法42条)(五)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高教法56条)(六)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高教法57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42条)学生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教育法43条)(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教育法43条)(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教育法43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教育法43条)(五)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高教法54条)(六)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高教法55条)8.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合法性:指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否则无效。
违反合法性通常有三种情况:(1)主体不合法:在不具备法定权力的情况下擅自剥夺或限制师生合法权利;(2)内容不合法:第一,学校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第二,学校超越权限来规定本来应当由法律来规定的事项;第三,在没有获得法律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可能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3)程序不合法:第一,规章制度缺乏民主性;第二,规章制度缺乏公示程序。
合理性: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只有比较原则、笼统的规定时所应坚持的基本标准。
学校管理的合理性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其出发点是为了教育人,而不是为了惩罚人、限制人;第二,学校规则是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实现或学生的完善发展的需要而设定;第三,成员对规则有基本的认同感。
9.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聘任制的性质、特征和形式:性质:民事契约关系特征:平等、自愿;书面契约、聘期;权利、义务、责任对等。
形式:招聘、续聘、解聘、辞聘教师聘任制在实践中的几个法律规定:1.合同种类2.关于试用期的规定3.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规定4.违约责任教师聘任制在理论上的几个法律问题:(1)合同性质问题(包括法律适用问题)(2)聘任主体问题(教师、教师工会、学校、教育行政机关)(3)合同内容的法定性和约定性问题(格式与非格式)(4)规章制度与合同条款冲突问题10.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权根据教育部1983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籍管理制度的规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如下: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年内康复并按时报道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如期注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应予退学。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对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应予退学。
学生应按规定参加学校成绩考核,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高校将根据考核结果具体规定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对学生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应予退学。
(书1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