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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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24修正)

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24修正)

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0年6月1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根据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预警信号包括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含雷雨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高温、低温、道路结冰、沙尘暴、干旱、霜冻等。

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信号的级别通常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第五条市、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更新、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警信号传播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基础设施建设,畅通预警信号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号覆盖范围。

第七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指南,向社会公众发布实施。

第八条市、区(市)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公众统一发布预警信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气象台站应当通过广播、电视、电信以及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气发[2007]286号
【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
【发布日期】2007.08.19
【实施日期】2007.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通知
气发〔2007〕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气候异常,极端天气事件频繁,多灾并发,点多面广,气象灾害明显重于常年,局地暴雨、雷电、干旱灾害尤其严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气象服务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对突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好防灾抗灾减灾工作。

7月17日,国务院还专门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气象灾害预警工作。

为全面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和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全力以赴做好汛期气象服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增强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的责任感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气象服务工作,特别是对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各级气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批示精神,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灾害是大自然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它可能给我们的生活、生产带来巨大的影响甚至损失。

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这些灾害带来的危害,及时、准确地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至关重要。

下面,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办法。

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及含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分为多种类型,常见的包括暴雨预警信号、雷电预警信号、大风预警信号、高温预警信号、寒潮预警信号等。

每种预警信号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标准。

暴雨预警信号通常根据降雨量的大小和持续时间来划分。

比如,暴雨蓝色预警表示 12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黄色预警则表示 6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橙色预警表示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红色预警表示 3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10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雷电预警信号主要依据雷电活动的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来确定。

大风预警信号则是根据平均风力或者阵风风力的大小进行划分。

高温预警信号与气温的高低以及持续时间有关,寒潮预警信号则与气温的大幅下降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相关。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主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主体通常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这些专业的气象机构通过先进的监测设备和科学的分析方法,对气象数据进行收集、处理和分析,从而能够准确地判断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并及时发布相应的预警信号。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经过授权的其他相关部门也可能参与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中,以确保预警信息能够快速、广泛地传达给公众。

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流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有着严格的流程。

首先,气象监测人员会通过各种气象观测设备和手段,对天气状况进行实时监测,收集大量的气象数据。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制度【最新版】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制度【最新版】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筑“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信号名称、信号图标、信号含义和防御指南组成(见附件)。

**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十三类。

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的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预警信号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的中英文图标标识。

第四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相应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变更(包括更新或解除)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或变更情况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的防御气象灾害领导决策部门和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

第六条各级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和城建部门要大力配合当地气象台站,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手段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类媒体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和更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信息后,必须在15分钟内播发该预警信号。

各级通讯管理部门应当确保预警信号信息传递渠道畅通。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具体刊播办法,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当地新闻媒体、广电、信息产业等部门共同制定。

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5.03.12•【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预报正文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6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2015年3月12日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预报发布,鼓励气象预报传播,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公众气象预报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以及日地空间天气现象、太阳活动水平、地磁活动水平、电离层活动水平、空间粒子辐射环境、中高层大气状态参数等空间天气要素预报。

本办法所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太阳耀斑、太阳质子事件、日冕物质抛射、磁暴、电离层暴等空间天气灾害预警信息。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发布是指气象预报向社会无偿公开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传播是指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的过程。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交通运输、气象、互联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

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最新版】

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最新版】

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是指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公众气象预报,是指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等灾害性天气的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将制作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向社会公开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传播,是指组织和个人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依法转播、转载的过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广播、电子显示装置等专用传播设施,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转。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专用传播设施。

第八条学校、旅游景点、公共交通、车站、机场、高速公路、工矿企业等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或者完善广播、电子显示装置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

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9修改)

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9修改)

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05年7月1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外的其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

预警信号的名称、图标、含义及其相关防御指南,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林水、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教育、经信、文广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各气象台(站)负责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第六条气象台(站)监测、预测有突发气象灾害发生时,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台(站)、视频、声讯、互联网等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不得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的发布平台,以互联网发布、电视和应急广播插播、电子显示屏滚动发布、数字电视全频道推送、手机短信全网发布等全媒体形式统一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的发布及传播办法

预警信号的发布及传播办法

11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本办法根据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预警信号级别。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护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办法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办法 2 2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七条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

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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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包括台风、大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霾等十四类,并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

区县(市)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未设气
象台站的江北区,由市气象台负责发布该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除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第六条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灾害防御、救助等相关部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灾害防御、救助等相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本市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媒体传播渠道。

“**发布”官方微博,**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电台新闻广播、应急广播,甬派客户端,宁聚客户端,中国**网、**天气网,“**气象”微信公众号,“**气象”官方微博,中国天气频道(**应急)等媒体作为市级权威媒体,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任务。

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同当地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确定其他媒体作为权威媒体,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任务。

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任务的权威媒体应当自收到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播发。

第八条各类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与当地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九条各类媒体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做到图案清晰、图标播发位置相对固定,并完整播发预警信号名称、含义及应急防御指南。

广播、电视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除须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播发蓝色、黄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2次;
(二)播发橙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4次;
(三)播发红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6次;
(四)预警信号图标应当持续显示在电视屏幕上,并及时更新,直至预警信号解除。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途径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

机场、港口、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防御指南。

第十一条当气象台站发布红色或者橙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城市核心区的部分景观照明设施予以播发;鼓励城市核心区的其他建筑的经营、管理单位利用景观照明、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同步播发。

鼓励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宣传手册,宣传预警信号知识;相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公民应当关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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