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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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39号——关于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39号——关于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39号——关于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7.1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39号
•【施行日期】2016.07.1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39号
《关于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6月30日国家旅游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
2016年7月19日关于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报送部门规章清理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法〔2016〕12号)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23号令,2005年7月6日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本标准与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在划分等级中增加了级旅游景区。

新增的级主要从细节方面、景区的文化性和特色性等方面做更高要求;——对原级旅游景区的划分条件均进行了修订,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级旅游景区增加细节性、文化性和特色性要求;——细化了关于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方面的划分条件。

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小安、汪黎明、彭德成、潘肖澎、周梅。

引言本标准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高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景区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总结了国内旅游景区的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程,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

同时,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自年至今近三年时间的实施情况,在原标准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符合旅游景区的发展实际。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待海内外旅游者的各种类型的旅游景区,包括以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为主的旅游景区。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部分:通用符号< :)导游服务质量饭馆(餐厅)卫生标准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5•【文号】旅办发〔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将依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工作,引导和规范旅游度假区发展。

现将《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2015年4月5日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序推进旅游度假区发展,加强度假区等级管理,提高旅游度假区发展总体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10)及相关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对象,是指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不单独对度假村、度假酒店等独立度假设施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旅游度假区的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2个等级。

第四条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度假经营业务2年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均可申请省级旅游度假区。

公告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的度假区,可申请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对全国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七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旅资委”),具体负责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评审,授权并督导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说明: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23号)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共分为三个部分: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三:游客意见评分细则各等级景区需达到如下条件:细则一细则二细则三5A 950分90分90分4A 850分85分85分3A 750分75分75分2A 600分60分60分1A 500分50分50分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说明:1、本细则共计1000分,共分为8个大项,各大项分值为:旅游交通140分;游览210分;旅游安全80分;卫生140分;邮电服务30分;旅游购物50分;综合管理195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155分。

2、5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950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50分,3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750分,2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600分,1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500分。

细则一计分总表项目单位分值情况负责人签字评定日期自检计分推荐单位计分评定单位计分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说明:10 栏为打分点,所有 10 分值总和为1000分。

序号评定项目检查评定方法与说明大项分值栏分项分值栏次分项分值栏小项分值栏自检计分栏推荐单位计分栏评定单位计分栏1旅游交通1301.1 可进入性701.1.1 外部交通工具抵达景区的便捷程度201.1.1.1 直达机场距景区距离直达机场系指直达依托城市(镇)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两用机场,但不包括可提供包机服务的军用机场1030公里以内1060公里以内 6100公里以内 2 1.1.1.2 高速公路进、出口距景区距离 410公里以内 420公里以内 2 1.1.1.3 客运火车站距景区距离 310公里以内 320公里以内 1 1.1.1.4 客用航运码头距景区距离 310公里以内 320公里以内 11.1.2 依托城市(镇)抵达旅游景区的便捷程度依托城市(镇)系指旅游景区直接的主要客源集散城市(镇)。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说明: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23号)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共分为三个部分: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三:游客意见评分细则各等级景区需达到如下条件: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说明:1、本细则共计1000分,共分为8个大项,各大项分值为:旅游交通140分;游览210分;旅游安全80分;卫生140分;邮电服务30分;旅游购物50分;综合管理195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155分.2、5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950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50分,3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750分,2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600分,1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500分.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说明:1、本细则分为资源要素价值与景观市场价值两大评价项目、九项评价因子,总分100分。

其中资源吸引力为65分,市场吸引力为35分。

各评价因子分四个评价得分档次。

2、等级评定时,对评价项目和评价因子由评定组成员分别计分,最后进行算术平均求得总分。

3、“规模与丰度"评价因子中的“基本类型"参照《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第9页附录A.4、5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90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5分,3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75分,2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60分,1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50分。

细则三:游客意见评分细则说明: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对游客意见的评分,以游客对该旅游景区的综合满意度为依据.2、游客综合满意度的考察,主要参考《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的得分情况。

3、《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由现场评定检查员在景区员工陪同下,直接向游客发放、回收并统计.4、在质量等级评定过程中,《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发放规模,应区分旅游景区的规模、范围和申报等级,一般为30~50份,采取即时发放、即时回收、最后汇总统计的方法。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细则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细则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细则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
评定细则
说明: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23号)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共分为三个部分:
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
细则三:游客意见评分细则
各等级景区需达到如下条件:
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说明:
1、本细则共计1000分,共分为8个大项,各大项分值为:旅游交通130分;游览235分;旅游安全80分;卫生140分;邮电服务20分;旅游购物50分;综合管理200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145分。

2、5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950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50分,3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750分,2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600分,1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500分。

细则一计分总表
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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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7月6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5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发布日期】1999.09.30【实施日期】1999.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国家旅游局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区(点)质量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促进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进行。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旅游区(点),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主题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美术馆等,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AAAA级和AAA级旅游区(点)。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立地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AA级和A级旅游区(点)的评定和向国家旅游局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

AA级、A级旅游区(点)评定需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六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下列文件和国家旅游局据此制定的各项评分细则:1、《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国家标准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4、《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第七条申请等级的旅游区(点),应按有关标准先进行自检自评,如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国家标准规定的等级划分条件,或达不到《旅游区(。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

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8.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令)《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7月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5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二○○五年七月六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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