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口押汇法律性质分析
出口信用证押汇与贴现特征

出口信用证押汇与贴现特征一、出口信用证押汇的特征:1.可靠性高:出口信用证是银行按照买卖双方的意愿开立的,一般由买方的银行开立并保证支付,因此具有可靠性高的特点。
2.固定的付款方式:根据信用证的要求,银行会按照交单的方式进行付款,通常是汇票的方式。
这样可以为出口企业提供更稳定和便捷的资金收付方式。
3.风险分担:银行作为中介机构,通过开立信用证、资信评估和授信等手段对买方进行审查,降低了出口企业的信用风险和货款回收风险。
4.提供预付款:信用证开立后,银行多数会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提前支付一部分货款给出口企业,帮助企业在生产、运输等方面提前筹备和布局。
5.方便开展跨境贸易:出口信用证押汇不仅可以为出口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还可以避免汇率风险和结汇手续复杂等问题,方便开展跨境贸易。
二、出口信用证贴现的特征:1.提前收款:出口信用证贴现可使得出口企业不用等待信用证期限届满后才能收到款项,提前收到货款,降低资金周转压力。
2.低成本的融资方式: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出口信用证贴现的利率相对较低,因此可以减少企业的财务成本。
3.灵活性强:出口信用证贴现可根据企业的需要进行调整,例如可根据实际的资金需求进行部分贴现或全额贴现。
4.降低财务风险:出口信用证贴现是由银行来承担买方违约风险,使得出口企业可以将信用风险转移到银行,减轻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5.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出口信用证贴现能够将出口企业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提前变现,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
总结起来,出口信用证押汇与贴现作为常用的融资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具有很大的优势。
押汇具有可靠性高、付款方式固定等特点;贴现则提前收款、低成本、灵活性强等特点。
出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适合的方式来获得资金支持,降低经营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论出口押汇

论出口押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发运货物后要将相关单据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收回货款。
我国银行在办理议付结汇中使用的是出口押汇的称谓,使用议付的不多,甚至坚持只做出口押汇不做议付。
那么,有这样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出口押汇、议付的涵义,二者有无区别出口押汇的来源。
出口押汇是我国国际贸易结算中常用的称谓,在国外很罕见。
国际商会1993年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没有涉及出口押汇,我国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出口押汇也未作明确规定。
那么,出口押汇来源于哪儿呢?笔者认为出口押汇是中国特有的、源于我国银行实践的一个概念。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我国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向我国有关银行提交全套单据请求议付信用证下的货款。
此时,我国银行不是按照国际惯例审单付款,而是在出口商填写银行印制的《出口押汇申请书》后才付款。
这些书面文件一般都载有“银行因押汇而议付或贴现出口商所签发的汇票,如遇付款人拒付或破产清理时,出口商愿意偿还该押汇款项”;“出口商愿意将该出口货物及相关单据提交银行,以担保对银行所负的债务,并授权银行遇付款人拒付或破产清理时自由处置货物以抵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一期登载的中国银行新疆分行诉新疆新兴水利电力实业总公司信用证交易纠纷案中,作为出口商的新疆新兴水利电力实业总公司在议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时,竟向银行作出“该笔押汇实属贵行预垫资金,如贵行与国外保兑行结算中出现不属贵行业务范畴内的意外情况,我公司愿承担该款的偿还责任”的书面承诺。
由此可见,我国出口商到银行议付信用证下的货款时,我国银行不是立即议付而是以出口商提供的相关单据为质押给出口商提供融资贷款。
所以,出口押汇是我国银行在信用证业务的操作过程中,将国际上通行的议付作了变通后产生的一个概念。
出口押汇的涵义。
从上边的分析可以看出,出口押汇源于我国银行的实务操作,《UCP500》和我国法律均没给出明确的定义。
信用证项下进出口押汇和提单质押——法律问题和银行风险分析

【 收稿 日期]2 0 一0 —2 0 6_ l 0
一
2 — 6
维普资讯
务 。 @
证 。 0抵押权是债权人对 于债务人或 者第三人不转移 占 ” 有而提供担保的 , @因此银行 只是对提单形式上 的 占有 , 提单下的货物并没有转移。这好像更符合实务操 作中的
有从各银行实务中对信用证项下进 出口押汇的性质加 以
认定 。 ( ) 关 于进 口押 汇 。 一
中国工商银行 :出口押汇是根据信用 证受 益人 的要 求 ,凭其提交的符合信用 证条款的全套 单据 作为质 押 , 按照票 面金 额扣 除从 议 付 日到 估计 收到票 款之 日的利 息 ,将 现汇净额或按议付 日外汇牌价折成 人民币 ,付给 受 益人 ,然 后 凭 单 向开 证行 收 回 货款 的 一 种 融 资 业
维普资讯
20 0 6年第 2 期
中国农业银 行武 汉培训 学 院学报
l e e Junlf B hnTr i i g Co lg ora o CWua an n A
— —
No 2 Ma . 2 0 . r 06
总第 16期 1
S r lNo 1 6 e a . l i
二、信用证项下进出口押汇释义 由于我国没有关于进 出口押汇的司法界定 ,因此唯
说 各行对其有完整 、统一的定义 ,但在认识和做法上却 不 谋而合 ,即都要求 了银行占有信用证下单据来保 留对 货 物的所有权 ,押汇 申请人必须以信 托收据换 取单 据。
( )关 于 出 口押 汇 。 -
取 消贸易融 资业务 中 “ 押汇 ” 的提法 ,改 为信 托 收据 贷款。在 出具信托收据的前提下,以信托方式 向开证 申
请人交单放货所提供的短期融资。 四 从 以上列举可 以看 出 ,各行 以 “ 银行 收到 ” “ 、 交 予”等词语 间接表明银行对单 据所拥有 的权利 。显 然 , 这 是银行通过对过去实务总结 ,对法律没 有界定 的概念
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区别-案例分析.

《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区别》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出口押汇,指出口商凭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将货物发运后,按照信用证要求制作单据并提交其往来银行要求押汇,即以出口单据的权利为质押,要求银行提供在途资金融通,这种融资方式即称押汇。
议付,是出口地银行在审核单据无误后,扣除本身的手续费及转让汇票之日起到开证行付款之日前这段时间的利息,并将其余货款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行为。
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适用范围上不同。
议付必须是在议付信用证项下方可操作,而且是由被指定的议付行来办理。
如果议付信用证中规定了具体的议付行,议付只能由该行办理。
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则可由任意银行办理议付。
出口押汇范围比议付广泛,凡是可做议付的都可以做出口押汇,出口押汇不一定是针对信用证的,托收项下也可以。
2.对单据要求不同根据UCP600的规定,议付必须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交单到指定银行,指定银行给予“预付款”或“同意预付款项”,对不合格单据,被指定的议付行可以代为寄单,但不能做议付。
在出口押汇业务中,对有不符点的单据银行也可酌情处理,不一定就必须凭合格单据。
出口押汇合同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如因单据有不符点等原因导致被拒付,甚至遇到开证行无理拒付等情况时,押汇行可立即向押汇申请人追索,包括保留选择自行处理出口押汇项下的单据及货物,以从中受偿,不足部分再向押汇申请人追索的权利。
3.银行的地位不同议付关系中,银行通过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买入了单据,银行对单据享有所有权,银行享有议付行的地位,应该承担议付行的义务并行使议付行的权利。
在押汇关系中,押汇申请人是将全套单据质押给银行,银行享有的是债券和质押权。
4.融资额度评估和核放标准不同议付的融资额取决于受让汇票票面记载金额及其付款期限。
议付银行是按汇票的面值扣除从议付当日起到预期实际收汇日的利息以及相关的手续费后,把净额支付给出口商。
出口押汇的融资额主要取决于出口商品的类别,品位以及其市场价格,所以它有相当大的伸缩性。
出口信用证押汇流程 出口信用证押汇和出口托收押汇的区别

出口信用证押汇流程出口信用证押汇和出口托收押汇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
本文将介绍出口信用证押汇和出口托收押汇的区别,并详细说明出口信用证押汇的流程。
出口信用证押汇和出口托收押汇的区别出口信用证押汇和出口托收押汇都是在出口贸易中用来获得付款的方式,但它们有以下区别:1.定义:出口信用证押汇是指出口商将信用证中规定的货款金额与单据一同向银行申请汇票。
出口托收押汇是指出口商将出口商品的单据交给银行,由银行发起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收款要求。
2.信用风险:出口信用证押汇的信用风险较低,因为出口商是在买方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中获得的付款保证。
出口托收押汇的信用风险较高,因为没有由买方银行提供的付款保证。
3.汇款方式:出口信用证押汇是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进行的,买方银行作为支付保证人,将货款支付给出口商。
出口托收押汇是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的,出口商需要等待买方支付货款后才能收到款项。
出口信用证押汇的流程出口信用证押汇的流程可以分为以下步骤:1.签订合同:买方和出口商之间签订出口合同,约定货物的数量、价格、交货日期等细则。
2.申请信用证:出口商根据合同约定向买方银行申请信用证,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单据。
3.开立信用证:买方银行根据出口商的申请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通知出口商。
4.出口商委托银行: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选择一家可代理押汇的银行委托其进行押汇。
5.出口商提供单据:出口商将出口货物的单据(如装箱单、发票等)提供给委托银行。
6.银行校对单据:委托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单据进行校对,确保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
7.银行押汇:委托银行根据信用证中规定的金额和单据,向买方银行申请押汇,并将押汇汇票发放给出口商。
8.买方付款:买方银行在收到押汇汇票后,完成支付程序,将货款转至出口商的账户。
9.客户收款:出口商收到货款后,确认收款,并通知银行。
10.结算完成:出口商将货物交付给货代,贸易完成。
出口信用证押汇的流程相对较为复杂,需要严格遵守信用证的要求,并与银行进行紧密合作,确保付款的顺利进行。
金融学毕业论文《我国商业银行办理出口押汇业务的风险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办理出口押汇业务的风险分析摘要:出口押汇作为一种银行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一种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对于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和拓展丰富银行业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已经在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业务中得到比较普遍的开展,促进了银行和企业的发展。
但是由于出口押汇业务的政策性、技术性要求较高,各商业银行对此项业务的了解和操作迥异,因此,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在对我国商业银行出口押汇业务现状的分析基础之上,以案例分析为主探析在商业银行办理出口押汇业务时的风险,并就此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更好的发挥出口押汇业务的在融资方面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商业银行出口押汇风险分析1.商业银行出口押汇业务产生的背景1.1出口押汇业务的产生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对外开放的程度也不断提高,对外贸易的到极大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从融资层面支持外贸出口以及扩大银行业务的需要,完善银行和外贸企业间的合作关系,在借鉴国际经验的背景下,我国自1984年7月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试行办理出口押汇业务,出口押汇的业务满足了从货物装船后至进口商付款这段时间内,出口商对货币资金的需求,使出口商及时得到货款,在进出口融资业务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随着出口押汇业务的积极作用日益的到广大出口企业和各商业银行的认可,出口押汇业务在我国各商业银行陆续得到开展。
1.1.出口押汇业务的概念及功能银行的出口押汇业务在国外又称议,买单等,此项业务通常与一定的国际结算方式相联系,当前主要是和信用证、托收业务相联系。
是指出口企业在按国外进口商要求发运货物后以提货单据作抵押,签发由进口商或者进口商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将全套或者进口商要求的其他单据提交至银行,要求银行对其进行资金融通的业务。
银行出口押汇业务的功能主要体现在融资功能和规避功能两个层面。
其中融资功能是出口押汇业务的主要功能,其规避功能则主要是体现在规避汇率风险和繁琐的银行手续的方面。
出口押汇进口押汇打包贷款

出口押汇、进口押汇打包贷款引言出口押汇、进口押汇打包贷款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旨在为出口商和进口商提供资金支持,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介绍出口押汇、进口押汇打包贷款的概念、特点、操作流程以及相关风险和监管要求。
1. 概念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通过银行将其应收货款汇入国外买方指定账户,由买方的银行承兑并对出口商提供一定的信用担保,以保证货款的支付。
进口押汇则是指进口商通过银行将其应付货款汇入国外卖方指定账户,由卖方的银行承兑并对进口商提供一定的信用担保,以保证货款的支付。
2. 特点2.1 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的特点•银行作为介入方,提供资金和信用担保;•出口商能够及时收到货款,避免支付风险;•买方或卖方可以获得一定的信用担保,增加交易的可信度;•出口押汇打包贷款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提高了贸易的效率。
2.2 进口押汇打包贷款的特点•银行提供资金和信用担保,保证进口商能够及时支付货款;•供应商能够获得一定的信用担保,减少交易风险;•进口押汇打包贷款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开展,扩大了进口渠道。
3. 操作流程出口押汇和进口押汇打包贷款的操作流程大致相同,具体流程如下:1.出口商与买方或进口商与卖方达成交易意向并确认交易细节,包括货物种类、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
2.出口商或进口商联系所属银行,申请出口押汇或进口押汇打包贷款服务,提交相关交易文件。
3.银行对交易进行审核,并对出口商或进口商的信用进行评估。
4.银行与买方的银行或卖方的银行进行协商,确认信用担保方式和相关手续。
5.出口商将货物出口并提供相关装箱单据,进口商办理报关手续并接收货物。
6.银行根据交易文件和相关单据,进行押汇手续并将款项划入卖方或买方的指定账户。
7.收到货款的出口商或卖方通知银行,银行对押汇进行解押。
8.出口商或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买方或进口商。
9.若涉及打包贷款,买方或进口商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偿还贷款。
4. 相关风险和监管要求出口押汇、进口押汇打包贷款涉及的主要风险包括:•外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导致汇款金额的变动;•信用风险:卖方或买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约的风险;•财务风险:出口商或进口商在财务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可能无法按时支付或收到货款。
论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业务的法律风险

排他性权利 : 而有形 载体本 身又受物权法 的规范 . 有形 载体的合
法 持 有 者 对 其 享 有 物 权 .法 律 保 护 物 根 据 自身 的 性 质 和交 易 的
因 此 .对 以传 统 方 式进 行 的 发 行 和 网上 发行 的 授 权 应 当分 别 作 出 如 果 著 作 权 人 在授 予他 人 “ 行 权 ” 发 时未 明 确 说 明是 否 包 括 网上 发 行 . 被 授 人 无 权 进 行 网上 发 行 。此 外 . 法 者 也 可 以 考 则 立 虑将 “ 网上 发 行 权 ” 列 出 来 . 为 与 “ 行 权 ” 列 的 一 项 专 有 单 成 发 并 权 利 这 样 . 何 人 要 进 行 网 上 发 行 。 必 须 得 到 著 作 权 人 的 特 任 都
关 键词 信用证 出口 汇 法 : 押 律风险
。
i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
㈠
出 1押 汇 是 银 行 提 供 给进 出 K 企 业 的一 类 短 期 融 资 方 式 。 3 I 出 口商 发 货 后 . 货 物 单 据 交 付 给 银 行 . 行 审 核 单 证 相 符 后 对 将 银
证 未 限制 其 他 银 行 为 议 付 行 ; 2中 国银 行 的操 作程 序 .
单 据 或 汇 票 给 付 对 价 ,之 后 银 行 将 单 据 寄 交 境 外 开 证 行 以 索 回 ( ) 单 据 和信 用 证 的规 定 。 中国 银 行 办 理 出 1押 汇要 求 信 1对 : 3 货 款 . 而抵 扣 回原 来 垫 付 的押 汇 资 金 。这 种 银 行 先 议 付 后 回收 用证 项下 收款 有 保 障 ; 证 相 符 ; 汇 申请 人 已经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从 单 押 货 款 并 结 清 垫 款 的 程 序 就 是 出 1 汇 。 我 国 各 家 商 业 银 行 在 出 3押 ( ) 申请 人 的 规定 。 出 口押 汇 的 申请 人 应 资信 良好 且 为跟 2对 口押 汇 的操 作 都 有 系 统 的 内 部规 则 但 是 。 银 行 的操 作 程 序 有 单 信 用 证 的受 益人 。 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口押汇
一、各家银行对出口押汇的定义:
1、工行:
1990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颁布了《出口押汇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一条规定了出口押汇的概念:“出口押汇是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凭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现汇净额或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受益人,然后凭单向开证行收回货款的一种融资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在这一定义中强调了出口押汇“凭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的特征。
工行网站现在的定义“出口押汇:贵公司办理交单后,如需要资金融通,工商银行可以凭贵公司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作质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为您办理出口信用证押汇融资。
”1
2、中行:
中国银行中山分行网站在其结算业务介绍下这样定义出口押汇:出口押汇是指“在出口商发出货物并交来信用证或合同要求的单据后,银行应出口商要求向其提供的以出口单据为抵押的在途资金融通”。
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网站在其国际结算业务项下这样定义出口押汇:出口押汇“是指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完备的货运单据作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
’
1997年3月,中国银行颁布了《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该规定的第六章第五节对出口押汇的含义做了界定:“出口押汇是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完备正确的货运单据做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活动。
”
中国银行对“出口押汇”含义的界定,统一使用了“抵押”这一概念,分别用“以出口单据为抵押’域‘货运单据做抵押”等表述来定义出口押汇。
这一表述与上文中国工商银行对出口押汇的界定有了明显的不同。
中行网站现在的定义,“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发出货物并交来信用证或合同要求的单据后,我行凭所交单据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2”
3、农行: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网站国际贸易融资及对外担保服务业务介绍中对于出口押汇的定义为:“出口押汇是贵公司将全套出口单据交到农业银行,农业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贵公司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
’3,这一定义只是简单描述了出口押汇的运作流程与方法,未对出口押汇的性质特点做出界定。
中国农业银行1996年发布了《出口业务操作规程》。
该规程第二章对出口押汇的含义做了规定:“出口押汇业务是指出口商将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提交往来银行或信用证指定银行,由该银行买入单据2/cbservice/cb3/cb35/200806/t20080627_799.html
3/cn/Businesses/financing/inttradefinace/200909/t20090911_12249.htm
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将其净额预付给出口商的一种出口融资方式。
”这一定义与该银行网站上对出口押汇的介绍在表述上基本一致,其最重要的区别是该定义使用了“由该银行买入单据”这样的表述。
这一表述体现了该银行对“出口押汇”性质的基本认定,该认定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对出口押汇的界定及UCP600项下议付的界定是基本相同的。
4、建行
对于出口押汇的界定,中国建设银行是比较特殊的。
中国建设银行在其总行的网站上介绍的国际结算业务中没有出口押汇这个名词,相近的只有“出口议付”。
其对出口议付的定义为:“出口议付是指建设银行根据客户(出口商)的要求,以提交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及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为条件,将该套出口单据项下应收货款(扣除议付利息费用)先行解付给客户,后凭单据向开证行索汇的融资行为。
”虽然建设银行采用了“出口议付”而非“出口押汇”这样的概念,但从其对这一概念的表述来看,其实质就是前文所称之“出口押汇”,只不过是说法不同而己。
但是,建设银行的这种概念表述,混淆了议付与出口押汇的概念,将二者混为一谈。
而实质上,“议付”与“出口押汇”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笔者将在下文中对二者的区别加以详细论述。
业银行对出口押汇的界定是把出口押汇等同于议付,认为出口押汇是银行买入出口商单据的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押汇暂行办法》及
大多数银行实践、中国银行等对出口押汇的界定基本一致,分别以“单据做质押”、“单据作为抵押”等措辞揭示出银行在做出口押汇业务时并未购买出口商提交的单据,而只享有担保上的权利。
最为特殊的中国建设银行的规定,未对“出口押汇”的法律性质进行定性,未强调“质押”、“抵押”等措辞,也未表明“买入”的含义,是最模糊不清的表述。
正如前文所述,建设银行的概念及界定实际上是混淆了议付与出口押汇的概念。
二、出口押汇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整个出口押汇业务流程主要分为四个步骤:
第一,出口商即押汇申请人与银行签订《押汇协议》或称《出口押汇总质押书》(General Letter of Hypothecation,有的也称之为出口押汇总承诺书)。
《押汇协议》的条文中一般会载有追索权条款、质押条款、其他条款等。
《押汇协议))是押汇行与押汇申请人之间二者关系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明确银行与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效力。
第二,出口商向银行交单,并填写《出口押汇申请书》。
《押汇协议》或《总质押书》仅是出口商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一个概括性协议。
在押汇协议下,如果出口商想就某一具体业务叙做出口押汇时,就必须向银行提供出口押汇申请书,就某一特定信用证及相关单据,按照
发票上的金额申请银行按照双方已签订的《押汇协议》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办理出口押汇。
第三,银行审单、核定额度并最终给予融资。
银行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申请书及各类相关文件后,即对信用证、各类单据及出口商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办理该项业务。
首先,审核信用证条款
是否清晰完整且符合国际惯例,并分析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因素。
其次,审核单据是否严格符合国际惯例,并分析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因素。
其次,审核单据是否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是否做到了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再次,审核出口商企业是否具有健全的会计制度、资信状况是否良好;最后,分析开证行及付款行所在地的经济政治环境,及其他可能影响该业务的风险因素。
银行通过审查各种单证与风险,决定给与办理该项业务后,即核定押汇额度,办理各项手续,最终向出口商提供融资。
第四,银行索汇。
押汇行向出口商提供融资、取得了所有押汇单据后,将押汇单据寄送给开证行索汇,以收回款项偿付押汇款本息。
三、出口押汇的法律性质:
分析上述三种关于出口押汇性质的主要观点之后,笔者认为,信用证议付与出口押汇有着本质的区别。
出口押汇是具有质押担保性质的融资行为。
(一)出口押汇实际上是一种融资行为
(二)出口押汇下未形成任何抵押关系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规定,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由此可见,“抵押”的一个典型特征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出口商将全套单据交付给银行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法律下抵押的含义及特征。
此外,依据我国《物权法》对可以抵押的财产种类的规定,票据、单据等并不能成为设定抵押权的载体。
因此,出口商将全套单据交付给银行的行为并不是一种抵押行为。
而依据《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权的规定,出口商将全套单据交付给银行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质押行为。
因此,出口押汇下出口商将单据交付给银行,实质是将其单据项下的权利质押给银行,作为银行融资的担保。
(三)出口押汇不是议付
尽管在很多方面,出口押汇与议付都有着相同点或相似点,但是出口押汇毕竟不等同于议付。
其在适用范围、法律性质、银行权利、法律救济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
综上,出口押汇的实质是一种具有质押担保性质的融资行为,是
指出口商将货物发运后,将其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提交给银行作为质押,银行在审核单据后向出口商提供融资,然后凭单向开证行收回货款的一种融资业务。
四、出口押汇业务中面临的法律风险:
1、开证行所在地有政治经济因素及其无理拒付的风险。
2、单据审查的风险。
单据审查的标准为何将影响如何放款。
3、单据自身是否存在物权属性的风险。
货运单据如果是铁路运单、空运提单等非物权单据,或虽然是物权单据海运提单,但其中的一份正本单据以由出口商直接寄给进口商提货,就有可能造成出口押汇项下质押单据对应的物权的悬空。
虽然议付行给付了对价,但却因单据本身的缺陷不能获得物权,使银行在开证行不付款、向押汇申请人追索不成的情况下,无法从对物权的掌握中寻找到补偿的办法此外,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海运提单,但要求提单抬头人做成进口商指示抬头或限制抬头这种单据的转让就必须通过进口商背书才能完成,或因制成限制抬头而不能转让银行对这样单据进行出口押汇也同样会面临风险。
4、出口商和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5、押汇协议对法律关系界定的风险。
是否将之界定为票据质押
融资,还是信用证议付,这将直接涉及议付行的审单标准和权利义务。
6、“流质”或“流抵”条款的风险。
银行在实际办理出口押汇时有时会在押汇协议中约定,在押汇申请人不能如期偿还押汇款项时,则获得对相关单据及其所指向货物“所有权”。
但是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因此,此条款可能面临无效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