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旨在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性能进行评估和审查,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一、评估和审查范围1.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办公、教育、医疗、旅游、体育等各类建筑。
2. 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涉及建筑的整体节能设计、结构、外墙、屋面、采光、通风、供暖、供冷、用电等方面。
二、评估和审查流程1. 建筑业主或承建单位在设计阶段,提交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案,并申请节能评估和审查。
2. 相关部门对提交的方案进行审查,评估与评分,并提出改进建议。
3. 建筑业主或承建单位按要求修改方案,并重新提交。
4. 审查通过后,建筑业主或承建单位可进入施工阶段,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抽查和监督。
三、评估和审查标准1. 民用建筑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2. 评估和审查将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考虑建筑的节能设计、材料选择、结构性能、设备效率等因素。
3. 节能评估等级分为五个等级,评估结果将予以公示。
四、实施机构1. 负责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机构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
2. 实施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需要对评估和审查结果负责。
五、监督和管理1. 相关部门将对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示违规企业和个人。
六、鼓励措施1. 对于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给予相关奖励政策。
2. 建设部门与中介机构、企业等能够提供节能技术和服务的单位进行合作,推广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
以上是对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具体细则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查询和了解。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琼建规〔2021〕14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style="min-height:350px">琼建规〔2021〕1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各市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琼建规〔2020〕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各方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
监理、施工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二、遵循“一体化设计”原则全装修设计应当执行《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DBJ46-042-2017),实施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建筑设计和室内装修设计同步设计、统一出图、同步图审。
建筑设计和室内装修设计不是同一家单位时,室内装修设计图纸应经建筑设计单位书面确认。
三、落实图审单位责任图审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审要点》(琼建定〔2017〕156号)、《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DBJ46-042-2017)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要求进行图审。
四、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中的装修工程一并发包给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将装修工程另行发包给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外的施工单位。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保障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法加强对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建筑。
第三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评估和审查结果真实有效。
第四条相关部门应建立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监控。
第五条本办法由国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应包括建筑整体节能设计、设备节能设计、供暖制冷系统的节能设计、以及建筑外墙节能等方面的评估。
第七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应遵循国家相关的节能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能耗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
第八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应关注建筑材料的可再生性、节能性、环保性等因素,并且评估结果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和安全要求。
第九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应以能源消耗的降低程度、建筑节能指标的达标情况等为评估标准,综合考虑建筑功能、使用寿命、投资成本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三章审查程序和要求第十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应在项目设计完成之前进行,审查程序包括初审和终审。
第十一条初审主要对建筑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建筑平面布置、建筑方案、设备配置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节能要求。
第十二条终审主要对初审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复核,同时对能源利用方式、设备选型、节能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以确保设计方案真实可行,能够达到节能效果。
第十三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审查结果,并明确是否通过审查。
第十四条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种,未通过的项目应重新设计,直至满足相关的节能要求方可通过审查。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建立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督机制,对评估和审查过程进行抽查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和海口市廉租住房建设标准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和海口市廉租住房建设标准的通知海府办〔2008〕2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制定的《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和市房产局制定的《海口市廉租住房建设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于《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和《海口市廉租住房建设标准》规定中内容不一致的,在适用中以《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的规定为准。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省建设厅二○○八年十二月)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有效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两限房”。
本规定适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两限房”的建设,是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坚持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满足使用功能。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结合群众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确定适当的套型比例。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工程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
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海南省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29•【字号】琼建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避免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和《海南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BJ46-07-2022)等文件规定,现对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及基础设施、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从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各环节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落实到位。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和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和智慧工地等所需要的费用(详见附件1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包括:(一)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是指承包人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各设计、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房屋安全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和落实房屋建筑安全使用责任制,建立符合海南自贸港建设需要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管理机制,提升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行业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目标。
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房屋安全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要求(三)本意见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或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复核计算、评定的活动。
(四)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设计资质或具有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同时具备不少于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琼建科[201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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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琼建科[2010]204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建筑设计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53号)和《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琼建设[2008]225号)文件要求,规范我省民用建筑项目立项备案和规划报建两个阶段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我厅组织编制了项目立项备案阶段的《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及规划报建阶段的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大纲,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权限除以下项目由我厅负责审查外,其余项目均由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2.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3.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地下商业建筑;4.列入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民用建筑。
二、节能评估审查提交文件内容(一)立项备案阶段:1.项目可研报告或建议书,可研报告或建议书应有建筑节能专篇内容;2.《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作为下一阶段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的依据。
(二)规划报建阶段:1.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文本,该文本应有建筑节能专篇内容;2.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3.《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应由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建立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本地居民住房问题,提升本地居民获得感、幸福感,根据我省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五指山市、定安县、陵水黎族自治县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房屋定义安居型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条件,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销售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二、销售对象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县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
(一)在本市县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本意见印发之日前已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本意见印发之日后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县累计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县累计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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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建筑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53号)和《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琼建设[2008]225号)文件要求,规范我省民用建筑项目立项备案和规划报建两个阶段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我厅组织编制了项目立项备案阶段的《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及规划报建阶段的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大纲,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权限
除以下项目由我厅负责审查外,其余项目均由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2.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
3.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地下商业建筑;
4.列入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民用建筑。
二、节能评估审查提交文件内容
(一)立项备案阶段:
1.项目可研报告或建议书,可研报告或建议书应有建筑节能专篇内容;
2.《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作为下一阶段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的依据。
(二)规划报建阶段:
1.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文本,该文本应有建筑节能专篇内容;
2.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
3.《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应由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
三、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节能评估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作为下一阶段项目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必须遵守的依据。
四、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内容对民用建筑项目具有通用性。
对于具体的民用建筑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文件的表格和条文内容进行合理的取舍。
五、办理立项备案阶段的项目审批或核准以及办理规划报建审批,应按照项目审查权限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节能评估审查。
审查通过后,发改、规划主管部门才予以立项备案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内容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琼建设[2008]225号)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
2. 《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大纲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