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1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于1995年10月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进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5年1月13日以建标[1995]13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规范和经验,同时针对主要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战时防护要求和平战结合方面的各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规定,结构设计采用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早期核辐射防护设计方面的规定,修改了早期核辐射防护部分的有关条款;按照《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要求,修改了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为提高规范的质量,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地下建筑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甲19号,邮政编码100044),并抄送建设部人防工程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3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与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与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2 术语与符号2、1 术语2、1、1 平时peacetime与平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 2 战时wartime战争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 临战时imminenceofwar临战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wave空气冲击波的简称。
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 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 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 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 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与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 主体mainpart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1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于1995年10月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进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5年1月13日以建标[1995]13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规范和经验,同时针对主要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战时防护要求和平战结合方面的各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规定,结构设计采用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早期核辐射防护设计方面的规定,修改了早期核辐射防护部分的有关条款;按照《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要求,修改了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为提高规范的质量,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地下建筑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甲19号,邮政编码100044),并抄送建设部人防工程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3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1 总则1。
0。
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
0。
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
0。
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
1 术语2。
1。
1 平时peacetime和平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2。
1. 2 战时wartime战争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
1.3 临战时imminenceofwar临战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wave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2。
1。
5 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 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2。
1.7 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
1。
8 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 主体mainpart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
1.10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2.1.11 染毒区(非密闭区) airtightless space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核爆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人防地下室规范

人防地下室规范人防地下室规范是指根据人防工程设计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人防地下室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提出的规范要求。
下面是人防地下室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总计约1000字。
一、建设规范1.设计与规划:人防地下室应根据城市规划和人防设施布局规划进行设计,并满足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2.场地选择:选择人防地下室的场所应拥有良好的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位;与周边环境配套;远离污染源,并保证人员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
3.建筑物布设:人防地下室的建筑物应具备一定的结构强度和耐久性,且与地面建筑相连接,并设有必要的地下通道和出入口。
4.逃生通道:人防地下室应设置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安全疏散通道,并在通道内设置逃生指示标志。
5.防水防潮:人防地下室应采取防水措施,确保地下室内部干燥,防止水浸和潮湿引发疾病。
6.通风与照明:人防地下室应设置通风与照明设备,保证地下室内空气新鲜,照明充足。
二、管理规范1.管理机构:人防地下室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其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并安排专人值班,负责紧急事件应急响应和人员疏导。
2.卫生清洁:地下室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卫生,防止病菌滋生传播。
3.设施设备:人防地下室内的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如灭火设备、通风设备、应急照明等。
4.储备物资:人防地下室应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护物资,如矿泉水、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以备紧急情况需要。
5.人员疏散:人防地下室应制定详细的人员疏散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人员疏散的快速有序。
6.安全培训:人防地下室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关防护知识和应急措施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三、使用规范1.开放时间:人防地下室开放时间应与周边建筑一致,并根据需要合理调整。
2.使用人数限制:人防地下室内人员容纳量应符合相关规范,并在人员进出时进行控制,确保安全。
3.文明用房:人防地下室内禁止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要强化文明用房的意识,保持秩序,文明素质。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GB 50038-20053 建筑3.1 一般规定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围连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
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3.1.8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3 建筑3.1 一般规定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3.1.8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
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规范

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规范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装修,施工工序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人防工事的一种,包括外墙、缓冲墙、防爆门、封闭墙、防护隔墙等部分组成,主要用于人民防空临时掩体、战时防空指挥中心、通讯中心、隐蔽所等;部分永备防御工事还具有三防功能。
接下来,小编就来向大家介绍一下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规范。
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规范一、面积计算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
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
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工程设计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1.5m,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
主体设计时应按物资分类敞开式堆放设计,每个堆放段长度不宜大于15m,两个堆放区间距不宜小于800mm,物资与墙距离不宜小于700mm,与梁底距离不宜小于300mm。
设计图纸上应明确堆放区尺寸、堆放区堆放食品、物资种类(食品种类、比重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9-2001)中附录A,表A.1第9项“食品”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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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新风量
>30 >25 >20 >15
注:过渡季采用全新风时,人员新风量不宜小30m3/(P·h)
7、防空地下室战时清洁通风的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按表5.1.7采用。
战时清洁通风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温度计表5.1.7
工程或房间类别
夏季
冬季
温度(℃)
相对湿度(%)
温度 (℃)
相对湿度 (%)
中心医院、急救 医院、救护站
<28
<26 <28 <28
<75
<70 <80 50-70
冬季 温度 (℃)
>16
>16 >16 >20
相对湿度(%)
>30 >30 >30 >30
注:1.冬季温度适用于集中采暖地区。 2.车库冬季温度不应低于5℃。 9、防空地下室平时排风房间的换气次数,宜按表5.1.9采用。 平时排风各类房间换气次数(次/时)表5.1.9
13.有消声要求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必要的减振和消声措施。送风、回风和排风系 统均应采取消声措施。
[一般规定的补充说明]
1 3该两条突出强调了防空地下室的通风设计应做到平、战兼顾。为此提出,对于专供平时 使用而开设的各种孔口,应保证战时防护的各项要求与平战功能转换问题。平战功能转换主 要指:凡属平时专用的孔口,临战时要有可靠的封堵措施;对战时需要而在平时没有安装的 设备,不仅在设计中要明确提出在修建时要一次做好各种埋管、预留孔外,而且要做到能在 临战时的限定时间内,及时将设备安装就位并能正常运转,达到战时的功能要求。
6考虑到目前国家对一般地下建筑的通风尚无统一标准,而防空地下室的通风条件是保证平 时使用时内部环境质量的重要条件。因此,向设计人员提供了几类平时使用条件下的新风量 标准,设计中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条件和使用要求选用。
8本条与6条配合使用,主要考虑空调房间的热舒适条件参照了有关标准内容。由于我国幅 员辽阔,各地区人们的生活条件、适应能力等均有差别,故在使用时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区的 实际条件、工程本身的使用标准以及可能采取的技术措施等项,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手术室、急救室 病房
<28 <30
<75
>20
>40
<80
>16
>40
人员直接操作
<35
--
柴油发电机 机
––
/pbet/criter/data/1-10-01.htm
200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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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
房 人员隔间操作 控制室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所
2本条强调通风及空调系统的区域划分原则。即平时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有关防火分区的要;在战时,应满足按防护单元的正常划分的独立系统要求,以免相邻 单元受破坏而影响另一单元的正常使用。对此,需要指出的是,平时的防火分区最好能与战 时的防护分区协调一致,以减少临战转换工作,并保障战时的使用。
/pbet/criter/data/1-10-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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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1、 防空地下室应充分利用当地自然条件,并结合地面建筑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组织、种用 自然通风。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平面布置应保证气流通畅,并应避免死角和短 路,减少风口和气流通路的阻力。
/pbet/criter/data/1-10-01.htm
200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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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隔绝防护时室内实际容纳人数。
CO值选用表表5.1.11
隔绝防护前的新风量(m3/(P·h)) 20-25 15-20 10-15 5-7 3-5 2-3
<38 <30
–– <75
自然温度及相对温度
–– ––
8、防空地下室内平时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按表5.1.8采用。 平时使用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温度计表5.1.8
工程或房间类别
夏季
温度(℃) 相对湿度 (%)
旅馆客房、会议室;办公室、多功能 厅、图书阅览室、文娱室、病房、商 场、影剧院
舞厅
餐厅
手术室急救室
房间名称 贮水池、水泵房
污水泵房 水冲厕所 汽车库 盥洗间、浴室
换气次数 2-3 8-10 10-15 6-10 3-5
房间名称 冷饮、咖啡厅
吸烟室 发电机房贮油间 餐厅 封闭蓄电池室
换气次数 4-6
10-20 5-6 6-8 2-3
注:贮水池、污水池按充满后空间中。 10、防空地下室战时隔绝防护时间,以及隔绝防护时室内的容许含量,应按表5.1.10采用。 战时隔绝防护时间及CO2容许含量表5.1.10
清洁通风 15-20 10-15
5-7
滤毒通风 3-5 3-4 2-3
6、防空地下室平时人员新风量的确定,通风时不应小于30(m3/(P·h))空调时宜按表5.1.6 采用。
平时人员空调新风量标准(m3/(P·h))表5.1.6
工程或房间类别
旅馆客房、会议室、医院病房 舞厅、文娱活动室
一般办公室、餐厅、阅览室、图书馆 影剧院、商场(店)
9根据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本条增加了对污水泵房的换气次数,同时也增补了汽车库及吸烟 室的换气次数。
10本条对隔绝防护时间和CO2容许量进行了修改。
11为能更加准确地核算防空地下实际能达到的隔绝防护时间,按不同的使用情况,本条分 别给定了室内CO2的初始含量。
/pbet/criter/data/1-10-01.htm
CO(%)
0.15-0.13 0.18-0.15 0.25-0.18 0.45-0.34 0.72-0.46 1.05-0.72
注:按新风量为2-3(m3/(P·h))对应的CO值计算出的隔绝防护时间,可低于表5.1.10 中 的规定值。
12.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宜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中的有关条文执行。
2、 5级和6级防空地下室宜采用通风采光窗时行自然通风,通风采光窗宜在防空地下室外墙 的两面分别设置。
3、 机械通风的时风口、排风口、宜采用竖井分别设置在室外的不同方向。进风口与排风口 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m。进风口应设在空气流畅、清洁处、其风口下沿高出室外面不应小于 0.5m。
4、 平时使用的进排风竖井,宜与战时使用的时排风竖井合用。
工程类别
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 三等人员掩蔽所
隔绝防护时间(h)
>6 >6 >3
CO2的容许含量(%) <1.5 <2.0 <2.5
11.防空地下室的隔绝防护时间,应按下式进行校核。
τ= 10·V(C―C0)/ N·C1 (5.1.11) 式中:τ- 隔绝防护时间(h);V-防空地下室密闭区容积(m3) C-防空地下室室内CO2容许含量(%),应按表5.1.10采用; C0-隔绝防护前防空地下室室内CO2初始含量(%),及其值宜按表5.1.1 1采用; C1-每人呼出CO2量(1/ h),对掩蔽人员宜取消20;对工作人员宜取消20-25;
14 、为有利于防毒通道或洗消间的充分换气,自动排气阀门和相关的通风短管或密闭阀门, 应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均错开布置。 14 本条旨在考虑防空地下室能做到平战兼顾,并考 虑某些战时专用设备长期闲置不用,既不经济,又难于维护,故规定这类专用设备改在临战 时再安装。为保证临战时能及时安装,投入使用,必须在土建施工中,先将有关的预留孔、 预埋件等一次做好,设计施工图中必须加以具体交待。
1、本条补充了在平时风量与战时风量相差悬殊,风机不便合用的情况下,所宜采用的通风方 式。
2 、本条增加了采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的排气方式。
8、本条第一款规定“自动排气阀门的数量就据滤毒通风的排风量确定”,这是考虑目前对防 空地下室在保持一定超压下,如何控制其排风量,尚无统一的标准,为便于设计,本条规定 以滤毒通风时防毒通道换气所需的排风量确定自动排气阀门数量,以便于设计人员确定阀门 数量。当防空地下室内保持 -50Pa超压时,直径为200mm的自动排气阀门的排风量为150- 300m3/h。
4、进、排风系统上的防护通风设备抗击波的允许压力值,不应小于表5.2.4的规定。
防护通风设备抗击波允许压力值表5.2.4
设备名称
经过加固的油网粗过滤器 密闭阀门、离心式通风机、YF型自动排气阀门、柴油发电机自
吸空气管 泡沫塑料过滤器 过滤吸收器、纸除尘器 非增压发电机排烟管等 防爆超压排气活门
允许压力(Mpa) 0.05
13、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口部值班室或风机室设测压装置。该装置可由U形压差 计或斜压差计、连接软管、阀门和通至室外的镀锌钢管组成。。
14、仅供战时使用的防护通风设备,平时可暂不安装,但应有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在施工 时将有关的预埋件等一次安装就位,并采取可靠的防锈蚀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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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合用一个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的新风 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5.1、 清洁通风管管径、粗过滤器、密闭阀门和通风机等设备的选择,按最大的计算新风量 确定。
5.2、 门式防爆波活门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5.3、 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通风管及密闭门按战时滤毒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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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1、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确保战时防护要求,并应满足战时及平时 的使用要求。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