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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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伤赔偿2023标准

山东工伤赔偿2023标准

山东工伤赔偿2023标准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规定,自2023年起,山东省的工伤赔偿标准将进行调整。

本文将详细介绍山东工伤赔偿2023标准的有关内容。

一、伤残赔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赔偿费是指因工致残的职工,根据残疾程度和工伤保险累积缴费月数,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的赔偿费用。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最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山东省的伤残赔偿费标准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1. 一级伤残赔偿费:职工伤残程度达到Ⅰ级的,赔偿费标准按照60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2. 二级伤残赔偿费:职工伤残程度达到Ⅱ级的,赔偿费标准按照50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3. 三级伤残赔偿费:职工伤残程度达到Ⅲ级的,赔偿费标准按照40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4. 四级伤残赔偿费:职工伤残程度达到Ⅳ级的,赔偿费标准按照30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5. 五级伤残赔偿费:职工伤残程度达到Ⅴ级的,赔偿费标准按照20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6. 六级伤残赔偿费:职工伤残程度达到Ⅵ级的,赔偿费标准按照10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职工伤残程度为Ⅶ级及以下的,不享受伤残赔偿费。

二、丧葬补助金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山东省的丧葬补助金标准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1. 如果职工因工死亡,其家属将获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5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 如果职工在因工死亡前已发生一次伤残,其家属在获得伤残赔偿费后,可再获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三、医疗费用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山东省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1. 工伤职工在复员前的治疗,其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医疗材料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具体费用标准将根据山东省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就医权益,山东省将加大对工伤康复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资料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资料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资料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资料【第一章】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如下:【第二章】工伤认定1.工伤定义工伤被定义为因工作原因所致的劳动者的身体损害、疾病或死亡。

2.工伤认定标准(1) 在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劳动者身体损害、疾病或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2) 在工作时间内,由于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身体损害、疾病或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第三章】工伤待遇1.医疗补助(1) 工伤劳动者享受住院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补助,包括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等。

(2) 工伤劳动者享受出院后的康复护理费用补助。

2.工伤津贴(1) 工伤劳动者因治疗需要休养期间,享受工伤津贴,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0%。

(2) 工伤劳动者遭受丧失劳动能力后,在休养期满后仍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伤残津贴。

3.伤残津贴(1) 工伤劳动者伤残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伤残津贴。

(2) 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伤残程度等级划分。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工伤劳动者经工伤或职业病考核确认后,按照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

【第四章】工伤赔偿1.丧葬费工伤劳动者死亡时,支付丧葬费。

2.尸体接运及安葬费工伤劳动者因工伤死亡后,支付尸体接运及安葬费。

3.生活费补助工伤劳动者因治疗期间或调养期间丧失劳动能力,支付生活费补助。

4.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工伤劳动者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给予赔偿。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制度的法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所受的损害和其相关赔偿、救助等事项。

2.伤残程度等级:根据工伤劳动者伤残程度进行划分,并根据不同等级给予相应的赔偿。

菏泽工伤赔付标准

菏泽工伤赔付标准

菏泽工伤赔付标准
菏泽市的工伤赔付标准由政府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赔付标准应包括基本工资、生活费、医疗费等项目,下面是菏泽市的工伤赔付标准的大致介绍。

菏泽市的工伤赔付标准根据受伤程度划分为轻伤、重伤和特重伤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1. 轻伤:轻度工伤伤残赔付标准为累计工伤鉴定费用的3倍,即伤残等级乘以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总和。

2. 重伤:重度工伤伤残赔付标准为累计工伤鉴定费用的4倍,即伤残等级乘以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总和。

3. 特重伤:特重度工伤伤残赔付标准为累计工伤鉴定费用的5倍,即伤残等级乘以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总和。

此外,根据《菏泽市工伤保险办法》规定,工伤医疗费用由职工自付3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0%。

工伤赔付标准还包括一次性工亡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抚恤金为死亡职工家属按照赔付比例领取,标准为10年生活费总和的3至5倍。

遗属抚恤金按照死亡职工工资的比例发放,由配偶、子女和父母按照一定比例分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的工伤赔付标准仅作为参考,具体的
赔付金额还要根据职工伤残程度、职工工资水平以及社保局的具体政策进行计算。

另外,根据国家规定,工伤赔付应该及时足额地支付给受伤员工,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表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表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表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的,用于确定工伤事故发生后,雇员在工伤保险范围内的赔偿金额的指导文件。

下面是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表的内容:一、伤残等级与赔偿: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将伤残划分为一至十级。

根据伤残等级,工伤者可获得相应的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其中,一级伤残可获得15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伤残津贴,并按照相应比例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的伤残等级和赔偿金额如下:一级伤残:津贴15个月,补助金70,000元。

二级伤残:津贴14个月,补助金65,000元。

三级伤残:津贴13个月,补助金60,000元。

四级伤残:津贴12个月,补助金55,000元。

五级伤残:津贴11个月,补助金50,000元。

六级伤残:津贴10个月,补助金45,000元。

七级伤残:津贴9个月,补助金40,000元。

八级伤残:津贴8个月,补助金35,000元。

九级伤残:津贴7个月,补助金30,000元。

十级伤残:津贴6个月,补助金25,000元。

二、死亡赔偿:如果工伤事故导致雇员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具体的赔偿金额如下:死亡赔偿金:按照报销期内月平均工资的20倍计算,不少于30,000元,不多于80,000元。

丧葬费:根据实际发生的丧葬费用进行报销,最高可报销10,000元。

三、其他补助: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雇员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需要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转岗安置,雇主应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和生活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标准仅供参考,实际的工伤赔偿金额还需要根据雇员的具体情况和工伤评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来确定。

同时,赔偿金额也会根据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变动。

总的来说,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表是用于指导工伤保险赔偿金额的参考文件,旨在保护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基本的经济保障,并帮助工伤员工重新融入社会。

山东工伤赔偿2023标准

山东工伤赔偿2023标准

山东工伤赔偿2023标准一、医疗费用根据实际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予以报销。

二、伤残赔偿金根据工伤鉴定结果,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给予不同的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伤残等级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每月伤残津贴。

其中,一级伤残的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三、就业补助金对于因工致残并被评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就业补助金。

计算方式为: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个月,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七级至十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四、工伤医疗补助金对于因工致残并被评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医疗补助金。

计算方式为: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工伤津贴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之和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五、丧葬补助金对于因工死亡的工伤职工,其家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

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对于因工致残并被评定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的工伤职工家属,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一、工伤赔偿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工伤保险规定》,山东省对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工伤赔偿的适用范围1. 工伤事故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事故应满足以下条件:- 发生在工作岗位上- 导致劳动者受伤或者发生职业病- 与劳动者的工作有因果关系2. 工伤保险的适用对象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伤保险适用对象包括:- 用人单位的职工- 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三、工伤赔偿的计算方法1. 工伤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工伤医疗费的赔偿标准为工伤职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由此产生的合理交通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

2. 工伤伤残津贴的赔偿标准工伤伤残津贴的赔偿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核定,分为十级,每级对应不同的赔偿比例和金额。

3. 工亡补助金的赔偿标准工亡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引发事故而死亡后,由用人单位给予其家属的一次性补偿。

工亡补助金的赔偿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工龄和工资确定。

4. 丧葬费的赔偿标准工伤职工因工作引发事故而死亡后,由用人单位给予其家属的丧葬费应包括丧葬费、丧葬仪式费用和悼念费。

四、其他相关事项1. 工伤保险待遇审批流程工伤保险待遇审批流程包括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赔偿等程序。

详细流程请参阅附件一。

2. 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制度、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工伤认定和赔偿等内容。

2) 《山东省工伤保险规定》该规定是山东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执行细则,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进行了规定。

附件一:工伤保险待遇审批流程图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全文附件三:《山东省工伤保险规定》全文附件四:工伤赔偿计算示例附件五:工伤保险各项待遇参考表附件六:工伤保险申请表格以上是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的详细内容,请参阅附件获取更多信息。

青岛工伤待遇

青岛工伤待遇

青岛工伤待遇青岛工伤待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规定的。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所导致的意外伤害、职业病等的一种损害。

一、工伤待遇主要包括:1. 医疗待遇:工伤患者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2. 工伤医疗期间的生活费待遇:工伤患者在医疗期间无法从事工作,可以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费待遇,金额为工伤患者在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的80%。

3. 伤残津贴:工伤导致身体残疾的,工伤患者可以申请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程度和工伤患者原工资计算,每月支付。

4. 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工伤导致残疾程度达到一定标准的,工伤患者可以申请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5.丧葬补助金:工伤患者因工致死的,家属可以申请丧葬补助金。

6.工亡抚恤金:工伤患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致死的,家属可以申请工亡抚恤金。

二、申请工伤待遇的程序:1. 及时报告工伤:工伤发生后,需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工伤事故。

2. 寻求医疗救治:伤者应尽快找医院就诊,并尽快出具《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结算申请表》。

3.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伤者或其家属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工伤后,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4.申请工伤待遇:伤者或其家属需要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待遇,提供相关材料和申请表。

5.领取工伤待遇: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工伤患者或家属可以领取相应的工伤待遇。

青岛工伤待遇是根据国家法规进行规定的,对于工伤患者来说非常重要。

工伤患者需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申请待遇,以便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和救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加强劳动安全防护,减少和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健康。

山东工伤等级赔偿标准

山东工伤等级赔偿标准

山东工伤等级赔偿标准根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工伤等级赔偿标准分为15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一、最低一级伤残:伤残等级鉴定为1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000元。

二、次低一级伤残:伤残等级鉴定为2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200元。

三、较低一级伤残:伤残等级鉴定为3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000元。

四、低一级伤残:伤残等级鉴定为4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000元。

五、较轻一级伤残:伤残等级鉴定为5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2000元。

六、轻度一级伤残:伤残等级鉴定为6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5000元。

七、较重一级伤残:伤残等级鉴定为7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000元。

八、重度一级伤残:伤残等级鉴定为8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1000元。

九、特重一级伤残:伤残等级鉴定为9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4000元。

十、极重一级伤残:伤残等级鉴定为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0000元。

十一、特殊丧失一级伤残:伤残等级鉴定为11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6000元。

十二、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一级伤残:伤残等级鉴定为12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5000元。

十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伤残:伤残等级鉴定为13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0000元。

十四、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特殊丧失一级伤残:伤残等级鉴定为14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2000元。

十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特殊丧失一级伤残:伤残等级鉴定为15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4000元。

以上为山东省工伤等级赔偿标准,具体赔偿金额根据伤残等级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个人参保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和年限等因素,可能会对实际赔偿金额有所调整。

此外,在赔偿过程中,还可以享受医疗费用、期间伤病津贴、康复费用等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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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山东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16年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统计机关公布的2015年的相关数据,对各赔偿项目进行了相应调整。

部分数据请在工伤赔偿法律网劳保数据中查询。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规章:《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如《威海市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山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2、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4、备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协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出该标准的,不予支付。

(六) 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1条。

(七)护理费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生活护理费1、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九)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1、一般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2条;第23条。

4、备注: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

(十)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标准:(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6个月、六级伤残为30个月。

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4条、第25条第1款;第3款。

4、备注:(1)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1、标准:(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7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2款、第3款、第4款。

4、备注:(1)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二)工亡待遇标准1、标准:(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2)供养亲属抚恤金第一、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第二、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第三、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一、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2016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8条。

3、备注:第一、供养亲属范围<1> 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三、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1>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 就业或参军的;<3>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 死亡的。

第四、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1)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2)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三)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1、标准:(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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