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真题解析-2008
2008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含答案及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含答案及解析2008年司法考试卷一(附答案)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答案:C解析:“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人能够做到的”中的人,可能是“圣人”,也可能是“小人”,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所有人,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
另外,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2.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答案:D解析: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密切。
一般情况下,法律以自由为最高目标和价值,自由必须受法律的限制。
故A项说法不正确,D项是正确的。
另外,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还有正义等标准。
故B项错误。
实证主义者认为“恶法非法”,所以C 项判断错误。
3.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08法律硕士解析之民法学

2008法律硕士解析之民法学
2008年法硕大纲总体来说变化不大,它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民法方面,民法在法硕专业课的考试300分中占75分,它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几种题型,考试内容涵盖面越来越广。
所以总体来说,民法的考试难度在增加,尤其因为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致使和物权有关的内容(从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到第十五章占有)都发生了调整,民法中也增加了一些全新的内容,例如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地役权等内容,民法的内容随着法律的变动变化的同时,它也越来越贴近我们的生活,例如新增的宅基地使用权,它就在我们的生活中。
因此民法的学习显得很重要的同时,它的难度也在增加,所以,在学习民法时对新增内容重点掌握的同时,也要注意其它部分,例如债、侵权等。
一、对民法学2008年考试进行系统分析并作初步预测
我们都知道近几年来法律硕士联考的题型比较固定,今年也没有变化,所以我们要根据知识点的特点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看看那些知识点适合出客观题,哪些适合出主观题?。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民法(2008年延考)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民法(2008年)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延考)真题解析一、单选题1.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抵销权属抗辩权B. 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C. 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D. 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权利的类型。
选项A错误。
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是形成权。
选项B正确。
权利的行使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选项C错误。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都属于支配权。
物权的客体不限于物,例如权利质权。
选项D错误。
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被认为属于救济权,是基于基础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但是请求权不仅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请求权,还包括合同之债的履行请求权等,而后者即属于原权利。
2. 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 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 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 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选项A正确。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对于自然人来讲,是与生俱来的;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自成立时享有。
选项B错误。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此可知,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是不能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即便是向法院主张了,法院也不予受理。
选项C错误。
2008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8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详解刑法学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A.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拐卖儿童B.强奸、抢劫、抢夺、放火、爆炸C.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D.抢劫、绑架、放火、爆炸【答案】C【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犯罪构成属于()。
A.基本的犯罪构成B.修正的犯罪构成C.派生的犯罪构成D.减轻的犯罪构成【答案】B【解析】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构成通常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形态,以及共同犯罪形态,如帮助犯教唆犯等。
3.下列犯罪行为中,属于不作为行为方式的是()。
A.甲因高兴将3岁儿子抛接但因失手致其死亡B.乙分娩婴儿后为掩盖未婚先孕真相将婴儿扔出窗外致婴儿死亡C.丙分娩女婴后不愿扶养,遂以2万元价格将其卖给他人D.丁分娩婴儿后将婴儿弃置于火车站致其冻成重伤【答案】D【解析】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丁负有扶养婴儿的义务,却将其弃置于火车站致使其被冻成重伤,属于不作为行为方式,构成遗弃罪。
4.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A.应当负刑事责任B.不负刑事责任C.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待治疗痊愈后再追究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008年法律硕士联考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2008年法律硕士联考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刑法学一、单项选择题1.C 【解析】直接考察刑法第十七条第 2 款: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知识点必考知识点,几乎每年涉及。
如 2004 年单选题 1、下列行为中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B)。
A、走私毒品 B、贩卖毒品 C、决水 D、拐卖妇女、儿童。
2.B 【解析】修正的犯罪构成。
该知识点重点,2006 年单选题 3 曾经涉及到,而且比该题难度要大。
如:2006 年单选题 3、甲教唆乙在某学校食堂的面粉中投放“毒鼠强”一包,造成数十人中毒死亡的结果。
法院认定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甲的行为具备(D):A、标准的犯罪构成 B、复杂的犯罪构成 C、基本的犯罪构成 D、修正的犯罪构成。
3.D 【解析】不作为行为。
该知识点为重点,2005 年单选题 3 曾经涉及到,难度比该题大很多,还涉及纯正不纯正的判断。
如:2005 年单选题 3、甲因为重男轻女,将妻子刚生下才 3 天的女婴包裹好放在医院门口,躲在一边观察。
见有群众围观、议论,便放心离开。
第二天一早,甲又到医院门口察看,见女婴还在,但女婴却因晚间气温过低被冻死。
法官据此判决甲构成遗弃罪。
甲的行为属于(C)。
A、纯正的作为犯 B、不纯正的作为犯 C、纯正的不作为犯 D、不纯正的不作为犯4.B【解析】直接考察刑法第十八条第 1 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5.C 【解析】直接考察刑法第二十一条第 3 款: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小结,单单从以上 5 道选择题来看,选择题或以法条直接出题,或以以往的题为基础出题,但总的来看,难度有所降低。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民法(2008年)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民法(2008年)一、单选题1.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与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选项A错误。
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当事人自主设立的,但也存在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例外情形。
选项B错误。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有的时候也可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是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亦可作为主体而存在。
选项C正确。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其中,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选项D错误。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权利义务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
2.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
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 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 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 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人的独立责任。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还要负担义务。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法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清偿债务,而不是以设立人或其成员的财产去承担这份责任。
2008年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8年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刑法学 2. 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75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A.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拐卖儿童B.强奸、抢劫、抢夺、放火、爆炸C.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D.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选C项。
2.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犯罪构成属于()。
A.基本的犯罪构成B.修正的犯罪构成C.派生的犯罪构成D.减轻的犯罪构成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一般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由刑法总则修正规定的犯罪构成。
如强奸罪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但强奸“未遂”之“未遂”则为总则规定的修正犯罪构成。
故选B项。
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是刑法条文对普通危害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是以普通犯罪构成为基础形成的加重或减轻的犯罪构成。
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为绑架罪的标准犯罪构成,“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则为派生的犯罪构成。
3.下列犯罪行为中,属于不作为行为方式的是()。
A.甲因高兴将3岁儿子抛接但因失手致其死亡B.乙分娩婴儿后为掩盖未婚先孕真相将婴儿扔出窗外致婴儿死亡C.丙分娩女婴后不愿抚养,遂以2万元价格将其卖给他人D.丁分娩婴儿后将婴儿弃置于火车站致其冻成重伤正确答案:D解析:丁负有抚养婴儿的义务,却将其弃置于火车站致使其被冻成重伤,属于不作为行为方式,构成遗弃罪。
2008年法硕辅导民法学试题精讲
2) 交付实物的意义不同。前者交付实物是合同成立后的履行行为,而后者交付实物则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1) 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 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则需要义务人协助;
3) 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则承担积极作为义务。
3.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之间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但并不能因此而给民事带来实际的利益;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某一项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实际享有的法律利益。
2)民事权利能力既是是指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1)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开始,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结束。
2) 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如继承权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于法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也不可能享有。
第一章 民法导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1. 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
2008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真题答案详解专业综合课
2008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真题答案详解专业综合课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 B【解析】A选项霍布斯主张规范论,C选项卢梭强调意志论,D选项庞德提出社会控制论,故B项正确。
2.【答案】C【解析】规范性法律文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A、B、D项仅针对特定主体,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首先应该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其次应具有普遍性。
本题中AC是国家制定的,但A不具有普遍性。
规范性法律问题多次考核,注意区。
核心就在于是否具有普遍性。
3.【答案】 B【解析】根据法律调整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和义务,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任意性规则与强行性规则。
前者是指法律规则的适用与否由主体自行协商的规则;后者是指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
题目中的这一规定显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这一规范首先属于任意性规范。
而需要援引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为准用性规则。
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是委任性规则,题目中的规定已经十分详细。
故本题应选B。
4.【答案】 D【解析】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关系,二者相互依存,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A项错;权利可以成为特定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股权,B项错;权利和义务不可互相替代,两者是不同的概念,C项错;在特定情况下,有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如劳动权,D项正确。
5.【答案】 C【解析】法的规范作用主要包括几个方面: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对于法的五种规范作用,可以简化记忆如下:指引自己、评价别人、预测对方、教育大众、强制坏蛋。
因此答案选C。
6.【答案】 C【解析】根据不同标准,法律可分为以下几类:(1)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2)根据法律创制方法和表达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3)按照规定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按照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5)根据制定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法(2008年)
/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法(2008年)单项选择题1. 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 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
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C. 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
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 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
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
选项A表述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据此可知,甲明知孙某未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对刑法保护的法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应按强奸罪处罚。
选项B表述正确。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可知,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
选项C表述正确。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可知,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侵害了合法的监护关系,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造成危害后果。
选项D表述正确。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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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课:2008年考研法硕真题解析作者:佚名文章来源:腾讯教育点击数:38 更新时间:2009/10/9 主持人:法律硕士专业基础综合考试已经结束,我们有幸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老师为我们点评一下今年的考题。
请问赵老师,2008年法律硕士专业考题给你留下的总体印象是什么?与往年相比,08年法律硕士考题呈现出怎样的特点?赵老师:08年是法律硕士全国统考的第四年,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开考的第十一个年头,对比07年真题可以发现,08年依旧考察基本的概念、案例分析、基本的理论为主,同时兼顾考察其应用性。
并呈现出以下特点:首先,更加注重考察基础知识、基础理论。
比如,真题中的简答题“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就是对短时物权和债权的基本含义以及特征的基本考察。
再比如,简答题“人民和公民的区别”就是对综合课中公民和人民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异同的考察中。
再如,简答题中“中华民国刑法的特点”就是对法制史中有关中华民国立法体系和特点进行了考察。
这就需要考生对民法,刑法,法理,法制史和宪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其次,兼顾考察考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从真题来看可以发现,不仅仅强调队基础知识的考察,而且还注重用基本知识点、基本理论解决现实问题和进行案例分析的技能。
比如,单项选择题中不少题目不仅考察最基本的知识点,而且还关注这些知识点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能力。
主持人:08年法律硕士专业课考题在命题难度上呈现出什么特点呢?有没有逾越了大纲的考核要求?赵老师:作为第四年的法律硕士全国统考,相比前几年而言,考题在难度上稍微略有些许提升,但是统揽整张试卷,就会明显发觉难度的提升幅度不是很大,依然在大部分考生能够接受的书本范围之内。
而且今年依然是严格按照考试大纲进行了考察,重点在于考核法律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兼顾这些知识点的实际应用能力。
因此,作为全国统考后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初试重点在于考核法律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和重点的法条,这需要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重视基础知识,这种选拔性考试在一定程度上是为进一步深造意愿的考生提供机会,没有基础知识任何能力都是空中楼阁。
主持人:非常感谢赵老师为我们做的综合评述,据我所知,法律硕士专业考试总共有单项选择、多项选择、简单题,分析题和论述题五种题型,您能不能给我们的网友们分析一下今年每一种题型的特点,并分析一下每种题型的答题思路。
赵老师:好的。
从今年的选择题即客观题来看,考察的都是法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重点法条的识记和理解,并涉及到一些运用,例如小的案例分析。
因此,需要考生在平时就应该重视知识的积累。
识记是法律硕士考试的最基本精要,但只是记住还远远不够,需要对许多类似和相近的概念和理论进行类比,找出它们的异同点,以免混淆。
这点在今年的单项选择题中有较明显的体现。
只要大家平时养成多多记忆,善于比较,这样对概念和理论的理解就十分深刻。
同为客观题的多项选择题,则更加需要理解和辨析,其难度系数相比单选就较大。
所以,考生必须在平时就养成良好的鉴别能力,精准的记忆能力,从而在这种难度较大的题目中游刃有余。
从今年的七道简答题来分析,更加注重考察法律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统揽七道题,考察的知识点非常基础和基本,比如,考察了民法学中的“物权”和“债权”两章中的基本知识点,加上去年考察的“善意取得”,这些都是民法学重点章节中的重中之重。
这和目前的《物权法》出台,国家加大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去年在综合题中考察了“简述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这说明法律的实践运用方法和具体操作始终是法学学科体系中和法律硕士考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也与当前法学研究的前沿和进展密切相关,但总体难度不是很大,只要顾及全面,基本观点描述准确即可。
法学中的概念相对复杂,有些概念和基本理论差别很小。
因此,考察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就成为必考之点。
今年考察的就是“物权和债权的区别”,这需要考生在平时多积累一些概念之间的类比,对于应对类似的考试就会游刃有余。
对物权债权的考察始终是法学中的最最基本的知识点,总体来看,不论考核那一部分内容,都围绕本部分内容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展开,因此,强调基础的扎实性是进一步继续深造的必备条件。
下面我举例说明一下简答题的答题思路:比如,简答题“物权和债权的区别”,答案要点为:1 在权利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物权以物为支配对象,权利人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
2 在权利的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故称为对世权,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即债务人主张权利。
3 在权利的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则不限于物。
4 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则没有这两项效力。
物权和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人得优先行使其权利,是为物权的优先力。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是为物的优先力。
5 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定侧采用任意主义。
6 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仅为补充方法,而债权额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考生在做这样的简答题时,需要抓住题目的要义,以及需要涵盖的几个重要的知识点,针对每个知识点略作简明扼要的论述即可。
切记不要遗漏重要的知识点,考生在复习过程中要认真仔细的进行理解。
下面我讲一下分析题的答题方法:首先分析题包括:案例分析题,法条分析题,材料分析题和辨析题。
下面我就从具体的题目来讲讲怎样来解答分析题。
例如今年的民法辨析题君子一言,驷马难追。
首先要判定这句话正确与否,是完全正确,还是完全错误,或是不完全正确,当然,根据多年真题的情况,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完全正确的,然后再把这句谚语还原到民法的原理上来,具体分析这里面那些是正确的,在什么情况下这句话是不能够成立的。
具体的答题思路如下:首先,这句话应从民法上的合同来入手回答,首先答出合同的概念,再答出合同成立的与生效的条件, 这里还牵涉到一个承诺的概念,也需要答出,最后答出合同效力的不同情况: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效力,无权代理人和表件代理人所定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理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回答刑法的法条分析题一般遵循以下5个步骤:1、该法条是关于何种罪的规定;2、此罪罪状属叙明罪状、空白罪状、还是委任罪状。
3、依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该法条。
4、解释法条中涉及到的一些概念;5、确定此罪的法定刑的类型,我国刑法中大部分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总之,法条分析题实际上是原来那种考分则各罪的构成特征的论述题,只要明确答题思路,依据以上步骤,该题的分还是好拿的。
最后,是论述题,针对论述题的答法上,需要注意两点:一是逻辑性,即答题思路必须清晰,这是以后做研究生必备的一种科研能力;一是全面性,即答题必须完整,不可以丢三落四,这是答题的基本要求。
下面举例说明一下论述题的答题思路?比如,论述题“社会主义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答案要点分为:1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首先,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其次,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基本内容,最后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律的发展文化。
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包括下列四个方面:首先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选择和确认作用。
其次法律对经济基础有加速或延缓作用,再次,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最后法律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作用。
2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神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的经济,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地位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第二,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关系,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活动,都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契约关系是一种法的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也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第三,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经济,法律就是竞争的规则,第四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有正常德秩序,需要有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交易程序,这些都离不开法律的作用,第五市场经济还是开放性经济,要求主权国家不仅要完善国内的法律体系,还要善于运用国际法律,规则和惯例。
另外,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方面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市场经济的运行的引导,促进,保障和必要的制约方面。
主持人:非常感谢赵老师为我们广大的网友所作的详尽的点评。
初试结束后,广大考生马上又要紧锣密鼓的准备过第二道坎——复试,请许老师给考生点建议。
赵老师:复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能够选拔出有潜质、真正适合读研的学生,众多研究生招生单位表示应该加大研究生复试所占的比例,因此,不断加大复试的权重。
研究生复试主要考察学生的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一些院校把复试的重点放在对考试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和综合素质方面的考察,把这次作为录取与否的关键因素。
每个学校的复试内容大致包括专业笔试、综合素质面试、实践(实验)能力测试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等几个方面,但各个学校复试的具体内容不同,考生在复试前必须了解自己所报考学校的复试规则、复试内容、参考书目,以便有针对性的进行准备。
笔试:专业理论课往往采用笔试形式,考察学生对本学科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
考试科目不会很难,但涉及面可能会比较广,题目比较灵活,并且这些知识考生很长时间没有复习,已经比较生疏了。
在复试前的这段时间考生应该系统复习相关院校相关专业的参考书籍。
查阅所报考导师的学术作品、研究方向;查阅报刊杂志最近关注热点,做到心中有数。
此外,法硕笔试中也有专业英语的考核,一般摘取一篇英文文献的部分段落让考生进行翻译。
综合素质面试:专业课及综合素质面试的提问一般会问专业课相关知识和其他一些包括考生兴趣爱好等方面的问题。
时间一般为15-20分钟,通过这段时间的交流,导师会判断考生的专业知识、从事科研的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
听说能力测试: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各个学校有自己的设计和评分方式。
有的学校听力和口语放在一起考试。
口语考试一般为自我介绍,然后和老师对话,其中,老师会问一些专业性问题,大家要提前复习一下专业英语词汇。
归结起来考生应该做以下准备:一、复试前进行系统的听说训练二、了解本专业的研究动态和学术热点比如,目标专业的发展方向,该领域研究的热点、几种主要观点;浏览目标专业核心期刊目录;目标学校、专业导师的主要研究领域;目标学校、专业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目标学校、专业导师发表过的论文和出版的专著。
如果时间允许的话,最好还是踏踏实实的把所考专业的基础知识都复习一遍,这一点对于跨专业的考生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