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期问题的处理及相关操作规范
关于医疗期详细规定

关于医疗期详细规定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一、关于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如果职工因为工伤接受治疗,则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等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其医疗期的长短应当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这两个标准,给予最短三个月,最长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计算标准如下:1、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位为三个月;2、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3、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4、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5、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6、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7、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从职工第一次参加工作开始计算,职工有多个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应当累计。
职工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从职工开始到现在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作计算,如果多次和现在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当累计。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现行规定的瑕疵: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法定医疗期原则上不会出现问题。
但是有一点需要指出的就是,法律规定的“以上”“以下”一般都包含本数在内。
那么,一个职工如果实际工作整十年,在现在的用人单位工作也整五年,那么就会出现两个结果即三个月和六个月都可以,这就出现了冲突。
这应该属于立法技术的缺陷。
青岛市医疗期管理规定

青岛市医疗期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落实国家关于劳动者休假的法律法规,青岛市制定了医疗期管理规定。
该规定旨在确保劳动者在生病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照顾,同时避免虚假病假的现象。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定义1.医疗期:劳动者因疾病、非因工负伤或者生育等原因需要停工或停职休养期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期限。
2.医疗证明:医疗机构对劳动者疾病情况的诊断和治疗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休假规定1.病假休假:劳动者确实患有疾病需要停工治疗时,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享受带薪病假。
具体休假天数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和康复情况确定,但总休假天数不得超过每年法定带薪病假天数。
2.工伤假休假:当劳动者因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休养时,符合工伤保险的待遇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休假天数根据伤情和康复情况确定。
3.生育假休假:女性员工产前享受产假,并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享受带薪产前病假,并在休假期结束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产假。
三、医疗期管理1.劳动者在医疗期内需提供医疗证明,医疗证明需要包括具体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医疗期不含诊疗和康复时间。
2.劳动者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用人单位提交医疗证明,如实报告病情和治疗情况,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明。
3.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提供进一步的医疗证明,如劳动者拒绝或提供虚假证明,用人单位有权停止支付医疗期的工资待遇。
4.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病情和医疗机构的诊疗意见,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者复检。
5.劳动者在医疗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有权停止支付医疗期的工资待遇。
6.劳动者医疗期结束后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结束证明,以确认劳动者康复或达到工作能力。
四、违规处理1.在医疗期内未提供医疗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劳动者,视为不按规定请假而缺勤,将被扣除相应的工资待遇。
2.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抗拒用人单位要求的进一步医疗证明或拒绝进行体检复检的,将被视为违反劳动纪律,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关于医疗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依法享有带薪休息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期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医疗期的概念、法律依据、医疗期限、医疗待遇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依法享有带薪休息的权利。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三、医疗期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医疗期限1.病假期限(1)根据劳动者患病程度,病假期限分为短期病假、中期病假和长期病假。
(2)短期病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中期病假:一般不超过6个月,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长期病假:超过6个月,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工伤医疗期限(1)根据工伤程度,工伤医疗期限分为一级至十级。
(2)一级至四级工伤,医疗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五级至六级工伤,医疗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七级至十级工伤,医疗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五、医疗待遇1.工资待遇(1)劳动者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2)劳动者在医疗期间,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社会保险待遇(1)劳动者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动者在医疗期间,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其他待遇(1)劳动者在医疗期间,享有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等法定待遇。
(2)劳动者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设施和条件。
关于医疗期问题的处理及相关操作规范

保密性■一般时效性■一般关于医疗期问题的处理及相关操作规范为规范员工医疗期问题处理,就员工医疗期的分类、员工医疗期期间身份属性、各类情形及具体操作作如下规范要求。
一、员工医疗期分类:员工医疗期分为工伤(职业病)和非工伤(疾病)治疗期两类,其中:1、病假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2、员工因工负伤或视同工伤医疗的期限统称工伤职业病治疗期。
(一)病假医疗期时间确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伤医疗期时间确定:工伤医疗期(职业病医疗期)主要指员工发生工伤治疗时间,分为停工留薪期和治疗康复期两部分,停工留薪期一般最大值为12个月,治疗康复期视治疗的具体情况,在停工留薪期内通过工伤伤残鉴定后存在费用的支付差异;停工留薪期由工伤部门裁定,治疗康复期一般由工伤指定医疗机构作出,最迟不超过伤残鉴定日。
二、病假医疗期情形处理1、疾病医疗期主要情形包含普通病假医疗期和特殊人员病假医疗期(女性员工三期内除正常假期外,申请的关联病假,有医疗机构提供的请假证明,按疾病医疗期处理;工会干部的任职期内长期病假等等)。
2、现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集团病假人员医疗期满后合同、待遇规定如下:1)正常疾病医疗期内,公司保留劳动关系,按病假待遇支付薪资,医疗期结束无法恢复到岗出勤需要继续请假或无法从事公司的另行工作安排的,在医疗期结束,提前一个月告知医疗期结束解除合同,按规定给予工龄补偿。
公司医疗期管理制度

公司医疗期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一、为规范公司员工医疗期管理工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医疗期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医疗期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医疗期的定义和原则一、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不能正常工作需要在医疗机构治疗休养的一定期限。
二、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员工的医疗期进行管理。
三、医疗期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员工提前结束医疗期。
第三部分医疗期管理流程一、员工发生病假或事假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人事部门报备,并提供病假或事假证明。
二、医疗期管理应当经过公司医务人员审核确认,方可生效。
三、员工在医疗期内,应当积极配合治疗,并及时向公司人事部门报告病情。
四、医疗期结束后,员工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公司人事部门进行审核。
第四部分医疗期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一、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提供病假或事假证明,并对其医疗期进行审核。
二、员工应当如实提供病情情况,并积极配合公司进行医疗期的管理。
三、员工在医疗期内不得违反医疗规定,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四、公司应当尊重员工的医疗期权利,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部分医疗期管理的处罚和奖励一、对于严重违反医疗期管理规定的员工,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扣发工资等。
二、对于积极配合公司医疗期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荣誉证书、奖金等。
第六部分附则一、本制度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公司医疗期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所有员工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办法

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办法一、背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工作场所安全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中国的法律中,因工负伤医疗期是给予工伤职工的一个特别保障,明确规定了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相关要求,并且规定具有明确的保护性质。
二、医疗期的概念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关规定,医疗期是指工人因工负伤而在医院或者家庭接受诊疗、休养、康复治疗的时间段。
医疗期是指工人因工负伤后接受治疗修养的时间。
三、医疗期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下面是工伤职工医疗期的规定:1.医疗期最少不少于60日,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医疗期内不计算工龄。
3.医疗期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医疗期内工资不得降低,原工资收入的百分之八十作为基准工资发放。
5.医疗期内,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
6.医疗期内职工应按照医师的要求按时前来复查。
四、工伤职工医疗待遇1.取得工伤认定的职工,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
2.职工在外地工作或者治疗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期间的工资应按工资法的规定支付,离开岗位补助由企业按照负担能力给予补助。
3.若因治疗需要住院治疗的职工,医院应对其进行直接治疗,不得转诊。
4.对于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在医疗期结束后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五、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的注意事项1.工伤职工在治疗休养期间应该积极振作精神,遵照医生的要求进行各项治疗。
2.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应该遵守医院制度。
3.工伤职工在医疗期结束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复查,确保治疗效果,以免伤残加重。
4.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应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避免伤口感染以及对身体造成二次伤害。
六、结论因工负伤医疗期是对工伤职工的一项保障和权益,保障了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权益,提高了工伤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在医疗期间,工伤职工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规定接受治疗,尽快康复,回归工作岗位。
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

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患病需要休假期间,享受医疗期的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1. 医疗期限:医疗期限根据医生的诊断结果来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
如果经过治疗后仍不能工作,可以延长医疗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 医疗期的工资待遇:在医疗期间,职工可以继续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即便不能参加工作也不会减少工资收入。
3. 医疗期的费用承担:在医疗期间,职工的医疗费用由企业承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购买职工的医疗保险,并在医疗期间为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
4. 医疗期的请假手续:职工在患病期间需要提供病假证明或者医疗证明,并按照企业的请假制度提出请假申请,获得企业的批准后方可享受医疗期的待遇。
5. 医疗期结束后的处理:医疗期结束后,如果职工仍未能恢复工作能力,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如果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认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可以申请工伤待遇。
如果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认定为未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可以根据企业的规定,享受病假或者调离岗位等相应的待遇。
总之,在职工患病期间享受医疗期的规定为职工提供了合理的待遇,保障了职工在患病期间的工资收入和医疗费用。
同时,
企业在购买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减轻了职工的经济负担。
这些规定的实施旨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的身心健康。
关于医疗期的相关规定

关于医疗期的相关规定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
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1.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2.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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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性■一般时效性■一般关于医疗期问题的处理及相关操作规范为规范员工医疗期问题处理,就员工医疗期的分类、员工医疗期期间身份属性、各类情形及具体操作作如下规范要求。
一、员工医疗期分类:员工医疗期分为工伤(职业病)和非工伤(疾病)治疗期两类,其中:1、病假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2、员工因工负伤或视同工伤医疗的期限统称工伤职业病治疗期。
(一)病假医疗期时间确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伤医疗期时间确定:工伤医疗期(职业病医疗期)主要指员工发生工伤治疗时间,分为停工留薪期和治疗康复期两部分,停工留薪期一般最大值为12个月,治疗康复期视治疗的具体情况,在停工留薪期内通过工伤伤残鉴定后存在费用的支付差异;停工留薪期由工伤部门裁定,治疗康复期一般由工伤指定医疗机构作出,最迟不超过伤残鉴定日。
二、病假医疗期情形处理1、疾病医疗期主要情形包含普通病假医疗期和特殊人员病假医疗期(女性员工三期内除正常假期外,申请的关联病假,有医疗机构提供的请假证明,按疾病医疗期处理;工会干部的任职期内长期病假等等)。
2、现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集团病假人员医疗期满后合同、待遇规定如下:1)正常疾病医疗期内,公司保留劳动关系,按病假待遇支付薪资,医疗期结束无法恢复到岗出勤需要继续请假或无法从事公司的另行工作安排的,在医疗期结束,提前一个月告知医疗期结束解除合同,按规定给予工龄补偿。
能恢复上班的,按正常员工合同对待;2)特殊人员(指“三期”内的女职工、有效任期内的工会干部—总部工会批准或属地工会正式批准文件)特期内医疗期届满无法恢复工作或要求继续病休的一律按事假对待,员工需承担社保统筹的全部费用,医疗期结束后,特期情形消失时,解除劳动关系,此间劳动关系到期的发通知延长至特期结束,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发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此类情形一旦发生,除法定情形外,不得续签合同;3)病假超过6个月外的时间不计入工龄补偿的时间计算范围。
此类补偿以2008年1月1日作为工龄追诉起止点;4)病假超过6个月外的时间不计入工龄核算确定的连续工龄时间,员工在合同期结束时未达到无固定期合同标准,但因病假医疗期原因需要延长至医疗期结束的,发告知,合同期因病延长的时间结束后合同终止不续签合同;5)医疗期超过2个月且工龄不满10年的,病假3个月且工龄满十年不满20年的,病假4个月且工龄超过20年的,取消当年的年假。
员工已享受当年年假的,次年不再享受同等天数的假期。
(工龄核定原则上以员工入职提交的社保缴费开始时间计算,视同工龄有劳动部门认同的纳入工龄统计)。
三、具体规范流程1、各地人事负责考勤建档:对长期病假人员梳理核查建立医疗期满人员台账(附件一);内容包含人员属性(工伤类、特殊期间内、疾病类、其他)、本公司工龄时间(入司时间)、合同签订次数(08年后新签)、首次病假时间、病假医疗期时间、病假医疗期结束时间,病假医疗期结余时间等等。
2、根据人员具体属性处理该类人员劳动关系、考勤等操作规范:(1)、工伤类:采取先“休”后“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以工伤机构认定的时间为准,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按照病假给付待遇具体按工伤条例的规定执行;(2)、“特期”(女职工孕期、哺乳期、产期,工会干部有效任期内)内人员由于期内合同期满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应顺延至特殊期结束终止。
因此医疗期结束时,应发解除告知函(附件二)告知“特期”结束解除或终止合同。
员工签订服务期协议的协商解除服务期约定后解除或免除员工责任义务后解除;(3)、女职工孕期、哺乳期、产期,工会干部任期内:医疗期已满的,员工继续请病假的一律按事假缺勤处理,员工自行承担社保等缴费全部责任。
(4)、疾病类:A、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的,合同期应顺延至医疗期满后终止;发告知函(附件三)告知合同到期终止,因疾病原因至医疗期结束后办理解除手续;B、合同期内的,医疗期已满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提前1月告知解除劳动关系(条件是:取得员工续假假单或申请或发函要求出勤不回应或提出续假);C、合同期内,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其中:1-4级的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合同,按工龄补偿+6个月工资医补,重病增50%医补,绝症增100%医补;5-6级的安排调整工作,拒绝到岗的发告知(附件四)后停发津贴,员工可以提出解除,企业按工龄补偿;7-10级的,合同到期解除,按规定补偿。
(5)、其他:聘用人员、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此类人员不享受国家规定病假待遇,病休视为未出勤,一律维护事假。
附件一、医疗期台账模板附件二、特期医疗期结束告知模板附件三、合同期医疗顺延告知模板附件四、医疗期结束到岗通知模板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附件二:合同延期告知书(存根联)No:(姓名)(身份证号码):你最近一期劳动合同自*****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期,鉴于你目前属于女职工“三期”“特期”期间,公司决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合同期延长至“特期”情形结束,本件将作为合同期调整的依据,如不同意,可提交书面申请,公司将按相关制度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公司2011年**月**日员工签收或EMS编号:合同延期告知书(送达联)No:(姓名)(身份证号码):□□□□□□□□□□□□□□□□□□你最近一期劳动合同自*****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即将到期,鉴于你目前属于女职工“三期”“特期”期间,公司决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合同期延长至“特期”情形结束,如无异议,本件将作为合同期调整的依据,如不同意,可提交书面申请,公司将按相关制度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公司2011年**月**日注:已备案工会附件三:合同延期告知书(存根联)No:(姓名)(身份证号码):你最近一期劳动合同自*****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即将到期,鉴于你目前属于病假医疗期期间,公司决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合同期延长至“医疗期满”情形结束,本件将作为合同期调整的依据,如不同意,可提交书面申请,公司将按相关制度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公司2011年**月**日员工签收或EMS编号:合同延期告知书(送达联)No:(姓名)(身份证号码):□□□□□□□□□□□□□□□□□□你最近一期劳动合同自*****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即将到期,鉴于你目前属于病假医疗期期间,公司决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合同期延长至“医疗期满”情形结束,如无异议,本件将作为合同期调整的依据,如不同意,可提交书面申请,公司将按相关制度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公司2011年**月**日注:已备案工会附件四:上岗通知书(存根联)编号:*** (姓名)(身份证号码:**********************):你的病假医疗假期已于2011年8月1日到期,劳动能力鉴定级,根据相关法规参照工伤政策的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本公司现已经安排你从事适当的工作,请在接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到公司安排岗位(***岗位)报到上班。
否则,将按国家及公司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有限公司签收(EMS单号):20**年** 月** 日上岗通知书(送达联)编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你的病假医疗假期已于2011年8月1日到期,劳动能力鉴定级,根据相关法规参照工伤政策的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本公司现已经安排你从事适当的工作,请在接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到公司安排岗位(***岗位)报到上班。
否则,将按国家及公司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有限公司注:工会备案20**年** 月** 日如果不报到,按下面追加解除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存根联格式)编号:*** 先生(身份证号码:**********************):***,你的劳动合同因八级伤残而自动续期,但自*月*日至,因你拒绝企业做出的合理安排,拒绝回应企业的合法要求,没有按时到岗出勤,经报工会协商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停止支付伤残津贴和社保统筹缴费,一切后果由你个人承担*****有限公司20** 年**月**日签收(EMS单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存根联格式)编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你的劳动合同因八级伤残而自动续期,但自*月*日至,因你拒绝企业做出的合理安排,拒绝回应企业的合法要求,没有按时到岗出勤,经报工会协商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停止支付伤残津贴和社保统筹缴费,一切后果由你个人承担*****有限公司20** 年* *月* * 日注:已备案工会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012/6/18 16:12来源:中工网——《河北工人报》分享到:更多职工医疗期满,无法从事原工作;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后,职工仍需休病假,无法继续工作。
工作单位希望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呢?近日,本报读者张先生打来电话咨询这—问题。
张先生介绍,他所在企业有—名女员工在单位工作了4年左右,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2011年2月开始,该员工开始断断续续请假。
当年12月,该员工被当地医院确诊为抑郁症,无法从事原工作。
该职工医疗期满后,企业为她重新安排了工作岗位,然而,该女工仍旧无法正常工作,继续向企业请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