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禁止同朝鲜新设合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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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合营法实施规定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合营法实施规定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合营法实施规定2011-10-24 16:24:26| 分类: 入朝须知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主体89[2000]年3月11日以内阁决定第19号通过;主体90[2001]年6月1日以内阁决定第22号修正;主体91[2002]年10月11日以内阁决定第68号修正;主体93[2004]年12月28日以内阁决定第57号修正补充;主体94[2005]年1月17日以内阁决定第4号修正;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依照《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合营法》建立关于合营工作的制度与秩序,扩大和发展同世界各国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共和国的机关、企业、团体(以下简称共和国投资者)可以同外国法人和个人及旅外朝侨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原则上应当设立在罗先经济贸易区(以下简称经贸区)内。

根据需要,也可在经贸区以外的共和国境内举办合营企业。

第三条:合营企业是指由共和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并根据投资比例分配利润的企业。

合营企业对投资各方出资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除非出现不可避免的事由,合营企业的人员和财产不得用于其他事宜。

合营企业和合营者必须尊重和严格遵守共和国的法律规定。

第五条:有关合营企业的工作,由经济协助管理机关(以下称中央经济协助管理机关)统一掌握和指导。

第六条:合营企业的文件应当用朝鲜语编制。

合营企业经合营各方协商用外国语编制文件的,必须附带朝鲜语译文。

第七条:在共和国境内设立、经营合营企业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未做规定的,依照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营企业的设立第八条:在科技、电子、自动化、机械制造、金属、开采、动力、建筑材料、制药、化工、建设、运输、金融等领域,可以举办合营企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属于引进尖端技术等现代技术的项目、生产具有较高国际竞争力的产品的项目、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地下资源开采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合营活动。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合营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合营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合营法[转贴自:虎目网 点击数:1584 更新时间:2008-10-29 文章签发:liaotao ]减小字体增大字体主体73(1984)年9月8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以决定第10号通过主体83(1994)年1月20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以决定第44号修正、补充主体88(1999)年2月26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484号修正、补充主体90(2001)年5月17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2315号修正、补充主全93(2004)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780号修正、补充第一章合营法的基本第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合营法为扩大和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做贡献。

第二条我国机关、企业、团体可以同外国法人或者个人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原则上应当设立在罗先经济贸易区内。

根据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地区举办合营企业。

第三条在科技、工业、建设、运输等各领域可以进行合营活动。

国家鼓励对引进尖端技术等现代技术的项目、生产具有较高国际竞争力的产品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的合营。

第四条经营合营企业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合营各方只在自己的出资比例范围内负责。

第五条合营企业对合营各方出资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合营企业自向有关机构办理登记之日起为共和国法人。

国家保护合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家向被鼓励的项目和同旅外朝侨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设立在特定区域的合营企业,给予减税、免税、提供有利的土地使用条件等优惠待遇。

第八条合营企业依照本法开展经营活动。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合营企业的设立第九条设立合营企业的我国机关、企业、团体和外国投资者,应当在签订合同,与有关机构达成协议后,将合营企业设立申请书提交中央经济合作管理机关。

申请书必须附带企业章程、合同复制件、经济技术估算报告有情文件。

中央经济合作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严厉制裁通过 朝鲜半岛巨变可能性递减中

严厉制裁通过 朝鲜半岛巨变可能性递减中

严厉制裁通过朝鲜半岛巨变可能性递减中作者:蔡婷贻来源:《财经》2016年第07期当地时间3月2日上午,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对朝鲜进一步制裁的2270号决议,对朝鲜1月6日核试验和2月7日进行的导弹式卫星试验,正式做出惩罚。

投票一度因俄罗斯要求,从2月28日推迟到3月2日,但最后安理会15个成员国以一致赞成票通过。

朝鲜在制裁案通过后,对日本海发射数枚短程导弹,以示抗议。

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决议案通过后发表声明表示,国际社会对朝鲜传递一个简单的讯息:放弃危险的计划,为人民选择更好的道路。

新华社发表评论称,联合国安理会2日就朝核问题通过决议,对朝鲜采取进一步制裁措施。

这是朝鲜为其新的“核试”和“射星”行为所付出的必要代价,也是国际社会为维护核不扩散体系所采取的必要行动;新华社还指出,制裁有必要,但制裁是手段而非目的。

不过,大部分朝鲜专家普遍认为,决议案的内容不是最重要的,实际执行成效才是国际社会是否能真正掣肘朝鲜的关键。

美国前国务院制裁专家Richard Nephew对韩联社称,这次决议案,将进一步限制朝鲜目前仅剩的小规模商业往来,但是执行情况才是要素。

Nephew还进一步指出,这些制裁带来的后果,并不一定能直接影响朝鲜的核武器项目、导弹计划和政权活动。

联合国分别于2006年、2009年、2013年对朝鲜进行制裁,但仍无法阻止朝鲜进行第四次核试验和多次卫星发射。

在此次制裁决议中,对朝鲜最为严重的制裁当属禁止成员国购买朝鲜出口的矿石,包括煤、铁、铁砂、钛、镁、黄金以及稀土矿等。

以美日韩为主的成员国,希望借此切断朝鲜武器项目的经济来源。

根据决议,联合国成员国将需配合检查进出朝鲜的船只和航空器。

另外,制裁还禁止成员国向朝鲜出口航空用油、向朝鲜购买轻型武器;要求成员国驱逐在其境内进行非法活动的朝鲜外交官;要求成员国银行冻结参与发展核武器和导弹企业的账户。

制裁案列出16名朝鲜官员和12个朝鲜机构。

随着朝鲜和俄罗斯的关系持续改善,俄罗斯在这次制裁案投票过程中,扮演了相对维护朝鲜利益的角色:首先将投票推迟,接着试图做出内容更动。

制裁朝鲜措施公告明细

制裁朝鲜措施公告明细

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煤、铁 、铁矿石、铅、铅矿石、水 海产品。
本年度暂停进口朝鲜原产煤 商务部 海关总 商务部 海 联合国安理会 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 2017.02.18 2017年第12号 署公告2017年第 关总署 第2321号 尚未办理放行手续的煤炭) 12号 。 商务部 工 业和信息 化部 国防 增列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 2017.01.25 2017年第9号 第9号公告 科工局 国 物项和技术清单 家原子能 机构 海关 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 关于执行联合 2017.09.23 2017年第52号 安理会2375号决 议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执行 联合国安理会第 2371号决议禁止 联合国安理会 2017.08.25 2017年第47号 同朝鲜新设合资 商务部 第2371号 合作企业和追加 合资企业投资的 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 关 于 执 行 联 商务部 海 联合国安理会 2017.08.14 2017年第40号 第2371号 合 国 安 理 会 第 关总署 2371 号决议的公 告
商务部关于朝鲜的公告明细
日期 文号 名头 商务部 工商总局 关于执行联合国 2017.09.28 2017年第55号 安理会第 2375 号 决议关闭涉朝企 业的公告 内容 朝鲜实体或个人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商务部 工 联合国安理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 业应自联合国安理会第2375 商总局 第2375号 号决议通过之日起120天内 关闭。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全 面禁止自朝鲜进口纺织品。 2、禁止对朝鲜出口凝析油 商务部 海 联合国安理会 和液化天然气。自本公告执 关总署 第2375号 行之日零时起,不再办理上 述产品出口手续。3、自 2017年10月1日起,限制对 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 禁止朝鲜实体或个人来华新 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禁止已设立企业增资扩大规 模。 发布部门 依据

朝鲜国外商投资法

朝鲜国外商投资法

概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了保护外商投资者的投资,保障外国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的一般原则和秩序。

外商投资法于1992年10月5日按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定第17号颁布, 2008年8月19日按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842号相继修订补充。

编辑本段基本内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主体81(1992)年10月5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定第17号颁布;主体97(2008)年8月19日,按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842号相继修订补充。

第一条 (本法的使命与地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为鼓励外商投资者向共和国境内投资,保障外国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做贡献。

本法是外国投资管理的基本法。

第二条(用语的定义)1. 外商投资者是指在共和国境内投资的外国法人及个人。

2. 外国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3.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合作企业、合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4.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收入来源在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5. 合作企业是指由我方与外方共同投资,由我方经营,并依照合同条件偿还对方的投资份额或者分配利润的企业。

6. 合营企业是指由我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根据投资比例分配利润的企业。

7.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由外商投资者单独投资并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地区)外商投资者可以在共和国境内举办合作企业、合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在指定的地区可以举办独资企业。

第四条(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权益,并保障经营条件)国家保护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并保障他们的经营条件。

第五条(投资当事者)外国的机关、企业、个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在共和国境内投资。

居住在境外的朝鲜同胞可以根据本法在共和国境内投资。

第六条(投资部门及投资方式)外商投资者可以向工业、农业、建筑、运输、邮电、科学技术、旅游、流通、金融等各部门以各种方式投资。

联合国安理会第1874(200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74(2009)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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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2371号决议新增对朝鲜禁运部分产品清单

附件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2371号决议新增对朝鲜禁运部分产品清单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 精及汁 制作或保藏的鱼;鲟鱼子酱及鱼卵制的鲟鱼子酱代 用品 制作或保藏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 椎动物
运部分产品清单
备注
平均粒度小于0.8MM的,焙烧黄 铁矿除外 平均粒度不小于0.8MM的,但不 大于6.3MM的,焙烧黄铁矿除外 焙烧黄铁矿除外 焙烧黄铁矿除外
1
煤 2702 2601111000 2601112000
2

铁矿石
2601119000 2601120000 2601200000 7201100010 7201100090
3

7201200000 7201500010 7201500090 2607
4
铅及铅矿 第78章 第3章
5
水海产品
1603 5 水海产品 1604 1605
附件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2371号决议新增对朝鲜禁运部分产品清单
序号
禁运产品名 称
参考HS编码
2701
参考商品名称
煤;煤砖、煤球及用煤制成的类似固体燃料 裼煤,不论是否制成型,但不包括黑玉 未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 未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 平均粒度大于6.3MM的未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 已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 焙烧黄铁矿 高纯生铁(含锰量<0.08%,含磷量<0.03%,含硫量 <0.02%,含钛量<0.03%) 非合金生铁,含磷量≤0.5%(含猛量<0.08%,含磷 量<0.03%,含硫量<0.02%,含钛量<0.03%的高纯生 铁除外) 非合金生铁,按重量计含磷量>0.5% 合金生铁 镜铁 铅矿砂及精矿 铅及制品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企业信用报告_河北尊航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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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被执行人 ....................................................................................................................................................10 5.2 失信信息 ....................................................................................................................................................10 5.3 裁判文书 ....................................................................................................................................................10 5.4 法院公告 ....................................................................................................................................................11 5.5 行政处罚 ....................................................................................................................................................11 5.6 严重违法 ....................................................................................................................................................11 5.7 股权出质 ....................................................................................................................................................11 5.8 动产抵押 ....................................................................................................................................................11 5.9 开庭公告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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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禁止同朝鲜新设合资合作企业和追加合资企业投资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外合资企业
【发文字号】工商企注字[2017]152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7.08.29
【实施日期】2017.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工商总局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禁止同朝鲜新设合资合作企业和追加合资
企业投资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7〕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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