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民法第一章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即是民法的表现形式,指正式载有民法规范的公开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民法渊源是指一切有效民事法律,包括制定法和习惯。
一、制定法
(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中的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一)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民法的生效时间分即时生效和之后生效两种情况:(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全围人大制定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就是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2001年3月15日);(2)民法规范中指定于公布后经过一段时期生效,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12日公布)。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也不得抛弃和转让。
二、财产关系
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其特点是:(1)强调当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质。这与发生于上下级之间或与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截然不同。这类具有服从性质的财产关系,不由民法调整。(2)可以被支配。不能被支配的资源,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不能作为财产。(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如人的器官、血液。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基础民法篇课件

监 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
监护责任分配的特殊情形
(1)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人责任的分担 (2)行为人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 (3)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 (4)学校是否应承担监护责任
法律基础(民法篇)
▪
摄制权;改编权注释权; 翻译权;汇编权;
▪
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权、并由此获得报酬权。
法律基础(民法篇)
专利的客体
▪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分为产
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
▪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
新的技术方案。也称“小发明”。
▪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
继承权是指依法将死者的个人的、合法的财产转
归有权接受此项财产的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1、法定继承
范围及顺序:
第一顺序
公婆和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列入第 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
子女
婚生
养
非婚生 继
父母
兄弟姐妹
第二顺序
法律基础(民法篇) 祖(外)父母
▪ 继承规则: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 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其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此外,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民法——精选推荐

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性质•私法•权利法•人法•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案情简介•朱某在街上卖冰淇淋,发现一根冰淇淋上面粘着一块拖布头,就将这块冰淇淋冻起来,要求生产冰淇淋的食品公司赔偿50万元,否则就曝光。
食品公司与朱某和谈没成,即向公安机关举报朱某敲诈勒索。
公安机关将朱某抓获,一审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朱某不服上诉。
请问,朱某的行为是犯罪吗?•4、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第二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民法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是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分为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讨论1、甲是丙的父亲,丙未出生是,甲被车撞死。
这种情况,是否包括胎儿的抚养费?2、甲下落不明已满五年,2其妻子乙提出离婚要求,甲所在单位丙则要求宣告甲死亡。
在此例中,丙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2、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的不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满16-不满18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的18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年龄相互适应•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监护制度•案例分析•康兰16岁,一天她到某公司以4000元购买了一台电脑,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公司退款,而康兰提出她作临时工,可以自食其力,不愿退货。
•(1)康兰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2)如果康兰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否合法?(3)如果该电脑实际价值8000元,但售货员一时大意错标成4000元,该公司能否主张撤销该买卖行为?•(4)如果该公司卖出该电脑后觉得后悔,提出该售货员并未被授权出卖该物,属于越权,据此主张买卖无效,是否合法?(5)如果康兰购买时带钱不够,留下3000元,并约好第二天带1000元取走该电脑,但电脑在当夜被盗,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2、法律特征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二)特征•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二)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三)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四)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五)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六)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七)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八)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九)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十)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五、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案例1]•原告方新良,男,37岁,干部。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一词的来源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物权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2、亲属权: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 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亲权
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的相 对人 父母 未成年子女 管教、保护、代理、财 产代管 不平等
亲属权
父母、子女、亲属 子女、父母、亲属
权利内容
当事人的地位
抚养、赡养
平等
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 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 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 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 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 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民法的民法的特点特点第四节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第五节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第六第六节节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第七第七节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五、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部门法)
民法
狭义(规范学、解释学)* 民法学 广义(哲学、社会学、史学等)
民法学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
民法学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一)物质资料
民法学
1、天然资源;2、人造产品
(二)非物质事物 1、智力成果:作品、专利等 2、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如债权等; 劳动力,如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等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
民法学
财产关系
横向财产关系
所有关系 流转关系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学
民法的起源及发展 瑞士民法典
20世纪初,在内容上具有时代 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 开创了民商合一制的先河。
民法学
民法的起源及发展 苏俄民法典
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是世界上第 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于 1994年10月通过,第二部分1996年1月通 过,第三部分尚未颁布。
民法学
民法学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一、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三、民法是权利法 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学
第四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关系
一、民法与经济法
二、民法与行政法
三、民法与劳动法
四、民法与婚姻法
五、民法与商法
民法学
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
(完整版)第一节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知识链接:民法所讲的平等主体,是指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互不隶属,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当事人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愿结成各种关系,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三)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四)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五)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重点提示:1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有学者认为这一原则是人类社会的理想,是商品交易的道德基础,甚至有学者认为是“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知识链接;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2、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3、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民事活动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管理秩序。
如果权利人滥用民事权利,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是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
(二)构成要素:1、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特定情况下)。
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内容:民事权利和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前提条件是法律事实的发生。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第二节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公民(自然人)(一)公民的法律地位: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指法律赋予公民的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或者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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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知识链接:民法所讲的平等主体,是指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互不隶属,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当事人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愿结成各种关系,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三)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四)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五)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重点提示:1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有学者认为这一原则是人类社会的理想,是商品交易的道德基础,甚至有学者认为是“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知识链接;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2、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3、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民事活动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管理秩序。
如果权利人滥用民事权利,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是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
(二)构成要素:1、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特定情况下)。
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内容:民事权利和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前提条件是法律事实的发生。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第二节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公民(自然人)(一)公民的法律地位: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指法律赋予公民的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或者先决条件。
2.特点:(1)享有而言,具有的平等性。
(2)构成而言,具有双重性。
(3)内容而言,具有广泛性。
(4)实现而言,具有真实性。
3.起止: 始于出生(以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存在、独立呼吸为准)。
终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其中生理死亡以脑死亡为准,宣告死亡以法院判决为准)。
温馨提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当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对未来公民的利益保护不利。
因此,世界各国对胎儿出生后的利益均给予特殊保护。
但这种特殊保护并不意味着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三)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1)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获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处分其财产的能力。
(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独立财产责任的能力。
2.分类:两个标准:一是年龄二是精神是否正常(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不能进行的其他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法律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合同法》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如接受赠与、奖励、报酬。
他人不得以行为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财产权。
(四)监护制度1.概念:民法上规定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保护人的一项制度。
2.分类(1)法定监护:未成年人----一般——父母特殊----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近亲属、单位或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单位或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2)指定监护-:由法律授权的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教育、监督。
2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以及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对被监护人的不法行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
4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明显不称职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1)必须持续下落不明满二年(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三个月公告期。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暂停其民事主体资格2财产代管人代管其财产3失踪宣告被撤销后,原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当然也随之撤销、失效。
4被宣告失踪期间,其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判决离婚。
2.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判决推定公民死亡,因而结束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1必须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件满二年)2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 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依法宣告4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一年公告期。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后果:1婚姻关系自行消灭2遗产开始继承3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公民生还,应当返还被继承的财产或给予适当补偿;原配偶尚未再婚的,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原配偶已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
(六)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的公民。
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承担无限清偿责任:1个人经营的,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2家庭共同经营的,以家庭成员共有的全部财产承担。
(七)个人合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法律特征:1两个以上的公民各自出资并签订合伙协议2合伙人须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3合伙财产为共有财产。
4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产生的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知识链接:无限连带责任是加重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承担合伙债务时,首先以合伙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剩余部分,必须以合伙出资以外的财产清偿。
各个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责任,不因合伙人之间或者合伙人与第三人的约定而改变。
连带责任,是指合伙执行人在合伙范围内,与第三人发生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代表全体合伙人。
当合伙执行人不能或者暂时没有财产可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其他合伙人有义务以自己的财产先行清偿,然后再依法向合伙执行人追偿,以弥补自己负担连带责任的损失。
二、法人(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1.法人的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杜会组织。
2.法人的特征:(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所享有的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成立,终于消灭,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重合的。
法律提示: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人的种类1.企业法人: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并且是向国家纳税的单位。
2.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五)联营联营是企业与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共同经营形式。
法人型联营: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型联营:不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作型联营:不具有法人资格,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2)为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实施(3)合法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要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与其内心愿望一致(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的3.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四)民事行为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1.无效的民事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1) 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
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e.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f.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2.相对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当事人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
受欺诈:当事人一方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受胁迫:行为人一方以给对方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乘人之危: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迫使其接受非常不利的条件而作出违背本意的表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首先由当事人协商变更;协商不成,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3.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从行为开始即为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行为人应当立即终止履行。
(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二、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概念: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