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辽宁省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冬季农机具验修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冬季农机具验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辽农明电[2013]18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12.13【实施日期】2013.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冬季农机具验修工作的通知(辽农明电〔2013〕189号)各有关市农委、农机局,绥中、昌图县农机局:为切实做好今冬我省农机具检修工作,保证在用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确保明年春季农机化生产顺利进行,现就做好全省2013年冬季农机具检修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做好农机具检修工作是保持农机具良好技术状态和作业能力的有效手段,是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促进农机节能减排、提高农机具使用效率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是确保明春农机化生产顺利进行的关键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机具检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今冬农机具检修工作作为当前农机化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农机化推广、安全检验、农机化培训等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兼顾,狠抓落实。
二、强化措施落实各地要认真制定冬季农机具检修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
要充分发挥农机合作社和农机大户的作用,积极开展集中检修保养。
要调动农机生产企业的特约维修站的积极性,减少明春作业时期“三包”服务工作量。
引导当地农民报废达到报废期的农机具,对报废农机具的农民优先安排农机补贴资金。
三、强化技术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冬闲时期,加大对农机维修人员的技能培训。
培训工作要与农机具生产企业密切配合,举办农机维修和使用人员培训班,约请农机具生产企业服务人员重点讲授在用农机具的使用、维修知识,确保再用农机具的使用效率。
鼓励当地农机维修点与农机具生产企业联办特约维修点,提高当地农机维修点的维修技能。
要加大拖拉机不拆卸检测调试等农机维修十大技术的推广力度,努力降低检修成本,促进农机维修节能减排。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扎实做好《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审核发放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0.29•【字号】辽住建发[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2〕42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制定《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出现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限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保证金的预留第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和保证金预留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按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进行约定:(一)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存储、使用、返回方式;(四)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招标投标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不含大连),厅相关处、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省农业科学院、沈阳农业大学、省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工程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工作要求,做好省委巡视办移交问题相关工作,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我厅制定了《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
联系人:省厅计划财务处孙智钢************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邮箱:*******************省级举报电话:************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2年8月24日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工作要求,在全省农业农村领域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为营造健康有序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有力保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聚焦全省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行业牵头、深挖彻查、重点整治,坚持以案促教、以案促改、以案促建,着力破解招标投标市场各种深层次矛盾,清除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顽瘴痼疾,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营商环境。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专项整治行动以2019年以来本区域内农业农村系统管理使用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情况,包括财政补贴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资金,以及十九大以来各级巡视、审计、检查中发现的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辽委办发[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5]31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辽宁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5]21号)精神,全面做好我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指示精神,按照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辽宁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全面清理各地区、各部门现有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着力解决同一地区不同单位公务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问题,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公务员收入差距,实现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基本原则一是规范有序原则。
将现有“暗补”的津贴补贴改为“明补”,实行全省大体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和发放办法。
二是客观真实原则。
各地区、省直各部门清理核实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资金来源,要如实上报情况,杜绝瞒报漏报。
三是公平合理原则。
科学合理确定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逐步建立与工作职责和任务相一致的工资分配机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各市、绥中、昌图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组成督查组,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目的通过对各地的督查,督促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及质量管理,及时发现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地进行整改,坚决纠正骗购骗租、变相福利分房等违规分配行为。
同时,通过督查,发现、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工作。
二、督查内容(一)分配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分配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办法出台情况,本地区确定住房保障范围、准入条件,制定分配政策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收益分成办法,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实际等情况;分配机构建立情况;准入退出实施情况,包括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准入审核、公示制度、轮候办法以及退出机制等实施情况;动态监管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建设、档案管理、定期复核,以及房源、保障对象、轮候规则、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公开情况;后期管理情况,包括保障性住房管理、小区物业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等情况。
(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参建各方主体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执行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情况;参建各方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参建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和复检制度执行情况;工程主要使用功能质量情况及分户验收情况。
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97年修订)

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97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6•【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施行日期】1997.12.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3年11月3日辽政办发〔1993〕57号文批转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下列机械:(一)动力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其他以内燃机、电动机为动力的机械;(二)作业机械:包括拖机配套农具和农田基本建设、植物保护、收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使用农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管理农机安全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农机监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机监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农机安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对驾驶员、操作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三)管理、核发农机牌照和驾驶员、操作员证件;(四)负责农机的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农机行驶、作业的安全状态进行监督检查;(五)处理农机事故;(六)处罚违反农机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或者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但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由农机监理部门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负责管理,公安机关有权监督检查。
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保证农机作业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宗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机[2013]1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机[2013]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edc231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d1.png)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机〔20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切实把好财政资金补贴购置的农机产品(以下简称补贴机具)质量关,我部制定了《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现予印发。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总结和宣传补贴机具质量监管工作成效,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农业部办公厅2013年2月21日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强农机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机具质量水平,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切实做好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农业部“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的中心任务,以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高效实施为出发点,整合系统资源,创新监管方法,落实责任措施,进一步加大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有效保障补贴机具质量提高、安全可靠、服务到位,保护和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切实加大补贴机具质量监管力度,进一步健全农机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营造重视农机质量监管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力争全年农机质量投诉举报反馈率达到100%,重大农机质量投诉案件和上级督办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机产品的可靠性、适应性、安全性进一步提升,农机生产、销售企业的售后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机手对补贴机具质量满意度进一步增加。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辽住建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2]43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为深入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结合我省两年来贯彻5号部令的工作实际,制定《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的质量管理,具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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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辽宁省补贴机具质量监
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农办机发[2013]3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14
【实施日期】2013.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辽宁省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农办机发〔2013〕37号)
各市农委、农机局,绥中县农机局,昌图县农机局:
根据农业部《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农办机〔2013〕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3年辽宁省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农委办公室
2013年3月14日
2013年辽宁省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省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工作,保障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2013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农办机〔2013〕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农业部“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中心任务,以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高效实施为出发点,整合系统资源,创新监管方法,落实责任措施,进一步加大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有效保障补贴机具质量提高、安全可靠、服务到位,保护和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切实加大补贴机具质量监管力度,进一步健全农机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营造重视农机质量监管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力争全年农机质量投诉举报反馈率达到100%,重大农机质量投诉案件和上级督办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机产品的可靠性、适应性、安全性进一步提升,农机生产、销售企业的售后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机手对补贴机具质量满意度进一步增加。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监督
1.各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信访管理制度》,未成立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地区,要尽快明确机构、人员和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已成立机构的地区,要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