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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批辽宁特聘教授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批辽宁特聘教授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批辽宁特聘教授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辽教办发[2014]95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批辽宁特聘教授申报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4]95号)省、市属有关高等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辽教〔2011〕55号),决定开展第四批辽宁特聘教授选聘工作。

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名额和有关要求省、市属高校国家重点学科可推荐1至2人,省特色学科建设工程立项学科可推荐1人,请学校严格把握申报条件,择优推荐。

申报人选的条件、岗位职责、选聘程序和管理等按照《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辽教〔2011〕55号)执行。

申报人选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1964年1月1日后出生)。

已获院士、长江学者、千人计划、攀登学者等学术称号的人选不在辽宁特聘教授评选范围。

2013年度辽宁特聘教授与攀登学者资助项目不兼得。

二、资助方式辽宁特聘教授资助期为三年,资助经费分年拨付特聘教授所在学校,主要用于特聘教授的科研等经费。

三、申报材料2014年辽宁特聘教授申报工作试行网络申报方式,具体要求如下:1.网络申报(1)请学校按照推荐名额初步确定申报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为申报人选分配申报系统用户名和密码。

(2)请申报人选登陆辽宁省教育厅门户网站(),点击进入辽宁省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及高端人才网络申报评审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报信息,申报人选要确保所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并按照要求填写申报承诺。

(3)请推荐学校认真审核申报人选填报的材料,确认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后提交省教育厅。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89号)各市物价局(发改委)、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管理,参照该实施办法执行。

附: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其它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不得另设其它收费项目。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民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收费政策。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省及以上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报省物价部门批准;省以下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核后,由学校报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批准。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辽价发[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1]53号)各市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7年6月,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89号),对规范我省民办学校的收费、退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执行过程中,个别学校退费时限不规范、少退或不退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退费行为,有效解决学校与学生关于退费方面的矛盾,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二○一一年五月十日附件: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设立的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退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退费,是指民办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学生退学(含转学、休学,下同),学校应当区分不同责任,按照成本补偿和违约补偿的原则进行退费结算。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盘政办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九届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31日盘锦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辽教通〔2022〕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留盘回盘来盘就业创业,为盘锦高质量发展培养、引进和用好人才,更好打造盘锦创新发展主力军,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市场化就业规模(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标准,给予企业15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7:3比例配比。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内的符合条件企业,可预拨不超过50%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余下部分在企业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拨付;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可预拨最多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辽教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教发〔2024〕1号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内各高校: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美育工作,现将《辽宁省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教育厅2024年1月24日辽宁省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学校美育育人功能,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中华美育精神,坚定文化自信。

发挥辽宁红色“六地”资源优势,以浸润作为美育工作的目标和路径,树立“大美育、全育人”美育理念,坚持把美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人才培养全过程,潜移默化地彰显育人实效,实现提升审美素养、陶冶情操、温润心灵、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厚植爱国主义情怀的功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总体目标到2027年,美育课程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在育人目标、课程建设、教学教研、实践活动等方面,各学段美育内容有机衔接、家校社协同、面向人人的一体化学校美育体系基本形成,常态化学生全员艺术展演展示机制基本建立,跨学科优质美育资源体系初步建成,面向师范类专业学生开设美育课程实现全覆盖,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实现全覆盖,中小学校“一校一品”艺术特色发展实现全覆盖,中心校以上学校“三队两组”实现全覆盖。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辽教电〔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省内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2021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网络视频会议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要求,实施好“2021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拓展政策性岗位1.用足用好促进就业政策。

各高校要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同发力,推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落实落地,配合做好招录工作安排,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在辽就业创业。

2.加大毕业生基层就业引导力度。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7号),积极鼓励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落实好学费补偿、升学等优惠政策。

鼓励采用市场化社会化办法,给予更多政策支持,引导毕业生围绕城乡基层社区各类服务需求就业创业。

3.继续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

各高校要配合兵役机关落实“两征两退”改革新要求,实施一年两次大学生征集工作,分别安排在2—3月、8—9月,预征工作提前2个月进行,第一批重点动员征集高校毕业生。

实施更大力度激励政策,认真落实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优惠政策。

加强征兵动员,重点宣传新激励政策和新体检标准,提高大学生征集规模特别是毕业生征集比例。

4.扩大科研助理招录规模。

各高校要落实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把开发科研助理岗位作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3.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各市教育局,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2022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网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毕业生就业服务质量,促进其顺利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号)安排,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决定联合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汇集专业资源,凝聚各方合力,注重精准施策,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前延伸、提质增效,满足毕业生多层次、全方位、精准化服务需求,为促进毕业生及早实现就业创业、更好保障改善民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活动主题就业服务进校园精准帮扶在身边三、活动时间2022年3月至6月四、服务对象2022届高校毕业生五、活动内容(一)省情宣讲进校园。

各地要面向全省高校毕业生大力宣传构建“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布局、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增强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等一系列振兴发展战略和未来发展前景,让广大高校毕业生发现辽宁之美,感受辽宁之好,激发高校毕业生投身辽宁振兴发展、扎根辽宁建功立业的家国情怀。

(二)政策解读进校园。

各地要及时汇总本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创业政策及人才流动和引进政策,形成就业政策清单,会同属地内高校通过政策公告、现场宣讲等多种形式广泛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内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精神,扩大我省在校大学生参保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其健康水平,现将进一步做好我省在校大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在校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大意义的认识通过政府对其缴费实行补助的形式,将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通过更大范围的社会互助共济,来解决其医疗费用问题,并通过不断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高校和家庭的负担,同时解决不同学校学生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差别较大的问题,利于体现社会公平。

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统筹地区和省内各高校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精神,从全局的高度认识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各部门之间的配合,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二、完善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措施(一)省内各高校(含民办高校)新生报到后,要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当地高校紧密配合,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大意义、基本政策、个人缴费标准、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助标准、就医办法、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情况,以宣传单的形式,与新生报到通知书等资料一同寄(发)给新生。

(二)要将已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做好与商业医疗保险的衔接。

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按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算,再由商业保险按协议规定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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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考试方案》的
2011-11-17 17:10:28
辽教发[2011]148号
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及昌图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室关于实施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辽教发[2011]32下简称“特岗计划”),为做好我省2011年“特岗计划”招聘考试工作,现将《辽宁省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考试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考试方案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
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考试方案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室关于实施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辽教发[2011]32下简称“特岗计划”),为做好我省2011年“特岗计划”招聘考试工作,特制定本方
一、考试原则
全省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统一报名时间、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内容、统一公布笔试成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2009年7月1日以后毕业的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2012年毕业生,专科毕业生必须为师范专业;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三、报名
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市教育局组织,各市人社局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四、考试科目、命题、评卷及考务工作
考试设两个科目,分别为“教育基础知识测试”(笔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说课育基础知识测试”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组织全省统一考试,委托专门考试机构命题及阅育教学能力测试”(说课)由各市教育局组织。

笔试考场设在各市,各市按照国家标准求设臵考场。

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和各市教育局负责。

五、考试内容
1.教育基础知识测试(笔试)
教育基础知识测试满分100分,考试内容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及职业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资格条
在考试内容上,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及职业道德,内容比例大致为6:3:1。

在考试题型上,客观题占80%,主观题占20%。

考试时间为2.5个小时。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根据全省招聘计划和考试成绩,划定本科目最低控制分数线。

2.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说课)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内容为考察所报学科所必需的基本技能。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说课)0分,60分为及格线,不及格者无录取资格。

各市教育局在教育基础知识测试(笔试)成绩达到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岗位招生计划数1:2的比例从高至低确定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说课)的考生名单。

六、聘用工作
各市教育局、人社局做好“特岗计划”招聘工作。

考生的教育基础知识测试(笔试)成
教学能力测试(说课)成绩按照4:6的比例计入个人总分。

并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相同者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确定排名),经体检考核等规定程序后,确定拟聘用教育厅、人社厅。

七、公示拟聘用人员
省教育厅、人社厅将各市上报的拟录取名单在网上公示七个工作日,并对考生相关材料。

公示无异议且复审合格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发文件,确定最终录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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