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教材选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地区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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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地区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地区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06]2号)天津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安徽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教委):按照《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通知》(教基[2003]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05]19号)精神,现将《2006年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用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06年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材选用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材选用是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地应严格在《目录》范围内选用教材,不得选用《目录》以外的教材,更不得选用境外教材。
教材的选用工作要坚持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以地(市)为单位进行;在少数民族和人口较少的省份,如不具备以地市为单位选用条件的,报我部备案后,可以省(自治区)为单位进行。
有条件的县(区)和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也可自主选用。
二、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教材选用工作。
教材选用委员会要通过民主程序产生,进行公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材选用委员会选用的结果应予以公示,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区承担着验证课程标准和实验教材的任务,应尽可能使每种教材都有一定的实验范围,每个学科的教材在一个省内至少要选用两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使用量不得超过该科教材在本地使用量的60%。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现将《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教育厅2023年6月29日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进一步深化课程改革,推动我省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方案(2022年版)》,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反映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突出全纳性、全面性和基础性,发展素质教育,培养时代新人,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人才基础。
二、培养目标义务教育要在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使学生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有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学习伟大建党精神。
努力学习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理解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步领会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
懂得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道理,初步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明确人生发展方向,追求美好生活,能够将个人追求融入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伟大梦想之中。
(二)有本领乐学善学,勤于思考,保持好奇心与求知欲,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初步掌握适应现代化社会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具有学会学习的能力。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7•【字号】辽政办发[2003]89号•【施行日期】200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我省学校卫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特别是在防控非典工作中,学校卫生人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省学校卫生事业发展与教育事业发展相比还相对滞后,与素质教育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主要是中小学保健教师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数量不足。
卫生器材设备短缺,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抓得不够,学校食物中毒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学校要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方向,切实把学校卫生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关心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成立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在普及义务教育、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改善学校的卫生设施,使学校卫生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辽政办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规范教育收费工作部署,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治本的原则,着力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从义务教育到高等教育全程助学体系,不断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是,由于影响教育规范收费的因素尚未彻底根治,教育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继续治理教育收费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深入推进全省教育纠风工作,现就全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落实治理工作责任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辽宁的高度,充分认识继续治理教育收费突出问题的重要意义,始终把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作为教育纠风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一岗双责”,在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健康发展的同时,继续推进教育行风建设,从制度、体制和机制的源头上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教育统筹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各项规定和部署,依法保证教育经费足额投入,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9.10•【字号】辽教办发[2013]290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3〕290号)各市教育局: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97号)有关要求,我厅拟于10月中旬和12月下旬,开展2013年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第三季度和全年目标任务的检查验收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验收程序2013年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第三季度和全年目标任务的检查验收工作,按学校自查、县(市、区)和市检查、省抽查的顺序进行。
自查和检查完成后分别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达标学校名单,由省教育厅从达标学校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检查。
我厅抽查情况将作为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和方式我厅将从各市报送的达标学校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学校,着重从教学及辅助用房、体育运动场馆、教学仪器设备、计算机、图书、职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等八个方面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方式为实地查看、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相关证明、查看财务账目、查看教师档案、查阅学籍、座谈交流等。
三、检查验收时间安排请各市教育局分别于9月22日和12月20日前,按照第三季度和全年目标任务将本市达标学校名单报送我厅义务教育处。
我厅将分别于9月下旬和12月下旬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县(市、区)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达标学校名单的时间由各市教育局确定。
为保证检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市教育局按照附件1提供的样式报送达标学校名单,并指定一名科(处)负责同志为联络员,于9月22日前将联络员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等信息报送我厅义务教育处。
辽教发〔2021〕6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教发〔2021〕6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1.19•【字号】辽教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教发〔2021〕6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辽宁教育学院:日前,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
为做好《规则》在全省教育系统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确保今年3月1日顺利有效实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理解以部门规章形式规定教育惩戒的意义,提升对制定出台《规则》重要性的认识。
一是《规则》的出台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举措。
中小学教育惩戒是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教育热点问题,《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解决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这一突出问题,把教育惩戒这种教育方式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是《规则》的出台是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
《规则》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是确权、也是限权,出发点就是将法律规定的学校、教师的教育权进一步细化,对法律禁止的体罚等教师不当管理行为划出红线,规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各方行为,着力形成家校共育新局面,推动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是《规则》的出台是教育系统落实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重要举措。
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教育系统的重要政治任务。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学生命教育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学生命教育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4.11.22•【字号】辽教发[2004]137号•【施行日期】2004.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学生命教育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教发[2004]137号)各市教育局、沈铁教育处、辽油基础教育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全省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省委决定集中力量抓好今年确定的十件实事,开展中小学生命教育工作是十件实事中直接涉及教育部门的一项重要内容。
按照省委的工作部署,现将我厅制定的《辽宁省中小学生命教育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一、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方案的实施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前启动实施。
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时间表,认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中小学生命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辽宁省中小学生命教育专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大决策,坚持以人为本、关怀为首、遵循规律、注重实效,建立未成年人生命教育体系,改进教育方法,切实把我省中小学生的生命教育工程落到实处。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落实全省教育系统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落实全省教育系统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辽教办电[2013]115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落实全省教育系统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教办电〔2013〕115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教育局,省内各高校,厅直有关单位:2013年9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省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省教育厅等9个省直部门作为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牵头部门分别介绍了本单位本系统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6号)的要求,现就全省教育系统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及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一)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
重点公开招收保送生、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有关政策和信息,公示考生资格及录取结果。
(责任单位:省招考办)1.招生政策和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
所有关于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实施办法,包括工作程序、日程安排、录取期间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办法等均向社会公开;各高等学校公布本校的招生章程,有关高等学校公布本校保送生、艺术类专业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外语非通用语种单独考试、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单独考试等招生类型的工作程序、日程安排及录取办法。
2.公开招生资格。
公布经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在我省招生的高等学校名单;公布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外语非通用语语种单独考试、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单独考试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公布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和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名单;具有保送资格的考生名单;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名单;参加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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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
教材选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教材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全面清理违规教材的通知》(教基二厅函【2009】13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按课程计划选订教材情况。
2.是否存在选用、使用未经国家、省审定或未列入国家、省审定目录的教学用书。
3.是否存在搭车、摊派征订习题集、练习册及其他课外读物情况。
4.执行落实《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辽教发【2008】79号)情
况。
二、检查方法
1.自查。
12月10日前,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查。
2.抽查。
12月中下旬,由省教育厅组织专项检查组,对各市进行抽查,随机抽查部分中小学校。
抽查主要采取三种方式进行。
“听”(听取各市教育局和学校有关中小学教材的选用、使用、管理情况的汇报);
“看”(查看中小学教材征订单,查看学生抽屉和书包);“座谈”(与教师、学生及家长就教材的选用、使用情况进行座谈和访问)。
三、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检查(自查)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
2.各市教育局立即组织对本地区中小学选用、使用的教科书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未经国家和省审定的国家及地方课程教科书要坚决进行清理,对国家规定开设的必修课程学校却不给学生订阅教材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将自查结果和清理情况于2009年12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与教师教育处。
3.各市教育局要加强对教材选用的动态跟踪管理工作。
今后,凡未经国家和省审定的中小学教材,一律不得进入中小学校,对违规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