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重申普通高中高三年级落实规范办学行为有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辽教发〔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辽教发〔2021〕54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省内各高校,厅主管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加强我厅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明确社会组织挂靠单位管理职责,规范社会组织的组织和活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结合社会组织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辽宁省教育厅主管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挂靠在市教育局、省内高校的基金会、学会、校友会、研究会、协会。
二、市教育局、省内高校作为社会组织的挂靠单位,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职责:(一)指导社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审查社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二)组织社会组织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三)指导和管理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四)审查社会组织章程、负责人任职资格等;(五)监督、检查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
三、社会组织要服从挂靠单位的监督管理,形成重大事项汇报机制,接受挂靠单位在党建及业务工作等方面的指导。
四、社会组织要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辽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教考分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教发〔2020〕36号

辽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教考分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教考分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内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现将《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教考分离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辽宁省教育厅2020年11月13日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教考分离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中共辽宁省委教育工委辽宁省教育厅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实施意见》(辽委教通〔2020〕47号),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系统推进教育评价改革,推进普通高校教考分离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多样性。
以题库制为主要形式,实行多种教考分离命题方式,建立符合课程特点、形式多样的考试评价制度,进一步提高教育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和客观性。
(二)坚持全覆盖。
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教考分离工作,基本实现主要考试课程教考分离全覆盖。
(三)坚持质量标准。
完善考试命题工作机制,严格按照课程教学标准,制定考试大纲,切实增强课程目标达成度。
(四)坚持规范管理。
抓住关键环节,加强过程管理,进一步完善包括试题库建设、阅卷、评分、考试分析等完备的考试管理流程。
二、工作目标从2020年11月开始,在10所左右高校开展教考分离试点,并于2021年1月在试点学校全面实施教考分离;从2021年2月底开始,在全省普通高校全面推进教考分离改革,并于2021年7月基本实现主要考试课程全覆盖。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9.10•【字号】辽教办发[2013]290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3〕290号)各市教育局: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97号)有关要求,我厅拟于10月中旬和12月下旬,开展2013年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第三季度和全年目标任务的检查验收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验收程序2013年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第三季度和全年目标任务的检查验收工作,按学校自查、县(市、区)和市检查、省抽查的顺序进行。
自查和检查完成后分别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达标学校名单,由省教育厅从达标学校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检查。
我厅抽查情况将作为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和方式我厅将从各市报送的达标学校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学校,着重从教学及辅助用房、体育运动场馆、教学仪器设备、计算机、图书、职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等八个方面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方式为实地查看、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相关证明、查看财务账目、查看教师档案、查阅学籍、座谈交流等。
三、检查验收时间安排请各市教育局分别于9月22日和12月20日前,按照第三季度和全年目标任务将本市达标学校名单报送我厅义务教育处。
我厅将分别于9月下旬和12月下旬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县(市、区)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达标学校名单的时间由各市教育局确定。
为保证检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市教育局按照附件1提供的样式报送达标学校名单,并指定一名科(处)负责同志为联络员,于9月22日前将联络员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等信息报送我厅义务教育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4•【字号】辽政办发[2004]50号•【施行日期】200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四日关于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为确保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稳定,现就全省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创造良好的学校及周边环境为目标,组织学校和有关部门,彻底整治影响学校及周边环境的各种问题,严厉打击严重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努力改善学校的育人环境和办学环境,确保学校及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工作重点当前的工作重点,一是继续开展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坚决清理整顿和取缔校园及周边地区非法经营的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音像书刊点和各类流动摊点,依法取缔和收缴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类非法出版物。
二是对校园内经营性网吧坚决予以取缔,加大对网络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上网场所服务情况的排查,对利用此类设施进行经营活动或者成为变相网吧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三是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
加强校园及周边依法经营网吧的管理,推广“阳光网吧”建设。
四是继续整顿校园及周边的交通秩序,打击“黑校车”、“黑出租”揽客营运等活动,减少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
五是加大防火、防食品中毒、防意外事故等项工作力度,严防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
学校制定的规范办学行为的制度(5篇)

学校制定的规范办学行为的制度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程,认真贯彻落实新的《义务教育法》,我校根据市区有关加强常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文件精神,特制定《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制度》,避免在学校管理中出现不规范行为,如不按课程计划开课设节,任意加大学生在校周活动总量等现象的发生,为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行为规范有序,现就加强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及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严格规范学籍管理1、新生入学进行学籍卡登记。
学生不得任意转学,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转学,必须按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2、学校按市区统一规定接纳适龄学生无条件入学,不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强拉他校在校生。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留级或开除学生,不准因学生违规违纪而劝其转学。
二、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1、学校要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开课设节,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
2、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不得要求学生提早到校或延迟离校,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3、学校一律执行一周____日工作制,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____学生补课。
严格执行市区教育局寒暑假时间安排。
三、严守考试管理制度1、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学校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要求____进行期中、期末考试,不私自____周考、月考等。
2、学校不按学生成绩分快慢班____教学,不得按学生考分高低排列名次或张榜公布,不得歧视、排挤后进生。
四、严格其他管理1、规范学校办校办班行为。
不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
不以考试成绩给班级、学生排列名次,排座位,不以任何名目利用寒暑假、双休日____学生补课。
2、规范收费管理。
严格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不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挤占、挪用教育资金和教学资源,不自行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和家长额外收费。
3、规范教师行为。
建立科学教师评价体系,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规范教学行为,树立文明教师形象,校园内使用普通话。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辽教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教发〔2022〕5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内各高校:教育收费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内在要求,是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举措。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要求,着力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聚焦重点问题,规范基础教育学校收费行为。
严禁幼儿园以实验班、兴趣班、特色班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严禁普惠性民办园收费不执行政府最高限价;严禁收取与入学(园)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违规收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跨学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严禁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资料;严禁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或收取使用费;严禁普通高中违规招收借读生并收取借读费。
严禁民办学校违规随意上调学费标准。
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二、聚焦典型问题,规范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校收费行为。
严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严禁职业学校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校企合作费、培训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严禁学校将学费与培训费等捆绑收费,收取培训费未遵循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并收费;严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规范办学行为方案

抚顺市教育局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和《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为突破口,以解决当前违背教育规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中小学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课业负担明显减轻,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形成有利于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的良好环境。
三、工作任务与措施(一)强力推进,坚定不移,切实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抓紧抓实1、认真学习贯彻文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全市中小学校长、教师认真学习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的文件精神,牢牢把握《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做到统一思想,令行禁止。
各县(区)、市直属学校要将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情况于3月底上报市教育局纠风办。
2、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县(区)和市直属学校要认真制定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2012年规范年、2013年巩固年、2014年提升年的总体部署,做到统筹安排,强化领导,完善机制,细化措施,确保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评估、有实效。
今年是完成规范治理工作的基础和关键,要力求治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各县(区)和市直属学校务必做好3-4月份的宣传发动、自查自纠和5-7月份的深入实施、集中整治两个阶段的工作。
各县(区)和市直属学校的工作方案务于2012年3月底前上报市教育局纠风办。
3、严格进行自查自纠。
各县(区)和市直属学校要对照《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和本校的实际,认真做好调研、摸清底数,严格进行自查自纠,对学生家长集中反映又长期存在的“痼疾”问题,要高度重视,坚决纠正,力求实现转变,从而为规范治理工作的全面推进创造条件。
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和校外文化课补习机构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办学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教育的管理行为,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校外文化课补习机构组织的教育活动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
本规定所称校外文化课补习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办面向或者部分面向在校中小学生文化课补习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规范办学行为的管理工作。
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督学责任区建设,建立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监督办学行为。
监察、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规范办学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学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确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通过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招生计划、范围、程序、时间和结果。
第五条公办普通高中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招收择校生,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不得招收复读生。
跨市招生的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时间进行招生,不得以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者教师回扣等不当方式招生,不得举办或者与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委托举办生源预备班。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安排班级学生人数,并采取随机派位等公开、公平、公正方式进行分班,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等。
学校、教师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编排学生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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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重申普通高中高三年级落实规范办
学行为有关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辽教办发[2013]26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8.22
【实施日期】2013.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重申普通高中高三年级落实规范办学行为有关要求的通知
(辽教办发〔2013〕269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2〕1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辽教发〔2012〕22号)精神,规范普通高中高三年级上晚自习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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