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企业贷款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23•【文号】银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全面、准确、连续监测金融机构对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支持情况,在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按《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对企业进行大中小类型分类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了《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自《制度》实施之日起,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中《S54/SF54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报表》停止报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机构及范围。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报送地市级及以上人民币汇总数据;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报送县级及以上人民币汇总数据。
二、时间要求。
《制度》自2009年1月开始实施,为季度报表,于季后25日内报送,并于 2009年3月25日前报送2009年年初结转数。
三、各报送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数据的采集和汇总,并与银监会及其各派出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中国银行2020年贷款政策

中国银行2020年贷款政策中国银行2020年的贷款政策涉及多个方面,我将从以下几个角度对其进行全面回答:1. 贷款对象,中国银行在2020年的贷款政策中主要面向个人和企业两个主要对象。
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等;企业贷款包括企业经营贷款、企业设备贷款、企业房地产贷款等。
2. 贷款利率,中国银行根据央行的基准利率和市场情况确定贷款利率。
2020年,中国央行多次降低基准利率,以应对经济下行压力。
因此,贷款利率相对较低,使得个人和企业可以更容易地获得贷款并扩大投资。
3. 贷款额度,中国银行根据贷款对象的不同和贷款用途的不同,设定了不同的贷款额度。
个人贷款的额度一般根据个人收入、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企业贷款的额度则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
4.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也是根据贷款对象和贷款用途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个人贷款的期限一般较短,如个人消费贷款通常为1-5年;而企业贷款的期限一般较长,如企业经营贷款通常为3-10年。
5. 贷款申请条件,中国银行在2020年的贷款政策中对贷款申请条件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个人贷款的申请条件通常包括年龄、收入、信用记录等方面的要求;企业贷款的申请条件则包括企业注册资本、经营年限、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6. 贷款担保方式,中国银行在2020年的贷款政策中提供了多种担保方式,以降低贷款风险。
个人贷款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信用担保和抵押担保;企业贷款的担保方式则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总体而言,中国银行2020年的贷款政策旨在支持个人和企业的发展和投资,通过降低利率、提高贷款额度、调整申请条件等方式,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便利的贷款服务。
当然,具体的政策细节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在贷款申请前咨询中国银行相关部门或官方网站,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固贷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银监发[2006]7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1.20【实施日期】2006.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和商业化运作模式,并遵循“先试点后逐步推广”的办法推行。
目前,该业务暂在小企业相对发达、社会信用状况较好、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信贷管理水平较高、农户种养业信贷需求基本得到满足的地区试办。
试点单位由各省级联社确定后,报当地银监局备案。
试点单位的确定必须充分尊重法人意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办理该项业务。
二、各省级联社应督促试点单位及时总结经验,并对照《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开展,逐步建立科学的小企业贷款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探索和创新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方式。
三、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试点的银监局要督促省级联社做好小企业贷款的统计和信息汇总工作,并深入了解农村信用社试办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银监会。
四、为便于统计各类贷款中的小企业贷款,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应在有关贷款一级科目下设立三个二级科目对小企业贷款进行核算:××小企业信用贷款:符合本指引标准发放的小企业信用贷款;××小企业联保贷款:符合本指引标准发放的小企业联保贷款;××其他小企业贷款:不能列入前两个科目但符合《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标准发放的小企业贷款。
股份公司银行借款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借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银行借款行为,加强债务风险管理,保证借入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借款是指公司通过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申请各类短期及中长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业务而进行的银行借款,但不包括集团系统内部资金调剂的借贷。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战略导向原则。
符合国家产业经济发展方向和集团战略规划目标,以适度满足资金需求为宜。
第五条兼顾效益原则。
短期银行借款原则上资金使用的收益必须大于资金成本。
商业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率应高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或五年期国债利率,原则上项目投资收益率能够覆盖资金成本。
第六条专款专用原则。
企业对银行借款借入的资金仅能用于经批准的经营业务或项目投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按期偿还原则。
企业在申办银行借款时,应综合衡量企业的整体偿债能力,做好现金流量情况分析,以确保能按合同期限还本付息。
第八条防范风险原则。
符合债务风险管理要求,总量控制,防范债务风险。
第三章银行借款审批权限第九条银行借款审批权限(一)公司银行授信计划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计划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公司银行授信额度由资金财务部统一申请和统筹使用。
子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预算批复后的一个月内向集团资金财务部上报全年的信贷业务需求,报送预计用信额度,集团资金财务部进行汇总平衡后,作为控制公司总部和各子公司年度授信规模和办理各项信贷业务的依据。
(三)子公司的银行借款审批权限按子公司章程规定。
子公司对金融机构申请银行借款,由集团资金财务部协助与银行谈判,争取最优惠的银行借款条件,降低银行借款成本。
(四)银行借款合同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审批。
第十条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审批决策,不得对外签署有约束力的协议书、合同等银行借款项目文件。
第四章银行借款审批程序和内容第十一条公司开展银行借款工作须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有组织、有计划地予以实施。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信托贷款审批与管理细则

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信托贷款审批与管理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1.28•【文号】•【施行日期】1992.0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信托贷款审批与管理细则(1991年11月28日)为做好信托贷款业务,加强信托贷款的管理,保障信托贷款安全收回,提高贷款经济效益,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信托贷款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发放信托贷款的原则信托贷款是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主要业务之一。
发放信托贷款的宗旨是支持国家经济建设,促进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协助企业发展、壮大,为振兴社会主义经济提供服务。
发放信托贷款的原则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重点应支持经济效益好、创汇高的项目。
对国家规定停止或严格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应不予贷款。
2.发放信托贷款是为了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短期资金和促进企业的设备更新改造、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更新产品的花色品种,提高出口商品竞争能力,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3.保障信托贷款的经济效益。
信托公司应选择信誉好,利润高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
通过贷款得到良好的经济效益,按时收回贷款本息,实现贷款良性循环,加速资金周转。
二、信托贷款项目的承揽与贷款条件(一)项目的承揽:信托公司信贷人员应与企业保持密切联系,积极承揽贷款项目,并根据《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信托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对选中的项目进行详细调整,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逐级上报。
(二)贷款的基本条件:1.借款单位必须是独立核算法人和经济实体。
资信可靠,善于合作,领导班子素质好,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2.贷款项目经济效益好,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企业贷款后的管理

企业贷款后的管理
企业贷款后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贷款资金使用管理:企业应确保贷款资金的使用符合贷款合同的约定,并注重投资回报率和未来现金流的可持续性。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监控和流动性管理机制,确保贷款资金用于企业经营和发展。
2. 贷款利息管理:企业需要按时支付贷款利息,并确保支付金额准确无误。
为避免贷款利息超支或违约,可制定合理的贷款利息计划,并设置提醒机制以确保及时支付。
3. 贷款偿还管理:企业应制定合理的贷款偿还计划,并按时偿还本金。
建议与银行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如遇到偿还困难可与银行协商调整还款计划,以避免出现逾期或违约情况。
4. 贷后监控和评估:企业应定期进行贷后监控和评估,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流动状况等方面的评估。
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企业贷款风险的发生。
5. 与银行的沟通与合作:企业应与银行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及时向银行汇报企业经营状况,并根据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数据。
6. 贷款风险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同时,可以考虑购买相应的保险或担保措施,以减少贷款风险。
总之,企业贷款后的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企业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并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使用和贷款还款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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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企业贷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境内员工个人货款的办理,确保货款政策、操作流
程依法合规,树立我行
良好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货款管理
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
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我行规章制度,特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主要原则
分类管理:区分特殊员工与普通员工,分类制订管理要求。
全面适用:本管理要求适用于中国银行开办的各项个人货款业务,包
括住房类货款、消费类货
款(含网络消费货款,如中银E货)、经营类贷款(含网络经营货款)等。
从严合规:员工办理个人货款必须同时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总
行规章制度与管理要求的
疊加管理。
如无特殊说明,各类管理要求不一致的,应从严执行。
公平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员工与非员工办理个人货款适用同样的产
品办法、操作流程、定价
标准与货后监控、催收、资产保全等要求。
第二章员工分类
第三条根据职务职级、工作权限等内容,办理我行个人货款的员工分
为特殊员工与普通员工
两类。
第四条特殊员工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总行规章制度中对关联自然人、关
系人的有关要求,将有能
力对我行或我行个人货款业务管理施加重大影响,或有能力对单笔货
款全流程或关键环节的风险管控直接施加重要影响的员工,纳入特殊员工
进行管理。
具体范围如下: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我行百分之五及以上股权的自然人股东;
(二)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
董事、监事职责的人员;
(三)总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首席风险官、总审计师以及董事
会任命的其他总行高级
管理人员;
(四)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采购评审委员会主席,总行各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管、副
主管、高级经理,以及总行公司金融部、金融机构部、贸易金融部、
中小企业部、个人金融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信用审
批部、授信管理部、网络金融部等各有关部门从事信货业务的全体员工;
(五)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纪委书记、总审计师,以及其他行领导成员,上海
总部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一级分行各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经理、主管、副主管,
级分行对公、对私信货业务管理与信货风险管理部门全体员工;
六)一级分行以下各级机构行长、副行长、部门负责人、部门副职;
(七)各级机构对公、对私信货业务客户经理、复核核准人员、尽职人员、审批人员、放款审
核人员、数据模型及规则人员、货后监控预警人员、货后管理人员等信货业务相关人员;
(八)我行附属机构(非重大附属机构除外)的董事、监事及执行总裁
(九)当地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员工。
第五条普通员工
指除特殊员工以外,其他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总行员工、各分
支机构员工。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六条员工货款的审批、发放、使用与贷后管理应当依法合规。
(一)特殊员工不得办理我行无担保个人货款,不得办理以我行股权为质押的个人货款。
普通
员工办理我行无担保个人货款,按照相关产品管理办法中重点企事业单位员工准入要求进行管理。
(ニ)特殊员工、普通员工申请、使用我行个人货款应当符合相关产品管理办法要求,货款申
请条件、利率、期限、金额、还款方式等货款要素不得优于同等资质的非员工个人客户
(三)在对特殊员工个人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和审批过程中,特殊员工本人应主动回避,不得干
涉货款调查与审批工作。
如有干涉,有关工作应重新进行。
(四)员工贷款的还款、货后维护、风险监控、逾期催收、资产保全等贷后管理要求与非员工
客户保持一致。
第七条员工货款管理应当符合需求合理、总量控制的原则。
(一)我行为员工提供个人贷款服务仅限支持员工的正常住房与消费支出,不得发放有经营
投资、投机倾向的员工货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货款;不得发放用于买卖资本市场产品的员工货
款;不得发放用于支付个人购房首付款的员工消费货款。
(二)个人货款业务的目标客户是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全部个人客户。
除创新产品的测试期和
推广初期外,各类货款产品的员工货款余额占比应与员工数量占目标客户总量的比例相匹配。
(三)单笔货款金额应当与员工收入水平、正常消费需求相匹配。
原则上,对于无担保的消费
类货款,员工可货金额最高不超过我行财富客户可货金额的上限。
第八条重点防范员工货款特定声誉风险
(-)各机构为员工提供个人货款服务时,应当提高对声誉风险的敏感度。
产品设计避免过度
突出员工客群,避免我行员工、非员工客户、外部媒体将货款产品误解为“内部福利”“专属产
品”“专享优惠”等。
(二)加强员工教育,帮助员工正确理解我行为员工提供个人货款服务的原则与要求。
员工不
得对本人使用的我行货款产品和服务流程夸大其词,避免过度的社交分享。
(三)针对可能产生的误解和负面事件制订备答口径与应急预案,避免媒体、监管的不必要关注。
(四)监管检查、舆论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事实、风险隐患应及时予以纠正,做好与监管、媒体
的沟通,消除负面影响。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九条员工使用我行个人货款或我行机构为员工提供个人货款服务时,违反上述要求的,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进行处理。
第十条监管机构等外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还应按照监管机构有
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
关要求的,将被取消银行业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
机构员工贷款管理指引
(2022年版)》(中银发[2022]47号)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现行其他规章制度中对员工的分类认定与管理要求,有同本
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第十四条本指引由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解释。
发布于2022-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