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集团公司借款管理办法

中国集团公司借款管理办法
中国集团公司借款管理办法

中国**集团公司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借款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是指集团公司系统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政府组织借入的中长期及短期借款或委托借款。一般分为基本建设借款和流动资金借款。

基本建设借款是指用于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限上技改项目的借款、债务置换借款。

流动资金借款是指用于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的借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预算”包括: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还贷资金来源,担保方式选择等内容。

第五条借款必须本着“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优势、量出为入、严格控制、统筹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以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能,降低资金成本,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债务结构为目标。

第六条企业不得为非被投资企业、多经企业或个人借

款。

第七条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利用外资借款,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借款审批权限

第八条基本建设借款审批权限

(一)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内部核算单位、全资子公司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负责审定控股子公司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

(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审核所管理、所属企业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报集团公司审批、审定。

(三)基层企业落实项目贷款承诺,负责编制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上报上一级企业。

(四)上市公司负责其直接投资项目的贷款承诺,将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征求集团公司意见,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流动资金借款审批权限

(一)集团公司负责审批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的授权借款或统借统还;负责审批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全资子公司、省发电公司及其所属的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的年度借款预算;负责审定控股子公司年度借款预算。

(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向集团公司上报年度借款预算,在集团公司授权的额度内办理借款;负责审核所管理、所属企

业年度借款预算,报经集团公司审批、审定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基层企业负责拟定年度借款预算,报上一级企业审核并经集团公司审批、审定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上市公司负责拟定年度借款预算,征求集团公司意见,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需要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必须经过集团公司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各企业不得擅自对外借款,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借款。

第三章借款申请条件及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企业作为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偿债能力;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

第十三条借款上报审批程序

(一)拟订借款预算

基建借款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投资概算和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下达的投资计划,由财务部门牵头并商计划、工程部门拟定借款预算(见附表1、2)。

流动资金借款根据年度财务预算,确定全年流动资金借款需求,拟定流动资金年度借款预算(见附表3)。

(二)召开专题会议

借款预算经厂长(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由参会领导签字的专题会议纪要。

(三)上报借款预算

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借款预算,并附电子表格、文字说明及借款预算专题会议纪要复印件,集团公司对借款预算提出意见或做出审批(审定)。

(四)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预算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由企业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借款额度和借款预算,办理具体借款事宜。

(五)办理担保手续

需要办理担保的,按照《中国**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企业签订的借款和相应的担保合同,必须经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审查认可后方可签订。

第四章借款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借款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为集团公司借款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借款管理内容

(一)借款银行选择;

(二)借款额度控制;

(三)借款担保方式的选择;

(四)协商、审查和签订借款合同;

(五)建立借款卡片,对企业借款资金的需求及还贷进行

中长期预测,拟定借款资金管理预算并负责实施;

(六)根据年度资金需求和借款合同做好借款资金的适时到位;

(七)借款资金的支出审核,保证借款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八)确定合理的资金结构,保证合理的债务结构;

(九)审核借款有关单据,做好还本付息工作;

(十)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要求,填制并报送借款报表;

(十一)妥善保管借款合同和与借款相关的单据资料等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作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纠正错误;

(二)给予通报批评,并结合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对违纪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三)恶意串通借款,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3年7月21日发布的《中国**集团公司借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投产项目基建(技改)资金年度借款预算附表2.在建项目基建(技改)资金年度借款预算附表3.流动资金年度借款预算

集团公司内部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内部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0 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业务的管理,本着“合理调配,有偿使用”的原则,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单位。 2 引用标准 根据《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3 术语与缩写 3.1 借款:分为生产经营用的短期借款和投标保证金借款。 3.1.1 投标保证金借款:指所属单位以集团公司名义投标需要集团公司垫付的投标保证金款项。 4 职责 4.1 集团公司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内部借款的管理,审核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借款额度、偿还能力等方面情况,并根据集团公司领导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4.2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解释、修改及监督执行。 4.3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5 管理内容及控制要求 5.1 借款单位需要提供的资料 5.1.1 生产经营用借款

5.1.1.1 借款申请。 5.1.1.2 可行性研究报告。 5.1.1.3 借款协议(见附表)。 5.1.2 投标保证金借款 5.1.2.1 借款申请。 5.1.2.2 借款协议。 5.2 审批程序 5.2.1 借款单位将资料准备齐全(一式两份)上报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由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2.2 生产经营用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30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办理。 5.2.3 投标保证金借款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委托总会计师)批准后办理。 5.2.4 投标保证金借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办理。 5.3 还款原则 5.3.1 各单位原则上按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偿还。 5.3.2 如果借款到期不能及时偿还的,应于到期前10日内向集团公司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偿还。 5.3.3 如果借款到期未得到集团公司领导批准而又不能及时偿还的,除加收占用费外,一年内不再办理借款。 5.3.4 投标保证金的返还工作由经营开发中心财务负责追缴,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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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宪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刑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警车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公司借款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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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借款资金、物品安全,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二条**公司及所属公司。 第三章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由财务部制定、执行和管理。 第四章管理内容 第四条借款是指公司部门或员工因特殊用途向公司临时性的借款,包括:差旅费借款、供应采购借款、备用金借款、个人因私借款、其他临时性借 款。 第五条借款程序 1.借款时必须由借款申请人填写一式两联(一联支付凭证、二联跟踪单) 公司借据,借据填写内容必须要清晰完整,不得划抹改动; 2.借款前,经办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估算借款金额,严禁无计划借款和超 预算借款; 3.借款金额在5000(含)元以下的由部门主管和财务经理签字后可以支借, 5000元以上的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可以支借; 4.相关审批人签字后,借款人持借据到财务部进行借支; 5.资金借据:签字手续完成后,借款人携借据到财务部支取借款,借据支 付凭证上交财务部留存,借据跟踪单由借款人自行保管以备还款时换取 借据支付凭证;因公借款的,必须在借款后2日内携带支付凭证(收 据、发票、汇单等证明)到财务部处进行确认,归还或结账后,借款人 携借据跟踪单到财务部核实确认。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进行收据和结算确 认的依据本管理规定进行相应负激励。 6.物品借据:签字手续完成后,借用人携借据到物品存放部门提取物品, 借据支付凭证由借出部门转到财务部,借据跟踪单由借用人自行保管以 备归还时换取借据支付凭证,物品抵达借用部门后,由借用部门接收人 验收合格后在借据签字确认,归还时,借用人携借出人签字接收的跟踪 单到财务部撤销支付凭证。 第六条差旅费借款 1.员工因公出差借款,出差返回后2日内必须到财务部进行支付确认,5 日内必须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集团公司内部借款管理暂行办法(20210124214534)

集团公司内部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0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业务的管理,本着“合理 调配,有偿使用”的原则,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单位。 2引用标准 根据《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3术语与缩写 3.1 借款:分为生产经营用的短期借款和投标保证金借款。 3.1.1 投标保证金借款:指所属单位以集团公司名义投标需要集团公司垫付的投标保证金款项。 4职责 4.1 集团公司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内部借款的管理,审核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借款额度、偿还能力等方面情况,并根据集团 公司领导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4.2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解释、修改及监督执行。

4.3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5管理内容及控制要求 5.1 借款单位需要提供的资料 5.1.1 生产经营用借款 5.1.1.1 借款申请。 5.1.1.2 可行性研究报告。 5.1.1.3 借款协议(见附表)。 5.1.2 投标保证金借款 5.1.2.1 借款申请。 5.1.2.2 借款协议。 5.2 审批程序 5.2.1 借款单位将资料准备齐全(一式两份)上报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由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2.2 生产经营用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30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办理。 5.2.3 投标保证金借款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由总经理(或 总经理授权委托总会计师)批准后办理。 5.2.4 投标保证金借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集团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办理。 5.3 还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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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大全 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有民法、中华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劳动基准法、行政程序法、公司法、所得税法、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个人数据保护法、中华民国宪法、土地法、政府采购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行政诉讼法、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等。 中国现行法律有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社会法、诉讼法和刑法,包含财政金融法、国防外交法、国家机构法、行政法、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婚姻家庭法、经济法、经济行政管理法、科教文卫法、劳动保护法、民法、民事诉讼法、民政内务法、涉外经济法、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资源保护法等里面再细分更详细的法律条款。 其中经济法里面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23部法律条文。 刑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等)。 宪法和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民商事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民商事法律)。 社会法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 程序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

PE项目跟投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业务跟随投资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降低公司投资业务风险,强化投资业务人员的风险约束和激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跟随投资”(以下简称“跟投”)是指参与跟投的公司人员(以下简称“跟投人员”)出资,通过公司代持的方式,共同参与投资的行为。跟投人员在项目退出后,根据跟投出资额在公司总出资额(包括公司自有资金出资及代持金额)的占比承担公司在该项目所对应的损失,并参照XXX的相关管理办法分享收益(不含管理费收入,具体参考标准详见第二十五条)。 第三条跟随投资的基本原则: 1、公司与个人风险共担。公司与个人按投资比例承担损失,提高项目参与人员在项目操作中的主动风险管理意识。 2、公司与个人收益共享。个人应按投资比例享有分配门槛收益的资格,同时根据基金收益率分段设计跟投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分配关系,激励参与人员的业绩提升积极性。 3、参与度与跟投比例挂钩。跟随投资是风险管理的手段,也是激励的方式,鼓励项目人员参与项目的各个环节。同时参与了项目操作、资金支持、项目支持等环节的,应累加计算跟投份额。

4、能力与跟投比例挂钩。跟投份额挂钩员工薪点,倡导业务能力高低决定项目贡献度的文化,促进员工业务能力的快速提升。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股权投资项目。 第二章跟投人员 第五条跟投人员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员及关联企业中参与项目的人员,包括强制跟投人员和自愿跟投人员两部分。 第六条强制跟投人员包括负责项目的项目组及项目审查团队高级经理级别以上人员,以及公司规定必须参加跟投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强制跟投人员在项目投资决策中明确持反对意见的,可免除强制跟投义务。 第八条自愿跟投人员为符合监管规定且经公司允许的人员,包括立项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关联企业参与项目的人员。 第九条公司内部跟投人员原则上应为高级经理以上级别的人员,其他人员若对项目做出巨大贡献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经业务部门或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申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可参与跟投。 第三章跟投比例 第十条公司跟投项目分为三类,一类是一般股权投资类,设门槛收益,公司收取管理费,分享超额收益;二类是风险投资类,不设门槛收益,不收取管理费,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益,规避资金违规使用风险,搭建资金管理平台,更好地为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提供高效、集约、便捷的资金服务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 含职能部门) 以及所有全资、控股、有实质性控制力的参股二级成员企业、三级企业,以及自愿加入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各结算 单位”)。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严格账户管理 坚决清理多余账户,各结算单位只能在选定的结算银行开立收入账户和支出 账户,并在结算中心开立结算户,不能开立其它账户。 (二)收支两条线 各结算单位的收入必须全部通过本单位在结算中心的收入账户进入结算中 心的结算账户,不得直接进入支出账户或其他账户;资金支出必须全部由结算中心按预算拨付到本单位在结算中心的支出账户后进行开支。 (三)资金高度集中 各结算单位除可在支出户保留少量日常周转资金外,其余资金必须全部集中到结算中心的账户中。 (四)严格预算管理 对结算单位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采取预算管理的方式,结算单位的资金、 贷款、担保等业务均须纳入预算范围,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审批和监控。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五条所有公司现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超出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结算。各公司、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第六条各公司应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根据各单位3-5 天的日常用量(或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为准,凡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企业现金的存入及取出应切实做好安全保卫措施。 第七条除零星现金收入可以补充库存外,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八条各公司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工作。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九条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出纳人员办理收款手续后,应加盖“现金收讫”章。 第十条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提取。 第十一条现金支出都要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和符合审批权限的负责人员审核批准,并填制付款凭证后,出纳才能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后入账。出纳人员不得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付款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 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否则由出纳人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明细账,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并结出库存余额。账目应当日结日清。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应该每日盘点库存节余现金,填制现金盘点表,由会计人员监盘,保证账款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不定期对出纳库存现金抽查核对,验

整理中国所有法律法规大全_法律法规一览表

法律法规一览表 填表人:填表单位:

注:每个依据一张表,如涉及多个法条的需要逐一列出法条名称和法条详情附件3

(一)必读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五百二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1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同日公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法(经)发[1991]35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九十五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 9、《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 (二)参考书目 1、《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刘家兴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3月重排本 2、《民事诉讼法原理》江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柴发邦主编法律出版社 1992年版 4、《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柴发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5、《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柴发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 6、《新中国民事程序理论与适用》刘家兴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7年版 7、《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初论》沈达明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地产公司员工跟投房地产项目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定义与释义 本管理办法中以下词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具有以下含义: 一、总裁会议:根据《zz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规定召开的会议,分为定期召开和不定期召开的总裁工作会议。 二、总可租售建筑面积:根据政府规划审批结果得出的可用于 销售或出租的建筑面积,其中所有车位面积不计入总可租售建筑面积。 三、拟销售建筑面积:在总可租售建筑面积范围内计划用于销 售的建筑面积,以最新通过公司产品与经营方案评审会的产品与经营方案为准。 四、已销售建筑面积:指已签订销售合同的建筑面积,其中已 经销售的车位面积不计入已销售建筑面积。 五、持有物业建筑面积:总可租售建筑面积减去拟销售建筑面积。 六、销售型项目:拟销售建筑面积占总可租售建筑面积的比例 超过95%或持有物业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项目。 七、不并表的项目:指未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项目。 八、有限合伙企业:跟投员工通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投 资项目公司,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一个项目,跟投员工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

任。普通合伙人由公司全资持有的投资管理公司,或公司指定的人士或机构担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九、项目公司、两方合资项目公司、多方合资项目公司:负责开发经营跟投房地产项目的公司为项目公司;由公司或其控制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两方作为股东的项目公司为两方合资项目公司;由公司或其控制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及项目合作方多方作为股东的项目公司为多方合资项目公司。 十、项目投资决策会:公司投资部门召集董事长、总裁、公司主管投资高管、公司投资部门负责人、区域公司负责人及区域公司主管投资负责人等人召开的项目投资决策会议,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讨论和决策。 十一、产品与经营方案评审会:公司运营部门召集总裁、公司相关高管、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区域公司高层、区域公司城市公司项目公司的前期工作小组(定位、设计、营销、成本)等召开的会议,评审项目的产品与经营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zz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zz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zz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跟投房地产项目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公司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二条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 差旅费借款; 2. 零星购物借款; 3. 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借款程序和标准 第三条对因公出差: 1. 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请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对零星购物借款: 1. 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元(如2000元),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 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 2.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 3. 经各级主管签批。 4. 到财务部以请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七条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2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信用卡。 第九条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 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 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使用后5天内报销; 3. 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 4. 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 第十条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第五章附则

集团内部个人借款管理制度

XX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个人借款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各控股公司个人借款管理,保证对个人借款进行有效控制和及时清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集团颁布的《XX集团内部会计控制制 度指引》等制度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范围:XX集团所属控股公司(含间接与相对控股公司,下称各公司)。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个人借款是指各公司在职员工因业务用途需要暂借的各种临时性借款,包括:差旅费借款、备用金借款、零星采购借款和其他零星借款。 第四条各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内部控制规范,建立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个人借款内部控制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个人借款内部控制具体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个人借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个人借款审批 第六条一般个人借款审批权限(本条仅指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 (一)一般人员借款:由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 (二)部门经理借款:由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 (三)副总经理借款:由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 (四)财务负责人借款:由总经理审批。 (五)总经理借款:由财务负责人加签。

第七条大额个人借款审批(本条仅指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 对于一次性个人借款或累计个人借款余额达到50,000元或以上的,其借款在经下属公司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后,须上报集团财务部,由集团财务部审核后,呈报主管总裁、财务副总裁审核批准。 第八条对于大额个人借款实行集体审批,主要在于防范贪污、侵占、挪用等行为。 第九条审批人应当根据以上个人借款批签权限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三章个人借款管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借款,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发生借款的,应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批准,并由批准人提供担保才能办理借款: (一)借款超过清款(指报帐和还款)期限,还没结清的; (二)借款金额超过核定限额(指核定备用金)的; (三)试用期未满者。 第十一条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个人借款业务: (一)个人借款申请:需要发生个人借款时,借款人应先向审批人提交借款申请单,注明借款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报帐时间和归款期限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 (二)个人借款审批:审批人应根据其审批权限对个人借款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个人借款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个人借款支付:出纳人员对符合审批手续的个人借款予以支付;对于不符合审批手续的个人借款(包括越权审批、审批手续不齐及单据填写错误等)应拒绝办理,并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备用金管理: (一)备用金的核定: 1、由使用人申请,部门经理拟订,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中国的法律有哪些分类

中国的法律有哪些分类 理论上有多种分类方法,其中重要的有按部门来划分,分为七大部门法,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社会和环境保护法。 提问人的追问 2010-01-17 10:23 那作为一个普通事业单位的工人,为了保障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应该看哪部法律 回答人的补充 2010-01-17 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229件)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9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

年修正、2004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2006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

2018年项目跟投管理办法

2018年项目跟投管理办法 第一条公司为推进项目成就共享的利益分配机制,凝聚公司核心高管、核心管理员工及技术工作人员,建立共创事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项目跟投机制。 第二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更充分激励公司运营团队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项目质量和运营效率,切实控制项目风险,参考市场通行做法,特制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跟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推行的跟投机制根据参与人员不同分为两类:一类为员工跟投计划,一类为董监高跟投计划。跟投机制不设本金保障和收益保证机制,真正实现项目经营效益和跟投员工个人收益直接挂钩,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公司推行的员工跟投计划和董监高跟投计划(以下统称为“跟投计划”)将通过分别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跟投企业(为跟投计划成立的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为“跟投企业”)形式予以实施。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由第五条和第六条约定的相关人员担任。 第五条员工跟投计划根据跟投项目人员的分工,具体分为三类投资人: A类投资人——投资核心高管、项目经营管理层、项目核心利益相关人员;

B类投资人——项目运营各业务线负责人、项目立项核心关键人; C类投资人——项目核心员工、项目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 员工跟投计划中参与人员按照A类>B类>C类的原则确定权利义 务标准。 A类投资人:必须跟投;在超募时享有第一优先购买权; B类投资人:选择跟投;在超募时享有第二优先购买权; C类投资人:自愿跟投;在超募时,需在满足A、B类投资人跟投额度后的剩余额度内进行跟投。 参与员工跟投计划的人员作为有限合伙人LP与第四条约定的普 通合伙人GP组成员工跟投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员工跟投企业”)。 若前述参与员工跟投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的职位发生变动时, 普通合伙人GP将遵照以下原则对有限合伙人LP份额予以相应调整并经员工跟投企业合伙人会议通过后予以工商变更,具体如下: 1、员工跟投企业存续期间,如因跟投员工退休或因职位变动不再符合公司员工跟投计划要求但仍在公司任职的,其退休前或职位变动前已投资的跟投项目的所有权益均继续存续,但退休后或职位变动后将不再投资新的跟投项目。该员工已投资的跟投项目全部完成财产分配后,其应从员工跟投企业退伙; 2、员工跟投企业存续期间,如有员工因从公司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续签和公司发起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该员工应立即将其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GP,并立即退出员工跟投企业。

中国集团公司借款管理办法

中国**集团公司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借款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是指集团公司系统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政府组织借入的中长期及短期借款或委托借款。一般分为基本建设借款和流动资金借款。 基本建设借款是指用于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限上技改项目的借款、债务置换借款。 流动资金借款是指用于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的借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预算”包括: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还贷资金来源,担保方式选择等内容。 第五条借款必须本着“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优势、量出为入、严格控制、统筹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以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能,降低资金成本,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债务结构为目标。 第六条企业不得为非被投资企业、多经企业或个人借

款。 第七条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利用外资借款,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借款审批权限 第八条基本建设借款审批权限 (一)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内部核算单位、全资子公司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负责审定控股子公司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 (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审核所管理、所属企业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报集团公司审批、审定。 (三)基层企业落实项目贷款承诺,负责编制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上报上一级企业。 (四)上市公司负责其直接投资项目的贷款承诺,将项目融资方案、年度借款预算征求集团公司意见,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流动资金借款审批权限 (一)集团公司负责审批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的授权借款或统借统还;负责审批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全资子公司、省发电公司及其所属的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的年度借款预算;负责审定控股子公司年度借款预算。 (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向集团公司上报年度借款预算,在集团公司授权的额度内办理借款;负责审核所管理、所属企

借款报销管理规定修订版

借款报销管理规定修订 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借款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往来款的清收,及时督促个人报销有关费用,防止个人长期占用公司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员工的业务借款,先由部门经理核定借款金额,再按集团公司的借款审批程序到集团公司财务部借款。 第三条:业务发生后,必须在二个月内报销有关费用,清理个人往来款。如果是属于无票费用,请及到集团财务部进行备案,核销个人借款。 第四条:如果不及时到集团财务部清理个人借款,集团财务部将用个人的工资、福利、发放的股利等扣除个人借款。 第五条;如果个人不及时报销有关费用,用工资、福利、股利等扣除不回的个人借款,集团公司财务部将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加收利息,利息按复 利计算,收息办法是如果一个整月不报账的,亿利资源集团公司财务 部辅助会计在每月底计算加收的利息,以内部转账的形式自动列入本 人的账户,如果在某一月内结账的,亿利资源集团公司财务部先收回 利息,再回收本金。 第六条:内部人员辞职或辞退,人力资源部在办理人事清理手续时,需由财务部门辅助会计确认本人无借款的情况下才能办理人事调离手续,否

则,造成的坏账由人力资源部经办人员承担50%,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承担50%。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个人借款不包括亿利资源集团公司核定的周转金和职工入股借款,职工的入股借款的利息另行计算办法。 第八条:外部人员的借款,谁签批谁负责清收,形成坏账,签批人负责50%。第九条;本办法从二○○四年三月开始执行。 亿利资源集团公司 2004.2.5.

公司个人借款及报销管理规定

个人借款及报销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明确相 关责任与权利,加强资金安全性和使用效率,保证借 款的及时报账,规范个人借款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 2 借款范围 本规定所指个人借款是指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名义向 公司所借或公司垫付的款项,主要类型包括: 2.1 会议用款 单位组织重大会议的大额用款,经办人可依据会议场 地、住宿、用餐预订单办理审批手续后提请计划财务 部预付部分款项给接待单位,付款暂挂经办人个人借 款,业务办理完毕后由经办人持发票到计划财务部办 理冲账手续。会议保障杂费支出,可办理个人现金借 款,现金借款部分不超过整个会议项目预算的%。公 司组织节庆、年庆等重大活动的用款原则上参照会议 借款规定。 2.2 公派培训 2.2.1 培训费用

仅指培训机构收取的授课费、教材费等,不含代收的 食宿费和交通费。 2.2.2 国内培训 国内公派培训项目每人次培训费用总额在0.5万元 (含)以下的,用个人信用卡或现金自行支付。培训 费用超过0.5万元的,参训人员可持相关培训审批单办 理审批手续后提请本单位计划财务部付款到培训机 构,付款暂挂经办人个人借款,业务办理完毕后由经 办人持发票到计划财务部办理冲账手续。培训期间超 过10天(含/每人次)的食宿交通费用可按《差旅费 管理办法》中规定标准办理个人现金借款;少于10天 的培训期间食宿交通费用由个人信用卡或现金先垫 付,培训完成后办理报账。 2.2.3 国外培训 公派出境培训由公司根据培训合同与培训机构直接结 算;若公司直接结算有困难,经办人可与培训机构以 及计划财务部协商适当的结算方式,尽量减少个人培 训借款。境外培训期间食宿交通等费用根据《差旅费 管理办法》和出国培训审批单办理,借款额度不超过 规定标准计算的总额。 2.3 境外出差 2.3.1 机票:境外出差原则上优先乘坐集团内部航班。 2.3.2 接待费用:经办人可根据审批后的预算申请单(扣除食

公司借款制度

借款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公司员工借款的审批与管理,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借款范围 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借款范围仅限于如下几种范围: 1、差旅费借款; 2、零星购物借款; 3、备用金借款 4、其他临时性借款。 三、借款原则 “前帐不清,后借不准” 四、借款程序和标准 1、因公出差借款(按销司规定严格执行):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借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经部门经理签批,报总经理审批; (3)到财务部领款; (4)财务部以出差申请单、借款单为借款依据; (5)因公出差借款限额原则上以住宿、交通工具支出标准,并以实际出差天数计算,超过限额需总经理特批。 2、对零星购物借款: (1)由采购部门填写采购申请单、借款单; (2)经部门经理签批,报总经理审批; (3)到财务部领款; (4)财务部以采购申请单、借款单为借款依据;

(5)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1000元,超过时需总经理特批; 3、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 (2)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用途; (3)经部门经理签批,报总经理审批; (4)到财务部以请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5)一般个人临时性借款限额为1000元。由总经理批准; 五、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对借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 3、对个人临时性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 4、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六、附则 1、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2、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敦促当事人尽快办理;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3、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1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融资管理 一、目的 为规范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制度所指的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两种方式。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发及配股(上市之后)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二、融资的原则 1.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3.所有融资由公司统一筹措; 4.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本市场的情况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融资政策; 5.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合理确定公司资本结构。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融资行为,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融资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司所属参股公司的融资行为遵照该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三、融资组织与决策 1、根据融资方案的不同,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全公司的融资工作。 2、财务部负责公司短期负债融资和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等长期负债融资管理,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制定公司融资事项的管理办法。 (2)提出融资事项具体方案,并负责落实。 (3)提出或审查公司重点项目的长期负债融资方案。 (4)负责对公司所有筹集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3、融资的申请及审批权限 (1)公司长、短期借款、融资租赁的融资,由财务部提出具体融资方案,报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数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下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总经理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外的,报董事会批准。 (2)重大经营项目的融资,由财务部提出融资方案,公司在审批该投资项目时一并审批其融资方案。项目实施阶段,融资方案或融资规模需要改变的,变动数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超过授权范围的,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办理。 4、融资政策的选择 融资政策应结合公司发展状况、资金需求、经营业绩、风险因素、外部资金市场供给情况、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制定。 (1)公司调整时期,应采取保守的融资政策,尽可能减少银行借款等负债融资。 (2)公司发展时期,应采取稳健的融资政策,可通过增加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本成本。 (3)公司迅速成扩张时期,可采取激进的融资政策,选择多种融资方式,通过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充分利用财务杠杆作用适当增加负债比例。 四、权益资本融资 1、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权益资本: (1)增加注册资本; (2)增资扩股。 2、在注册或增资扩股时,财务部应督促所有股东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董事会要求,及时、足额交付资本金,对未按时或足额交付资本金的,应提交董事会做股权调整等处理。 五、债务资本融资 1、财务部统一负责公司债务资本的融资工作。 2、债务资本融资方式 (1)通过银行贷款获取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2)发行企业债券。 3、公司短期借款融资程序

XXX公司项目跟投管理办法

XXX公司项目跟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激励XXX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或“公司”)项目经营团队的积极性,更好的绑定决策团队及项目团队,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XXX公司项目跟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依法保护股东权益,遵循法律法规和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严禁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坚持权责对等,利益绑定。投资流程各关键环节相关个人跟随国有资本投资,使国有资本投资风险收益转化为相关个人的风险收益,切实落实国有企业员工投资行为权利与投资责任对等,形成国有资本投资风险防范机制。形成核心员工与公司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共同进退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设本金保障和收益保证机制。 (三)坚持稳步推进,强化监督。严格审批程序,持续跟踪指导,加强评价监督,确保跟投工作目标明确、操作规范、过程可控。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经理办公会作负责本办法的批准和变更,项目跟

投方案的审批。 第四条企业规划管理部负责项目跟投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跟投对象、跟投总金额、跟投人员、跟投金额、跟投收益分配、退出机制等。 第五条企业规划管理部负责跟投项目管理及日常执行。 第三章跟投项目类型 第六条非市场化、长期股权投资类业务原则上不参与跟投。 第七条公司根据市场化运作开展的固收类、风投类、二级市场定增等项目,由经理办公会审批决定是否参与跟投。 第八条跟投项目原则上仅限由XX集团项目团队负责运作的项目,如XX集团有特殊规定或审批同意的除外。 第四章跟投人员及出资要求 第九条公司推行的跟投机制根据参与人员不同分为两类:强制跟投人员、自愿跟投人员。 (一)强制跟投人员为对外投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员,包括项目分管领导、项目团队成员。 (二)自愿跟投人员为公司经营班子成员(除项目分管领导)、公司主管级以上员工。 第十条跟投人员合计投入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金额的10%。单一跟投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投资比例不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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