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工人做防水出意外,定作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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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筑开裂造成防水漏水责任划分标准

因建筑开裂造成防水漏水责任划分标准

因建筑开裂造成防水漏水责任划分标准
对于因建筑开裂造成的防水漏水问题,责任的划分标准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1. 保修期内或保修期外的区分:在保修期内,如果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漏水,开发商应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而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保修期为2年。

如果问题出现在保修期外,责任则由业主自己承担。

2. 人为原因与非人为原因:如果漏水是由于业主装修或使用不当等人为原因造成的,那么业主应该承担修理责任。

如果是建筑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漏水,那么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

3. 物业公司的责任:如果漏水问题是由于物业公司的疏于管理或维护不当造成的,那么物业公司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在处理因建筑开裂造成的防水漏水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漏水的原因,然后根据原因和责任划分标准来确定责任方。

如果是开发商的责任,业主可以向开发商提出维修和赔偿要求;如果是物业公司的责任,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要求;如果是业主自己的责任,业主应该自己承担修理费用。

在无证公司打工受伤后如何索赔

在无证公司打工受伤后如何索赔

在无证公司打工受伤后如何索赔作者: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4年第09期在无证公司打工受伤后如何索赔吴律师:我朋友王某是一家公司的职工。

半年前,他在公司上班时,被机床飞出的齿轮击中右手,不但花去了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

因公司未为王某办理工伤保险,王某只好向公司要求赔偿,可公司却对王某的赔偿请求置之不理。

事后王某方知,公司一直无营业执照、无相关资质,也未得到当地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即完全属于无证经营。

那么,王某能否要求这样的无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读者:柳莎柳莎读者:公司虽系无证经营,但你朋友王某照样有权要求给予赔偿。

一方面,公司对王某属于非法用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公司无营业执照、无相关资质、未登记备案,即无证经营,而王某正是在公司上班时受到伤害,明显与之吻合。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向王某支付一次性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即王某虽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并不等于公司便无需对王某的伤害承担责任,而是必须对王某作出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王某既可以向公司索要治疗期间的费用,还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司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两倍的一次性赔偿金。

吴律师员工存在身体缺陷,单位能否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吴律师:我因患有严重胆结石疾病,曾做过胆割除手术,但术后身体健康,完全能够正常生活,也具有正常的工作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

非法承包雇工伤亡 谁担责

非法承包雇工伤亡 谁担责

非法承包雇工伤亡谁担责河北维权网2007-1-26 2:11:57与无资质的人签订包工协议雇工受伤致残发包方赔偿19万多记者张莉慧通讯员米录报道不能把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施工队,否则出了伤亡事故,可要承担过错责任。

日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二审判决,发包方与雇主(施工方)共同对摔伤致残的雇工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

无资质包工工人受伤致残2005年7月初,通过熟人介绍,吕志刚认识了张家口市宣化富华物资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他们说公司有点工程需要做,双方口头约定,一是煤气炉车间的安装与制作,二是料仓皮带机的安装与制作,施工费共计3.9万元,分三次付清。

随后,吕志刚组织李明斌等人员负责施工,于2005年7月15日开始动工。

2005年8月2日,吕志刚与张家口市宣化富华物资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了包工协议。

8月4日,工人李明斌在翻钢板时将右脚砸伤并住院治疗。

2005年8月24日,李明斌出院回家疗养。

但是,对于李明斌的医疗费用和补偿等事宜,富华物资有限公司和包工头吕志刚互相推诿,都不想承担责任。

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李明斌向宣化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富华物资有限公司和吕志刚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后,依法委托宣化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五级;可安装假肢,假肢费用不能确定。

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据此,宣化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富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吕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李明斌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安装假肢及维修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97049.33元。

扣除被告吕志刚已为原告垫付18060元医疗费外,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78989.33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富华物资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近日,张家口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没有施工资质雇主应为发包方此案的二审法官王秀萍说,本次事故中,原告李明斌无过失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富华物资公司与被告吕志刚虽签订包工协议,但吕志刚并不具备承揽工程施工资质,雇主应为该工程的发包方富华物资公司。

装修防水改造雇佣无资质人员,遭受损失自己亦担责

装修防水改造雇佣无资质人员,遭受损失自己亦担责

装修防水改造雇佣无资质人员,遭受损失自己亦担责作者:来源:《中国建筑防水·悦居》2016年第09期基本案情陈女士于2011年11月与A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2013年8月,个体装修人员徐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时封闭了厨房原有门洞,又向客厅新开了门洞。

装修完毕后,陈女士就入住了。

然而入住才15天,物业公司就打来电话说有住户反映她家漏水,经仔细查看,原是厨房漏水至客厅和房间。

陈女士立即联系徐某,徐某派来装修工人查找漏水原因。

但装修工人对进水管试压后,未发现陈女士家进水管有漏水现象,物业公司同时找来A房产开发公司的施工人员检查,也未发现进水管漏水。

至2014年8月,漏水原因仍未查到,漏水现象也一直存在。

2014年8月11日,A房产开发公司负责房屋工程施工的人员、徐某以及物业公司人员在陈女士家会合,共同排查漏水原因,发现陈女士家的厨房排水管和热水器出水口弯头处有漏水现象,水渗到厨房地砖下面的砂浆层,再从厨房的地砖下面扩散渗漏到整个客厅地砖和房间木地板下面,由于渗漏长达一年未能检查维修,致使客厅、房间地砖、木地板下面的砂浆含水量很高,导致陈女士家装潢设施底部严重受潮,造成装修设施严重损失。

无奈,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A房产开发公司、徐某、物业公司赔偿装修损失及重新装修的过渡费、误工费。

法院判决及理由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南通天平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所对厨房漏水渗至客厅、房间的原因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认为,徐某在装修过程中未按规范操作,厨房地面与客厅无高度差,新开门洞未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是造成渗水蔓延的主要原因。

A房产开发公司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混凝土止水带,不能完全排除此原因亦可造成渗水。

因此,在损害后果上,徐某负有主要的过错责任,A房产开发公司负有次要的过错责任。

陈女士未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装修企业进行防水层的改装施工,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徐某承担50%的责任,A房产开发公司承担40%的责任,陈女士自身承担10%的责任。

防水施工转包纠纷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认定问题

防水施工转包纠纷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认定问题

防水施工转包纠纷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认定问题作者:来源:《中国建筑防水·悦居》2017年第12期基本案情江苏A防水工程公司(下称“A公司”)将B防水工程发包给个体户吴某,因吴某施工质量不过关,B工程地下车库防水层及混凝土外饰层掉落砸坏车辆,造成了车辆补漆、防水返工等损失。

该损失均由A公司垫付。

A公司认为其与吴某系劳务关系,故向吴某追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A公司与吴某是劳务关系,但对双方之间的质量纠纷、工程款扣除情况未予考虑。

于是A公司提起上诉,请求确认其无须支付吴某劳动报酬,并依法改判吴某承担损失。

同时,吴某也提起上诉,对一审中认定的劳务关系不服,要求撤销原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双方为劳动关系,A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

法院审理法院二审认为,A公司与吴某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A公司认为其与吴某系劳务关系,而吴某认为其与A公司系劳动关系,并提供了为A公司进行防水施工活动的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审查后认为,吴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A公司在承接防水业务后,由吴某负责施工,施工费用由A公司结算的事实,该事实符合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A公司虽称与吴某之间系劳务发包关系,但未能提供双方之间基于劳务发包关系进行劳务费用结算的相关结算材料。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据此应当认定,A 公司与吴某之间系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原审关于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证据不足、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A公司以劳务关系为前提请求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并支持吴某要求A公司支付工资报酬的判决。

律师提醒本案就A公司与吴某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历经一审、二审,最终认定是劳动关系。

无资质的劳务承包单位工伤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无资质的劳务承包单位工伤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承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发生工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观点一:由劳务承包人承担。

理由为工伤者与发包人并不存在合同关系。

观点二:由发包人承担.理由为发包人明知承包人无相应资质而违法发包,应承担过错责任.(较多人支持此观点,下附相关法律与判例)观点三: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发包、出租,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地上出人命施工员有责任吗

工地上出人命施工员有责任吗

工地上出人命施工员有责任吗
这个要根据工地当时具体发生事故的情形,以及工作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原因来确定施工员要不要承担责任。

一、如果该人员的消防官兵死亡是由于其他施工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而造成的,则施工单位有责任。

二、如果该人员的死亡与其他无关,安全因为而是生产公共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造成的,则施工人员无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中曾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总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逼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深圳经济特区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处八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十二年有期徒刑。

农村自建房雇用无资质的施工队伍引发人身损害事故责任的划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确认)

农村自建房雇用无资质的施工队伍引发人身损害事故责任的划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确认)

农村自建房雇用无资质的施工队伍引发人身损害事故责任的划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确认)农村自建房雇用无资质的施工队伍引发人身损害事故责任的划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确认)一、承揽关系的确认《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在定作人与承揽方之间产生的关系。

其主要内容多为承揽方与定作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和各种风险的承担规则。

理论上,承揽关系的特征可以作为承揽关系的确认方法,综合实践。

承揽合同的下列几个方面的特点可作为确认承揽关系的方法:1、承揽方是按合同完成某项工作,承揽合同的标的,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而不是承揽人劳动的本身。

2、承揽关系中,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标的物的特定性表现为,承揽方交付的劳动成果是合同约定的,能满足定作人特殊要求的物,又是承揽人独特的劳动,该物为劳动产物,为特定物,一般市场上难以买到。

3、承揽关系的报酬是确定的或可以按约计算的,但是否能获利益是不确定的。

承揽关系中,承揽方所得的报酬是事先约定的,至于承揽方在工作中投入了多少工时,其劳动报酬能否达到预期的数额,是否会亏损等,这往往与承揽人的技能及市场的原材料价格变动等相连,承揽方亏损的事例并不鲜见。

4、承揽关系的承揽方可以将承揽合同的部分工作交付第三人完成,也可以雇佣他人共同或与人合伙完成承揽工作。

《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征得定作方的同意后,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实践中,承揽人还可雇佣他人完成承揽工作,与他人合伙完成承揽工作。

如甲、乙签订一份建房合同,甲以包工包料形式将房屋交由乙方承建。

在该承揽合同中,乙方既可以雇佣他人帮助建房,也可以与他人合伙共同完成建房的工作。

5、承揽关系中的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而且这种风险承揽方一般难以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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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工人做防水出意外,定作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居住在某市某小区顶楼的王某,因房屋楼顶漏水,便找来经营防水材料门市部的孙某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进行屋顶防水维修。

2013年8月,孙某组织维修人员,自带机械设备和防水材料,到王某家楼顶做防水维修。

孙某在用吊运机吊砂的过程中,因设备发生故障,不慎坠落楼底,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2013年11月,孙某的家属陈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孙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期间查明,孙某经营的防水材料门市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防水施工资质。

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3万余元。

宣判后,王某称自己只是介绍人、联系人,且自己根本不知道要对孙某的作业资质进行审查,遂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及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双方构成了承揽合同中的修理合同法律关系。

孙某在明知自己没有防水
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承揽防水作业,操作自带的设备,在未能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导致自身损害事故的发生,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王某作为定作人,在未审查孙某防水作业资质、营业执照以及高空作业安全证件的情况下,选孙某做防水,存在选任过错,故对孙某的损害应负与其过错相当的30%次要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时,王某辩称,楼顶长期漏水,找物业维修,是物业发出《通知》让其联系人员来维修房顶,另外,在选任之前要看施工资质和高空安全作业证件已超过自己
的认知能力水平。

二审法院认为《通知》的主要内容是:物业准备维修楼顶,要求各住户拆除太阳能,而不是通知由住户自己维修。

原告王某认为自己是受物业所托聘请房顶维修者不成立,认为自己只是介绍人、联系人与查明事实不符。

王某存在选任上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定作人存在选任过错。

提醒广大读者:寻求防水维修时,应当审查承揽人的资
质,寻找具有防水施工资质的专业企业,尽到选任的责任,否则出现意外、发生事故时,定作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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