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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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用于对煤矿生产过程进行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以及信息系统组成的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责任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煤矿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七条煤矿应当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内容、要求、程序和时间进度。

第八条煤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设计和选型。

第九条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工作场所特点,合理布置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确保设备的完整、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条煤矿应当从正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购买合格的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严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测试、调试和验收,确保系统的性能指标符合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费用应当列入煤矿生产成本,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私分。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系统运行中的责任、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各类设备、仪器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故障处理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的连续运行。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和信息的保存安全、完整,严禁私自篡改、删除或泄露系统数据。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范本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范本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及有效运行,提高监测监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配置、安装、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三条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是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对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规,不得泄露、篡改、滥用或非法使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

第五条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的相关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二章设备、设施管理第六条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采购和配置应按照工作需要和技术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

第八条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等工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并记录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九条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修、检测和校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性。

第十条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及时、有效地进行,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和正常使用寿命。

第三章工作责任第十一条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采购、配置、安装、维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日常操作和维护工作由专职人员负责,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三条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维修工作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确保设备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保密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确保设备的信息安全和保密性。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五条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流程。

第十六条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用途进行,不得擅自篡改、修改和删除相关数据。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规范监控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基于摄像机、监控设备、传输设备、存储设备等组成的用于监控和录制实时或延时图像的系统。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监控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视频监控系统设备管理第四条视频监控系统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设备的性能稳定可靠,确保图像录制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五条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应当经过合理布局和设置,确保对监控区域的全面覆盖。

第六条实施监控的区域应当合理设置监控点,确保画面质量清晰、清晰度高。

第七条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应当设有专人负责,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维修工作。

第九条在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或者需要维修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员。

第十条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应当设置防护措施,防止非法侵入、损坏和篡改。

第三章监控行为管理第十一条各使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监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个人隐私权和其他法定权益。

第十二条监控行为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恰当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监控行为应当明确监控区域和时间范围,并在显眼位置设置监控告示牌。

第十四条监控行为禁止滥用、泄露或篡改监控信息。

第十五条监控记录的查阅、使用、复制和上报等操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权限内进行。

第十六条监控记录的保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四章视频监控数据管理第十七条视频监控数据的保存周期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十八条对于特定的监控数据,应当采取额外的保护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和机密性。

第十九条视频监控数据的备份和存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恢复性。

第二十条对于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监控数据,应当严格限制查阅和使用,确保个人隐私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视频监控数据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能超出合法和正当的范围。

安全监测管理规定范本【5篇】

安全监测管理规定范本【5篇】

安全监测管理规定范本【5篇】第1篇安全监测管理规定范本一、一般规定1、各矿必须建立专职安全监控管理机构,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负责分站及各种传感器的安装、调试、校正和回收。

2.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应配齐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一定数量安全监测工,安全监测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二、设备要求1、所有采面及掘进头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在回风流中另设一个甲烷传感器,还应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一个甲烷传感器,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的采煤(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8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2、采煤机、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

3、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4、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5、回风巷道中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6、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地面抽放站内距房顶300m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7、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8、采区或矿井总进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重点头面可按要求设置风速传感器。

9、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10、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11、矿井主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负压传感器。

12、矿井主风机、主要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

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1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

三、设备管理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1%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煤矿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与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通过各种设备和技术手段对煤矿生产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和远程监控的系统。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四条煤矿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建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第五条煤矿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系统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确保建设质量和进度。

第六条煤矿应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并提供技术培训和更新知识的机会。

第七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安全监测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分析与处理、远程监控与指挥等。

第八条煤矿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设监测设备和监控点位,并确保监测设备和监控点位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各类监测设备和监控点位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确保设备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煤矿应将系统建设情况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备,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系统使用第十一条煤矿应明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正确使用系统,并及时汇报异常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应定期组织系统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其使用系统的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煤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资质认证,并保持证书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煤矿应及时更新系统软件和硬件,确保系统的功能完善和性能稳定。

第四章数据管理第十六条煤矿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安全监测数据进行合理采集和存储。

第十七条煤矿应确保安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备份至安全可靠的介质。

第十八条煤矿应建立安全监测数据的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九条煤矿应根据需要,对安全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3篇)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3篇)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为加强公司安全保卫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效率、方便办公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统一____网络监控系统。

为保证网络监控系统的正常有序运行,安全可靠的发挥网络监控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责任分工____公司总部及各店监控系统由电脑部总负责,利用监控系统辅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保证监控系统安全有序运行,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2.电脑部负责监控系统视频资料的管理、备案及系统日常维护、维修。

____公司总部及各店要爱惜监控系统,不得擅自关闭电源或移动、拆装设备,不得随意操作设备。

4.主管经理每天抽查监控情况。

二、图像信息保存、使用制度____公司内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____天。

2.除电脑部人员调取录像资料并备存外,外来单位人员查看监控图像需公司总部领导批准,并报电脑部。

3.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安全保密制度1.未经公司许可,公司以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监控系统及相关设备。

2.未经公司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监控图像信息。

3.对监控系统的____及使用等相关情况,不得告知无关人员。

四、处罚1.本网络监控系统属租用性质,如人为损坏,按电信部门价格赔偿。

2.各店人员因人为操作失误而造成系统损坏或出现故障(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除外)被判定为外力、故意影响监控系统的行为,按此设备修复或更换价格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____元罚款。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2)监控系统是对组织内部活动和运营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的重要工具,能够有效提高组织的运营效率和安全性。

为了保证监控系统的有效运作,需要制定和执行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1. 目的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监控系统能够正常运作,为组织提供实时监控和管理的功能,以保障组织的运营效率和安全性。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内所有的监控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网络监控、设备监控等。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的监测监控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是指用于实时监测和管理煤矿生产环境、设备运行状态、瓦斯、煤尘等有害气体浓度和其它重要参数的监测设备、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

第三条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是指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四条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遵守和实施是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和保证。

第五条系统管理员是指负责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和操作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数据管理制度、操作管理制度、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等。

第二章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二条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系统管理员应进行系统安全性能评估,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第四条系统管理员应设置合理的权限管理,对不同级别的用户设置不同的权限,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第五条系统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系统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第三章数据管理制度第一条数据管理制度是指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二条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备份系统中的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三条系统管理员应对数据进行分类和归档,便于后期查找和统计。

第四条系统管理员应制定数据传输和存储的规范,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系统管理员应设置数据的访问权限,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保密性。

第四章操作管理制度第一条操作管理制度是指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二条系统管理员应熟悉系统的操作方式和操作流程,提供必要的操作培训。

第三条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处理系统操作过程中的问题和异常,并记录相关处理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系统管理员应制定系统操作手册,明确系统操作的步骤和要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提高安全监测监控水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为了对公共场所、关键设施及重要区域进行安全监测监控而建立的一套技术设备和管理措施体系。

第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具备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和高效性等特点。

第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规范、真实可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监测监控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置、调试和维护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七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管理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守系统信息和用户隐私。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闯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界面,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任何操作。

第九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设置密码保护机制,管理员和用户应当妥善保管密码,不得私自泄露或共享。

第十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保证操作界面的用户权限管理,管理员应负责对用户进行权限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设备和设施管理第十一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当具备防护能力,确保在各种恶劣环境下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当安装在合适的位置,确保监测监控范围的全面和准确。

第十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保证设备数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第十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巡视和检查,遇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修复。

第十六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施和设备报废时,应当及时进行报废处理,确保设备数据的安全性。

第三章数据管理第十七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当由专人负责采集、传输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八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存储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备份和清理,防止存储空间不足和数据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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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LX-FS-A84511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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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监控维护、修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各后方可上岗。

监控制值班人员不得脱岗,当发现异常或故障时,应在2分钟内汇报安全矿长,调度员应及时调清情况安排处理,并汇报值班领导及矿调度。

2、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监控分站,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动力开关、闭锁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通风安全科严格按规程措施的要求进
行安装。

3、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在开工前,必须由施工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的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人监控人员在场监护。

4、监控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和监控分站防爆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

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5、井下装置要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进行一次调试和试断电、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
调试时就使用地面空气和标准气样进行调试,甲烷传感器每7天由监测工和瓦检员、机电工在现场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在测试和使用过程中,断电功能失效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头面的施工,及时处理,处理好后才能恢复施工。

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6、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7、如果监控装置与人工检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在正负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控装
置。

8、瓦检员、安检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

9、监控装置应定计划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监控分站必须每天进行防爆检查,严禁失爆。

10、凡属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区队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装置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系现场共同进行,因故障检修与监控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控维护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11、使用监控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
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12:监控中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监控装置故障登记表、设备仪表管理台账、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应长期保存,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毁任何技术资料。

13、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监控维护工或瓦检员按规定位置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控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

14、采煤工作面从运、回巷门子口至工作面,掘进迎头从开门点到迎头所有监控设备由施工单位看管,被盗或故意损坏的责任者开除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如查不出责任者按发下标准情况由施工单位赔
偿,探头被盗:2000元/个,损坏探头:500元/个,探头线被盗:5元/米。

区长罚款50元,各工作面的探头均由当班的安全员和瓦检员负责,维护、看管,如当班瓦检员、安检员未发现汇报,各处以300元罚款,传感器线每丢失1米按20元计罚,传感器线被人为砸断,每处罚款200元,特殊情况除外。

15、各区队的责任管理范围,按通风工区当月划分的范围执行。

请在该处输入组织/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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