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样例5)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样例5)第一篇: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云南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申请书(原件1份);2.项目选址依据(原件或复印件1份);3.住建部或省住建厅对项目的核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4.拟选地块区位图和1:500地形图(原件1份,纸质及电子版);5.建设项目初步方案及说明(原件1份);6.环境影响评价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7.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处室:用地处审批性质:行政许可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批复期限:40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基本资料。
2.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3.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4.区属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5.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6.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2)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① 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7.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2)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3)“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8.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①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②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③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①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②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③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④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浙林保〔2019〕9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事项的通知浙林保〔2019〕9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委托事项(一)位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开发边界(或城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二)需单独出具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意见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二、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和内容(一)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材料中规划依据由项目业主提供改由林业主管部门自行提取,申请材料由四项减为三项,即申请报告、拟建项目选址方案、拟建项目所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报告中附专家审查意见)。
(二)根据有关规定,拟建项目选址论证方案包括五方面内容(项目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项目的选址比选方案;项目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他基础资料;项目用地红线图),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简化材料:1.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详细规划中没有布局方案的,需提供项目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它基础资料、项目用地红线图三项。
2.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详细规划中有布局方案的,仅需提供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项目用地红线图两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6号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9月14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条为了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条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各类建设活动。
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负责组织国家级风景县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
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由同时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承担。
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界定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范围边界,根据需要划定外围保护地带;)明确风景名胜资源的类型和特色,评价资源价值和等级;)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定位;)提出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发展目标,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建设用地控制规模、旅游床位控制规模等;)确定功能分区,提出基础设施、游览服务、风景游赏、居民点的空间布局;)划定分级保护范围,提出分级保护规定;明确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的范围,提出开发利用强度控制要求;提出重要风景名胜资源专项保护措施和生态环)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提出建设行为引导控制和景观风貌管控要求;确定需要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提出详细规划编制应当遵从的重要控制指标或者)编制游赏、设施、居民点协调、相关规划协调等专项规划。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与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与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25•【文号】•【施行日期】2003.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与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9月25日)山西省建设厅:你厅《关于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与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建法字[2003]294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城市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因此,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的规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因此,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如属重大建设项目的,应当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根据《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因此,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管理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应当遵守《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中有关于文物保护单位的特殊规定的,应当遵守,但同时亦须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
此复。
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方法和要点探析

规划要求相衔接。
六、对风景名胜区产生的影响分析及预防措施 1. 对自然景观的影响分析及对策措施(对人文景观的 影响分析及对策措施另行探讨) 参考《风景名胜区项目评价方法》(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编制),在单项指标评价基础上,各单 项评价指标的分级评分按权重累加形成一个综合得分。对 自然景观影响综合评价的模型如下 :
育与游乐设施,旅馆建筑的建设,必须说明其对完善风景 名胜区的游赏组织和配套旅游服务设施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和意义。
三、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符合性 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 程项目选址方案进行核准,必须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 例》、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因此, 选址论证报告中必须说明项目选址方案是否属于经批准的 风景名胜区规划明确的建设项目。如果风景名胜区规划中 没有明确的建设项目,那必须说明项目选址方案是否符合 保护培育规划、风景游赏规划、设施规划和基础工程设施 方面的要求。特别要注意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 与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
一、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范畴 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主要指 :公路、索道与缆 车、水库 ;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 ;旅馆建筑 ;由国 务院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通常 公路是指高速公路、四级及以上等级公路。铁路、扶梯、 垂直观光电梯、风力发电场和高压输电线等也常常被认定 为风景名JIAN SHE YAN JIU
乐设施,旅馆建筑的选址,需重点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林地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等尽行多方案比选,使其 选址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由于流域规划确定了水库 的主要功能定位继而基本确定水库大坝选址,风力发电场 由于区域的风普特征也基本确定了风机选址分布,因此, 对于水库和风力发电场等比较特殊项目的选址,着重要根 据其必须具备的功能,论述其选址的相对唯一性,对于风 电场升压站和输出线路,需进行多方案比选。
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20•【文号】建城字第848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20日建城字第848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管理法规,我部制定了《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附件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正常的建设秩序,加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房屋或其它工程等,应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资源和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同风景和游览无关以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不得建设旅馆、招待所、休疗养机构、管理机构、生活区以及其它大型工程等设施。
按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都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凡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的各项建设都应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选址审批书》,分级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下列建设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查:1.公路、索道与缆车;2.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3.旅馆建筑;4.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5.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2.17•【文号】建办城[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4]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决定》)。
为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切实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决定》要求,“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事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我部将依据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关要求,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二、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切实履行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职责:(一)明确核准依据。
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我部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进行核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禁止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核准同意与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
(二)严格审查论证。
作出核准意见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项目选址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对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查和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包括2名以上我部风景园林专家委员会委员。
千岛湖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论证报告

千岛湖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论证报告淳安环湖公路上江埠大桥及接线工程建设项目千岛湖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论证报告目录一、项目背景 ..................................................................... .............................................................. 1 二、相关规划解读与衔接 ..................................................................... (2)1(《浙江省淳安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1999-2020年)》 (2)2(《富春江,新安江,千岛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1-2020)》 (2)3(《富春江,新安江,千岛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1-2020)》 ................................ 2 三、建设的必要性 ..................................................................... (3)1、解决淳安新安江水库建设历史遗留问题,贯彻淳安县公路水运交通“十一五”规划和淳安县域总体规划的需要。
................................................................... . (3)2、打造淳安县城1小时交通圈、促进千岛湖南部区域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城乡统筹与协调发展的需要。
................................................................... (4)3、满足千岛湖南部地区群众的安全快捷出行的需要。
(4)4、促进淳安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 . (5)5、保护千岛湖水资源、加强景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6项
办事指南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许可条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
(二)符合城市规划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
(四)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许可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选址函件;
(二)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三)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四)发改委立项批复;
(五)重要市政基础设施或其他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经审核的道路上线图及其电子文件;
(七)经审核的规划依据图;
(八)城市道路办理必须提供道路方案设计审查通知书。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重大项目须报局务例会审查,时限顺延5个工作日。
许可收费:不收费
相关材料:
⑴、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申报书 1份
⑵、项目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总图或详细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 1份
⑶、项目的法定规划依据(相关文本、图件和规划批文的复印件,需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验
证与原件一致并盖章) 1份
⑷、项目设计方案初稿 1份
⑸、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1份
⑹、法律法规及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资料 1份
⑺、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标准地形图上划定并盖有边角审核章的用地范围图 1份
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1份
⑼、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1份
办事流程
许可程序:
窗口受理→经办人办理→处长审核→副总规划(工程)师审核→主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定→窗口出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