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委托存档单位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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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失业人员和部分个人委托存档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失业人员和部分个人委托存档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失业人员和部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
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人社劳鉴发[2013]19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7.29
【实施日期】2013.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失业人员和部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人社劳鉴发[2013]19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下放工作权限,提升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理鉴定业务,现就失业人员和部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下放区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和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的失业人员
(以下简称“失业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放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在市人才档案。

北京市办理委托存档须知

北京市办理委托存档须知

北京市办理委托存档须知一、办理范围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3、直接分配到非国有企业工作及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4、自费出国留学及其它因私出国人员的人事档案;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6、经市军转办和复员办批准,转业或复员到地方单位或要求自谋职业或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复员军人;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8、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的人事档案;9、外埠城镇人员在当地办理招工或转正手续的人员;10、其它流动人员。

二、所需条件存档年龄:男50岁以下,女在45岁以下。

三、所需材料1、本市户籍人员携带《身份证》,提供档案所在单位名称,在我中心开具《商调函》并领取《流动人员登记表》,《近期表现及婚育情况调查表》及相关材料;2、尚未落户留学回国人员携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派遣报到通知》,《入户人员基本情况表》到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已落户留学回国人员携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派遣报到通知》在我中心开具《商调函》并领取《流动人员登记表》,《近期表现及婚育情况调查表》及相关材料;3、本市户籍两年择业期内的未就业毕业生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须用人单位,学校盖章)由我中心盖章,回档案所在单位办理调档手续;4、本市户籍城镇失业人员携带《身份证》,《求职证》在我中心领取《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招工花名册》及《招工须知》,经用人单位盖章后返回我中心,待我中心办理完审批手续后,通知本人持身份证领取《招工花名册》《求职证》并回街道调档;5、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携带《身份证》,《辞职申请书》或《辞退证明》在我中心开具《商调函》并领取《流动人员登记表》,《近期表现及婚育情况调查表》及相关材料;6、单位集体存档须携带单位介绍信。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实施办法为规范本市流动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维护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存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下文是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最新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流动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维护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存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负责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下列人员:(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本市及外埠城镇人员;(二)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及失业和下岗人员中申请自谋职业或实现弹性就业人员;(三)因其他原因自愿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人员。

第四条流动就业人员档案应当具有以下材料:(一) 基本材料1、各种履历表;2、入党、入团材料;3、学历和专业技术、岗位技能材料;4、招工、录用、聘用、任免、调动、转正定级等材料;5、工龄认定或社会保险转移证明(其中养老保险材料包括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台帐);6、奖惩材料。

(二)相关材料1、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2、婚育状况及独生子女证明;3、工会关系证明。

第五条下列流动就业人员档案还应当具有以下材料:(一)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人员及弹性就业人员档案,应当有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证明、《失业人员情况表》、《就业登记申请书》、《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二)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委托存档的大龄下岗职工档案,应当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大龄下岗职工认定表》;(三)自谋职业的复退军人档案应当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移交、接收复退军人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失发[20xx]92号)所规定的服役期间的材料;(四)大、中专毕业生档案应当有《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五)占地农转工人员档案应当有《占地农转工招工审批表》;(六)外省市调京人员档案应当有《职工调京审批表》;(七)具有知青身份的人员的档案应当有插队工龄审批表;(八)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档案应当有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材料。

人才服务机构_档案管理制度

人才服务机构_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才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涉及人才服务业务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人才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二)集中统一原则: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三)保密安全原则:加强档案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四)方便利用原则:提高档案利用率,为人才服务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人才服务机构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一)人才服务机构内部文件、资料;(二)人才服务机构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合作项目的文件、资料;(三)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人才招聘、培训、评价、流动等业务的文件、资料;(四)人才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及工作档案;(五)其他与人才服务机构业务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档案收集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目、编号、归档等要求进行。

档案分类应遵循业务性质、时间顺序、文件类型等原则。

第七条档案装订应符合国家档案装订标准,确保档案的牢固、整洁。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实体安全、信息安全。

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加强档案库房管理,确保档案库房符合国家档案保管要求。

第九条档案利用应按照档案保密规定和档案利用审批程序进行。

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查阅登记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条人才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十一条人才服务机构应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利用率。

第十二条档案信息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二)标准化、规范化;(三)安全可靠、方便实用。

北京人才存档政策

北京人才存档政策

北京市东城区人才服务中心(原东城)人委托存档服务流程
发布日期:年月日
一、存档条件
档案在具有档案保管权的原工作单位(含职介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保管的流动就业人员。

二、档案调入程序
、凭本人户口本(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中心开具北京市人才流动商调函,领取《北京市东城区人才流动人员登记表》。

、按照北京市人才流动商调函中相关要求,本人持《北京市人才流动商调函》到档案所在单位、人才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办理档案转递手续,填写《北京市东城区人才流动人员登记表》,原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需据实填写《北京市东城区人才流动人员登记表》中的“婚育情况”栏并加盖人事章;
、本人携带人事档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才流动人员登记表》到中心办理人事档案调入手续。

存档管理费元人月。

三、档案调出程序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需持以下材料办理人事档案调出手续,并结清档案管理费:
、本人存档卡、身份证;
、调往单位开具的商调函。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存档人员人事档案调出时,该员工人事档案中须具备以下基本材料:、见习期满的大中专毕业生填写《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
、就业登记满一年的工人填写《新参加工作工人定级工资审批表》;
咨询电话:
档案问答:档案相关。

京人学字(1990)第10号 关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我市人才交流机构存放人事档案的暂行办法

京人学字(1990)第10号 关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我市人才交流机构存放人事档案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关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我市人才交流机构存放人事档案的暂行办法京人学字(1990)第10号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高等学校人事处、学生处及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本市民办机构招收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的存放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属国家统一分配派遣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只限北京市生源),在下列情况下可将人事档案存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人才流动中转库或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1.应聘到北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中转库保存档案的应届毕业生;2.应聘到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或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驻京办事处的毕业生;3.应聘到本市集体企事业、民办机构、乡镇企业的毕业生。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拟将人事档案存入中转库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存档手续:1.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独资和合资)需要招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由招收企业出具招收证明,市人才流动中转库出具接收证明,经上级主管计划部门批准,列入分配计划,由市高教局派遣到市人事局(注明招收企业的名称)。

毕业生档案转北京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流动中转库。

2.凡目前由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管理人事档案的本市中外合资企业、集体企事业、民办机构、乡镇企业需要招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由招收企业出具招收证明,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出具接收证明,经上级主管计划部门批准,列入分配计划,由市高教局派遣到市、区、县人事局(注明招收企业或单位名称)。

毕业生档案可分别转到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

三、对经上级主管计划部门批准,列入分配计划,由市高教局派遣将人事档案存入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应按照下列原则进行管理:1.存放档案必须由招收单位与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签订“委托保存档案关系合同书”,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3单位委托存档协议(附件)

3单位委托存档协议(附件)

协议编号:单位委托存档协议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称甲方)与单位(以下称乙方),就保存乙方职工人事档案订立协议如下:一、乙方委托甲方保存乙方职工人事档案,乙方应告知职工档案保管单位及保管方式。

二、甲方责任:1.负责办理乙方职工人事档案接收手续。

2.保存乙方职工人事档案,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及档案内容,为有关单位出具证明。

3.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档案利用服务。

4.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对乙方提供的档案材料,经确认属于归档范围的,办理材料归档手续。

5.负责向乙方提供有关人事档案管理政策咨询服务。

6.不负责档案保存以外的其它管理和保险责任。

三、乙方责任:1.乙方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乙方应委派专人按甲方规定办理职工人事档案委托保存及相关档案利用服务等事宜。

3.负责按有关规定缴纳人事档案保存费每份每月元。

最长欠缴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4.负责收集职工在工作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并定期提交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归入职工人事档案。

5.负责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甲方出具《单位减少存档人员表》及工作鉴定材料,并将职工的人事档案保存费缴至当月,办理档案减员手续。

6.乙方办理档案减员手续后,应告知职工持相关材料办理人事档案关系接转手续,未办理档案关系接转手续期间的人事档案保存费每月元,由职工自行支付。

四、协议解除:1.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乙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前,应结清人事档案保存费,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2.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执行,甲方及乙方职工采取相关措施后,均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为乙方职工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协议条款与其发生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统一,分级负责;(三)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四)安全保密,便于利用。

二、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二)人才供求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的相关资料;(三)人才推荐、招聘活动的记录、资料;(四)人才中介服务合同、协议;(五)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计划、总结等;(六)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二)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档案安全、完整、准确;(三)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归档、鉴定、销毁;(四)提供档案查询、复制、利用服务;(五)开展档案宣传教育、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职责,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收集档案资料应全面、完整,不得遗漏;(二)及时性原则:收集档案资料应及时,确保档案的时效性;(三)准确性原则:收集档案资料应准确无误,确保档案的真实性。

第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内容、形式、时间等要素进行分类整理;(二)编目归档: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编目,归档入库;(三)编号管理:对档案进行编号,便于查找和利用。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安全,防止档案损坏、丢失、被盗;(二)环境适宜:保持档案库房通风、干燥、清洁,防止档案霉变、虫蛀;(三)技术保护: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延长档案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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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单位的管理办法一、委托存档单位应于签订协议之日向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备案公司印章,之后委托存档单位办理的一切事宜均以备案印章为准;二、签订存档协议的单位应确定一名人事负责人,确保与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正常的工作联系,如单位情况、人事负责人发生变化,请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进行变更;三、原则上委托市人才档案中心管理的聘用人员应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人事关系在北京地区单位;四、委托存档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做好委托存档人员相关人事管理工作。

其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各项人事证明及其他事项时,该委托存档单位须为其出具盖有备案章的介绍信,并提供相关材料;五、委托存档单位解聘其委托存档人员时,应向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通知和该人员聘用期内工作鉴定,督促本人于解聘之日起30日内持存档卡、身份证、原合同书及书面通知、鉴定材料到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办理转存或转出手续;委托存档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的交费方式、交费标准交付委托存档人员的各项费用。

交费时需携带《委托存档凭证》及委托存档人员存档卡。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须知一、北京户籍人员存档条件1、存档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2、无违法违纪行为,身体健康,且档案在本市原单位或其他存档机构。

二、非北京户籍人员存档条件1、存档人员必须是委托存档单位所聘用的在册工作人员,原则上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2、存档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有干部身份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3、存档人员档案须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机构。

4、存档人员与委托存档单位结束聘用关系后,其人事档案按规定应转回原籍人才机构,不得在北京市范围内调转。

三、单位存档办理流程第一步:由委托存档单位人事负责人持《委托存档凭证》及拟调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原档案存放单位名称,非北京户籍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由本人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到档案管理中心开具调函,领取相关表格、合同;第二步:持《人才流动商调函》、《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回原档案存放单位调出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

“近期表现及生育调查表”需原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盖章并放入档案;存档人员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封面及第一页内容;《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一式三份由委托存档单位在乙方盖章,存档人员本人在丙方签字;第三步:将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一式三份《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一并交回档案管理中心,领取存档卡及存档合同,按规定交纳存档费(20元/人月)。

四、个人存档办理流程第一步:本人持身份证到档案管理中心开具调函,领取相关表格,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出示本人书面委托书;第二步:持《人才流动商调函》、《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回原档案存放单位调出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近期表现及生育调查表”需原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盖章并放入档案;存档人员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封面及第一页内容;第三步:将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一并交回档案管理中心,领取存档卡及存档合同,按规定交纳存档费(20元/人月)。

注意:1、人事档案务必于自原单位正式调出之日起30天内送到我中心办理存档手续。

2、档案如果通过机要局寄到我中心,请及时登录北京人才网()查询是否寄到,确认档案寄到后须尽快到我中心办理存档手续,档案寄到超过半年(180天)仍未办理的,我中心将通过机要局将档案退回原单位。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档案转存须知一、单位委托存档转个人存档委托存档人员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应自解除关系起30日内,办理档案转存或转出手续。

程序如下:1、委托存档单位出具统一格式的《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解除存档合同证明信》和《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聘用期内鉴定表》,并结清存档费;2、本人持第1项中所列的两份材料、本人的存档凭证、身份证、原存档合同,到档案管理中心签订个人委托存档合同,交纳存档费。

特别提示:(1)转个人存档应本人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出具本人亲笔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解除存档合同证明信》《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聘用期内鉴定表》可登录北京人才网()下载打印。

(3)非北京户籍存档人员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其档案不得在北京市内调转或个人存档,须转回原籍人才服务机构,或变更委托存档单位重新签订存档合同。

二、个人存档转单位委托存档1、委托存档单位到档案管理中心领取一式三份《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单位在合同乙方盖章,存档人员本人在合同丙方签字;2、单位人事负责人或存档人员持一式三份《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原个人存档卡、存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存档期间应缴纳的存档费,到档案管理中心填写《存档人员改类、改号登记表》,办理转存手续。

特别提示:(1)《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可登录北京人才网()下载。

(2)应结清个人存档期间发生的费用后再办理转存手续。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接收应届毕业生须知一、接收手续:1、接收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委托存档单位如选定北京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学校、接收单位和市人才档案中心签订三方协议书:(1)毕业生在学校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2)单位在用人单位栏填写意见并盖章;(3)市人才档案中心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学生将协议交回学校等待派遣。

2、接收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委托存档单位如有接收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意向,须注意登陆北京人才网()查询有关通知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及程序向市人才档案中心申报第二年接收需求计划。

待人事局下达接收控制数后,具备接收条件的单位于第二年3~6月份按要求申报毕业生材料。

经市人事局批准同意接收的,参照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接收程序办理。

二、报到手续毕业生在确认档案已转到档案管理中心后,办理存档时须带齐以下材料:(1)毕业生就业报到证;(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份(用人单位留存联);(3)填写完整的存档表格及相关合同。

注意:档案如果通过机要局寄到市人才档案中心,请及时登录北京人才网()查询是否寄到,确认档案寄到后须尽快到档案管理中心办理存档手续,超过半年(180天)仍未办理,市人才档案中心将通过机要局将档案退回原单位。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服务须知一、委托存档人员要求出具有关证明的,应出示存档卡、存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单位委托存档的还应出示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

二、市人才档案中心对存档人员档案中已记载材料可按规定对外出具证明。

未记载的特殊情况需要证明的,本人或单位应提供与所办内容相符的材料后,视情况对外证明。

三、委托存档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档案管理费,如未按时交费的,需补齐费用后方可提供服务。

四、市人才档案中心不具备管理存档人员子女户口的条件,为避免已落户人员生育子女后落户的困扰,请在申请生育服务证前,将本人集体户口从市人才档案中心迁出。

存档人员与用人单位结束聘用关系时,应要求单位出具本人工作期间及表现的证明,证明需入本人档案。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工龄审定须知一、存档人员首次参加养老保险时,应进行交费前工龄审定,已在原单位上过养老保险的存档人员,工龄审定应由原单位负责。

二、在我中心社保部参加养老保险的存档人员,工龄审定由档案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在其它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保险需由档案管理中心审定工龄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 、单位介绍信及存档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证明;2 、存档卡;3 、空白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每人1 份。

三、工龄审定后,审批表应归入本人档案,用表单位或本人需到档案科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及时归还。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档案工资管理办法档案管理中心对存档人员档案工资按下列办法管理:一、档案工资管理的原则及范围1 、档案管理中心管理存档人员档案工资原则上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有关工资规定并依据实际情况执行。

2 、档案管理中心主要是对存放人事档案并保留公职身份的存档人员的档案工资进行管理。

3 、档案管理中心对无公职身份的存档人员的档案工资,保留原状态,不负责进行变动。

二、档案工资的日常管理及晋升1 、档案管理中心对存档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调整档案工资时,档案管理中心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先核定其档案工资,然后在核定的基础上再进行档案工资调整。

2 、军队转业后直接存档的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档案工资。

核定后的工资从转入地方之日起执行。

3 、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和见习期满后定级工资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

4 、对存档期间,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符合国家增加工资规定的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其档案工资。

5 、对存档期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国家增加工资规定的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和晋升后的专业技术职务调整其档案工资。

6 、对委托代理单位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档案管理中心根据聘用单位所确定的工作岗位,按事业单位标准确定其学徒(熟练)期的档案工资和定级档案工资。

7 、存档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且连续两年度考核合格者,可晋升一个档次的档案工资。

8 、存档人员晋升档案工资,以考核结果为依据。

存档期间无工作、或有工作而没有进行考核、或进行了考核不及格者,均不能晋升档案工资。

9 、在存档期间按有关规定形成的工资审批表,归入本人档案,作为档案工资依据。

调转时,档案管理中心将按此工资标准向接收单位介绍。

10 、存档期间档案工资未作过调整的人员,调转时,档案管理中心按其存入时的工资额对外转移工资关系。

对原非事业单位工资,而新调入单位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并要求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介绍时,档案管理中心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后转出工资关系。

11 、档案管理中心对存档人员工资管理、调整均为档案工资,是否与本人实际工资挂钧,由聘用单位自主决定。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申报专业技术职称须知根据2005 年北京市人事局职称工作意见及安排,从2005 年起取消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工作。

符合认定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没有初级职称,只要符合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要求,可以直接申报中级。

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16 个系列的高、中、初级评审全部为个人网上申报,直接报送北京市人事局指定的评委会。

由评委会组织专家评审,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职称工作的服务内容和程序:一、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考试依据当年北京市人事局或人事考试中心的该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考试通知的文件要求和本人档案的记载,为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的存档人员的考试报名表进行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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