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单位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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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办理委托存档须知

北京市办理委托存档须知

北京市办理委托存档须知一、办理范围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3、直接分配到非国有企业工作及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4、自费出国留学及其它因私出国人员的人事档案;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6、经市军转办和复员办批准,转业或复员到地方单位或要求自谋职业或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复员军人;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8、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的人事档案;9、外埠城镇人员在当地办理招工或转正手续的人员;10、其它流动人员。

二、所需条件存档年龄:男50岁以下,女在45岁以下。

三、所需材料1、本市户籍人员携带《身份证》,提供档案所在单位名称,在我中心开具《商调函》并领取《流动人员登记表》,《近期表现及婚育情况调查表》及相关材料;2、尚未落户留学回国人员携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派遣报到通知》,《入户人员基本情况表》到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已落户留学回国人员携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派遣报到通知》在我中心开具《商调函》并领取《流动人员登记表》,《近期表现及婚育情况调查表》及相关材料;3、本市户籍两年择业期内的未就业毕业生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须用人单位,学校盖章)由我中心盖章,回档案所在单位办理调档手续;4、本市户籍城镇失业人员携带《身份证》,《求职证》在我中心领取《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招工花名册》及《招工须知》,经用人单位盖章后返回我中心,待我中心办理完审批手续后,通知本人持身份证领取《招工花名册》《求职证》并回街道调档;5、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携带《身份证》,《辞职申请书》或《辞退证明》在我中心开具《商调函》并领取《流动人员登记表》,《近期表现及婚育情况调查表》及相关材料;6、单位集体存档须携带单位介绍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才市场管理,保护用人单位、人才以及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人才市场进行的招聘应聘活动、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对人才市场的行政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各类管理人员。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充分利用和开发人才资源,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市人事局是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事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

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第六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含兼营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单位,下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必备的经费、设施等;(二)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五人,其中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人员需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系统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不得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须经市人事局批准。

区、县所属单位以及民营单位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由所在区、县人事局初审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市人事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予以批准,发给《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不予批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人力资源公司托管档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公司托管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人力资源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托管范围1. 人力资源公司内部员工的人事档案;2. 人力资源公司代理的其他单位的人事档案;3. 人力资源公司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档案。

三、档案管理职责1. 人力资源公司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询、销毁等工作;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产生的档案负有管理责任,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3. 人力资源公司总经理对档案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档案管理员应根据档案托管范围,及时收集各类档案;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员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编号;3. 档案归档:档案管理员应将整理好的档案按年度、部门、项目等顺序归档。

五、档案保管与安全1.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员应确保档案存放环境的适宜,防止档案受潮、霉变、虫蛀等;2. 档案安全:档案管理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不被丢失、损毁、泄密;3. 档案查询:档案管理员应按照档案查询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六、档案利用与销毁1.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员应根据档案利用规定,为用户提供档案查询、复制、出具证明等服务;2. 档案销毁:档案管理员应根据档案销毁规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七、档案管理监督与考核1. 人力资源公司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确保档案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2. 人力资源公司应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档案管理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八、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公司档案管理员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离职后单位委托存档流程

北京离职后单位委托存档流程

北京离职后单位委托存档流程
嘿,朋友!你知道在北京离职后单位委托存档是咋回事不?这可真的很重要啊,就好比你出门得知道带钥匙一样关键!咱就说啊,等你离职了,你的档案可不能就那么“无家可归”呀!
想象一下,档案就像是你的一个“小伙伴”,一直跟随着你,记录着你的点点滴滴。

现在你要和单位说拜拜了,那这个“小伙伴”咋办呢?莫慌!单位委托存档就来帮你忙啦!
一般来说呢,当你决定离职了,单位的相关人员就会来找你啦。

“嘿,小刘,你这要走啦,档案得处理好呀!”然后就会详细地跟你说怎么个流程。

你看,这多贴心!
首先呀,你得准备好各种材料,什么离职证明啦,身份证啦,就像准备
好装备去打一场“档案保卫战”!然后呢,单位会把你的档案整理得整整齐齐,就像给它穿上一件漂亮的衣服。

接着呀,他们就会联系存档机构,好比给档案找一个舒适的“家”。

“哎呀,这流程会不会很复杂呀?”你可能会这么问。

不会啦!只要你跟着一步步来,就像走在平路上一样轻松。

而且单位的人也会帮着你呢,他们可不想让你的档案出啥岔子呀。

等这些都弄好了,你的档案就安安稳稳地待在存档机构里啦,随时等着你需要它的时候再出现。

怎么样,是不是觉得心里踏实多了?
我觉得呀,这个单位委托存档流程虽然看起来有点麻烦,但是为了咱们的档案能有个好去处,这一切都是值得的呀!可别小瞧了档案,说不定哪天它就能派上大用场呢!所以呀,离职的时候,一定得把这个事情处理好咯!。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单位的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单位的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单位的管理办法一、委托存档单位应于签订协议之日向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备案公司印章,之后委托存档单位办理的一切事宜均以备案印章为准;二、签订存档协议的单位应确定一名人事负责人,确保与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正常的工作联系,如单位情况、人事负责人发生变化,请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进行变更;三、原则上委托市人才档案中心管理的聘用人员应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人事关系在北京地区单位;四、委托存档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做好委托存档人员相关人事管理工作。

其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各项人事证明及其他事项时,该委托存档单位须为其出具盖有备案章的介绍信,并提供相关材料;五、委托存档单位解聘其委托存档人员时,应向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通知和该人员聘用期内工作鉴定,督促本人于解聘之日起30日内持存档卡、身份证、原合同书及书面通知、鉴定材料到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办理转存或转出手续;委托存档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的交费方式、交费标准交付委托存档人员的各项费用。

交费时需携带《委托存档凭证》及委托存档人员存档卡。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须知一、北京户籍人员存档条件1、存档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2、无违法违纪行为,身体健康,且档案在本市原单位或其他存档机构。

二、非北京户籍人员存档条件1、存档人员必须是委托存档单位所聘用的在册工作人员,原则上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2、存档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有干部身份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3、存档人员档案须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机构。

4、存档人员与委托存档单位结束聘用关系后,其人事档案按规定应转回原籍人才机构,不得在北京市范围内调转。

三、单位存档办理流程第一步:由委托存档单位人事负责人持《委托存档凭证》及拟调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原档案存放单位名称,非北京户籍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由本人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到档案管理中心开具调函,领取相关表格、合同;第二步:持《人才流动商调函》、《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回原档案存放单位调出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2001年12月29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流动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维护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存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负责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下列人员:(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本市及外埠城镇人员;(二)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及失业和下岗人员中申请自谋职业或实现弹性就业人员;(三)因其他原因自愿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人员。

第四条流动就业人员档案应当具有以下材料:(一)基本材料1.各种履历表;2.入党、入团材料;3.学历和专业技术、岗位技能材料;4.招工、录用、聘用、任免、调动、转正定级等材料;5.工龄认定或社会保险转移证明(其中养老保险材料包括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台账);6.奖惩材料。

(二)相关材料1.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2.婚育状况及独生子女证明;3.工会关系证明。

第五条下列流动就业人员档案还应当具有以下材料:(一)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人员及弹性就业人员档案,应当有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证明、《失业人员情况表》、《就业登记申请书》、《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二)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委托存档的大龄下岗职工档案,应当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大龄下岗职工认定表》;(三)自谋职业的复退军人档案应当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移交、接收复退军人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失发〔2000〕92号)所规定的服役期间的材料;(四)大、中专毕业生档案应当有《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五)占地农转工人员档案应当有《占地农转工招工审批表》;(六)外省市调京人员档案应当有《职工调京审批表》;(七)具有知青身份的人员的档案应当有插队工龄审批表;(八)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档案应当有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材料。

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11•【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施行日期】1998.10.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现发布《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贾庆林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书》。

(二)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

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产证明。

(三)资产证明。

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必备经费的出资验资证明文件。

(四)不少于5名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五)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

包括开展服务的方式、方法和内部管理规章及工作制度。

(六)服务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市、区、县人事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条市、区、县人事局应在接到有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由市人事局发给《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条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到原审批机关或者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已取得《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每年按期向市人事局申报核验,参加年审。

禁止涂改、转借、伪造、出租《许可证》。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予以处罚:(一)伪造《许可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1.14•【字号】京劳社保发[2003]8号•【施行日期】200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3]8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以及具有保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职能的中介机构:现将《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2、《委托代办协议书》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附件一: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一、为做好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存档人员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代办行为,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市、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受经办机构委托,代其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手续的存档机构,称为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

三、本规定所称存档机构是指市、区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开办的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以及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具有保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职能的中介机构。

四、存档机构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务,须向所在区县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市经办机构批准,由区县经办机构与存档机构签定《委托代办协议书》(以下简称“《代办协议书》”),存档机构方可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收取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事务。

本规定实行前已经开展代办社会保险事务的存档机构,应在本规定下发后30日内到经办机构补办委托代办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代办资格,书面申请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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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单位的管理办法一、委托存档单位应于签订协议之日向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备案公司印章,之后委托存档单位办理的一切事宜均以备案印章为准;二、签订存档协议的单位应确定一名人事负责人,确保与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正常的工作联系,如单位情况、人事负责人发生变化,请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进行变更;三、原则上委托市人才档案中心管理的聘用人员应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人事关系在北京地区单位;四、委托存档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做好委托存档人员相关人事管理工作。

其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各项人事证明及其他事项时,该委托存档单位须为其出具盖有备案章的介绍信,并提供相关材料;五、委托存档单位解聘其委托存档人员时,应向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通知和该人员聘用期内工作鉴定,督促本人于解聘之日起30日内持存档卡、身份证、原合同书及书面通知、鉴定材料到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办理转存或转出手续;委托存档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的交费方式、交费标准交付委托存档人员的各项费用。

交费时需携带《委托存档凭证》及委托存档人员存档卡。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须知一、北京户籍人员存档条件1、存档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2、无违法违纪行为,身体健康,且档案在本市原单位或其他存档机构。

二、非北京户籍人员存档条件1、存档人员必须是委托存档单位所聘用的在册工作人员,原则上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2、存档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有干部身份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3、存档人员档案须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机构。

4、存档人员与委托存档单位结束聘用关系后,其人事档案按规定应转回原籍人才机构,不得在北京市范围内调转。

三、单位存档办理流程第一步:由委托存档单位人事负责人持《委托存档凭证》及拟调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原档案存放单位名称,非北京户籍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由本人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到档案管理中心开具调函,领取相关表格、合同;第二步:持《人才流动商调函》、《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回原档案存放单位调出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

“近期表现及生育调查表”需原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盖章并放入档案;存档人员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封面及第一页内容;《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一式三份由委托存档单位在乙方盖章,存档人员本人在丙方签字;第三步:将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一式三份《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一并交回档案管理中心,领取存档卡及存档合同,按规定交纳存档费(20元/人月)。

四、个人存档办理流程第一步:本人持身份证到档案管理中心开具调函,领取相关表格,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出示本人书面委托书;第二步:持《人才流动商调函》、《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回原档案存放单位调出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近期表现及生育调查表”需原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盖章并放入档案;存档人员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封面及第一页内容;第三步:将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一并交回档案管理中心,领取存档卡及存档合同,按规定交纳存档费(20元/人月)。

注意:1、人事档案务必于自原单位正式调出之日起30天内送到我中心办理存档手续。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档案转存须知一、单位委托存档转个人存档委托存档人员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应自解除关系起30日内,办理档案转存或转出手续。

程序如下:1、委托存档单位出具统一格式的《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解除存档合同证明信》和《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聘用期内鉴定表》,并结清存档费;2、本人持第1项中所列的两份材料、本人的存档凭证、身份证、原存档合同,到档案管理中心签订个人委托存档合同,交纳存档费。

特别提示:(1)转个人存档应本人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出具本人亲笔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非北京户籍存档人员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其档案不得在北京市内调转或个人存档,须转回原籍人才服务机构,或变更委托存档单位重新签订存档合同。

二、个人存档转单位委托存档1、委托存档单位到档案管理中心领取一式三份《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单位在合同乙方盖章,存档人员本人在合同丙方签字;2、单位人事负责人或存档人员持一式三份《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原个人存档卡、存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存档期间应缴纳的存档费,到档案管理中心填写《存档人员改类、改号登记表》,办理转存手续。

特别提示:(2)应结清个人存档期间发生的费用后再办理转存手续。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接收应届毕业生须知一、接收手续:1、接收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委托存档单位如选定北京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学校、接收单位和市人才档案中心签订三方协议书:(1)毕业生在学校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2)单位在用人单位栏填写意见并盖章;(3)市人才档案中心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学生将协议交回学校等待派遣。

2、接收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二、报到手续毕业生在确认档案已转到档案管理中心后,办理存档时须带齐以下材料:(1)毕业生就业报到证;(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份(用人单位留存联);(3)填写完整的存档表格及相关合同。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服务须知一、委托存档人员要求出具有关证明的,应出示存档卡、存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单位委托存档的还应出示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

二、市人才档案中心对存档人员档案中已记载材料可按规定对外出具证明。

未记载的特殊情况需要证明的,本人或单位应提供与所办内容相符的材料后,视情况对外证明。

三、委托存档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档案管理费,如未按时交费的,需补齐费用后方可提供服务。

四、市人才档案中心不具备管理存档人员子女户口的条件,为避免已落户人员生育子女后落户的困扰,请在申请生育服务证前,将本人集体户口从市人才档案中心迁出。

存档人员与用人单位结束聘用关系时,应要求单位出具本人工作期间及表现的证明,证明需入本人档案。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工龄审定须知一、存档人员首次参加养老保险时,应进行交费前工龄审定,已在原单位上过养老保险的存档人员,工龄审定应由原单位负责。

二、在我中心社保部参加养老保险的存档人员,工龄审定由档案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在其它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保险需由档案管理中心审定工龄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 、单位介绍信及存档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证明;2 、存档卡;3 、空白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每人 1 份。

三、工龄审定后,审批表应归入本人档案,用表单位或本人需到档案科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及时归还。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档案工资管理办法档案管理中心对存档人员档案工资按下列办法管理:一、档案工资管理的原则及范围1 、档案管理中心管理存档人员档案工资原则上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有关工资规定并依据实际情况执行。

2 、档案管理中心主要是对存放人事档案并保留公职身份的存档人员的档案工资进行管理。

3 、档案管理中心对无公职身份的存档人员的档案工资,保留原状态,不负责进行变动。

二、档案工资的日常管理及晋升1 、档案管理中心对存档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调整档案工资时,档案管理中心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先核定其档案工资,然后在核定的基础上再进行档案工资调整。

2 、军队转业后直接存档的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档案工资。

核定后的工资从转入地方之日起执行。

3 、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和见习期满后定级工资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

4 、对存档期间,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符合国家增加工资规定的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其档案工资。

5 、对存档期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国家增加工资规定的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和晋升后的专业技术职务调整其档案工资。

6 、对委托代理单位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档案管理中心根据聘用单位所确定的工作岗位,按事业单位标准确定其学徒(熟练)期的档案工资和定级档案工资。

7 、存档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且连续两年度考核合格者,可晋升一个档次的档案工资。

8 、存档人员晋升档案工资,以考核结果为依据。

存档期间无工作、或有工作而没有进行考核、或进行了考核不及格者,均不能晋升档案工资。

9 、在存档期间按有关规定形成的工资审批表,归入本人档案,作为档案工资依据。

调转时,档案管理中心将按此工资标准向接收单位介绍。

10 、存档期间档案工资未作过调整的人员,调转时,档案管理中心按其存入时的工资额对外转移工资关系。

对原非事业单位工资,而新调入单位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并要求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介绍时,档案管理中心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后转出工资关系。

11 、档案管理中心对存档人员工资管理、调整均为档案工资,是否与本人实际工资挂钧,由聘用单位自主决定。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申报专业技术职称须知根据 2005 年北京市人事局职称工作意见及安排,从 2005 年起取消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工作。

符合认定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没有初级职称,只要符合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要求,可以直接申报中级。

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 16 个系列的高、中、初级评审全部为个人网上申报,直接报送北京市人事局指定的评委会。

由评委会组织专家评审,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职称工作的服务内容和程序:一、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考试依据当年北京市人事局或人事考试中心的该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考试通知的文件要求和本人档案的记载,为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的存档人员的考试报名表进行审核盖章。

报名者需如实填写表格,贴好相片、工作单位加盖公章后到市人才审核盖章。

同时交验存档卡、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件(全部要原件)。

二、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依据北京市人事局有关文件及专业评委会要求和本人档案的记载,为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存档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及相关证件进行审核盖章。

申报人员需如实填写表格,贴好相片、并由工作单位盖章后到市人才审核盖章,同时交验存档卡、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称计算机、外语成绩及其他相关证件(全部要原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卫生系列(限医院现职人员)、卫生药学(生产流通领域)专业高级;高校教师系列(市教委规定范围内的民办院校教师),中专教师系列、技校教师系列、中小(幼儿园)教师系列、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高、中、初级,符合申报条件的存档人员需在北京人事考试网上下载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或根据评委会要求使用的专业申报表,认真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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