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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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修订版,2011年1月1日实施)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修订版,2011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工伤管理办法一、基本原则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伤管理办法,旨在确保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并规范工伤的认定和赔偿程序。

本办法适合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

二、工伤认定1. 工伤的定义: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岗位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或者疾病的状态。

2. 工伤认定的程序:a. 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疾病时,应即将报告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并及时就医。

b. 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对事故或者疾病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c. 工伤认定结论应在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通知相关方。

3. 工伤认定标准:a. 急性工伤:明确工作过程中的具体因素导致的事故或者疾病,如机械伤、化学中毒等。

b. 职业病:与特定行业或者岗位工作有关的疾病,如尘肺病、职业中毒等。

三、工伤报销1.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a. 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可享受免费治疗和医疗费用报销,包括诊断费、住院费、手术费等。

b. 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报销员工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2. 工伤津贴发放:a. 遭受工伤后,员工有权获得一定期限内的工伤津贴,具体标准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确定。

b. 工伤津贴应按时发放,并定期复查员工的伤情,视情况调整津贴标准。

四、工伤赔偿1. 工伤致残赔偿:a. 工伤导致员工部份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工伤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b. 赔偿标准根据残疾程度和职工工资等因素综合考虑。

2. 工伤身故赔偿:a. 工伤事故直接导致员工死亡的,单位应向其家属支付一定的丧葬津贴和抚恤金。

b. 赔偿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

五、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伤认定申请表2.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3. 工伤津贴发放申请表4. 工伤赔偿申请表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有关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法规。

2. 工伤: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岗位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或者疾病的状态。

山东省工伤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伤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伤管理办法山东省工伤管理办法是山东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工人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后的权益,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伤残赔偿、生活补助和职业病治疗等保障措施,促进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工作环境的改善。

以下为山东省工伤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人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受伤或患职业病后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在用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企业工伤保险参保人员。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政府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保险基金组成。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机制采取社会化经营方式,保险基金按照风险费率和基金收入及支出管理。

第二章工伤认定与救治第五条进行工伤认定的主要职责为劳动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受伤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证明,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六条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应公开透明,受伤人有权申请复查或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第七条工伤救治的原则是先救治后定责,受伤人可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享受相关的治疗费用报销。

第八条工伤救治过程中要保护受伤人的隐私权,医疗机构不得泄露受伤人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伤残评定与赔偿第九条进行伤残评定的主要职责为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评定结果为伤残等级和赔偿比例。

第十条伤残评定应公正公平,受伤人有权申请复查或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第十一条伤残赔偿由企业出资,赔偿标准可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受伤人一次性或分期赔偿。

第十二条伤残赔偿应及时发放,确保受伤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四章职业病治疗与赔偿第十三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主要职责为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会组织,诊断结果对受伤人享受职业病医疗待遇和赔偿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受职业病影响的职工应及早得到诊断和治疗,并享受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和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职业病的赔偿由企业出资,赔偿标准可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受伤人一次性或分期赔偿。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工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伤事故的预防、救治和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伤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伤管理的目标是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及时救治伤病员工,确保伤病员工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的负担。

第二章工伤保险第三条工伤保险是国家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用于赔偿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护理费等。

第四条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和相关费用。

第三章工伤事故的认定第六条工伤事故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受伤或者发生职业病。

第七条工伤事故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二)发生原因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三)受伤或者发生病情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八条工伤事故认定的程序包括报告、调查、鉴定和复查等环节。

第九条工伤事故鉴定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对工伤认定具有决定性的证据意义。

第四章工伤救治和康复第十条雇主应当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并提供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及时对受伤员工进行救治。

第十一条受伤员工在治疗期间应享受工资、休假等权益,雇主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雇主应当积极进行康复指导和职业培训,帮助其尽早恢复工作能力。

第五章工伤补偿第十三条对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其支付工伤补偿金。

第十四条工伤补偿金的额度应根据受伤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因素确定,并根据职工工资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受伤职工的家属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工伤管理办法。

附件:工伤管理相关表格、报告样本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劳动法规。

工伤员工管理办法

工伤员工管理办法

工伤员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工伤员工管理工作,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内出现工伤事故的员工,包括已认定工伤的员工、正在认定工伤的员工及疑似工伤的员工。

第三条工伤员工指在工作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外因工负伤的员工。

第二章认定工伤第四条工伤员工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受伤情况,企业应立即安排工伤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诊断鉴定。

第五条工伤鉴定结果应由企业依法及时报送给工伤保险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六条对正在认定工伤的员工,企业应暂停相应岗位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治疗和照顾。

第七条对疑似工伤的员工,企业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确保权益得到维护。

第三章工伤员工待遇第八条企业应为认定为工伤员工的给予相应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待遇、医疗费用报销、康复费用报销等。

第九条工伤员工的工资待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执行,不能降低或拖欠。

第十条工伤员工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企业应积极与医保机构对接,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工伤员工的康复费用应由企业承担,包括康复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等。

第四章工伤员工职业安置第十二条对于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工伤员工,企业应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安置。

第十三条职业安置可以包括岗位调整、职业培训、岗位适应性评估等。

第十四条职业安置应根据工伤员工的职业技能、身体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第五章工伤员工纠纷处理第十五条对于工伤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六条工伤员工还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企业所有,未经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释。

员工工伤管理办法

员工工伤管理办法

员工工伤管理办法员工工伤管理办法是针对员工在工作中因工负伤或发生职业病的情况,制定出一系列规定、措施和程序,从而保障员工的工伤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员工工伤的概念和范围员工工伤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

工伤范围包括意外伤害和职业病。

二、工伤责任的界定1. 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以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2. 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供必要的救治和赔偿。

3. 员工在工作中因违反安全措施、操作规程等规定而发生工伤的,企业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赔偿责任。

三、工伤的救治和赔偿1. 员工发生工伤后,企业应当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支付或报销其医疗费用。

2. 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工伤床位和医疗机构,为工伤员工提供更好的救治条件。

3. 工伤员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证人证言。

企业应当按照认定结果支付工伤赔偿金。

4. 工伤赔偿金包括一次性补偿金和工伤医疗费用。

根据不同程度的工伤,赔偿标准有所不同。

四、工伤预防和安全管理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具体工作内容。

2. 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工伤保险,为员工在发生工伤时提供经济保障。

五、违纪和处罚1. 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企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纪律处分,包括扣发工资、记过、警告等。

2. 企业违反工伤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工伤员工的损失。

六、监督和评估1.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工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

2. 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工伤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提高工伤管理水平。

员工工伤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工伤权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工伤管理制度办法

工伤管理制度办法

工伤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应对工伤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和机构内发生的劳动者工伤。

第三条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工伤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工伤安全。

第四条劳动者应依法行使工伤保险权益,积极参与企业的工伤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劳动安全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工伤保险制度第六条企业应依法依规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确保受到工伤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合法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劳动者受到工伤后,企业应积极协助其申请工伤认定,办理工伤保险报销手续。

第三章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第九条企业应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排查,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配备齐全的应急救援设备,组织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一条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规定,对违反规定且导致工伤事故的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工伤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对所有工伤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记录。

第十三条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及时将伤员送往医院救治,做好现场保护和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工伤事故的善后和赔偿第十五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医疗保险金和伤残赔偿金。

第十六条企业应积极协助伤员申请工伤认定,办理工伤保险报销和领取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企业应关注受伤员工的思想情绪变化,提供心理和人文关怀,促进其身心康复。

第十八条企业应加强对因工伤致残或死亡劳动者家属的帮扶和慰问,做好善后服务工作。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切实做好工伤员工的管理工作,保护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铁煤集团工伤保险管理实施细则》、《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界定(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材料及程序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4小时内及时向安监处汇报并提出出工伤认定申请,安监处出具工伤证明,并加盖人力资源科公章,由人力资源科负责报集团公司经办机构备案。

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的填报住院治疗五联单,否则,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的人力资源科不发给住院治疗五联单。

2、安监部门负责追查事故原因,讨论工伤事故,提出工伤事故报告,同时上报公司安监局,安监局接到报告会派人参加事故调查。

并在事故发生5日内将事故报告报矿工伤认定委员会,经矿工伤认定委员会确定,由安监处负责收集办理工伤认定材料。

3、安监处将职工工伤认定材料经矿长审批后,20日内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经安监局审核后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上报铁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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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处理工伤事故的管理职能和管理内容与要求,适用于股份公司各生产分厂和管理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引用文件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发布
第四条定义
1、工伤
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职业病
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

3、工伤认定
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第五条职责
(一)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公司发生的工伤(亡)事故的责任者,视其情节,行使批评教育、行政
纪律处分权。

(二)制造管理部在主管安全副总经理领导下,负责组织工伤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负责制定整改措施计划,并监督完成。

(三)行政管理部负责按时交纳公司职工工伤保险费,并根据生产管理部审签的工伤假单,按有关规定对工伤职工执行工伤待遇。

(四)财务管理部负责筹措职工工伤保险费以及事故调查、整改等事项所需费用。

第六条管理内容
一、工伤(亡)事故报告
(一)职工发生工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或发现者必须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

事故发生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制造管理部报告,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应在1小时内向甘井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显集团公司等单位和部门报告。

二、工伤(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的简要经过;
(三)事故已经造成造成的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性质等;
(四)已经采取的救治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由于事故发生部门或有关人员没有立即报告,造成职工伤情严重、公司利益受损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现场救护
事故发生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及时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

五、现场保护
(一)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
相关证据。

(二)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六、事故调查
(一)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根据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二)事故调查,按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执行。

七、事故处理
(一)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根据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对本公司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八、对工伤(亡)人员治疗的处理
(一)符合工伤条件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工伤保险有关文件执行,由制造管理部负责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二)工伤人员治疗休养期间,由制造管理部向行政管理部开具《工伤人员通知单》和《工伤人员返岗通知单》,行政管理部根据《工伤人员通知单》和《工伤人员返岗通知单》对工伤人员按规定处理。

(三)工伤人员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伤情处于稳定状态或医疗期满,由制造管理部负责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手续,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工伤保险文件办理相关工伤补偿。

第七条报告和记录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事故调查表》
《工伤人员通知单》
《工伤人员返岗通知单》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由制造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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