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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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高速路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王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某高速公路行驶。

当行驶至某路段时,因路面湿滑,王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前方一辆正在等待超车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王某受伤,车辆严重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重型货车驾驶员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与某高速公路管理处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

王某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高速公路管理处未能及时清理路面湿滑,导致其车辆失控,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处承担赔偿责任。

而高速公路管理处则认为,路面湿滑并非其责任,且已按照规定进行巡查,不存在疏忽,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高速公路管理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如何确定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

三、法律分析1. 高速公路管理处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道路养护单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的管理和维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道路使用人、管理人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处作为道路管理者,有义务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

然而,由于路面湿滑,王某车辆失控,造成交通事故。

虽然高速公路管理处已按照规定进行巡查,但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湿滑,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此,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王某受伤,需要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此外,由于王某无法正常工作,还存在误工损失。

因此,高速公路管理处应承担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等费用。

2020年交通事故案例学习与分析

2020年交通事故案例学习与分析

2020年交通事故案例学习与分析简介本文档旨在通过研究和分析2020年的交通事故案例,探讨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果和解决方案。

通过深入了解这些案例,我们可以从中汲取教训,为未来的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案例一:高速公路追尾事故案例描述:2020年某天,一辆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追尾了前方的小型客车,造成多人受伤和车辆损毁。

分析与教训:- 主要原因:货车司机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没有及时反应和刹车导致追尾事故。

- 教训:驾驶员应始终保持安全距离,并保持警惕,以便能够及时刹车避免追尾事故的发生。

案例二: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描述:2020年某晚,一名酒后驾车的司机在驾驶途中失去控制,撞上了道路边的树木,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车辆损毁。

分析与教训:- 主要原因:司机酒后驾车,导致判断能力和反应能力下降,无法控制车辆。

- 教训:严禁酒后驾车,驾驶员应该有责任意识,并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案例三:行人闯红灯被撞事故案例描述:2020年某日,一名行人在红灯亮起时闯过马路,被一辆车辆撞倒,造成行人受伤。

分析与教训:- 主要原因:行人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过马路,导致被撞事故。

- 教训:行人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交通信号灯,确保自己的安全,避免发生类似事故。

结论通过对以上案例的研究与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交通事故往往是由于驾驶员的不规范行为、违反交通规则或缺乏安全意识所导致。

- 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严格执法和处罚,可以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 行人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交通信号灯,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与分析,我们可以为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不断完善交通管理措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急弯陡坡、连续采用设计极限值组合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 患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有效提高道路安全水平。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 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健全 公路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制度,特别是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 公安交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道路安全综合分析,系统全面地梳理道路存在的安全风险点 及其危害程度,对于交通事故量较少但存在较大潜在安全风险的道路点段,也要纳入整 治计划进行有步骤地改造,切实提高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陕西安康京昆高速 “8· 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事 故 经 过
2017年8月10 日,陕西省安康市 境内京昆高速公路 秦岭1号隧道南口处 发生一起大客车碰 撞隧道洞口端墙的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 事故,造成36人死 亡、13人受伤,直 接经济损失3533余 万元。
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陕西安 康京昆高速“8•10”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 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八条、《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 建议对14个涉责单位的32名责任人员(河南省13人、陕西省10人、四川省9人)给予党政 纪处分。在32名责任人员中,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9人,记过处分4人,行政记大过处 分9人;行政降级处分6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1人,均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 撤职处分1人,撤职处分1人,均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人。 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陕西公路系统及设计单位) 1.王登科,时任任陕西高速集团总经理。在此期间,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 策规定,对陕西高速集团养护部、陕西高速西汉公司未全面排查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 1153公里至1172公里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杨荣尚,时任陕西高速集团公司总工程师,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任陕西高速集 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在此期间,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分管的养 护管理部、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在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1153公里至1172公里路段高危路 段整治中,未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 过处分。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案例时间:2009年03月07日21时50分地点:成南高速公路43km+300m (成都至南充方向)天气:阴天路面性质:沥青(路面技术状况良好)一、简要案情摘要2009年03月**日**时许,成南高速公路成都至南充方向43km+300m 处,一辆牌号为川A87***的轻型普通货车与一辆牌号为豫M*****的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并致使一辆小轿车牌号为川A00***撞上了防护栏,索性小轿车上的5名乘客无人受伤。

造成了货车前部完全变形,乙车右侧损坏,甲车后挡板左侧毁坏,切牌照凹陷。

二、事故原因分析1、通过对人的询问调查(1)驾驶员有无酒后驾车现象;(2)因为所处事故时间为晚上22点左右,所以驾驶员应存在疲劳驾驶的特征,但是由于晚上的光线和天气恶劣情况,影响了驾驶员的视线和汽车的制动性能;(3)驾驶员情绪和心里状态是否良好。

2、通过对道路行车环境的调查(1)天气状况为阴天;(2)路面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行车要求;(3)路灯、指示警告标志均符合规定;(4)无其它不可抗拒因素。

3、车辆技术状况(检测过程应进行拍照和数据记录)根据当时行车的具体状况:当时,丙车准备超过甲车,由于甲车超载行驶速度较慢,丙车行驶速度较快。

在准备超车的时候丙车没有看清甲车的尾灯表示再加上当时行驶在高速公路上速度较快没能及时刹车,造成了甲车与丙车追尾,从而甲车发生了跑偏致使乙车撞上了防护栏。

导致丙车前部车头完全毁坏,乙车右侧损坏,甲车后挡板左侧毁坏,切牌照凹陷。

索性乙车上的5名乘客无人受伤。

3.1首先检查对各车的总体技术参数进行测量(判断是否经过改装)a、长、宽、高、轮距、轴距、前悬、后悬b、货箱结构尺寸3.2转向系统检测汽车转向系常见的故障有:转向盘自由转动量过大、转向沉重、自动跑偏、前轮摆振等,这些故障现象通常为综合性故障。

除与转向系统有关外,还可能与轮胎、悬架、车身等有关。

对于此事故车辆,应当对转向系统进行检测。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总结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总结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总结一、引言交通事故是每个人都可能遭遇的悲剧,无论是受害者还是肇事者,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来总结经验教训,以期提高大家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悲剧的发生。

二、情景再现1.高速公路追尾案例事故发生在一个雨天的早晨,A先生驾驶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发现前方有一辆车停在道路上,A先生紧急刹车,但还是撞上了前方的车辆,造成两车严重受损,A先生受了轻伤。

经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前方的车辆熄火了,且未及时开启危险警示灯。

同时,A 先生因为速度过快,未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导致无法避免追尾。

分析:此案例中,前方车辆的熄火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A先生驾驶车辆行驶速度过快且距离过近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因素。

提醒驾驶者,要时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特别是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要减速慢行,提前观察路况,确保行车安全。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案例一天傍晚,B女士正骑着自行车沿着人行道行驶,突然一辆摩托车驶入人行道并与B女士相撞。

B女士当场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调查发现,摩托车司机因分神而未能及时发现前方的非机动车,导致事故发生。

分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摩托车司机的分神驾驶,违反了交通规则,进入了专门给行人和非机动车辆使用的人行道。

车辆驾驶者应该加强对自己的专注力,时刻关注道路情况,与行人和非机动车保持距离,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防范措施1.加强交通法规宣传和教育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交通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加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学校和社区也应加入宣传教育,通过讲座、宣传册等形式,向大家普及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知识,提高驾驶员的文明意识和安全意识。

2.完善交通管理措施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驾驶人的考核和监督,在路面上设置合理的交通标志和标线,提高交通的秩序和安全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强调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和注意道路安全。

3.加强交通设施建设政府部门应适当增加交通设施的建设投入,改善道路状况和交通设施的配套水平。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引言高速公路是现代交通运输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其便捷、快速的特点成为人们出行的首选方式。

然而,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真实案例,探讨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影响以及预防措施,以期提高人们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案例一:追尾事故事故发生地点:某省X高速公路KmXX处事故经过:2019年X月X日,雨天,X高速公路KmXX处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追尾事故。

肇事车辆为一辆货车,被追尾的车辆为一辆小轿车。

事故造成小轿车的后部严重受损,驾驶员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事故原因分析:经初步调查,事故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货车驾驶员驾驶经验不足,对雨天路面的抓地力估计不准确。

2.小轿车驾驶员行驶速度过快,未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距离。

3.当时能见度较低,小轿车驾驶员没有及时注意到前方出现的危险状况。

事故影响:这起追尾事故造成了交通拥堵,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的通行,给其他车辆带来了不便。

同时,事故造成一人受伤,车辆的修理费用和医疗费用都需要承担。

预防措施:针对这起事故,可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加强货车驾驶员的培训,提高其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

2.加大对雨天行车的宣传力度,提醒司机注意行车安全。

3.强调保持安全车距的重要性,提醒驾驶员时刻保持警觉。

案例二:翻车事故事故发生地点:某省X高速公路KmXX处事故经过:2020年X月X日,晴天,X高速公路KmXX处发生了一起货车翻车事故。

事故发生时,一辆满载货物的大型货车翻倒在路中间,货物散落一地。

事故原因分析:经调查,事故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货车超载,超过了车辆的额定负载能力。

2.货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失去控制。

3.道路湿滑,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减速措施。

事故影响:这起翻车事故造成了交通阻塞,导致大量车辆无法通行,给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同时,货车的翻倒给周围的车辆和行人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隐患。

关于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最新7篇)

关于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最新7篇)

关于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最新7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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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车辆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特大车辆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特大车辆火灾事故案例分析一、事故概述2019年5月,中国某省的一条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特大车辆火灾事故,造成数十辆车辆被烧毁,多人受伤甚至丧生。

这场事故震惊了全国,也引起了人们对交通安全的深刻思考。

据现场目击者描述,当时一辆大型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起火,火势迅速蔓延并引燃了周围的轿车和客车。

由于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速度较快,时间非常短暂,事故现场上的车辆和乘客难以及时脱险,导致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起特大车辆火灾事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也成为了一次严重的交通安全警示。

为了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有必要对这次事故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以期从中吸取教训,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二、事故原因分析1. 车辆维护不当根据初步调查结果,这起特大车辆火灾事故的原因很可能是由于货车车辆故障或机械故障引发的。

货车在行驶中突然发生火灾,并且火势迅速蔓延,说明车辆存在较大的技术问题或维护不当的情况。

车辆在出厂前应该进行全面的检测和试验,并且在每次行驶前都要进行详细的车辆检查和维护,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如果车辆维护不当,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必须立即加以改正,以免导致类似的交通事故再次发生。

2. 高速公路安全防范不足这起特大车辆火灾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也引发了对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的深刻反思。

高速公路是交通运输的重要通道,车辆流量大,车速快,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严重。

因此,高速公路的安全防范工作显得尤为关键。

根据目击者的描述,这起事故发生后,由于火势蔓延迅速,事故现场的车辆和乘客难以及时脱险,导致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也暴露了高速公路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预案的不足,没有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导致了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恶化。

因此,加强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制定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对降低类似事故的发生和减轻事故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3. 驾驶员应急反应不当在这起特大车辆火灾事故中,驾驶员的应急反应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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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众所周知,高速公路因为全封闭的道路设施、良好的运行条件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快速、安全、舒适、畅通的特点,促进了经济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

然而,高速行驶所可能导致的巨大风险不容忽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每次事故损失惨重,尽管高速公路加强了维护管理,并注意应用科技手段提高服务水平,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仍然无法完全杜绝管理上的瑕疵,往往被法院判定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如何避免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发生后的损失扩大,应该引起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或运营单位的高度重视。

案例1《儿童穿越高速公路被撞》 2003年8月22日下午1点左右,未満六岁的儿童刘某与另两名幼童一起在某高速公路附近玩耍。

他们发现路旁隔离栅的金属网有个破洞,就先后钻入破洞穿越路面,此时一辆正常行驶的奇瑞轿车驶过,将刘某撞成“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负有全部责任。

后刘某父母向法院起诉,把路政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时,法院认为除男童家长负主要责任外,判决路政部门赔偿其医疗费的10%,即2600余元,高速公路公司没有责任。

原告和路政部门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设置隔离网实行封闭是为了防止行人、非机动车、牲畜等进入,隔离网的管理企业负责对该隔离网进行维护,发现破损应及时修复,保障隔离网的防护功能。

案发当时,刘某等人进入高速公路时,隔离网破损,已经丧失了防止行人进入的功能,说明管理人有过错。

改判涉案高速公路公司承担上述赔偿。

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以此为由判决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此举给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了个醒,隔离网破损一定要及时修复,切不可掉以轻心。

案例2《少年进入遇车祸》 2006年5月28日22时许,14岁的小伟随同学离开学校去西庄屯村,当他穿过破损的高速公路防护网,踏入某高速公路准备横穿过去的时候,一辆“别克” 轿车刹车不及,小伟倒在车轮之下,不幸死亡。

事故发生后,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二支队藁城大队曾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论为:小伟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

失去独子的小伟父母就“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当事司机、车主、高速公路管理处和保险公司。

法院认为,此案件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承担40%为宜;高速公路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护网,使李某顺利进入高速公路,承担20% 责任为宜;李某虽是未成年人,但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为发生的事故其本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判定,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死者父母33000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恤金5000元。

由于车主与死者父母互为执行人身损害赔偿,车主赔偿死者父母4000余元。

保险公司给付死者父母6万余元。

案例3《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被撞身亡》死者许辛(化名)是河北省农民。

2006年年底,许辛进入某高速路时被司机赵华(化名)驾驶的汽车撞出死亡。

交通管理机关对事故进行了处理,认为许辛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发生此事故的全部原因,而赵华没有与交通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故最终确定许辛为全部责任,赵华为无责任。

许辛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赵华和赵华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华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公司应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超出保险公司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部分,法院按照本案具体情况确定赵华应赔偿的份额。

案例4《三顽童掷飞石击致高速路司机身亡赔偿24万》 2007年10月8日下午,成都3个八九岁的男孩在成南高速路天桥上玩耍,将一块重达5.5公斤的飞石从桥上扔下,砸烂一辆高速行驶的汽车挡风玻璃,又砸中司机王某胸部,王某伤重身亡。

王某的家人伤痛之余,将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南高速)和丢石头的3个小孩的家长,一同告上武侯区法院,共计索赔57万元。

法院认定,成南高速无质量瑕疵,事故是由小军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成南高速无法预见这一伤害后果。

据此,法院判决成南高速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林成芬、黄友仁等3位小孩家长分摊王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6979万元。

案例5《一个废轮胎引发高速公路命案》 2007年1月12日21时左右,死者小尤驾驶车牌号为闽CZ1910的小轿车,由漳州沿高速公路往泉州方向行驶,路上突遇一个丢弃的废轮胎,躲闪过程中车辆失控撞到右护栏后翻车,小尤当场死亡。

该事故经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高速公路支队厦门大队于今年1月31日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属意外事故。

死者父母尤某、林某将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未能对该障碍物及时发现并清除,即表明其管理上存在瑕疵。

法院最后判决高速公路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共15.8267万元。

案例6《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因遭遇障碍物发生事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1997年11月20日,某公司驾驶员孙某驾驶桑塔纳轿车,沿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突然发现前方路中有过往车辆失落的防雨布一块,因避让不及,车辆撞上护栏,造成车辆损坏,同乘坐人员一死二伤。

交通警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孙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对前方道路中的障碍物无法预见,发生事故时无违章行为;同乘人在发生事故时无违章行为,该事故为意外事故。

某公司作为车主与此次事故中的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1998年10月,某公司以高速公路管理处收取车辆通行费未履行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导致自己遭受巨额财产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损失23万余元。

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处因收费与某公司之间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

高速公路管理处应保障车辆能够安全、畅通地使用该高速公路。

致某公司的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路障,是未履行其应尽职责与合同义务。

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当对这次事故给某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第三人对失落防雨布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只有在高速公路管理处追查出第三人以后才有条件解决。

在第三人没有被追查出来的情况下,某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起诉高速公路管理处,主张由没有尽到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义务的高速公路管理处先行赔偿,是合法的。

高速公路管理处先行赔偿后,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案例7《高速公路调头酿祸,山东判公路管理局补充赔偿》 2003年8月,郭某等人乘坐一辆小轿车沿博(山)莱(芜)高速公路正常行驶时,一名货车司机穿越中央分隔带违章调头,与轿车相撞,造成郭某等5人受伤。

受害者认为,管理部门在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违规开设道口,导致货车司机在此违章调头,酿成事端,应对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莱芜市中级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受害者35万元,司机的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免责。

原告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法院。

省高院经审理后认定,管理部门将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的活动护栏长期处于开口状态,且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为交通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故判决肇事司机赔偿39万余元,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莱芜市公路管理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有关法律规定,在事故处理车辆和急救抢险车辆通过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才可以将中央分隔带打开,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案例8《高速路撞狗出车祸》 2006年11月20日,闫先生驾驶奥拓车行驶至房山区京石高速出京方向40公里500米处时,高速路上突然蹿出一条狗。

闫先生避之不及造成车辆侧翻,又撞在护栏上。

闫先生受伤,车辆严重损坏。

事后,已构成一级伤残的闫先生将首发公司诉至法院索赔。

经审理法院认为,首发公司作为京石高速(北京段)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上的动物,存在管理瑕疵。

法院一审判决道路管理单位首发公司应赔偿闫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118万余元。

案例9《高速路上司机为躲狗丧命道路经营者被判赔27万》 2004年1月25日14时,黄某驾驶高速行驶在南六环广顺桥下。

这时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了一条狗,黄某驾车躲避不及与狗相撞。

车辆失去控制,撞上了路边的隔离带,造成车上两名乘员受伤,黄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队认为黄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死者的父母认为高速路管理不善,将道路经营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在此事故中,首发公司因对道路的管护不善,负事故主要责任。

死者黄某因超速驾驶和操作不当,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一审判令首发公司赔偿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 27万余元。

案例10《交警认定驾驶员应负全责,缘何高速公路也要赔偿》周先生来电:2010年7月10日,某高速公路宁波段拓宽施工正在进行中。

当天凌晨4时35分许,刘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驶到杭甬高速公路宁波往杭州方向92公里+600米处,车辆突然碰撞到硬路肩上设置的施工条石(水泥诱导块),由于该处正进行道路拓宽工程,并未设置防护栏,车辆冲出路面后翻车,造成驾驶员刘某受伤,车辆受损,坐在副驾驶室的陈某当场死亡。

高速公路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货车驾驶员刘某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车辆,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过错,无事故责任。

责任应如何承担?解答:就高速公路公司而言,因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系经营性的收费高速公路,应当承担与其收费相对应的安全保障等义务。

本案中高速公路公司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但由于刘某与高速公路公司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对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某的行为是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高速公路公司也应对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就双方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的比例,以刘某承担90%,高速公路公司承担1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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