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物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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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物资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凌水街道动物防疫物资管理,确保辖区动物免疫质量及物资正常供给,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二、疫苗、免疫证和耳标等是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物资,必须由专人负责防疫物资的领取、发放、保管、登记等工作。

三、防疫物资必须按照规定渠道获取,即村级动物防疫员只能在凌水街道动物防疫部门领取。

四、村级动物防疫员领取的防疫物资只能本人亲自使用,不能交给其它人使用,更不能私自买卖或转让等。

五、疫苗保管

(一)做好入库、发放记录,必须记录疫苗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时间、失效时间等内容。

(二)疫苗放入冰柜(箱)前,要检查冷藏设施,严格按疫苗使用说明书要求,及时存放在冰柜(箱)内,严禁出现因冷藏问题导致疫苗失效情况。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领取疫苗时,可按85%左右的利用率进行发放。

(四)疫苗在运输途中,必须放在有保温箱内,并尽快使用或运回。

(五)及时上报效疫苗损失情况,并做好有关报损记录。

(六)在使用疫苗及其他防疫物资时,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程使用。

六、冷藏设施管理

(一)保管员要定期检查冷藏设施运行情况。若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检修,确保疫苗质量。

(二)疫苗冷藏设施只能保存疫苗及其他防疫物资,不能存放其他物品。

七、免疫标识管理

(一)在入库、发放时,必须做好记录,载明数量、耳标和免疫证明的号码、时间、领取人签字等内容。

(二)猪、牛、羊等牲畜按“一畜一标一证”发放(佩带)免疫标识,家禽按一户或同一群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防疫档案。

(三)耳标破损严重或脱落的,及时做好补带并登记。

(四)回收的耳标要按规定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

(五)免疫耳标只能一次性使用,不能重复使用。

八、本制度未尽事宜,请按《畜禽免疫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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