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养殖场入场动物检疫管理1. 所有进入养殖场的动物必须进行健康检疫。

在动物进入养殖场之前,必须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

2. 对进场动物进行体温检测,确保体温正常,无发热现象。

3. 检查动物的疫苗接种情况,确保已接种相关疫苗并符合要求的时间间隔。

4. 对动物进行外观检查,检查是否有异常症状、皮肤病和呼吸道病等。

二、疫情报告和监控1.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疫情报告和监控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兽医人员。

2. 养殖场应及时报告任何异常疫情,例如动物群体发病、异常死亡等。

3. 对疫情的发展趋势进行监控和分析,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三、清洁消毒和环境管理1. 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清洁消毒,包括动物圈舍、饲料槽、水槽等。

2. 保持养殖场的环境整洁,控制蚊蝇、老鼠等病媒生物的滋生。

3. 严格管理养殖员工的卫生和个人防护措施,确保不会成为疫情传播的潜在来源。

四、动物疫苗接种管理1. 对养殖场的动物进行疫苗接种,并按时补充疫苗。

2. 确保动物疫苗的合格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3. 建立动物疫苗接种记录,做好疫苗管理台账。

五、养殖员工培训和教育1. 对养殖员工进行相关疫病防控的培训和教育。

2. 提供养殖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并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和更换。

3. 建立员工的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和评估员工的身体状况。

六、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1. 制定养殖场的疫情应急预案,明确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2. 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3. 定期进行疫情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

以上是一份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点,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动物集中防疫工作制度

动物集中防疫工作制度

动物集中防疫工作制度是为了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养殖场、屠宰场、运输车辆等与动物相关的场所和环节。

一、组织管理1. 设立防疫机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动物防疫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动物集中防疫工作。

2. 防疫队伍建设: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防疫队伍建设,培训合格的防疫员,确保防疫工作顺利开展。

3. 防疫责任制:实行防疫责任制,明确各级防疫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防疫工作落到实处。

二、防疫措施1. 疫苗接种:根据国家和地方疫病防控要求,对动物进行强制免疫,确保群体免疫密度达到规定要求。

2. 疫病监测:定期对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确保疫情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早扑灭。

3. 生物安全:加强养殖环境卫生管理,做好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降低疫病传播风险。

4. 隔离措施:对疑似病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确诊病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防止疫病扩散。

5. 疫病防控宣传:加强疫病防控宣传教育,提高养殖户的防疫意识和能力。

三、防疫工作流程1. 制定防疫计划: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防疫工作计划。

2. 疫苗采购和分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疫苗的采购和分发,确保疫苗质量合格、供应充足。

3. 防疫员培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防疫员进行培训,提高防疫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4. 防疫工作实施:各级防疫员按照防疫计划,对动物进行疫苗接种、疫病监测等工作。

5. 防疫效果评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防疫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防疫工作保障1. 政策支持: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防疫工作顺利进行。

2. 经费保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保障防疫工作所需经费,包括疫苗采购、防疫设施建设等。

3. 技术支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与科研院所、兽医院校等合作,引进和推广先进防疫技术。

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为了加强养殖场动物的健康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提高养殖效益,制定以下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养殖场动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养殖效益,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养殖场,包括养猪场、养鸡场、养鱼场等各类养殖场。

第三条养殖场应制定健全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兽医保健体系,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四条养殖场应加强养殖环境的管理,保证养殖场的卫生、清洁和安全,防止疫病的传播。

第二章动物检疫第五条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六条养殖场应建立养殖动物档案,记录养殖动物的生长发育情况、接种疫苗情况等重要信息。

第七条养殖场应对进场的新动物进行检疫,确保新动物没有传染性疾病,防止将疫病带入养殖场。

第八条养殖场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禁止携带动物疫病的食品、药品等物品进入养殖场。

第九条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病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存在的疫情。

第十条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区域进行消毒,保证养殖环境的卫生和清洁。

第三章疫苗接种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制定疫苗接种计划,按照计划定期给养殖动物接种疫苗,提高养殖动物的抵抗力。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选择正规的疫苗生产厂家,确保使用的疫苗质量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养殖场应建立疫苗接种记录,记录接种时间、接种种类等信息,便于动物防疫管理。

第十四条养殖场在接种疫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疫苗接种操作规范,确保接种效果。

第四章疫病防控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建立传染病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养殖动物进行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建立应急预案,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十七条养殖场应定期组织进行防疫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养殖场应建立疫病防治档案,记录疫病监测情况、防控措施等信息,做到有据可查。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养殖场未按规定进行疫苗接种、疫病监测等动物防疫管理的,应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停产等处罚。

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范本(4篇)

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范本(4篇)

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养殖场的生物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行业标准和养殖场实际情况为基础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养殖场内所有动物的防疫管理工作。

三、职责与义务1. 养殖场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养殖场防疫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2. 养殖场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防疫工作任务,认真执行防疫制度,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疫情。

3. 养殖场聘请的兽医负责兽医防疫工作,定期巡查养殖场,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

4. 养殖场员工应接受相关防疫培训,掌握基本的防疫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防疫措施1. 养殖场进场禽畜应符合相关检疫规定,严格检查和隔离,防止传染源进入养殖场。

2.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养殖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3. 养殖场应定期对禽畜进行体检,及时发现疫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4. 养殖场应定期对禽畜进行疫苗接种,确保动物的免疫力。

5. 养殖场应加强饲料和饮水的管理,保证饲料和饮水的卫生安全。

6.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疫情信息。

五、应急处理1. 养殖场发生疫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

2. 养殖场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疫情调查和处置工作。

3. 养殖场应对受影响的禽畜进行隔离治疗,确保疫情不扩散。

六、监督和检查1. 养殖场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防疫工作的检查和巡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相关部门和兽医人员应定期对养殖场的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七、违规处罚对违反防疫管理制度的行为,养殖场管理人员应及时给予纠正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养殖场管理人员应负责宣传和培训,并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修改。

(以上为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的范本,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殖场防疫管理,确保畜禽养殖的健康与安全,本制度制定。

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五篇)

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五篇)

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做好畜禽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二、养殖场出入口应设消毒池,池内保持有消毒夜,消毒池每周更换两次消毒液。

保证出入人员及车辆做好消毒工作。

三、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生产区,疾病流行期间,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

四、做好进前、出后彻底大扫除、大消毒一次,饲养期定期进行带畜(禽)消毒和环境消毒。

遇有传染病威胁及终止流行时须进行紧急消毒,做好记录。

五、畜禽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同时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尽快加以确诊,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扑灭疫情。

六、当场内或场区附近出现烈性传染病或疑似烈性传染病例时,应立即采取隔离封锁和其它应急措施,并向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七、进畜(禽)时应索要检疫证明,查阅种畜(禽)场相关资质证明,严防疫情传入。

八、场内严禁饲养其他畜禽。

九、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佩戴畜禽标识,并做好免疫记录。

十、积极配合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疫情调查、疫情监测,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防疫监督和指导。

十一、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尸体及污染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篇: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卫生防疫管理办法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卫生、防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卫生和防疫管理,健全养殖场(基地)卫生和防疫管理长效机制,打造环境优美、文明整洁、宜居宜业的标准化养殖场(基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要成立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基地要组建基地管委会,负责该基地水、电、路等基础建设规划和公共环境卫的管理工作。

畜禽养殖场(基地)的卫生、防疫工作由本场(基地)承担,对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基地,管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2篇)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2篇)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兽医卫生制度1. 定期请兽医巡视猪舍,检查猪只的健康状况。

2. 建立健全兽医卫生档案,记录猪只的疫苗接种情况、病情就诊情况等。

3. 配备必要的兽医药品和设备,确保及时救治疑似病例和传染病病例。

二、疫苗接种制度1. 根据疫情和养殖规模,制定猪只疫苗接种计划。

2. 确保猪只在规定时间内接种相关疫苗,并记录接种情况。

三、隔离制度1. 对新引进的猪只进行隔离观察,观察期为疫苗接种周期。

2. 对疑似感染疾病或传染病的猪只进行隔离,并妥善处理。

四、环境消毒制度1. 定期对猪舍和周围环境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

2. 配备必要的消毒器具和药剂,确保消毒措施的有效性。

五、饲料和饮水管理制度1. 严格控制饲料的质量,并尽量避免污染。

2. 定期清洗和消毒饮水设施,保证猪只饮水的卫生安全。

六、人员防护制度1. 猪场人员必须佩戴适当的防护服、防护鞋等,防止病原物传播。

2. 猪场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接种相应的疫苗。

七、病例报告制度1. 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必须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2. 建立及时、协调的病例报告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以上是一个简要的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二)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1.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目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生猪养殖场动物的健康和生产性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维护养殖场的生产秩序和经济效益,保障人畜安全与公共卫生。

2. 动物防疫管理责任2.1 生猪养殖场负责人应当设立动物防疫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动物防疫工作,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2 动物防疫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动物防疫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和评估防疫措施的执行情况。

2.3 养殖场全体员工应当接受动物防疫知识培训,严格执行防疫措施。

3. 动物防疫措施3.1 生猪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档案,包括养殖场基本信息、防疫计划、防疫记录等。

生猪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生猪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生猪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1. 整体管理1.1 生猪养殖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合法、安全、环保生产。

1.2 养殖场应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确保人员操作符合规范要求。

2. 动物管理2.1 猪只进场前需进行健康检疫,不得携带传染性疾病等途径进场。

2.2 猪只进场后需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疾病传播。

2.3 定期对猪只进行体检,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如隔离、治疗、报告等。

2.4 合理管理猪群大小,保持合适的密度,防止疾病传播和争斗现象发生。

2.5 饮水设施和饲料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洗和消毒。

3. 饲养管理3.1 给予猪只合理的饲料,确保营养均衡且安全,根据猪只的生长阶段进行饲养管理。

3.2 确保饲料质量,不得使用过期、霉变、污染的饲料。

3.3 定期测定饲料的营养成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4 确保猪只的饮水和饲料供应充足,定期清洗和消毒饮水设施。

4. 疫病防控4.1 定期对猪只进行疫苗接种,确保猪只免疫力。

4.2 定期进行疫病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疫情隐患。

4.3 防止野生动物和有害昆虫进入养殖场,以防止疫病的传播。

4.4 在发生疫情时,应立即隔离病猪,进行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防控部门报告,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5. 环境管理5.1 养殖场应建立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保持环境的卫生和清洁。

5.2 定期清理猪舍内的粪便,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控制臭气和病原菌。

5.3 养殖场应建立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生活污水和兽医病废处理合规,并做好相应记录。

以上是生猪养殖场管理制度的范本,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做适当调整和补充。

生猪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二)猪是我国重要的畜产品之一,猪肉的需求量一直保持相对稳定的增长态势。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养猪业的发展十分迅猛。

然而,养猪业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如疫病的传播、环境污染、管理不善等。

为了保障养猪场的正常运营与猪的健康成长,建立科学合理的养殖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生猪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

生猪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

生猪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生猪规模养殖场是农业领域中一种重要的养殖模式,对于提高养殖效益和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做好生猪规模养殖场的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管理机构设置、生产管理、环境保护和疫病防控等方面,介绍生猪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设置生猪规模养殖场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三级:养殖场负责人、场长和管理团队。

1. 养殖场负责人负责整个养殖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养殖场的经营决策以及与相关部门的对接工作。

2. 场长是养殖场的具体执行者,负责日常的养殖工作,包括猪舍管理、饲养管理、疾病防控等。

3. 管理团队主要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兽医、农艺师等,他们负责监督养殖场的运营情况,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指导。

二、生产管理1. 养殖场应制定养殖计划,明确养殖周期和养殖数量,合理安排种猪配种、胎次管理等工作,以保证养殖效益。

2. 在饲料管理方面,养殖场应严格控制饲料的成分和喂养量,确保猪只的营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避免浪费和过度喂养。

3. 猪舍管理是生猪规模养殖的关键环节,养殖场应定期对猪舍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空气流通和温湿度适宜,预防疾病的发生。

4. 种猪管理是生猪规模养殖的核心内容,养殖场应根据种猪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制定科学的管理措施,保证种猪的生产力和繁殖力。

三、环境保护1. 养殖场应建立维护农田生态的机制,加强对养殖场周边水源、土壤和空气质量的监测,防止养殖废弃物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2. 养殖场应定期清理和处理猪舍粪便和废水,避免其对环境造成污染。

同时,加强对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养殖场应推行节约用水和用电,减少资源的浪费,降低对环境的压力。

4. 养殖场应建立严格的防疫制度,防止疫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养殖场周边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四、疫病防控1.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动物疾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定期对养殖场的猪只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疑似疫情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猪、牛、羊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监测制度
l、遵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安排。

2、定期对场内畜(禽)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发现畜(禽)群中隐性感染者,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3、自觉接受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的疫病监测工作。

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执业或场内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执业或场内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畜禽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禽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小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禽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

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

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

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申报检疫制度
1、本场饲养的动物在本省内出售或迁移,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应提前(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后,方可运输。

2、本场饲养的动物出售或迁移出省外,应提前三天(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申报点申报,并协助检疫员作好该批次动物的免疫抗体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测,经检测和检疫合格后,取得《检测报告》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后,方可运输。

3、自宰自食动物,在屠宰前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动物,在引进之前,须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

引入后按规定进行申报检疫、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动物,在引进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申报检疫、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动物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动物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制度
1、新出生的猪、牛、羊,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猪、牛、羊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猪、牛、羊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养殖档案制度
1、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养殖代码;
2、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县农牧业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3、饲养种用动物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畜禽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4、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隔离制度
1、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每批畜(禽)出栏后.圈舍应空置2周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杀灭病原,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2、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

本场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员、车辆,应进行严格的消毒。

3、饲养人员不得随意窜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设备。

4、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严禁携带与饲养畜(禽)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生产区。

严禁从与饲养的畜(禽)有关的疫区购买草料。

5、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

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6、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7、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区诊治疾病:确因需要必须从场外请进兽医的,进入生产区前应更换服装鞋帽,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