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附表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奉节府办〔2016〕158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奉节府办〔2016〕15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夔门街道办事处、西部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奉节县“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十六届县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9日奉节县“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实施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委、县政府成立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搬迁领导小组),下设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农委(以下简称县搬迁办),对全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统一组织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部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乡镇)是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搬迁对象及安置方式第三条“十三五”期间居住在高寒边远山区的农村建卡贫困人口。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列入搬迁安置补助对象:(一)已享受过易地搬迁、生态搬迁、财政专项扶贫搬迁和农村D级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的建卡贫困人口。
(二)“空挂户”及期间居住在高寒边远山区的农村建卡贫困户中非家庭成员的挂靠人员。
(三)财政供养人员。
第五条安置方式根据搬迁对象意愿,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和城镇化进程,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集中安置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联户自建)、进入农民新村集中安置点、进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五保”集中供养安置,原则上全县不再新增集中安置点。
奉节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奉节县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乡统筹试验区域内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房屋拆迁、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拆迁工作由县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或形式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民政、公安、财政、农业、信访、审计、监察、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及安置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维护所辖区域土地征收工作环境及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补偿分配方案并督促落实。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收土地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测绘单位出具的勘界定界报告确定的面积为准;房屋面积以外墙为界,分结构并结合产权丈量确认。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个人所有。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只按被征收的土地面积计算,其补偿标准为1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按应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其标准为26000元/人。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一、2024年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子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渝府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见附件1);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同一区片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安置补助费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
中心城区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其他区县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不低于35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区县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三、中心城区的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2);其他区县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不低于中心城区标准的80%,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其他区县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8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奉节县农用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奉节县农用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奉节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2•【字号】奉节府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奉节县农用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奉节府发〔2022〕1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农用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科学管理和合理有效利用农用地,发挥政府在耕地资产价值量核算、农用地流转、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制定等方面的指导调控作用,现将奉节县农用地基准地价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耕地资产价值量核算、农用地流转、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主要依据,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深化成果应用研究。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基准地价使用说明一并公布执行。
三、若个别区域土地级别的影响因素发生明显变化,土地级别需做调整或执行中的其他问题,请各单位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反馈。
四、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实事求是地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不得弄虚作假、违反政策规定。
附件:1.奉节县农用地基准地价表及奉节县农用地基准地价使用说明2.奉节县农用地土地级别表3.奉节县农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奉节县人民政府2022年4月12日附件1奉节县农用地基准地价表奉节县农用地基准地价使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次公布的奉节县农用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适用范围包括奉节县行政辖区内现有农用地,包括耕地和园地,其中:耕地包括水田和旱地,园地包括果园、茶园、其他园地。
基准地价的表现形式为土地单价(单位:元/平方米)。
二、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是农用地不同级别、不同用途、设定农田基本设施状况和耕作制度下,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农用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奉节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奉节府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奉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2021年7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四章住房安置第五章附则奉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土地征收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事务性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审核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信访、民政、林业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奉节农转非土地补偿标准.docx21111

发布时间: 2010-10-12 9:10:13 渝办发〔2010〕2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
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
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347ae90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06.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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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材林
大 100
中 15 元
小 6元
附件 4
品名 脐橙
果树、林木补偿标准
补偿 办法
规格
单 位
单价 (元)
品 名
补偿办法
5cm 以上
主干 (亩均 c
中部 45 株以 m
量
下)
4.00
花 按株补偿
周长
类
5cm 以下 株 4.00
规格 木本花 草本花
单 单价 位 (元) 株 1.50
3000 2000
说明:各类地区按综合定额标准补偿后均不另计补青苗费。
附件 7
统建安置对象过渡房屋租金标准
类区
标
准
一类地区
拆迁面积 60 ㎡以下的 180 元/ 月
拆迁面积 60 -80 ㎡内的 210 元/ 月
拆迁面积 80 ㎡以上的 240 元/ 月
二类地区
拆迁面积 60 ㎡以下的 150 元/ 月
30.00
4500.00
50.00 28.00 10.00 280.00
600.00 800.00 800.00 1200.00
60.00 40.00 20.00
备注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 堡坎不予补偿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 偿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 葬,逾期不迁葬,按无主坟墓 处理。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 路面厚度在10 厘米以上按水 泥路面补偿,低于 10 厘米按 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附件 2
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 平方米
结构 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单价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钢砼结构
350
315
300
砖墙(条石)预制盖
300
285
27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瓦盖
270
255
240
砖混(木板)穿逗瓦盖
270
255
240
砖木结构
砖墙石棉瓦盖
195
180
165
(含油毡、玻纤瓦)
附件 5
征收土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称
堡坎围墙
洗衣台 水缸 灶台 地窖 鸡圈 砖瓦 石灰窑
水井 (水池、粪池)
坟墓
道路
结构
条石 片石
砖 土围墙
单位
立 方 米
个
个 座
条石
立
水泥
方
简易
米
机井
个
土坟
单人
双人 座
碑坟
单人
双人
水泥路面 碎石泥结路面
简易路面 (机耕道)
平 方 米
单价(元)
50.00 40.00 45.00 6.00 100.00 100.00 120.00 120.00
三类地区
拆迁面积 60 ㎡以下的 120 元/ 月
拆迁面积 60 -80 ㎡内的 180 元/ 月
拆迁面积 60 -80 ㎡内的 150 元/ 月
拆迁面积 80 ㎡以上的 210 元/ 月
拆迁面积 80 ㎡以上的 180 元/ 月
地坝:指正规成行的晒坝或院 坝。非正规不成行零星小块弃 土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
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 偿。
附件 6
征收土地成片果树林木补偿综合定额标准
类别
区域
脐橙园
一类地区 9000
二类地区 8000
单位:元、亩 三类地区
7000
其它果园 其它经济林木 (含苗莆场)
5000 3000
4000 2500
株 0.10
5cm 以上
主干 (亩均 c 红桔、枇杷、 中部 45 株以 m
3.00
竹
小笼
笼 33.00
(20 根以下)
苹果、雪梨、 量
下)
按笼补偿
花椒
周长
子 大笼
5cm 以下 株 2.00
(21-40 根) 笼 44.00
c
主干 桃、李、杏、 中部
5cm 以上
m
2.00
万
石榴等它 果树
量 周长 5cm 以下 株
地坝
水泥
石板 三合土
土
平方米
外墙砖
室内地板
电话 闭路电视 水电管线
鱼(池)塘、堰
瓷砖
平方米
瓷地砖 水磨石
平方米
移机
户
迁移
户
户
土
立方米
片石
立方米
条石(水泥片石) 立方米
10.00 7.00 6.00 3.00
20.00
20.00 50.00
83.00 180.00 500.00 10.00 15.00 20.00
丛不予补 偿
香蕉、葡萄
大株(主干中部周长 5 ㎝以上,亩均160 笼
株以下
小株(主干中部 周长 5 ㎝以下) 株
30.00 3.00
楠
离地面 1.2 米处
竹
的直径为 准
说明:经补偿后的果树林木由被征地单位、个人自行处置。
15-35cm (小)
5cm 以下
5-10cm 10cm 以上
株 6.00 根 7.00 根 10.00 根 20.00
土墙结构
穿逗、土墙瓦盖 石棉瓦、土墙瓦盖
180
165
150
165
150
135
简易
土墙毡盖(含棚盖)
120
105
90
简易棚房
75
60
45
附件 3
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 / 亩
作物类别
标
准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蔬菜、甘蔗等经济作物
1500
1400
1300
粮食类(含蓖麻)
1000
900
800
说明: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 ,其补偿标 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奉节县移民生态产业园区 实际补偿标准
脐橙 4 元 /cm
红桔、枇杷、苹果、雪梨、花椒
3 元/cm
桃李、杏、枣、石榴等
桑树、油桐、棕树等
香蕉、甘蔗、葡萄
蓖麻
10cm 以上 8 元
竹子
2 元/cm 1 元/cm 30 元/笼
《奉节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附表
附件 1 区类
征收土地补偿费区域分类表
乡
镇
一类地区
朱衣镇、永乐镇、白帝镇、草堂镇、白帝风景区、永安镇
二类地区
竹园镇、公平镇、大树镇、康乐镇、新民镇、兴隆镇、吐祥镇、甲高镇、 汾河镇、安坪乡
三类地区
红土乡、新政乡、平安乡、石岗乡、鹤峰乡、青龙镇、五马乡、冯坪乡、康坪乡、 羊市镇、岩湾乡、长安乡、龙桥乡、太和乡、云雾乡
1.00
年 按窝计算 青
窝 0.40
桑树、漆树、 主干 油桐、杜仲棕 中部
15cm以上
c m
树等经济 林木
量 周长 15cm以下 株
1.00 1.00
用 材 林
树高 1.3m 50cm 以上 处量周长, (大)
15cm 以 30-50cm
下及灌木
(中)
株 株
10.00 15.00
成片园
亩 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