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境原木未经检疫熏蒸处理禁止运离绥芬河辖区的补充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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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崇铨涉嫌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绍越农(动监)罚决[2022]第14号)

沈崇铨涉嫌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绍越农(动监)罚决[2022]第14号)

沈崇铨涉嫌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绍越农(动监)罚决[2022]第14号)【主题分类】农林渔牧疫情防控【发文案号】绍越农(动监)罚决[2022]第1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51838886957000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332773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100838887006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100838887006100【处罚日期】2022.05.31【处罚机关类型】农业农村部/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绍兴市【处罚对象】沈崇铨【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8:21处罚名称沈崇铨涉嫌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行政处罚决绍越农(动监)罚决[2022]第14号定书文号被处罚对象沈崇铨处罚结果绍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动监)罚决[2022]第 14 号当事人:沈崇铨,男,***,出生日期 1985 年 11 月 4 日,身份证号码 30*************0**2,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0*************0 37 号。

当事人沈崇铨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沈崇铨存在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

4 月 5日下午18时20分执法人员接到绍兴市天天肉食品有限公司驻场官方兽医举报,待宰圈发现一头生猪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于20 时到达现场后,由当事人沈崇铨陪同勘验。

运送生猪车辆为一辆银色五菱牌小型货车车,车牌号浙 DZ27G6,车辆为沈崇铨所有;车上生猪一头,有耳标,货主沈崇铨无法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5号--关于调整进出境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5号--关于调整进出境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5号--关于调整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溴甲烷熏蒸处理技术要求的公告
【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5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6.07.26
【实施日期】200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105号)
关于调整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溴甲烷熏蒸处理技术要求的公告
根据2006年4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修订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中溴甲烷熏蒸处理技术要求,现对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及第69号局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中溴甲烷熏蒸处理技术要求作相应调整如下:
溴甲烷熏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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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替代标准号
实施日期 2020/3/1
2020/3/1
进出口食用动物、饲料 26 SN/T 5112-2019 丙二醇含量测定 气相色
谱法和气相色谱-质谱法
2020/3/1
进出口食用动物、饲料
27
SN/T
5113-2019
中呋喃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和液相色谱

进出口食用动物、饲料
2020/3/1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替代标准号 实施日期
13
SN/T
5099-2019
国境口岸亨德拉病毒实 时荧光RT-PCR检测方法
2020/3/1
国境口岸卡萨诺尔森林 14 SN/T 5100-2019 病病毒实时荧光RT-PCR
检测方法
2020/3/1
15
SN/T
5101-2019
国境口岸阿穆尔病毒实 时荧光RT-PCR检测方法
落叶松种子小蜂与黄连 7 SN/T 2471-2019 木种子小蜂检疫鉴定方 SN/T 2471-2010 2020/3/1

8
SN/T
2588-2019
刺桐姬小蜂检疫鉴定方 法
SN/T 2588-2010 2020/3/1
9
SN/T
2622-2019
柑桔溃疡病菌检疫鉴定 方法
SN/T 2622-2010 2020/3/1

替代标准号 实施日期 2020/3/1
苹果属上冬生疫霉菌、 45 SN/T 5129-2019 丁香疫霉菌和栗黑水疫
霉菌的多重PCR筛查方法
2020/3/1
46
SN/T 4877.132019
基因条形码筛查方法 第 13部分:检疫性马铃薯Y 病毒属病毒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2022
备注:1.II级及以下风险产品不受口蹄疫、禽流感等疫情限制,但应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法典等兽医卫生要求;相关动物疫病包括口蹄疫、禽流感、牛结节性皮肤病、绵羊痘和山羊痘、非洲猪瘟和猪瘟。

2.BSE风险可忽略国家(地区)由海关总署评估认定。

3.有关产品界定:羊毛落毛指原毛经过高温和酸处理,特别是炭化去草过程后梳理下的断毛和散毛;长吐指桑蚕茧在缫丝过程中经索绪、理绪取下的乱丝加工成的绢纺原料;滞头指用桑蚕茧经过缫丝后剩下的蛹衬加工、整理成的绢纺原料;落绵指绢纺原料(长吐、滞头等)经精炼、圆梳抽取长纤维后剩余的短纤维;生丝指桑蚕茧缫丝(经80℃温水煮丝等处理)后所得的产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7个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7个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7个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2月目录防风固沙生态功能区 (3)疏附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3)疏勒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10)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功能区 (19)乌什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19)柯坪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27)和田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34)博乐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42)温泉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43)博湖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57)巩留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64)新源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74)昭苏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83)特克斯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91)尼勒克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101)塔城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111)额敏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118)托里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118)裕民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13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7个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防风固沙生态功能区疏附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疏附县位于塔里木河荒漠化防治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防风固沙型。

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14大类22中类24小类,其中禁止类2门类5大类8中类8小类,限制类3门类9大类14中类16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地方性相关规划、意见、方案中已经明确的限制类和禁止类(淘汰类)产业作为底线,从严提出需要限制、禁止的产业类型。

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以及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以及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但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中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

中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

中国濒危物种进出⼝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野⽣动植物种商品⽬录》的通知⽂号:濒办字[2000]9号颁布⽇期:2000-03-20执⾏⽇期:2000-05-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及其授权单位;海关总署⼴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进⼀步适应我国野⽣动植物保护管理⼯作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野⽣动植物进出⼝管理⼯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濒危野⽣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野⽣植物保护条例》、《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管理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在⼴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已发布的《进出⼝野⽣动植物种商品⽬录》(以下简称《商品⽬录》)(濒办字〔1999〕2号)的基础上,对实⾏允许进出⼝证明书管理的野⽣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商品编码进⾏了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鉴于《国家重点保护野⽣植物名录》(第⼀批)已经公布,列⼊《商品⽬录》的植物种类有⼤幅度增加,包括所有的《公约》附录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国家珍贵树种(林护字〔1992〕56号)。

松茸、⾍草(冬⾍夏草)、发菜、莼菜、樟⼦松、陆均松、⾦钱松、蒙古栎、核桃楸、椴⽊、⼭槐等均被列⼊监管之列。

⼆、根据《公约》及有关法规规定,对《公约》附录植物及其产品,⽆论是野⽣的,还是⼈⼯培植的,均实⾏允许进出⼝证明书管理;对《商品⽬录》中的⾮《公约》附录植物及其产品,只对出⼝野⽣来源的实⾏允许出⼝证明书管理。

对进⼝、再出⼝《商品⽬录》中⾮《公约》附录植物及其产品的,取消允许进出⼝证明书管理。

对出⼝《商品⽬录》中⼈⼯培植的⾮《公约》附录植物及其产品的,要严格审查其来源,必要时,要到栽培地点现场核实。

对再出⼝《商品⽬录》中⾮《公约》附录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根据进⼝的报关单或⼊境申报单等有关材料予以确认。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8年)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8年)

A/B
A
66 3504001000 蛋白胨
A/B
A
其他编号未列名蛋白质及其衍生物(包括蛋白胨的衍生
67 3504009000
A/B
A
物及皮粉(不论是否加入铬矾))
68 3507100000 粗制凝乳酶及其浓缩物
A/B
A
69 3507901000 碱性蛋白酶
A/B
A
70 3507902000 碱性脂肪酶
A/B
A
53 2936290010 胆钙化醇(不论是否溶于溶剂)
A/B
A
54 2936290090 其他未混合的维生素及其衍生物(不论是否溶于溶剂) A/B
A
55 2936901000 维生素 AD3(包括天然浓缩物,不论是否溶于溶剂)
A/B
A
维生素原,混合维生素原、其他混合维生素及其衍生物
56 2936909000
A/B
A
18 2835311000 食品级的三磷酸钠(三聚磷酸钠)
A/B
A
19 2835391100 食品级的六偏磷酸钠
A/B
A
20 2836300000 碳酸氢钠(小苏打)
A/B
A
21 2836500000 碳酸钙(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
A/B
A
22 2836991000 碳酸镁
A/B
A
A/B
A
(包括天然浓缩物,不论是否溶于溶剂)
57 2938909020 甘草酸盐类
A/B
A
58 2940001000 木糖
A/B
A
其他化学纯糖,糖醚、糖酯及其盐(蔗糖、乳糖、麦芽
59 2940009000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8年)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8年)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8年)2018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序号。

HS编码。

HS名称。

海关监管条件1.xxxxxxxx00 供居住或野营用厢式挂车及半挂车。

A2.xxxxxxxx90 皮革制外底皮革面短筒靴(过踝)。

A3.xxxxxxxx90 皮革制外底皮革面过脚踝但低于小腿的短筒靴。

A4.xxxxxxxx90 其他皮革制面的短筒靴(过踝)。

A5.xxxxxxxx90 其他皮革制面过脚踝但低于小腿的短筒靴。

A6.xxxxxxxx00 牙刷。

A7.xxxxxxxx00 硅藻土(表观比重不超过1)。

A8.xxxxxxxx00 化学纯氧化镁。

A9.xxxxxxxx00 微晶石蜡。

A10.xxxxxxxx00 其他二氧化硅。

A11.xxxxxxxx00 氧化锌。

A12.xxxxxxxx00 氯化钙。

A13.xxxxxxxx00 氯化镁。

A14.xxxxxxxx00 硫酸镁。

A15.xxxxxxxx00 硫酸亚铁。

A16.xxxxxxxx00 硫酸锌。

A17.xxxxxxxx00 食品级的正磷酸氢钙(磷酸二钙)。

A18.xxxxxxxx00 食品级的三磷酸钠(三聚磷酸钠)。

A19.xxxxxxxx00 食品级的六偏磷酸钠。

A20.xxxxxxxx00 碳酸氢钠(小苏打)。

A21.xxxxxxxx00 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

A22.xxxxxxxx00 碳酸镁。

A23.xxxxxxxx00 芳樟醇。

A24.xxxxxxxx00 甘露糖醇。

A25.xxxxxxxx00 丙三醇(甘油)。

A26.xxxxxxxx00 木糖醇。

A27.xxxxxxxx00 肌醇。

A28.xxxxxxxx00 乙酸钠。

A/B29.xxxxxxxx01 硬脂酸(纯度在90%及以上)。

A/B30.xxxxxxxx00 己二酸。

A/B2018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已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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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境原木未经检疫熏蒸处理禁止运离绥芬河辖区的补充通知(2020)
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2001年第2号公告及《关于执行进口原木检疫要求(2001年第2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43号)相关规定,按照《哈尔滨海关关于规范绥芬河进境木材检疫处理工作意见》要求,凡未经加工或除害处理合格的原木(含未去皮板材)及原木加工下角料(未去皮板皮、削片等),严禁通过公路运离绥芬河市辖区。

为此,我市发布了《关于进境原木未经检疫处理禁止公路运输的通告》,并在边合区森联国际园区内建设进境原木落地熏蒸场地,现已投入使用。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我市企业利益,鼓励原木进口,我市对进口落地加工的原木免予熏蒸处理。

近期个别企业违反规定,将未经熏蒸的原木运离绥芬河辖区,导致我市口岸进口原木加工免熏蒸政策将被取消,为严肃落实有关文件精神,特补充通知如下:
1.各进口原木企业对是否落实进口原木检验检疫相关规定负有主体责任,进口企业要与绥芬河海关签订承诺书,承诺在进口原木熏蒸季节不得将未经加工或检疫处理的原木自行或由下游采购企业、个体经营户经公路运离绥芬河。

绥芬河海关将本着“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原则,对守信企业提供快验快放、优先实施检疫处理等通关便利化措施,对不履行主体责任甚至违法违规的企业,将采取严密监管、依法严格处罚或进口原木无论加工与否都要强制做检疫处理等措施。

2.成立由公安局、林草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开展检查,对未经除害处理离绥的原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依法责令进行除害处理,同时倒查责任,严肃处理。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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