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地铁设计规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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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规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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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规范》新老版本主要差异——地下结构部分一、总则1、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老规范: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2、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

二、地下结构1、一般规定1)强调地下结构设计应以“结构为功能服务”的原则。

2)新规范对耐久性设计规定更加详细。

老规范:地下结构应根据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新规范:(1)主体结构和使用期间不可更换的结构构件,应根据使用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2)使用期间可以更换且不影响运营的次要结构构件,可按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3)临时结构宜根据其使用性质和结构特点确定其使用年限。

(4)地下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盾构法和矿山法隧道作出如下规定:(1)盾构法施工的区间隧道覆土厚度不宜小于隧道外轮廓直径;(2)盾构法施工的并行隧道间的净距,不宜小于隧道外轮廓直径;(3)矿山法区间隧道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隧道开挖宽度的1倍;(4)矿山法车站隧道的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6m~8m。

2、荷载1)荷载分类中偶然荷载列增加了人防荷载。

2)荷载计算规定更加详细。

(1)车站站台、楼板和楼梯等部位的人群均布荷载的标准值应采用4.0kPa,并应计及消防荷载的作用。

(2)设备区荷载可按标准值8.0 kPa(注:老规范不小于4.0kPa)进行设计,重型设备尚应依据设备的实际重量、动力影响、安装运输途径等确定其荷载大小与范围。

(3)施工机具荷载不宜超过10 kPa;(4)地面堆载,宜采用20 kPa,盾构井处不应小于30 kPa。

(5)混凝土收缩可按降低温度模拟。

3、工程材料1)混凝土强度等级普遍提高一级。

地铁车站人行楼梯

地铁车站人行楼梯
处应设置坡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有关规定。 • 车站内设置的无障碍通道应与城市无障碍通道衔接。
Barrier-free elevator
(1) 地下车站每座站台应设置一 部无障碍电梯联系站台层与站厅
以 上 海
层(此电梯不计入紧急疏散用, 地
兼作车站内部货运);并在站厅 铁
18
层某处出入口设一部无障碍垂直
电梯直达地面。
线
(2) 全线每座车站站台至站厅的 无障碍电梯电梯不得侵入 工
站台计算长度内的侧站台。电梯 程
门不宜正对轨道,如开启方向必 技
须朝向轨道时,其电梯门至站台 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4.0m。
术 文 件
)
目录
CONTENTS
(2) 自动扶梯应采用交通重载型,倾角按30°考虑, 有效净宽一般为1m,用于事故疏散的自动扶梯,应采 用一级负荷供电。
(3) 自动扶梯扶手带外缘与平行墙装饰面或楼板开口 边缘装饰面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80mm,相邻交叉或 平行设置的两梯(道)之间扶手带的外缘水平距离, 不应小于160mm。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的距离小 于400mm时,则应设置防碰撞安全装置。
• 设置站台门的车站,站台端部应设向 站台侧开启宽度为1.10m的端门。沿 站台长度方向设置的向站台侧开启的 应急门,每一侧数量宜采用远期列车 编组数,应急门开启时应能满足人员 疏散通行要求。
无障碍电梯
地铁车站为乘客服务的各类设施,均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 车站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 无障碍电梯宜设于付费区内,检票口应满足无障碍通行需要。 • 无障碍电梯门前等候区深度不宜小于1.8m,当条件困难时等候区梯门

地铁设计规范强条

地铁设计规范强条

地铁设计规范强条1.0.3地铁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1.0.7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1.0.8地铁线路应为右侧行车的双线线路,并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

1.0.13设计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使之符合国家现行的城市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地铁各系统排放的废气、废水、废物,应达到国家现行的相关排放标准。

1.0.15地铁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1.0.16跨河流和临近河流的地铁地面和高架工程,应按1/100的洪水频率标准进行设计。

对下穿河流或湖泊等水域的地铁工程,应在进出水域的两端适当位置设防淹门或采取其他防淹措施。

3.1.3地铁的基本运营状态应包含正常运营状态、非正常运营状态和紧急运营状态。

系统的运营,必须在能够保证所有使用该系统的人员和乘客以及系统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3.2.1地铁的设计运输能力,应满足预测的远期单向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量的需要。

3.3.1地铁线路必须为全封闭形式,同时列车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4.3.4圆形隧道应按全线盾构施工地段的平面曲线最小半径确定隧道建筑限界。

4.3.7高架线或地面线建筑限界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架线、地面线的区间和车站建筑限界,应按高架或地面线设备限界或车辆限界及设备安装尺寸计算确定。

4.3.10车站直线地段建筑限界应满足下列要求:2站台计算长度内的站台边缘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应按车辆限界加10mm安全间隙确定,但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当采用整体道床时不应大于100mm;当采用碎石道床时不应大于120mm。

4.3.11曲线车站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180mm。

5.1.2地铁线路的选定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进行。

5.1.4地铁的线路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城市现状与规划的道路、地面建筑物、管线和其他构筑物、文物古迹保护要求、环境与景观、地形与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采用的结构类型与施工方法,以及运营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地铁车站人行楼梯

地铁车站人行楼梯
休息平台长度宜为1.2m~1.8m。 车站主要管理区内的站厅与站台层间,应设置 内部楼梯。

(1) 每个车站均应在付费区内至少设两部人行楼梯, 且站台有效候车区计算长度内任意一点距最近楼梯口 的距离应不大于 50m。楼梯总宽度不应小于 2.4m;每组 出入口均应设楼梯。 (2) 两层或多层车站应至少设一部供工作人员和消防 人员使用的楼梯,该楼梯宜设在工作人员较集中的管 理用房区内,楼梯宽度不得小于 1.2m ,此梯宽度不计 入紧急疏散楼梯宽度,且设置消防救援人员进入方向 开启的防火门。
• 对于呈坡度的站台,站台门应同坡度 垂直于站台面设置。安装站台门的地 面在站台全长上的平整度误差不应大 于15mm。 • 设置站台门的车站,站台端部应设向 站台侧开启宽度为1.10m的端门。沿 站台长度方向设置的向站台侧开启的 应急门,每一侧数量宜采用远期列车 编组数,应急门开启时应能满足人员 疏散通行要求。
Escalator 自动扶梯
• 车站出入口、站台至站厅应设上、下行自动扶梯,在设置双向自动 扶梯困难且提升高度不大于10m时,可仅设上行自动扶梯。每座车 站应至少有一个出入口设上、下行自动扶梯;站台至站厅应至少设 一处上、下行自动扶梯。 • 车站出入口自动扶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30°,站台至站厅自动扶 梯的倾斜角度应为30°。 • 当站台至站厅及站厅至地面上、下行均采用自动扶梯时,应加设人 行楼梯或备用自动扶梯。 • 车站作为事故疏散用的自动扶梯,应采用一级负荷供电。 • 自动扶梯扶手带外缘与平行墙装饰面或楼板开口边缘装饰面的水平 距离,不得小于80mm,相邻交叉或平行设置的两梯(道)之间扶手带 的外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60mm。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的 距离小于400mm时,则应设置防碰撞安全装置。 • 两台相对布置的自动扶梯工作点间距不得小于16m;自动扶梯工作 点与前面影响通行的障碍物间距不得小于8m;自动扶梯与楼梯相对 布置时,自动扶梯工作点与楼梯第一级踏步的间距不得小于12m。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施行日期:2014年3月1日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9.1.1 车站、区间隧道、区间变电所及系统设备用房、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

19.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保护等级应为一级;2 封闭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m2,但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保护等级应为二级,面积超过3000m²的保护等级应为一级。

19.4 火灾探测器与报警装置的设置19.4.5 地下车站的站厅层公共区、站台层公共区、换乘公共区、各种设备机房、库房、值班室、办公室、走廊、配电室、电缆隧道或夹层,以及长度超过60m的出入口通道,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28 防灾28.1.5 车站站台、站厅和出入口通道的乘客疏散区内不得设置商业场所,除地铁运营、服务设备、设施外,也不得设置妨碍乘客疏散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物体。

28.1.6 当地铁开发地下商业时,商业区与站厅间应划分成不同的防火分区,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8.2 建筑防火28.2.1 地铁各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的车站、区间、变电站等主体工程及出入口通道、风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2 地面出入口、风亭等附属建筑,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高架区间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3 控制中心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4 车辆基地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8.2.2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应划为一个防火分区(补充:没有面积规定),设备与管理用房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500m2;2 地下换乘车站当共用一个站厅时,站厅公共区面积不应大于5000m2;3 地上的车站站厅公共区采用机械排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其他部位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4 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的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03版地铁设计规范与13版的对照

03版地铁设计规范与13版的对照

3~5 个车站加设停车线或渡线。
设停车线。 6.4.3【线路章节】
3 正线应每隔 5~6 座车站或 8~10km 设 置停车线,其间每隔 2~3 座车站或 3~5km 加 设渡线
【新增条文】
3.4.4 两条线路之间的联络线应结合车站 配线或渡线,与线路的上、下行正线连通。
2
2003 版《地铁设计规范》条文
列要求:
列规定:
1 站台面距轨顶面的高度,应符合
1 站台面不应高于车厢地板面,站台
下列规定:
面距轨顶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A 型车应为(1030~1080)-(0~10)
1)A 型车应为 1080±5mm;
mm; 2)B1、B2 型车应为(1000~1050)-
(0~10)mm;
2)B1、B2 型车应为 1050±5mm;
8.2.5 地铁车站应设公共厕所.
9.2.6 车站应设置公共厕所,管理人员厕
所不宜与公共厕所合用。
8.3.3 站台层两端的设备管理用房,可伸 9.3.3 站台层两端的设备管理用房,可伸 入站台计算长度内,但不应超过半节车厢 入站台计算长度内,但伸入长度不得超过一
长度。
节车厢长度。
8.3.8 站台边缘与车辆外边之间的空 9.3.6 站台边缘与静止车辆车门处的安全
的长度),A 型车不宜小于 25m,B 型车 不宜小于 20m,在困难情况下不得小于一 个车辆的全轴距;车场线上的夹直线长度 不得小于 3m。
5.2.7 车站站台计算长度段线路应设在 直线上,在困难地段可设在曲线上,其半 径不应小于 800m。
1 正线、联络线及车辆基地出入线 上,两相邻曲线间,无超高的夹直线最小长 度,一般情况下不得小于 0.5V(注:V 为列 车通过夹直线的运行速度 km/h),困难时最 小长度,A 型车为 25m,B 型车为 20m。

《地铁设计规范》培训土建组-1车站建筑和建筑防火

《地铁设计规范》培训土建组-1车站建筑和建筑防火

9.8 车站无障碍设施(新增) 9.8.4 无障碍电梯门前等候区深度不宜小于1.8m,当条件困难时 等候区梯门可正对轨道区,但门前等候区不得侵占站台计算长度 内的侧站台宽度。 此条执行时: 1)站台至站厅的无障碍电梯尽量设在站台长度中心附近的付 费区内,有利于减少站台层盲道铺设,利于轮椅滚行距离最小, 也有利于固定车厢内设轮椅位。 2)允许电梯门针对轨道区,为了改善站厅公共区的布置。但 站台上电梯门前应设短栏杆,使轮椅、盲道不直接冲向侧站台。
9
车站建筑
9.1 一般规定 9.1.1 车站的总体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环 境保护和城市景观的要求,并应处理好与地面建筑、城市道路 、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及施工时交通组织之间的关系。 (原是强条) 9.1.2 车站设计应满足客流需求,并应保证乘降安全、疏导迅速 、布置紧凑、便于管理,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卫生 和防灾等设施。 (原是强条)
9.1.4 车站设计应满足系统功能要求,合理布置设备与管理 用房,并宜采用标准化、模块化、集约化设计。 (下划线为新增) 9.2 车站总体布置 9.2.6 车站应设置公共厕所,管理人员厕所不宜与公共厕所 合用。 (下划线为新增) 特指地下车站的公共厕所设于某出入口通道旁时,应设 置在靠近车控室等管理用房集中一端,以便实现管理人员卫 生间与公共厕所共址而不公用,合一污水泵房。
9.9 换乘车站(新增) 9.9.3 换乘车站应采用付费区内换乘的形式 对于建设规划内的换乘车站,宜同步实施(至少土建同步), 对于远期实施的规划线路,由于线站位的不稳定性,无法预留 土建节点,但在建车站结构处理上能预留穿越的可能性,即使 预留通道换乘也应尽可能考虑付费区内换乘。 9.10 建筑节能(新增) 建议高架车站的雨蓬应采取隔热雨蓬,不宜采用玻璃之类 的屋面,一来不隔热,二来不易清洗。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施行日期:2014年3月1日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9.1.1 车站、区间隧道、区间变电所及系统设备用房、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

19.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保护等级应为一级;2 封闭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m2,但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保护等级应为二级,面积超过3000m²的保护等级应为一级。

19.4 火灾探测器与报警装置的设置19.4.5 地下车站的站厅层公共区、站台层公共区、换乘公共区、各种设备机房、库房、值班室、办公室、走廊、配电室、电缆隧道或夹层,以及长度超过60m的出入口通道,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28 防灾28.1.5 车站站台、站厅和出入口通道的乘客疏散区内不得设置商业场所,除地铁运营、服务设备、设施外,也不得设置妨碍乘客疏散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物体。

28.1.6 当地铁开发地下商业时,商业区与站厅间应划分成不同的防火分区,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8.2 建筑防火28.2.1 地铁各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的车站、区间、变电站等主体工程及出入口通道、风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2 地面出入口、风亭等附属建筑,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高架区间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3 控制中心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4 车辆基地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8.2.2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应划为一个防火分区(补充:没有面积规定),设备与管理用房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500m2;2 地下换乘车站当共用一个站厅时,站厅公共区面积不应大于5000m2;3 地上的车站站厅公共区采用机械排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其他部位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4 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的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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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规范》新老版本主要差异——地下结构部分
一、总则
1、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
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老规范: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2、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

二、地下结构
1、一般规定
1)强调地下结构设计应以“结构为功能服务”的原则。

2)新规范对耐久性设计规定更加详细。

老规范:
地下结构应根据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新规范:
(1)主体结构和使用期间不可更换的结构构件,应根据使用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2)使用期间可以更换且不影响运营的次要结构构件,可按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3)临时结构宜根据其使用性质和结构特点确定其使用年限。

(4)地下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盾构法和矿山法隧道作出如下规定:
(1)盾构法施工的区间隧道覆土厚度不宜小于隧道外轮廓直径;
(2)盾构法施工的并行隧道间的净距,不宜小于隧道外轮廓直径;
(3)矿山法区间隧道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隧道开挖宽度的1倍;
(4)矿山法车站隧道的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6m~8m。

2、荷载
1)荷载分类中偶然荷载列增加了人防荷载。

2)荷载计算规定更加详细。

(1)车站站台、楼板和楼梯等部位的人群均布荷载的标准值应采用4.0kPa,并应计及消防荷载的作用。

(2)设备区荷载可按标准值8.0 kPa(注:老规范不小于4.0kPa)进行设计,重型设备尚应依据设备的实际重量、动力影响、安装运输途径等确定其荷载大小与范围。

(3)施工机具荷载不宜超过10 kPa;
(4)地面堆载,宜采用20 kPa,盾构井处不应小于30 kPa。

(5)混凝土收缩可按降低温度模拟。

3、工程材料
1)混凝土强度等级普遍提高一级。

老规范:
新规范:
2)钢筋强度等级规定中已不再提HRB335级钢筋。

4、施工方法的确定(新规范补充内容)
5、结构形式及衬砌
新规范补充内容:作为侧墙一部分利用的桩、墙,应计及在使用期内围护结构的材料劣化,内力向内衬转移的影响(条文说明:围护结构刚度折减至60%~70%)。

6、结构设计
1)新规范补充:地下结构设计应严格控制基坑开挖和隧道施工引起的地面沉降量,对由于土体位移可能引起的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产生的危害应进行预测,依据不同建筑物按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或通过计算确定其允许产生的沉降量和次应力,并提出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技术措施。

地面变形允许值应根据现状评估结果,对照类似工程的实践经验确定。

2)最大裂缝宽度计算允许值
与老规范差别:增加注2:厚度不小于300m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可不计干湿交替作用。

(是否可理解为地下车站外侧就按水中环境、土中缺氧环境来考虑?裂缝控制值0.3mm?)
3)抗浮稳定性验算
新规范:
条文说明:
老规范:
新规范:
新老规范差别:老规范正文中抗浮安全系数未明确,新规范正文中有明确要求;条文说明中,老规范未提及广州、南京、深圳、北京地铁抗浮计算中摩阻力采用标准值(极限值)。

7、构造要求
1)在车站结构与出入口通道、风道等附属结构的结合部宜设置变形缝。

(注:
老规范为应设置变形缝)
2)保护层厚度
(1)老规范: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 )
10.6.4 明挖法施工的地下结构周边构件和中楼板每侧暴露面上分布钢筋的配筋率,当分布钢筋采用Ⅰ级钢筋时不宜低于0.3%,当为Ⅱ级钢筋时不宜低于0.2%,同时分布钢筋的间距也不宜大于150mm 。

当受拉主筋的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大于或等于40mm 时,分布钢筋宜配置在受力筋的外侧。

(2)新规范:混凝土结构构件钢筋净保护层最小厚度(mm )
疑问:混凝土结构构件钢筋净保护层厚度是否含拉筋等弯钩?? 3)新老规范主要差别:
(1)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由“主筋”调整为“结构构件钢筋”;
(2)分布钢筋规定统一调整为“明挖法施工的地下结构周边构件和中楼板每侧暴露面上分布钢筋的配筋率不宜低于0.2%,同时分布钢筋的间距也不宜大于150mm。

”(分布钢筋的配筋率无Ⅰ、Ⅱ级钢筋的区别)
(3)新规范中取消了“当受拉主筋的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大于或等于40mm 时,分布钢筋宜配置在受力筋的外侧。


(4)保护层厚度取值发生变化,其中连续墙、灌注桩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增加明显。

(5)若钢筋净保护层厚度不考虑拉筋等弯钩,则顶、底板主受力筋保护层厚度减少了5mm,迎土侧均为45mm,背土侧均为35mm,据此,顶、底板主受力筋均放在外侧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与《混规》8.2.3及新版地铁规范相吻合。

8、地下结构抗震设计(新规范补充)
9、地下结构设计的安全风险控制(新规范补充)
三、工程防水
1、一般规定
新规范:
老规范:
区间隧道及连接通道等附属的隧道结构防水等级应为二级。

顶部不允许滴漏,其他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6/1000;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4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2m2。

2、混凝土结构自防水
该节内容补充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2008版)中的相关规定。

3、防水层
1)防水层的设置方式有了较多改动。

老规范:
11.3.2 卷材防水层应根据施工环境条件、结构构造形式、工程防水等级要求选择材料品种和设置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材防水层宜为1~2层。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单层使用时,厚度不宜小于4mm,双层使用时,总厚度不应小于6mm;高聚物改性沥青自粘卷材和台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单层使用时,厚度不宜小于1.5mm,双层使用时,总厚度不宜小于2.4ram;塑料树脂类防水卷材厚度宜为1.2~2mm。

卷材及其胶牯剂应具有良好的耐水性、耐久性、耐刺穿性、耐腐蚀性和耐菌性。

2、卷材防水层主要物理性能除应满足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阴阳角应做成圆弧或45°折角,其尺寸依据卷材品种和厚度确定;在转角处、阴阳角和特殊部位,应增贴1~2层相同的卷材,宽度宜不小于500mm。

新规范:
2)涂料防水层的规定
老规范:无机防水涂料厚度宜为0.8~3mm,有机防水涂料厚度宜为1~2mm,其中反应型涂料宜不小于1.5mm。

新规范:无机防水涂料厚度宜为2~4mm,有机防水涂料厚度宜为1.2~2.5mm。

4、明挖法施工的地下结构防水
1)防水措施
老规范:
工程
部位
主体施工缝后浇带变形缝
防水措施防















































































































防水等级一



应选一至
两种
应选两种


应选两种


应选两种二



应选一种应选一至两种


应选一至
两种


应选一至两种新规范:
5、细部构造防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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