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_3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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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规定

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规定

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xx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xx〕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xx〕83号),规范xx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环境,参照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xx〕680号),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xx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各市科技局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新、创业的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初创期企业;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xx建设。

第六条鼓励重点企业或优势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贵州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贵州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贵州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的要求,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企业良好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贵州特色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各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所在地区内孵化器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创新驱动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2、落实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育、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省份建设。

第六条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13年新)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13年新)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省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列》、《安徽省十二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科高〔2012〕52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省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孵化器建设、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页脚内容- 7 -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局部良好环境,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做贡献。

第六条孵化器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利用和整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的研究、实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提升服务水平;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三章省级孵化器的认定第七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广东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要求孵化器申报要求

广东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要求孵化器申报要求

附件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要求一、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条件(一)满足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孵化器登记条件,且已在平台登记备案。

(二)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25家以上)。

(五)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

(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5家以上)。

(六)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自主知识产权。

(七)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八)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2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九)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2年以上,并按省科技厅要求,至少上报1年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十)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十一)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十二)属粤东西北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材料包括(一)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申请表(二)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书(三)附件清单申报材料样式: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材料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二○一六年制目录1、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认定申请表2、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书提纲3、附件清单1、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认定申请表孵化器名称孵化器地址运营机构名称注册时间法人代表网址孵化器类型(专业、综合)单位性质(事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联系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邮编传真管理人员数量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数量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万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万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比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量已申请专利的在孵企业数量已申请专利的在孵企业占比累计毕业企业数量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额(万元)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的比例负责人签字:申报单位盖章:推荐单位盖章:年月日注:推荐单位为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省直单位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条件对照表序号评定要求实际情况1 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2 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较达30%以上3 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达5000平方米以上)(请注明孵化器类型)4 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1)占75%以上5 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25家以上)(请注明孵化器类型)6 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5家以上)(请注明孵化器类型)7 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自主知识产权8 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9 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并至少有2个以上使用案例10 孵化器运营时间达2年以上11 孵化器按省科技厅要求,至少上报1年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12 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13 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1”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山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号),规范山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环境,参照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号),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山西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各市科技局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新、创业的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初创期企业;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山西建设。

第六条鼓励重点企业或优势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省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山西省科技厅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备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备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备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备案网址:/record/login.htm 填写备案信息时,除了按照《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请填写说明》要求填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接收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
有培训证书的一般不少于5人,若不足,可填无培训证书的补齐,但有证书的最好2人以上
2、专注的技术领域
填一个在孵企业数45家以上的领域,最好只填一个技术领域
3、建设的专业公共研发技术平台
填写与专注的技术领域一致的平台1个以上
4、公共研发技术平台设备
填写与专注的技术领域一致的研发设备30台套以上
5、创业导师
5人以上
6、成立以来开展活动
至少10个
7、投资(子)基金
至少1个投资(子)基金
8、签约科技服务机构
3个以上
9、企业数
某一领域内的企业数值至少45家以上
2018年3月16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山西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山西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山西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山西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晋科函〔2022〕44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优化科技创业孵化机构区域布局,支撑产业链创新链协同,促进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化、专业化建设,加快科技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现开展2022年山西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条件申请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符合《山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晋科高发〔2015〕163号)规定条件。

二、申报材料(一)《山西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附件1);(二)相应附件材料:1.运营资质相关文件2.孵化场地情况表3.孵化资金情况表4.管理人员情况表5.创业导师情况表6.专业技术服务情况表(专业孵化器必填)7.在孵企业情况表8.毕业企业情况表三、认定流程(一)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并按顺序一式五份装订成册,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组织推荐单位。

(二)各市科技局、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高新区管委会为本地区组织推荐单位,省教育厅为高校科技企业孵化器组织推荐单位。

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本地区申报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载体现场核查,填写《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现场核查意见表》(附件2),《推荐上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地方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2022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推荐汇总表》(附件4),按要求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统一报送,电子版材料统一汇总发送至指定邮箱。

孵化器的申报条件

孵化器的申报条件

孵化器的申报条件
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从以上国家公布的7大条件看,有年限要求、有资金要求、有场地要求、还有服务企业数量及孵化成效质量等要求,所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还是要注重运营积累后才能具备条件申请的,不能操之过急,尤其是目前十四五规划新要求下,更强调的是高质量发展,在提质增效方面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要求只会越来越严格。

欢迎大家留言交流,共同繁荣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火炬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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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2、中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3、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20家以上,累计孵化毕业企业5家以上(专业技术型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10家以上,累计孵化毕业企业3家以上),其中用于孵化企业的场地应占总面积的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6、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7、运营时间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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