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上海市孵化器载体政策

上海市孵化器载体政策
上海市的孵化器载体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政策:上海市政府支持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科技型企业。
2.孵化器建设标准与评估政策:上海市对孵化器的建设标准和评估指标进行了规定,要求孵化器必须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以确保孵化器的质量和效益。
3.孵化器资金支持政策:上海市政府设立了孵化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建设和运营,以及对在孵企业的资金扶持和奖励。
4.孵化器人才引进与培养政策:上海市重视孵化器的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待遇。
5.孵化器与企业合作政策:上海市鼓励孵化器与企业进行合作,通过产学研合作、产业链协同等方式,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6.孵化器国际化发展政策:上海市支持孵化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在孵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
这些政策措施旨在促进上海市孵化器载体的发展,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培育科技型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从而为上海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说明

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说明一、基本指标1、孵化企业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1)企业注册地必须在孵化器内,并与孵化器签订孵化协议,接受孵化服务;(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3)企业在孵化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4)企业入驻时的实际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300万元;(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300万元;(6)企业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2、在孵企业指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均在孵化器场地内的孵化企业。
3、毕业企业按照《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统一毕业程序暂行办法》,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孵化毕业企业。
二、孵化环境1、孵化场地面积指包括孵化器办公用房、公用配套设施用房、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用房、入驻企业办公用房及入驻中介机构用房等建筑面积总额。
其中孵化企业办公用房应占2/3以上。
对各孵化器的孵化用房(包括自有产权、租赁或委托孵化服务的场地)由各孵化器申报备案。
2、资深孵化人员指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曾任中型企业中层副职以上、小型企业副职以上职务,并在此管理岗位上履职三年以上的人员,或获得科技部孵化器主任培训班证书、获得市孵化协会组织的孵化器培训合格证书且在孵化器内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3、孵化器管理人员数指在孵化器单位工作的全职管理岗位员工。
4、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指孵化器内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全职管理人员数与孵化器管理人员的比例。
5、孵化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指孵化服务管理的规范程度和相应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否通过ISO 认证。
6、网上服务与办公系统指孵化器建立的面向孵化企业的网络服务系统和孵化器自身使用的网上办公系统。
三、孵化服务1、当年获各类投融资、基金资助企业占孵化企业的比例指孵化器所属孵化企业,当年从孵化器内、外获得过各类投融资、基金资助的企业数量与孵化企业数之比(获得投资指获得风险投资、产业投资或孵化器投资,不包括一般股东增资或增加新的股东,企业贷款是指通过孵化器帮助获得的银行贷款)。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强化孵化增值服务能力,促进在孵企业快速成长,××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决定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种子资金,用于对在孵企业进行初创期投资。
为加强种子资金管理,确保投资安全和投资人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种子资金规模1、种子资金规模为500万元,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自有资金设立。
2、种子资金由财务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第二条职责1、综合管理部是种子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投资洽谈、申报受理、调查和初选,组织评审和尽职调查;负责种子资金的发放、监理、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与外部投融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参与投资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2、创业孵化部是种子资金投资后的日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种子资金的使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3、组建由孵化器管理人员、入驻孵化器投融资服务机构和外部专家组成的种子资金评审委员会,对种子资金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孵化器人员应超过半数以上。
4、总经理负责种子资金的使用审批,承担种子资金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
5、孵化器定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种子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
第三条使用方法种子资金的使用方法为:股权投资、流动资金借款和担保三种方式,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使用形式。
1、股权投资:孵化器通过投资持股或获得期权的方式,取得所在孵企业不多于10%的股份。
2、流动资金借款:为缓解在孵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提供短期无息借款,每个企业借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免收利息,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3、担保:与银行建立担保合作关系,为在孵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担保比例不低于1:5,担保时间不超过银行贷款期限。
种子资金优先采用跟投方式,与其他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共同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
第四条股权投资管理1、拟股权投资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已在孵化器内注册经营且注册资本(实缴)一般不低于30万元且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2)已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3)主要从事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拥有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4)企业负责人或团队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产品开发能力、管理能力和市场意识;(5)无任何法律和民事纠纷;(6)接受孵化器的股权投资。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囯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类型及其运行模式

上海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的 高 速 发 展 , 方 面 是 基 一 于孵 化 器 的 数 量 增 加 , 一 方 面 是 基 于孵 化 器 的 规 另
上 海 漕 河 泾 新 兴 技 术 开 发 区 创 业 中 心 是 我 国 孵 化 器 发 展 的 缩 影 , 发 展 历 程 反 映 了 我 国 孵 化 器 其
设 ; 孵 化 器 网 络 促 进 了孵 化 器 整 体 水 平 的 提 升 。 分 析 上 海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的 主 要 类 型 及 其 运 行 模 式 , 可
以揭 示 上 海 孵 化 器 快 速 发 展 的 主 要
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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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蔻第—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幕为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上海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第四条腿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科技创业孵化器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蕖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 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芅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膂第三条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 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艿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袅鼓励各类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蚃第四条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受上海市科委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孵化器受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
羀第二章条件与程序荿第五条申请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认定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 万元;莅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羃3、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75% 葿4、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蚇5、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袃6、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螂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
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一、引言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为了促进创新创业发展的重要机构,为入驻科技企业提供运营和管理支持。
为了确保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高效运作,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组织架构与分工1. 董事会:负责制定孵化器的整体发展战略和决策,保障运营管理的顺利进行。
2. 孵化器管理团队:负责具体的运营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筛选、孵化服务、资源对接等。
3. 孵化器顾问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入驻企业管理1. 评估与筛选:对申请入驻科技企业进行评估,根据创新能力、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筛选。
2. 入驻合同:与入驻企业签订入驻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3. 孵化服务:提供孵化企业所需的办公场地、设备和基础服务,并定期进行服务评估和改进。
4. 资源对接:协助入驻企业与投资机构、企业合作伙伴等资源进行对接,促进合作与发展。
四、运营管理流程1. 入驻申请:申请企业提交入驻申请,经评估筛选合格后,与企业签订入驻合同。
2. 孵化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工作场所、网络设备、办公设备等基础服务,并安排专业的孵化服务团队协助企业发展。
3. 创业培训:定期组织创业培训课程,提供创新创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入驻企业的创业能力。
4. 资金支持:协助入驻企业寻找投融资机会,提供投融资相关咨询和辅导服务。
5. 活动组织:定期举办创业交流会、项目路演等活动,促进入驻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
6. 孵化终止:对于不符合要求或无法继续发展的企业,按合同规定终止入驻合作关系。
五、资源管理与保障1. 办公设施与设备:保障入驻企业的工作场所、网络设备等运行良好,并及时维护和更新设备。
2. 人力资源:建立专业的孵化服务团队,提供专业指导和辅导服务。
3. 财务管理:对孵化器的经费和资金进行合理管理,确保有效使用。
4. 外部资源对接:与投资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为入驻企业提供更多资源支持。
六、绩效评估与改进1. 绩效评估:定期对入驻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了解企业的成长和需求。
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与补贴试行方案

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与补贴试行方案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与补贴试行方案1. 引言上海市一直以来都致力于发展创新科技产业,为此推出了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与补贴试行方案。
该方案旨在通过对科技创业孵化器进行全面评估,并给予补贴奖励,以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
评估的深度和广度将在本文中进行探讨。
2. 考核范围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与补贴试行方案将涵盖所有在上海市注册并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孵化器。
这些孵化器必须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创新创业支持政策,以及一定数量的入驻企业。
考核还将对孵化器的硬件设施、服务质量、创新成果和企业孵化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 考核指标为了深入评估科技创业孵化器的质量和发展状况,考核指标将从多个角度进行评估。
以下是一些主要指标:3.1 入驻企业情况评估考核将详细了解孵化器入驻企业的数量、发展阶段和行业分布。
这有助于评估孵化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3.2 创新创业支持政策孵化器必须制定一系列创新创业支持政策,如提供资金支持、技术咨询和产业对接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情况将被考核评估。
3.3 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孵化器必须提供完备的硬件设施,如办公空间、会议室和实验室等。
软件服务也很重要,如专业咨询、法律服务和市场推广等。
3.4 创新成果衡量创新孵化器的一个关键指标是孵化企业的创新成果,如专利申请、科研合作和技术转让等。
这反映了孵化器的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水平。
4. 考核方法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与补贴试行方案将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定期考核将以季度为周期,抽查则有不固定的时间间隔。
考核机构将对孵化器的相关政策进行核查,收集信息,并与孵化器管理层、入驻企业进行沟通和访谈。
5. 考核补贴和奖励考核合格的科技创业孵化器将根据评估结果获得一定金额的补贴资金。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提升孵化器的硬件设施、改善服务质量或拓展创新创业支持政策。
为了激励更多的创新创业孵化器,还将设立奖励机制,对表现出色的孵化器给予额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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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上海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
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科技创业孵化器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
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
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鼓励各类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第四条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受上海市科委宏观
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孵化器受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申请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认定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
3、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
4、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
5、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
6、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
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4、企业成立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
平方米;
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节能减排标准;
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含服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纠纷;
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须由其本人担任。
第七条在孵企业达到以下条件中两条(含)以上的可以给予毕业(国家级孵化器按照科技部规定的有关条件):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400万元;
3、获得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八条申请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的基本程序:
1、申请单位向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包括:
(1)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3)孵化器场地产权证明或委托、租赁协议;
(4)孵化器管理人员清单,孵化企业及在孵企业清单;
(5)孵化器管理制度,企业入驻及退出管理办法;
(6)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及发展计划;
(7)所在区县科委形式审查及推荐意见。
3、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会同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定。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经评定的孵化器必须参加年度火炬统计,并如实填报《孵化器综合情况》报表。
第十条本市经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照上海市
及区县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
第十一条评定时间超过一年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
参加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申请政府孵化服务补贴的依据。
对苗圃的工作实施年度评估,根据苗圃支持创业项目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对加速器的工作实施年度评估,鼓励加速器建设和完善加速企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提升服务水平,
并给予加速器适当的资金支持和补贴。
第十二条对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参加火炬统计的孵化器,当年孵化器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三条孵化器应围绕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能力。
孵化器要进一步完善“联络员+辅导员+创业导师”的创业辅导服务体系,探索提升孵化器自身投融资功能,鼓励孵化器及其管理人员持股孵化,建立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创新创业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