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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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孵化器载体政策

上海市孵化器载体政策

上海市孵化器载体政策
上海市的孵化器载体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政策:上海市政府支持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科技型企业。

2.孵化器建设标准与评估政策:上海市对孵化器的建设标准和评估指标进行了规定,要求孵化器必须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以确保孵化器的质量和效益。

3.孵化器资金支持政策:上海市政府设立了孵化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建设和运营,以及对在孵企业的资金扶持和奖励。

4.孵化器人才引进与培养政策:上海市重视孵化器的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待遇。

5.孵化器与企业合作政策:上海市鼓励孵化器与企业进行合作,通过产学研合作、产业链协同等方式,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6.孵化器国际化发展政策:上海市支持孵化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在孵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

这些政策措施旨在促进上海市孵化器载体的发展,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培育科技型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从而为上海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说明

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说明

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说明一、基本指标1、孵化企业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1)企业注册地必须在孵化器内,并与孵化器签订孵化协议,接受孵化服务;(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3)企业在孵化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4)企业入驻时的实际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300万元;(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300万元;(6)企业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2、在孵企业指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均在孵化器场地内的孵化企业。

3、毕业企业按照《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统一毕业程序暂行办法》,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孵化毕业企业。

二、孵化环境1、孵化场地面积指包括孵化器办公用房、公用配套设施用房、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用房、入驻企业办公用房及入驻中介机构用房等建筑面积总额。

其中孵化企业办公用房应占2/3以上。

对各孵化器的孵化用房(包括自有产权、租赁或委托孵化服务的场地)由各孵化器申报备案。

2、资深孵化人员指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曾任中型企业中层副职以上、小型企业副职以上职务,并在此管理岗位上履职三年以上的人员,或获得科技部孵化器主任培训班证书、获得市孵化协会组织的孵化器培训合格证书且在孵化器内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3、孵化器管理人员数指在孵化器单位工作的全职管理岗位员工。

4、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指孵化器内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全职管理人员数与孵化器管理人员的比例。

5、孵化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指孵化服务管理的规范程度和相应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否通过ISO 认证。

6、网上服务与办公系统指孵化器建立的面向孵化企业的网络服务系统和孵化器自身使用的网上办公系统。

三、孵化服务1、当年获各类投融资、基金资助企业占孵化企业的比例指孵化器所属孵化企业,当年从孵化器内、外获得过各类投融资、基金资助的企业数量与孵化企业数之比(获得投资指获得风险投资、产业投资或孵化器投资,不包括一般股东增资或增加新的股东,企业贷款是指通过孵化器帮助获得的银行贷款)。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蔻第—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幕为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上海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第四条腿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科技创业孵化器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蕖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 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芅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膂第三条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 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艿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袅鼓励各类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蚃第四条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受上海市科委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孵化器受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

羀第二章条件与程序荿第五条申请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认定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 万元;莅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羃3、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75% 葿4、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蚇5、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袃6、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螂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沪府办规〔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4〕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完善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持续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推动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现就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壮大主体,提供高质量发展新动能(一)强化科技服务示范引领作用。

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实施技术含量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重大创新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予以支持。

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打造创新型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引入高端服务业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现代化产业体系措施等专项政策予以支持。

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组建企业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外资研发中心、开放式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等,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纳入“浦江之光”数字化服务平台。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委金融办)(二)打造科技服务业发展集聚区。

深化科技服务业示范区建设,鼓励各区结合张江高新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按照规定给予企业用地、保障性租赁用房、人才落户等专项支持,引进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等高能级专业服务企业在沪落地集聚发展。

上海高质量孵化器 评定标准

上海高质量孵化器 评定标准

上海高质量孵化器评定标准一、孵化环境1.物理空间:孵化器应提供充足的物理空间,包括办公场所、会议室、休息区等,以满足初创团队的需求。

2.设施设备:孵化器应提供高品质的设施设备,如高速网络、打印机、电脑等,以支持初创团队的工作。

3.社区氛围:孵化器应营造一个积极向上、互相支持的社区氛围,鼓励团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创业服务1.咨询服务:孵化器应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包括法律、财务、人力资源等,帮助初创团队解决日常运营中的问题。

2.培训课程:孵化器应定期举办各类培训课程,如创业领导力、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等,提升初创团队的综合素质。

3.资源链接:孵化器应积极链接内外部资源,包括投资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帮助初创团队拓展业务渠道。

三、孵化成果1.毕业项目数量:孵化器应关注毕业项目的数量和质量,确保为行业输送更多有潜力的创业项目。

2.毕业项目融资额:孵化器应关注毕业项目的融资情况,帮助项目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

3.行业影响力:孵化器应注重在行业内树立良好的口碑,提高自身的品牌影响力。

四、团队能力1.专业背景:孵化器的管理团队应具备丰富的专业背景,涵盖创业、投资、产业等领域。

2.运营能力:管理团队应具备良好的运营能力,能够高效地整合内外部资源,为初创团队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3.服务精神:管理团队应具备强烈的服务意识,始终以帮助初创团队成长为己任。

五、合作伙伴1.投资机构合作:孵化器应与多家投资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为初创团队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2.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孵化器应积极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共同为初创团队提供业务资源和市场机会。

3.其他机构合作:孵化器应与其他创业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共同为初创团队提供支持。

六、创新能力1.创新氛围:孵化器应积极营造创新的氛围,鼓励和支持初创团队进行技术创新和市场创新。

2.创新实践:孵化器应关注创新实践的成果,如支持初创团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知识产权申报等。

上海市级孵化器毕业企业政策

上海市级孵化器毕业企业政策

上海市级孵化器毕业企业政策
根据上海市级孵化器毕业企业政策,上海市级孵化器为推动创新创业,培育优秀企业,在企业毕业后提供一定的支持和优惠政策。

1. 资金支持:上海市级孵化器毕业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资金支持,包括创业补贴、创业贷款、科技创新基金等。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的研发、市场推广、设备购置等方面。

2. 办公场所:毕业企业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孵化器,享受相对较低的租金,或获得其他租金优惠政策。

另外,总部经济开发区等特定区域也提供了相应的办公场所支持。

3. 人才支持:针对毕业企业的人才需求,上海市级孵化器会提供人才引进和培养支持,包括引进优秀人才、提供培训项目、搭建交流平台等。

4. 税收优惠:毕业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方面的优惠。

5. 公共服务:上海市级孵化器还提供一系列公共服务,包括技术咨询、市场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政策执行细则可能会根据市级孵化器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时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上海孵化器考核指标

上海孵化器考核指标

上海孵化器考核指标
1.区域竞争力:评估孵化器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聚集程度、创新创业氛围等因素。

同时,也考虑区域的政策支持、交通便利程度以及
人才资源等条件。

2.孵化效果:评估孵化器的入驻企业数量、发展阶段、创业成功率、
投融资情况等。

同时,还要考虑孵化器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拓
展能力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因素。

3.管理规范性:评估孵化器的管理体系和运营方式是否规范,包括规
章制度的完备性、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服务质量的高低等。

同时,还要考
虑孵化器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情况,以及内部沟通协作和对外交流合作
的能力。

4.创新服务能力:评估孵化器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创新服务,包括提供
创意创新的培训、技术研发的支持、商业计划书的编写等。

同时,还要考
虑孵化器的资源整合能力,包括引入专家导师、提供资金支持、搭建合作
平台、开展创业大赛等。

5.社会影响力:评估孵化器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包括孵
化器对就业创业的促进作用、对区域经济的拉动效应、对产业结构的调整
和升级等。

同时,还要考虑孵化器的品牌声誉、知名度和社会口碑等。

综上所述,上海孵化器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区域竞争力、孵化效果、
管理规范性、创新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指标的综合
评估,可以全面了解孵化器的发展水平和能力,以便为进一步提高孵化器
的整体质量提供参考。

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与补贴试行方案

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与补贴试行方案

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与补贴试行方案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与补贴试行方案1. 引言上海市一直以来都致力于发展创新科技产业,为此推出了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与补贴试行方案。

该方案旨在通过对科技创业孵化器进行全面评估,并给予补贴奖励,以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

评估的深度和广度将在本文中进行探讨。

2. 考核范围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与补贴试行方案将涵盖所有在上海市注册并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孵化器。

这些孵化器必须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创新创业支持政策,以及一定数量的入驻企业。

考核还将对孵化器的硬件设施、服务质量、创新成果和企业孵化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 考核指标为了深入评估科技创业孵化器的质量和发展状况,考核指标将从多个角度进行评估。

以下是一些主要指标:3.1 入驻企业情况评估考核将详细了解孵化器入驻企业的数量、发展阶段和行业分布。

这有助于评估孵化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3.2 创新创业支持政策孵化器必须制定一系列创新创业支持政策,如提供资金支持、技术咨询和产业对接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情况将被考核评估。

3.3 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孵化器必须提供完备的硬件设施,如办公空间、会议室和实验室等。

软件服务也很重要,如专业咨询、法律服务和市场推广等。

3.4 创新成果衡量创新孵化器的一个关键指标是孵化企业的创新成果,如专利申请、科研合作和技术转让等。

这反映了孵化器的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水平。

4. 考核方法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与补贴试行方案将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定期考核将以季度为周期,抽查则有不固定的时间间隔。

考核机构将对孵化器的相关政策进行核查,收集信息,并与孵化器管理层、入驻企业进行沟通和访谈。

5. 考核补贴和奖励考核合格的科技创业孵化器将根据评估结果获得一定金额的补贴资金。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提升孵化器的硬件设施、改善服务质量或拓展创新创业支持政策。

为了激励更多的创新创业孵化器,还将设立奖励机制,对表现出色的孵化器给予额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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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
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上海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科技创业孵化器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
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鼓励各类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第四条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受上海市科委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孵化器受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申请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认定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
3、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
4、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
5、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
6、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

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4、企业成立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节能减排标准;
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含服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纠纷;
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须由其本人担任。

第七条在孵企业达到以下条件中两条(含)以上的可以给予毕业(国家级孵化器按照科技部规定的有关条件):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400万元;
3、获得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八条申请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的基本程序:
1、申请单位向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包括:
(1)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3)孵化器场地产权证明或委托、租赁协议;
(4)孵化器管理人员清单,孵化企业及在孵企业清单;
(5)孵化器管理制度,企业入驻及退出管理办法;
(6)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及发展计划;
(7)所在区县科委形式审查及推荐意见。

3、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会同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定。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经评定的孵化器必须参加年度火炬统计,并如实填报《孵化器综合情况》报表。

第十条本市经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照上海市及区县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

第十一条评定时间超过一年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参加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申请政府孵化服务补贴的依据。

对苗圃的工作实施年度评估,根据苗圃支持创业项目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对加速器的工作实施年度评估,鼓励加速器建设和完善加速企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提升服务水平,并给予加速器适当的资金支持和补贴。

第十二条对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参加火炬统计的孵化器,当年孵化器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对连续2年
考核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三条孵化器应围绕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能力。

孵化器要进一步完善“联络员+辅导员+创业导师”的创业辅导服务体系,探索提升孵化器自身投融资功能,鼓励孵化器及其管理人员持股孵化,建立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创新创业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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