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条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

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为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到达1 年以上,通过孵化器备案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参加国家火炬方案统计且至少报送最近一年真实完整数据。
二、设区市辖区内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县(市)辖区内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效劳面积)占75%以上。
三、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其主营业务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孵化时限原那么上不超过5年(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年)。
四、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
五、孵化器应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能够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效劳、咨询效劳、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创业效劳内容。
六、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
省级孵化器标准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现将省科技厅制定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解读如下:一、制定目的为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质量,根据《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指导意见》精神,参照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方法》,省科技厅制定了《标准》。
二、主要内容《标准》共包括六项内容:(一)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到达1年以上,通过孵化器备案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参加国家火炬方案统计且至少报送最近一年真实完整数据。
(二)设区市辖区内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县(市)辖区内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效劳面积)占75%以上。
(三)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其主营业务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孵化时限原那么上不超过5年(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年)。
科技孵化企业考核及毕业企业认定办法

孵化企业考核及毕业企业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核心港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科技孵化企业的管理,加快做大做强,推动港区自主创新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永兴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和指导孵化器内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结合港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际,港区鼓励科技孵化企业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及产品如下:1.光电子与电子信息;2.光机电一体化及精密机械;3.新能源与高效节能;4.数字传媒;5.生物医药;6.新材料;7.其它先进适用技术;8.与科技创新相关的中介服务及风险投资、担保业。
第四条科技孵化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2.必须在港区孵化器内注册并开展研发、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规范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税级次为区本级,年开票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科学的管理制度;3.主要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职工;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4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5.每年用于研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开票销售收入的10%以上;6.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开票销售收入的60%以上;7.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的规定。
第五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予以书面通知企业,帮助企业分析、解决有关问题,敦促其整改;对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作肄业处理,肄业的孵化企业可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和孵化协议,不再享受鼓励研发创新的有关政策。
第六条科技孵化企业在规定的孵化期内满足以下条件的,认定为孵化毕业企业,颁发毕业企业证书。
1.企业运作良好,管理规范,形成一支稳定高效的管理队伍,一支稳定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队伍;2.企业年开票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产品销售利税率20%以上;3.企业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软件、IC设计企业固定资产在30万元以上;4.至少拥有一项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产品或具有行业特色技术服务;5.每年考核合格的,无不良记录的。
国家级专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国家级专业孵化器认定条件为促进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对专业孵化器的支持和认定越来越重要。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发展专业孵化器。
那么,国家级专业孵化器认定条件有哪些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1. 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申请企业应该是依法设立并且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2. 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申请企业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3.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
申请企业应该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专业的管理人员,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有效的孵化服务。
4. 具有适宜的场所和设施。
申请企业应该有适宜的场所和设施,可以为入驻企业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便利的孵化环境。
5. 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申请企业应该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财务管理能力,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资和资金保障。
6. 具有先进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能力。
申请企业应该具有先进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能力,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管理咨询和市场推广等服务。
7. 具有扎实的科研和技术基础。
申请企业应该具有扎实的科研和技术基础,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和创新资源。
其次,申请国家级专业孵化器认定的企业需要满足以下评估标准:1. 孵化服务质量评估。
评估主要包括孵化服务的质量、效果和满意度等方面。
2. 团队素质评估。
评估团队的素质包括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素质、配备人数和能力层次等方面。
3. 资源配置评估。
评估资源的配置主要包括场所、设施、资金和技术等方面。
最后,获得国家级专业孵化器认定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 获得各级政府的扶持和资金支持。
2. 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 可以得到相关奖励和荣誉称号。
4. 可以得到各种培训和赞助。
总之,国家级专业孵化器认定条件十分严格,申请企业需要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并且在孵化服务、团队素质、资源配置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表现突出,才能获得国家级专业孵化器认定。
获得认定的企业能够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和支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大学生创业孵化器认定标准

大学生创业孵化器认定标准(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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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孵化器认定标准
一、孵化器——企业认定标准
1、在本市有固定孵化场所(含租赁),为大学生创业可提供培训、研究、生产、经营、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米。
(至少在1200平米)
2、孵化基地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不少于10户,(每户至少招用2人)
3、孵化基地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能够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指导、信息查询、项目申报、场地安排、项目开发、融资服务等创业服务。
4、在孵化基地的显著位置公示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等。
5、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规范健全,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运行管理规定;建立入驻大学生企业基础台账,能够准确反映基地建设,入驻企业、带动就业、提供服务等情况,各类数据完整,准确。
2。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操作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一、鼓励发展国家级研发机构(一)申请条件1、注册落户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下属机构(在本区内);2、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区财政根据国家及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有关文件复印件;2、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一)申请条件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1、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外资独立研发中心,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区财政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根据其对区域经济和社会贡献程度,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四份: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市级研发机构(一)申请条件1、对注册落户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下属机构(在本区内);2、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1、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同一研发机构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三)申报材料《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1、市主管部门文件复印件;2、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蔻第—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幕为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上海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第四条腿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科技创业孵化器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蕖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 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芅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膂第三条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 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艿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袅鼓励各类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蚃第四条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受上海市科委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孵化器受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
羀第二章条件与程序荿第五条申请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认定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 万元;莅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羃3、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75% 葿4、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蚇5、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袃6、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螂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基本要求

孵化器应成立孵化企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企业的审核,决定是否接
受企业入孵申请。评估审核方面包括:企业者及团队、技术可行性、产品
市场、财务计划、经营管理等方面。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基本要求
孵化协议
孵化器应与审核通过的孵化企业签订孵化协议,一般不超过五年,并协助
企业办理入住手续。孵化协议的内容包括孵化器向孵化企业提供的服务和
理人员超过5万人,在孵化企业超过14万家,创造超过260万个就业岗位, 累计毕业企业超过8万家,中国已成为世界创业孵化强国。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基本要求
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
(1)对孵化器支持科技创业和创新本质和意义的认识不够充分; (2)支持孵化器和创业企业的政策环境尚待健全; (3)产学融合问题尚未彻底解决; (4)孵化器的公益性与经济性双重属性与现行体制与机制融合不足;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基本要求
组织孵化企业申请各类的政府计划支持;法律事项协助;商业计划指导;
企业发展诊断与咨询;创业企业的交流组织;外部顾问与专家及其他资源
的组织与链接;企业毕业及毕业企业的跟踪服务等。
(2)技术服务:对科技企业的技术支持。咨询与信息服务;孵化企业的科技 成果鉴定,专利申请,技术合同的登记、检索查询、技术交易等与科技项
(3)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以上或孵化期间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在30%以上; (4)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财务制度;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基本要求
企业毕业于跟踪服务
孵化器满后,在孵化企业的孵化器提交毕业,延长孵化或终止孵化申请,
并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确认,授予《毕业企业》证书。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基本要求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上海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科技创业孵化器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鼓励各类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第四条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受上海市科委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孵化器受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申请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认定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3、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4、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5、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6、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4、企业成立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节能减排标准;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含服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纠纷;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须由其本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