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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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及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12]1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为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西安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各区县、开发区建立社会公益性创业服务机构,引导带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五条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服务向战略规划、资金、技术、人才和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六条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

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可被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2.孵化器性质、定位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3.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80%以上);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

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范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规划、认定、管理和宏观指导。

设区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可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2、设有专门为在孵企业提供第二条所含内容的部门或职能,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与物业管理人员之比不小于6:4;3、发展方向明确,管理团队结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4、拥有5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如是专业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5的共享区域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2/3以上;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有一年按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6、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7、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的能力,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8、专业技术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3.24•【字号】市科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与定位第三章标准认定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五章奖励与支持第六章附则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我市众创空间服务能力,引导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优化创业孵化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陕发改高技〔2019〕948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为有独立运营主体,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办公场地,链接人才、技术、资本等全要素孵化服务,降低创业门槛,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快速成长的创业创新载体。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众创空间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定位第四条众创空间应搭建项目、技术、人才和资本等深层服务对接平台,完善企业成长培育机制,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

第五条众创空间应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鼓励众创空间服务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互动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标准认定第七条市级众创空间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模式新颖、效果显著、运营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实际投入运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二)运营机构须在西安注册(含西咸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有专职运营团队,运营负责人应具备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同时团队中至少2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四)孵化场地集中,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且场地使用权限在3年以上(自申请认定之日起算),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70%以上,单个企业占用面积不超过总面积20%;(五)孵化对象应是科技型创业团队或成立不满36个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其中工商注册地址在空间内并实际入驻办公的小微企业不少于15家,近12个月新增工商注册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不少于5家;以高校为运营主体的众创空间实际入驻创业团队不少于15家;(六)近12个月至少有2家在孵企业或团队获得融资;(七)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配备不少于3人的创业导师队伍,定期向在孵企业和团队进行咨询辅导;能够常态化组织创业培训、项目路演等活动,每月组织创业活动不少于2次;(八)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创业服务机构6家以上。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第二批市级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第二批市级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第二批市级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第二批市级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提升我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和孵化能力,引导众创载体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优化创业孵化体系,根据《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西安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拟于12月上旬分别开展2020年度第二批市级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认定程序(一)申报单位依据《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西安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和通知相关要求整理申报材料,胶装一式五份;(二)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双创管理部门积极做好辖区内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报组织工作,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县、开发区推荐盖章,统一报至市科技局;(三)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集中评审和现场答辩,并进行实地考察;(四)考察通过后,市科技局将对拟认定的申报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则予以认定。

二、受理时间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2020年11月27日纸质版报送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18号宏府大厦B座905室联系人:龚杰刘奇瀑联系电话:88405044 159****629486786492 186****6598三、投诉建议市科技局坚决维护项目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并诚恳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西安市科技局机关纪委电话:86786660)。

附件:1.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申报书.doc2.西安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doc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申报书空间名称:申报单位:(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制年月日填表说明1.填写申报书前,填报单位需详细阅读《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2.本《申报书》是申报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的必要材料之一。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认定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标准和程序。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良性发展,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支持。

下面将从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认定标准1.孵化器类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根据其所服务的创业者的需求和特点,明确其孵化器的类型,包括技术型孵化器、产业型孵化器、资本型孵化器等。

2.基础设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包括办公场所、实验室、会议室、网络设备等,能够满足创业者的工作和研发需求。

4.技术创新能力: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支持、技术转化等服务。

5.成果转化能力:科技企业孵化器应能够有效促进创业项目的成果转化,包括技术转让、产业化推进等。

二、认定程序1.条件审查:认定机构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初步条件审查,核实其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2.资料提交: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要向认定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孵化器的基本情况、服务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等。

3.审查评估:认定机构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等环节,对其符合认定标准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确认。

4.发布结果:认定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管理要求2.创业项目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对入驻的创业项目进行管理和培育,帮助其解决问题、提高创业成功率。

3.资源整合:科技企业孵化器应积极整合政府、企业、投资机构等资源来支持创业者的发展,为其提供项目推介、融资、市场拓展等支持。

4.监督管理:认定机构应对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定期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认定标准和管理要求。

综上所述,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良性发展,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支持而建立的一系列规定、标准和流程。

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情况(doc 5页)

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情况(doc 5页)

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2006-07-20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创业企业和科技创新人才、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与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日,为了加强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体系的建设工作,科技部批准西安市等9个城市为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我们相信这一试点工作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体系的建设,提高创业服务能力和质量,使我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再上新台阶。

一、国际企业孵化器的基本概况企业孵化器的概念是由美国的乔·曼库索于1959年首次提出,美国的第一个科技企业孵化器于1959年在纽约的Batavia成立,直到70年代末期,在美国创办企业孵化器还只是处于探索试验阶段。

越南战争之后,美国出现经济衰退,企业大量裁员,于是产生了大量的创业队伍,出现了新创中小企业群体。

中小企业给美国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使经济开始复苏。

中小企业群体的大量出现,为美国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提供了市场需求。

因此,近二十年企业孵化器首先在美国取得成功,然后向欧洲、亚洲等世界各地扩散。

目前北美是世界上企业孵化器产业最发达的地区,据美国国家企业孵化器协会(NBIA)统计,到1998年,其400多家会员单位共孵化了近19000家企业,创造了245000个就业机会。

孵化器的发展势头强劲,大致以每周新开一家的速度增长。

据统计,经企业孵化器孵化的企业,成活率超过80%,而未经孵化的企业,成活率只为20%。

在欧洲,70年代以来,企业孵化器发展很快。

到1998年底,欧洲共有孵化器2334家:英国134家;荷兰203家;德国191家;法国172家;比利时124家;意大利61家;西班牙55家;爱尔兰42家;俄罗斯33家;波兰30家;奥地利28家;芬兰26家;匈牙利12家;瑞典8家;丹麦5家;挪威4家。

美欧孵化器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政府支持。

西安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西安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我市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15]24号)。

结合我市众创空间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独立运营,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发展空间和综合服务的创业创新载体或服务平台。

第三条鼓励各区县、开发区、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行业龙头企业与骨干企业、高校院所和社会组织机构利用自身条件创办不同类型的众创空间。

第四条众创空间实行分类管理与服务,并提供相关政策、项目与资金支持。

按其聚集创业创新要素资源情况,分为创业空间、创客空间和众创服务空间等三种类型。

第五条市科技局对全市众创空间进行综合管理、服务和业务指导,认定市级众创空间。

各区县、开发区(产业基地)科技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众创空间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

第六条市级众创空间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设立宗旨是服务创新创业。

可为入驻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提供低成本的办公场所、投融资、商务及其它配套服务,有固定办公场所,并由专业管理服务团队运营。

(二)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创业服务体系。

建立了服务对象遴选入驻、日常管理与服务、毕业退出等工作机制。

能为为创业者提供代办工商注册、代理财务纳税、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认证检测等线上线下服务。

有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经常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三)入驻服务对象,应是从事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及其相关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以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并依照本办法申请国家级孵化器认定。

第九条申请认定国家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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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及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12]1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为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西安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各区县、开发区建立社会公益性创业服务机构,引导带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五条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服务向战略规划、资金、技术、人才和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六条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

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可被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孵化器性质、定位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3.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80%以上);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且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5的共享区域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2/3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5.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
6.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5%以上;
7.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第八条进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满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平均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4.单家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整个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的1/10;
5.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6.企业的负责人是本企业主导产品研究、开发的主要科技人员之一;
7.在孵企业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九条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3.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认定一次。

由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出申请,经所在开发区(基地),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市科技局,由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申请市级认定的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1.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3.孵化器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4.关于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5.关于在孵企业条件及毕业企业条件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6.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
7.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8.如申报专业技术型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
9.其他附件。

第十二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年报制度。

每年5月15日前,各开发区(基地),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将辖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西安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对已获得国家、省级孵化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视同已获得市级认定,由市科技局负责统计备案。

每年5月15日前,各开发区(基地),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将辖区内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每年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绩效考评。

对运行绩效突出,主要孵化指标超过认定标准50%,且具有完善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孵化器,经专家评审后给予立项支持。

第十五条对经市科技局推荐获得国家、省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奖励支持。

第十六条支持各区县、开发区建设孵化器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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