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9日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为激发创新活力,构筑创新生态,建设创新沈阳,打造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省关于科技创新各项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着力提升综合创新能力(一)强化战略科技力量。
从基本建设、仪器设备、研发项目、人才引进、交流合作等方面,支持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中科院机器人与智能制造创新研究院等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国家支持在沈布局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要求给予配套,提升城市科研条件水平和综合科学能力。
对企业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按要求给予配套。
(二)强化平台创新效能。
支持创新主体围绕优势领域和重点产业创建或升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批建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新批建的省级创新平台,根据绩效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优先在产业升级新兴领域、产业发展空白领域、技术创新短板领域布局市级创新平台,对新批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提升科技创新平台支撑产业发展能力,对创新平台进行年度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最高50万元奖励。
(三)强化基础研究力度。
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吸引全国优质创新资源与我市高校院所开展联合科研,强化“从0到1”原始创新。
辽宁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辽宁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发布时间:2014-06-06 15:33:38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我要评论()
摘要:
沈阳东大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沈阳市高科技创业中心
沈阳市和平区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服务中心
沈阳软件出口基地有限公司
沈阳动漫研发与软件与外包孵化器
沈阳先进制造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大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大连市沙河口区天河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大连双D港创业孵化有限公司
大连旅顺民营科技企业创业中心
大连市民营科技企业创业中心有限公司
大连市理想光电技术孵化创业中心有限公司
大连北方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大连光洋工控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大连市沙河口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大连九龙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大连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基地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福斯特轴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鞍山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辽宁药都发展有限公司
丹东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锦州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
营口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阜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铁岭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
大连博科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国科发区〔2018〕30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沈阳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度)

沈阳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沈科发〔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度)沈科发〔2019〕30号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沈阳高新区火炬办,沈阳自创区各片区,各有关单位:按照《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建设工作指引》(辽科创办发〔2019〕3号)和《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辽科办发〔2019〕58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我市2019年辽宁省新型研发机构、大企业平台化和离岸创新中心(域外创新中心)三类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市科技局负责总体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按流程进行备案,并对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形式审查后将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推荐至市科技局。
沈阳高新区、沈阳自创区各片区直接对接省科技厅开展此项工作,同时将推荐至省科技厅的单位名单报市科技局备案。
辽宁省新型研发机构、大企业平台化和离岸创新中心(域外创新中心)备案时间截止到2019年7月18日。
二、相关标准(一)新型研发机构1.功能定位新型研发机构是集聚高端研发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的重要载体,它是由企业或高校院所牵头,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
2.建设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新型研发机构应为在沈阳市内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机构, 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沈阳市内,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
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鼓励人才团队控股。
《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 申报时间
每年3月
• 备案原则
采取备案制,达标一批,备案一批。达到国家级标准的,向科技部推荐备案
• 增加社会监督环节
省科技厅及市科技局二次公示,保证评定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 规范统计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 动态管理
对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省级科技企业 孵化器资格
• 新增重大事项变更管理规定
如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 需在一个月内向市主管科技部门提出报告,经市级审核 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 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
• 加大处罚力度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取消其省级评审资格,二年内不得再次 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等行为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投融资
主体资质
02 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二年,且至 少一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运营时间
06 知识产权
(1)≥35%的在孵企业已申请专利 (2)≥20%的在孵企业拥有有效知 识产权
(1)综合孵化器≥30家,且 每千平方米平均≥2家 (2)专业孵化器≥20家,且 每千平方米平均≥2家
05
在孵企业
服务团队 孵化场地
02 提供政策和财政支持: 根据省级以上孵化器建设发展 的实际情况,在发展规划、用 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04 加强培训: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 创业导师队伍
按照产业领 域界定专业 孵化器
专业孵化器拥有可自主支配的专业服务平台,提供 研究开发、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服务的 孵化器
08
(1)综合孵化器≥10家 (2)专业孵化器≥10家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孵化器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孵化器包括各类综合性、专业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校园科技创业孵化器、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大学科技园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培育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
第四条全市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在地的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级孵化器及市级孵化器备案工作。
第二章孵化器的组建第五条孵化器组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和可共享的基础设施。
2、有孵化器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制订了相应的管理方法。
3、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4、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的服务能力。
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应是科技型创业企业,其中,科技型创业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4、在孵企业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5、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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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
申报材料
孵化器名称:
运营机构:(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目录
申报书 (3)
附件1 运营资质相关文件 (6)
附件2 管理服务人员情况表 (7)
附件3 孵化场地情况表 (8)
附件4 合作中介服务机构情况表 (9)
附件5 提供服务统计表 (10)
附件6 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11)
附件7 孵化资金情况表 (12)
附件8 专业技术服务情况表 (13)
附件9 在孵企业情况汇总表 (14)
申报书
运营资质相关文件一、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管理服务人员情况表
须附:管理服务人员从事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行业相关资质证明或参加创业服务相关培训证明
孵化场地情况表
须附:1.自有产权证明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2.受托管理须提供受托管理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3.租赁需提供租赁场地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注:各孵化场地的运营机构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
合作中介服务机构情况表
须附: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复印件
提供服务统计表
注:指孵化器运营以来为在孵企业提供的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服务,可选择有代表性的服务项目列入表内,并附其中1-3次提供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照片视频等)
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一、孵化器财务、入孵标准、退出条件等管理制度复印件
孵化资金情况表
须附:孵化资金成立文件或合作建立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附件8
专业技术服务情况表
(专业化孵化器必填)
须附: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及用途,并附照片注:专业技术服务包括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
附件9
在孵企业情况汇总表
须附:1.所有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材料要求加盖在孵企业公章(公章复印无效)
2.所有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注: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