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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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10条新政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武汉市10条新政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武汉市10条新政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武汉市10条新政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出台10条扶持政策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将孵化器建设面积纳入各区、有关部门市级年度目标考核。

今年起5年内,武汉市长基金每年投入3500万元、武汉市科技局列支研发费投入10%资助孵化器建设。

武汉市政府提出,到2012年底,全市各类孵化器数量达到100家,孵化场地总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

力争到2016年,全市各类孵化器数量达到150家,孵化场地总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达到1000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达到5000家以上。

刚刚出炉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从规模化建设、提升发展、培育科技企业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四个方面,提出10条具体扶持措施,主要包括:设立市级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2012年至2016年,市财政每年将安排3500万元用于孵化器建设,市科技局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每年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对新组建的孵化器,按照其孵化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孵化器合作共建或自建专业和特色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建设年度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对孵化器内的初创企业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形成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项目,给予10万元的补助;提高孵化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加强孵化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等。

1987年,武汉诞生了中国第一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

目前,武汉市拥有各类孵化器65家,孵化场地面积226万平方米,在孵企业3678家,累计毕业企业2624家,其中30多家从孵化器中走出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进入省上市企业绿色通道。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强化孵化增值服务能力,促进在孵企业快速成长,××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决定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种子资金,用于对在孵企业进行初创期投资。

为加强种子资金管理,确保投资安全和投资人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种子资金规模1、种子资金规模为500万元,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自有资金设立。

2、种子资金由财务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第二条职责1、综合管理部是种子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投资洽谈、申报受理、调查和初选,组织评审和尽职调查;负责种子资金的发放、监理、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与外部投融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参与投资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2、创业孵化部是种子资金投资后的日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种子资金的使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3、组建由孵化器管理人员、入驻孵化器投融资服务机构和外部专家组成的种子资金评审委员会,对种子资金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孵化器人员应超过半数以上。

4、总经理负责种子资金的使用审批,承担种子资金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

5、孵化器定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种子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

第三条使用方法种子资金的使用方法为:股权投资、流动资金借款和担保三种方式,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使用形式。

1、股权投资:孵化器通过投资持股或获得期权的方式,取得所在孵企业不多于10%的股份。

2、流动资金借款:为缓解在孵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提供短期无息借款,每个企业借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免收利息,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3、担保:与银行建立担保合作关系,为在孵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担保比例不低于1:5,担保时间不超过银行贷款期限。

种子资金优先采用跟投方式,与其他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共同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

第四条股权投资管理1、拟股权投资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已在孵化器内注册经营且注册资本(实缴)一般不低于30万元且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2)已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3)主要从事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拥有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4)企业负责人或团队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产品开发能力、管理能力和市场意识;(5)无任何法律和民事纠纷;(6)接受孵化器的股权投资。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文〔2011〕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孵化器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构建“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增强孵化器的增值服务功能,提高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和各区科学技术局、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及辖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请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认定.第二章孵化器的组建与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第五条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个层次.具备基本条件的机构可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组建孵化器,由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按规定下达批文。

孵化器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孵化器组建批文下达后的一周内,将批文及孵化器的组建申报书报市科技局备案。

达到市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器,可由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孵化器组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

孵化器管理运营办法

孵化器管理运营办法

孵化器管理运营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孵化器的管理运营,确保孵化器能够高效、有序地运作。

孵化器是为初创企业提供办公、培训、交流、资金等支持的场所,其良好的管理能够促进初创企业的发展,推动创新经济的繁荣。

2. 孵化器管理机构孵化器管理机构是孵化器的决策机构,负责整体策划、运营管理和资源配置。

管理机构应该具备一定的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以有效地推动孵化器的发展。

3. 孵化器入驻标准为了保证孵化器内的企业具有一定的成长潜力和创新能力,孵化器应对入驻企业进行一定的审核和筛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入驻标准:•企业需提供商业计划书,明确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

•企业创始人和核心团队应具备相关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企业需提供相关的市场调研和竞争分析报告。

•企业需提供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确保在孵化期间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4. 服务内容孵化器应提供一系列的支持和服务,以满足入驻企业的需求,帮助其快速成长。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服务内容:•空间支持:提供舒适的办公空间和基础设施,包括办公桌椅、会议室、网络设备等。

•孵化指导:提供专业的孵化指导,包括商业模式设计、市场推广、融资等方面的咨询。

•资金支持:协助企业寻找融资渠道,提供风险投资、银行贷款等服务。

•培训培育:组织相关的培训和研讨会,提升企业团队的能力和素质。

•创新资源:整合创新资源,包括技术专家、行业导师、合作伙伴等。

5. 孵化期和毕业机制孵化期是孵化器遴选出来的初创企业在孵化器内的租赁周期。

通常孵化期为一年左右,但根据不同的企业需求和发展情况可以进行调整。

在孵化期结束后,孵化器应对企业进行毕业审核,评估其在孵化期间的发展情况和成果。

合格的企业可以选择继续租赁空间或者毕业离开,开始独立发展。

6. 孵化器的运营费用为了保持孵化器的正常运作,孵化器应收取一定的运营费用。

费用的收取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孵化器进行调整,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固定租金:入驻企业需按照一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固定租金,用于场地和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一、总体定位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政府支持的科技企业创业和发展的重要支撑点,是政府投资、培训、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创业和发展的重要平台,是政府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推动力量。

二、孵化器认定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具有完备的孵化设施,包括办公场所、培训室、会议室、实验室、设备等,能够满足科技企业创业及发展的需要。

3、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包括投资银行、咨询机构、技术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为科技企业提供投融资、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法律服务等服务。

4、具有完备的培训体系,为科技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科技企业创业及发展能力。

5、具有完善的支持体系,包括政策咨询、投融资、市场开拓、知识产权保护等,为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三、认定流程1、申请认定:申请者向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基本材料,包括孵化器设施、服务体系、培训体系、支持体系等。

2、审核评估:管理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申请者。

3、认定结果:经审核评估,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的,由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发放认定证书。

四、示范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了推动科技企业创业发展,我国现已建立了一批示范性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中包括:1、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由上海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上海市科技创新中心共同发起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致力于支持新兴科技企业的创业发展。

2、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技创新中心共同发起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致力于支持新兴科技企业的创业发展。

3、中国科学院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由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发起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致力于支持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创新企业的创业发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0420185027)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0420185027)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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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与
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文〔2011〕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孵化器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构建“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增强孵化器的增值服务功能,提高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和各区科学技术局、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及辖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请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二章孵化器的组建与市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五条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个层次。

具备基本条件的机构可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组建孵化器,由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按规定下达批文。

孵化器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孵化器组建批文下达后的一周内,将批文及孵化器的组建申报书报市科技局备案。

达到市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器,可由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孵化器组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孵化场地。

综合孵化器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远城区孵化器不少于15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不低于场地总面积的70%。

3、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

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低于15家(远城区孵化器不低于1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低于10家。

4、有孵化器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5、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6、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的服务能力。

第七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

孵化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20%以上。

2、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

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远城区孵化器不少于3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0%以上。

3、具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

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30家(远城区孵化器不低于2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20家。

4、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5%或累计毕业企业数达5家以上。

5、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15%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正在申报知识产权,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

6、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7、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共享设施和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

8、孵化器正式运营不少于半年,运营状况良好;能够按要求组织上报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且统计数据真实、齐全。

第八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应是科技型创业企业或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其中,科技型创业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4、在孵企业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6、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九条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700万元或上年营业总收入超过400万元。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条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1、申报主体填写《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并向所在区或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区或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市科技局常年受理、及时组织专家评审,进行实地考察。

通过专家评审并经认定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并统一授牌。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材料:
1、《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2、所在区或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推荐意见。

3、附件:
(1)申报主体关于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请。

(2)所在区或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组建的批文。

(3)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孵化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5)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文件复印件。

(6)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及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复印件。

(7)在孵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复印件。

(8)毕业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复印件,毕业企业符合毕业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9)在孵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拥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上年度资金使用说明。

(11)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2)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能提供专业技术平台或中试基地等专业化技术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3)孵化器内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14)近两年成功孵化案例介绍(2-3个)。

(15)其他附件。

所有材料一式7份(含电子版)。

第三章孵化器管理
第十二条孵化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扶持。

孵化器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把发展孵化器事业作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引领孵化器的创新发展。

孵化器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科技计划安排中对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予以支持,并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各类孵化器要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拓展、完善孵化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应积极开展对在孵企业的培训、咨询、辅导服务和对毕业企业的跟踪服务。

围绕大学生的创业与就业工作,积极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

有条件的孵化器要适时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满足科技型高成长企业的发展需求。

第十四条已认定的孵化器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

孵化器的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孵化器毕业企业、到期尚未毕业企业或改变科技性质的企业,一般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按本办法对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进行年度复核,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市级资格。

对符合省级或国家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推荐申请省级或国家级认定。

对在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在组建、认定、复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取消其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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