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5.03.11•【字号】•【施行日期】2015.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激发中小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创新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的使用方式,现将《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2015年3月11日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武汉地区中小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武汉地区科教资源集中的优势,创新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的使用方式,加快推进武汉国家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中心的建设步伐,市科技局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
为加强科技创新券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胆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次性支付、可兑现的有价凭证。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等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和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发挥科技创新券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二章发放对象、适用范围与资金来源第五条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是在武汉市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三类企业:(一)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二)规模以下市级以上农业科技型企业;(三)规模以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第六条科技创新券仅适用于企业与武汉辖区内的技术和服务提供方之间开展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和委托研发等三类科技创新活动。
其中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包括以下五类:(一)国家实验室;(二)国家重点实验室;(三)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四)工业技术研究院;(五)国家级检测机构。
第七条市科技局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券,所需资金在市科技研发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武汉市10条新政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武汉市10条新政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武汉市10条新政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出台10条扶持政策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将孵化器建设面积纳入各区、有关部门市级年度目标考核。
今年起5年内,武汉市长基金每年投入3500万元、武汉市科技局列支研发费投入10%资助孵化器建设。
武汉市政府提出,到2012年底,全市各类孵化器数量达到100家,孵化场地总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
力争到2016年,全市各类孵化器数量达到150家,孵化场地总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达到1000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达到5000家以上。
刚刚出炉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从规模化建设、提升发展、培育科技企业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四个方面,提出10条具体扶持措施,主要包括:设立市级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2012年至2016年,市财政每年将安排3500万元用于孵化器建设,市科技局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每年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对新组建的孵化器,按照其孵化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孵化器合作共建或自建专业和特色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建设年度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对孵化器内的初创企业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形成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项目,给予10万元的补助;提高孵化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加强孵化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等。
1987年,武汉诞生了中国第一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
目前,武汉市拥有各类孵化器65家,孵化场地面积226万平方米,在孵企业3678家,累计毕业企业2624家,其中30多家从孵化器中走出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进入省上市企业绿色通道。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国科发区〔2018〕30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创新创业在武汉(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本题总分50.0分,本大题包括25小题,每题2分,总计50.0分)1作为研究力量不充足的中小企业和新创企业,当发现自己某些新的产品和服务不能抢先进入市场时,常常可以通过( b )后来居上。
A.产品创新B.模仿创新C.自主创新D.技术创新2作为研究力量不充足的中小企业和新创企业,当发现自己某些新的产品和服务不能抢先进入市场时,其实也不用着急,有了( b ),常常可以后来居上。
A.移花接木创新B.模仿创新C.联想创新D.优点组合创新3鼓励就业和再就业,对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c )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A.1年B.2年C.3年D.4年4武汉是一个以( b)为主的城市。
A.现代制造工业B.传统制造工业C.农业D.工业5《武汉市人事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在全民创业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若干意见》(武人[2008]41号)规定,符合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大中专毕业生,可到武汉市( a)申请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A.人才服务中心B.地方高校C.地方政府D.人才交流市场6政府管理要引入( c )评价体系,政府各部门需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手推进全民创业。
A.政府指标B.地方指标C.ISO质量D.其他7下列哪项是创新的条件与动力?cA.技术创新B.思想与方法创新C.适宜于创新的制度D.观念创新8某石油公司请了一组心理学家到公司分析“研究和发展”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什么比其它工作人员更富于创造力。
经过3个月的调查研究,心理学家找出了这些人比其他人更富创造力的原因:那些富于创造力的人都认为自己有创造力,而那些缺乏创造力的人大都是些自认为创造力不足的人。
这说明了创造力需要( )。
A.高度的自信与积极进取的心态B.积极进取、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C.锲而不舍的钻研精神D.崇高的社会责任感和积极的民主参与热情9采用( d )策略的企业同时为几个细分市场提供服务,为每个细分市场设计不同的产品,并实施相应的营销组合策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0.11.29•【文号】国科发高[2010]68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原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科技孵化器工作规章制度

科技孵化器工作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和统一科技孵化器工作,保障科技孵化器的正常运作和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组织管理1. 科技孵化器设立组织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科技孵化器工作规划并监督执行。
2. 科技孵化器设立管理团队,负责具体的管理和执行工作。
3. 科技孵化器设立各类部门,如孵化管理部、技术支持部、市场推广部等,具体职责由管理团队根据需求设定。
第三条入驻企业管理1. 入驻企业需提交相关资料,并经过审核后方可入驻。
2. 入驻企业需遵守科技孵化器的管理规定,如保持科技孵化器环境整洁、按时交纳租金等。
3. 入驻企业需按照科技孵化器的要求参加各类培训和活动,以提升企业的发展能力。
第四条资源共享1. 科技孵化器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基础设施和资源,如办公空间、网络设备等。
2. 科技孵化器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支持服务,如法律咨询、财务顾问等。
3. 入驻企业需按照科技孵化器的规定合理使用资源和服务。
第五条项目孵化1. 科技孵化器设立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入驻企业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供孵化支持。
2. 入驻企业的项目孵化过程需按照科技孵化器的规定,如项目进展报告、成果展示等。
3. 入驻企业获得项目孵化资助后需按照孵化合同约定完成相关研究和开发。
第六条成果共享1. 入驻企业在科技孵化器内取得的成果归入驻企业所有。
2. 科技孵化器有权在合理许可范围内使用入驻企业的成果。
3. 入驻企业需在科技孵化器内完成知识产权登记和保护。
第七条薪酬福利1. 科技孵化器将根据工作表现和入驻企业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薪酬待遇。
2. 科技孵化器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关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
第八条纪律处分1. 违反科技孵化器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入驻资格等。
2. 严重违反科技孵化器规定的行为,将被取消入驻资格。
第九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经管理团队讨论通过。
对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科技孵化器管理委员会所有。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06.29•【文号】国科办高〔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国科办高〔2017〕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科技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科技部办公厅2017年6月29日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器”)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培育发展经济新动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时期发展回顾“十二五”期间,我国孵化器事业在全社会形成雄厚基础和高度共识,进入全面深化发展阶段,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重要组成部分。
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基本健全,规模不断扩大、能力显著增强、成效充分彰显,营造了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做出积极贡献,有力助推了“双创”时代到来。
(一)孵化器战略地位凸显,社会共识高度凝聚“十二五”期间,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及《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性文件,孵化器已成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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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企业
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科政〔2007〕56号 2007年4月2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武发〔2006〕13号)文件精神,全面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步伐的通知》(武政办〔2000〕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武汉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步伐的通知》(武政办〔2000〕63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包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园等综合型、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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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全市孵化器主管部门,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市级认定两个程序,具备基本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可向市科技局申报组建成立孵化器,达到认定条件的可申报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二章孵化器组建
第五条孵化器组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孵化场地;
二、有一定的启动资金;
三、有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明确的孵化方向。
第六条申请组建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组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请;
二、法定注册、登记书副本(复印件);
三、组建孵化器可行性报告;
四、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
五、孵化场地证明;
六、孵化器建设资金验资证明。
所有材料一式2份(含电子版)。
第七条市科技局受理组建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后,下达组建批文。
第三章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八条申报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孵化器宗旨及内涵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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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第二条之要求;
二、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
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其中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不低于场地总面积的70%;
三、综合型孵化器入孵企业总数不少于50家,专业技术型孵化器不少于30家(其中相关专业企业数占入孵企业数比例不低于70%);累计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入孵企业总数的5%(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在3%以上);
四、具备为入孵企业相适应的办公场地、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等创业所需的基本设施,能为入孵企业提供物业、商务、技术、资金、市场、培训、人才、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
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综合型孵化器不得低于60%,专业技术型孵化器不得低于70%;
六、内部管理机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统计数据真实齐全,并每年按要求上报了相关统计数据;
七、用于支持入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机构,专业担保机构等建立了良好业务联系;
八、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
第九条进入孵化器的入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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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2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生产主营业务应属于科技范围;
七、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条入驻企业孵化期满5年,应予以毕业。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孵化器组建批文;
二、《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三、法定注册、登记书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
七、孵化器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研发资金)相关证明;
八、经市科技局备案的入孵企业(含毕业企业)名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孵化器内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十、孵化器内配套创业投资情况的说明;
十一、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年度统计表;
十二、其他附件。
所有材料一式2份(含电子版)。
第十二条市级孵化器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市科技局受理认定申请,组织专家认定评审,并在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公示结果。
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颁发《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及标牌,其隶属关系不变。
已认定的孵化器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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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市级孵化器考核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每两年按本办法第八条的标准对已认定的孵化器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过渡期,过渡期满经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并不再享受市孵化器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市级孵化器考核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表》;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
三、法定注册、登记书副本(复印件);
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孵化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经市科技局备案的入驻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年度统计表;
七、孵化器年度工作总结。
所有材料一式2份(含电子版)。
第十五条各孵化器按要求报送国家、省、市要求的有关信息和统计数据,报送情况作为孵化器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五章扶植与促进措施
第十六条孵化器可享受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全市各孵化器在孵企业所缴纳税收市、区留成的全部和上年度毕业企业缴纳税收市、区留成的50%,由财政拨付给各孵化器,用于各孵化器建立种子资金。
孵化器建设(新、改、扩建)过程中涉及市属权限内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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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费,可视其建筑使用性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建设孵化器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申请返投50%的土地出让金。
鼓励创建国家级科技品牌,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补助100万元。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大力支持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积极鼓励各区和有关单位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孵化器,共同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实施和企业的发展。
市、区科技局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市、区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提供相应的政策指导和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及科技产业化项目方面对孵化器在孵企业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凡符合省或国家级孵化器条件的,由市科技局推荐申请省级或国家级孵化器认定。
第十九条对在本市孵化器建设和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孵化器及管理人员,由市科技局予以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在组建、认定、考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的,取消其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收回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武科政〔2000〕21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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